《城市地下环路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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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环路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2、当限界高度小于3.5m时,建筑限界顶角高度(H)取0.2m。

3、单向两车道的一类、二类地下环路宜设置检修道。

富达1#脚手架施工方案5.4.2 地下环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建筑限界最小净高

5.4.3 地下环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5.4.4 地下环路与不同建筑限界高度的道路或地下车库之间衔接应做好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引导标志及防撞设施等。

6.1.1 地下环路应结合规划、现状建设条件,在充分考虑交通长远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确定近远期设计目标,必要时可采用分期建设方案。

6.1.2 根地下环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区域路网规划、区域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

与城市路网、周边地下车库合理衔接;

处理好与市政管线、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地下基础设施的关系,做好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合理安排,集约化利用地下空间。

6.1.3 地下环路建设先于地块开发时,应根据规划预留必要的实施条件。

6.1.4 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的要求,外出入口与周边道路的衔接形式及位置应减小对衔接道路交通的影响,内出入口的位置、数量和交通组织形式应保证主通道交通顺畅、车辆进出地下车库交通有序。

6.1.5 地下环路线形设计中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保证视距安全、行车安全与行车舒适。

6.1.6 地下环路设计应综合协调路线、结构、通风、照明、供配电、给水排水、监控与通信等设施之间的关系。

6.1.7 地下环路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系统做好衔接,在出入口与地面道路、地下车库之间设置截水措施。

6.1.8 路面结构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要求,沥青混凝土路面应具有阻燃性、降噪性。

6.1.9 标志、标线应简洁、可视性好、易识别。

6.1.10 主通道的装修设计应具有分区与导视功能,外出入口装修设计应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6.1.11 地下环路结构应分别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12 地下环路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周边环境、路网条件等,从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合比较,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6.2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6.2.1 地下环路高峰小时交通量宜按不小于连通地块小客车吸发量的40%取值。

6.2.2 主通道和外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 主通道基本路段和出入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应按服务水平不小于三级设计。

表6.2.3 地下环路服务水平分级

6.3.1 地下环路采用环型或组合型(环型部分)布局时,交通组织宜设置为单向逆时针通行;采用枝叶型或组合型(枝叶型部分),交通组织在必要时可设置为双向通行。

6.3.2 地下环路主通道车道数应满足交通量的计算结果,且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条件受限时,应进行专项技术经济论证。

表6.3.2 地下环路主通道最小车道数

6.3.3 地下环路外出入口数量不宜小于表6.3.3的规定;条件受限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表6.3.3 地下环路外出入口最小数量

6.3.4 内出入口与外出入口应按无信号控制、出入车辆让行进行交通组织。

7.1.1 地下环路平面线形布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道路网规划要求,综合地形地貌、地面道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下建(构)筑物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7.1.2 地下环路纵断面线形布置应根据道路网规划、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关键控制点高程及排水等要求,综合交通安全、施工工艺与运营期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7.1.3 地下环路线形组合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并保持视线的连续性。

7.1.4 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的条件下,应为通风、照明、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监控及装修等提供安装空间,同时应预留路面调坡、结构变形及施工误差等余量。

7.1.5 附属设施等设备管线宜集中布置,设备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的工艺要求,且便于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保养,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廊道。

7.1.6地下环路外出入口横断面与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之间的过渡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设置宽度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的规定;

洞口外的3s行程内断面与地下环路内的断面应保持一致;

两侧地面道路或周边路网应保证非小客车车辆的分流要求,并应做好相应的交通引导和管理。

7.2.1 地下环路的典型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路缘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应包括紧急停车带以及检修道等。

7.2.2 地下环路主通道不宜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当断面布置困难,需要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时,应采用中央安全隔离措施,同时应满足运营管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7.2.3 一条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7.2.3规定,通常情况下应采用一般值,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最小值。

表7.2.3 一条机动车道宽度取值

7.2.4路拱宜选用直线型单面坡,封闭段路拱横坡宜取1%~1.5%,敞开段路拱横坡宜取1.5%~2%,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低值。

7.3.1 地下环路的直线、圆曲线、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平面设计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的规定。

7.3.2 地下环路的圆曲线半径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

当条件特别困难,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并采取工程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采用超高时,最大超高值不应大于4%。

表7.3.2圆曲线最小半径

7.3.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7.3.4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设置加宽缓和段,加宽缓和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的数值;

当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计算,且长度不应小于10m。

7.4.1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区域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以及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合理运用技术标准;

纵断面设计应满足平纵组合要求,并考虑表面排水、通风与节能需要。

7.4.2 地下环路纵坡宜平缓,并结合行车安全、场地条件、工程投资等综合考虑,最大纵坡应符合表7.4.2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表7.4.2 地下环路最大纵坡

注: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纵坡最大值可增加1%。

积雪和冰冻地区,洞口敞开段纵坡大于6%时,应采取工程措施确保路面不积雪、结冰;

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水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7.4.3 主通道和外出入口纵坡长度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纵坡最小坡长

