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11-2014 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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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11-2014 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pdf

2.0.12建筑化照明constructionoflighting

将照明器具(灯具)和发光器件(光源)安装或理入建筑物结构及装饰构造内,使建筑 物结构及装饰构造与照明有机地融为一体,并利用其表面反射或透射光线,借助于装饰实体 元素产生的光影效果和光色因素,对建筑环境起到美化作用,以同时获得照明亮度和艺术美 感。

SJ 21441-2018 SiC-HPSI型高纯半绝缘碳化硅单晶片规范2.0.13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外部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方式。 2.0.14轮廓照明outlinelighting,contourlighting 用点光源或线状、带状光源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方式, 2.0.15内透光照明lightingfrominterior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2.0.17动态照明dynamiclighting

2.0.18灯具效率luminary's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9光通量luminousflux 光通量是用来表示辐射功率经过人眼的视见函数影响后的光谱辐射功率大小的物理量 该量的符号为Φ,单位为流明(lm),lm=cd·sr,其公式为:

2.0.19光通量luminous

式中V(2)光谱光(视)效率:

式中V(2)光谱光(视)效率:

d().v(α) dn d2

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量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1m/W)。在单色辐射 明视觉条件下的Km的值为683lm/W(元m=555nm时)

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量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1m/W)。在单色辐射 明视觉条件下的Km的值为683lm/W(元m=555nm时)。 2.0.20亮度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发光面明亮感的参数,该 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²),其公式为:

2.0.20亮度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发光面明亮感的参数,该 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²),其公式为:

dΦ dA ·coso ·do

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 0——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

2.0.21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该量

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1x),1lx=1m/m²,其公式为: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horizontalandverticalillumiance:如果这个参考平面为水平面时,即 为水平照度(E),本规范未加说明时,均指地面(路面)的水平照度;如果这个参考平面为 垂直面时,即为垂直照度(Ev),本规范未加说明时,均指面向观察方向1.5m高度处的垂直 照度

2.0.22阅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 之间的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该量的符号为TI

2.0.23色温color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 该量的符号为Te,单位为开(K)。 2.0.24相关色温(度)correlatedcolor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 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该量的符号为Tep,单位为开(K)。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 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该量的符号为Tep,单位为开(K)。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品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 色指数。该量的符号为Ra。 2.0.26反射比reflectance 在入射光线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指定条件下,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 之比。符号为p。

2.0.27亮度对比luminancecontrast

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式中C一亮度对比; L。一一识别对象亮度; Lb一一识别对象的背景亮度; △L一识别对象与背景的亮度差。当L.>L时为正对比;当L