7.4.4外出入口应在接地点处设置反坡形成排水驼峰,排水驼峰高度应根据排水重现期、地形、道路功能等级等综合确定。

7.5.1 地下环路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7.5.1规定。

表7.5.1 停车视距

7.5.2 外出入口洞口处的停车视距宜采取主通道路段的1.5倍。

7.5.3 地下环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验算。

8.1.1 外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道路网规划及现状条件,确保对外和对内衔接交通的安全、顺畅。

8.1.2 内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如采用左进左出的交通组织方式时,宜将入口与出口分离设置,并设置引导措施。

8.1.3 当地块面积较小时,宜结合地下车库车位布置,合并设置多个地块的内出入口。

8.1.4 相邻内外出入口之间的最小净距L(图8.1.4)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图8.1.4 内出外入口最小净距

表8.1.4 相邻内外出入口最小净距L

8.2.1 地下环路内外出入口的分合流端宜设置在平缓路段,不应设置在平纵组合不良路段,分合流端附近主通道的平曲线、竖曲线应采用较大半径,当条件受限时应进行停车视距检查与验算。

8.2.2 地下环路分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宜小于2倍的主通道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5倍的主通道停车视距。

8.2.3 地下环路汇流鼻前的识别视距不应小于1.5倍的主通道停车视距。

8.2.4 内外出入口匝道接入环路主通道入口处从汇流鼻端开始应设置与主通道直行车道的隔离段,隔离段长度不应小于主通道的停车视距值,隔离设施不应遮挡视线(图8.2.4)。

图8.2.4 车道隔离段长度

8.2.5 地下环路设计不应在进入洞口后的视觉变化适应范围内设置分合流点,分合流段的汇流鼻端与洞口距离不应小于35m。

8.2.6 地下环路主通道与内外出入口设置变速车道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车道的变速车道长度宜为单车道变速车道规定长度的1.2倍~1.5倍;

8.2.7 下坡路段减速车道和上坡路段加速车道的长度应按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规定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8.2.8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的规定。

8.3 外出入口与地面道路的衔接

8.3.1 地下环路出口接地点处与下游地面道路平面交叉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2倍停车视距。当视线条件好、具有明显标志时,不应小于1.5倍停车视距;

与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1.5倍停车视距,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1倍停车距离。

8.3.2 地下环路出洞口与邻近出口匝道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的距离应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当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5倍主通道停车视距,并应在地下环路内提前设置预告标志(图8.3.2)。

图8.3.2 地下环路出口与敞开段匝道距离

8.3.3 当地下环路外出入口接地后与平面交叉口衔接时,外出入口与接地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出入口敞开段布置可根据条件集中布置在地面道路的中央或两侧,离路口展宽段距离较近时应按转向需求拓宽分车道渠化;

接地点至地面交叉口停车线距离除应满足视距要求外,应根据红灯期间车辆排队长度以及匝道与地面道路转换车道所需的交织段长度综合确定。 

9.1.1 地下环路附属设施包括机电系统和附属用房,其中机电系统包括通风系统、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监控和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1.2 通风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规模、交通量和交通工况、车辆种类与有害气体排放量、环路平面和纵断面线形、环境保护、烟气控制和平时通风等因素。

9.1.3 给水设计应贯彻综合利用、节约用水原则;排水设计应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就近排放。

9.1.4 照明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环境条件、交通状况、运营管理等因素。

9.1.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节能。

9.1.6 监控与通信系统应与通风、照明、给排水、消防等系统预留接口,同时与相关管理部门、救援部门留有通信接口。

9.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火灾监测的灵敏性、准确性、实时性和可靠性。

9.1.8 地下环路机电系统不宜兼顾其它建(构)筑物的功能。

9.1.9 机电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运行可靠、高效节能的设备。

9.1.10 地下环路机电系统应按表9.1.10配置。

表9.1.10 地下环路机电系统配置表

注:1 ■—应选,▲—可选,/—不做要求。

9.2.1 地下环路通风设计包括平时通风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

9.2.2 一类、二类、三类地下环路应设置机械通风方式,四类地下环路宜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9.2.3 通风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正常工况和交通阻滞工况时,应能排出或稀释地下环路内的CO、VI、NOx等污染物和余热,控制有害物浓度和能见度;

火灾排烟时NB/T 10659-2021标准下载,应能有效控制烟气流动、迅速排除烟气、减少烟气的影响范围。当火灾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养护维护时,通风换气应能控制有害物浓度和能见度。

9.2.4 地下环路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特殊工况或短时间交通条件发生变化时,通风系统应具备一定的适应性;

污染气体排放方案需结合工程实施条件确定,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污染空气排放的要求;通风设备应采取措施保证传至室外的噪声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应考虑地下环路和与之相连的隧道、车库、附属用房通风及排烟系统的相互影响,避免火灾烟气进入相邻隧道、车库等;

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专项施工方案通风机房应根据通风工艺要求布置宜临近地下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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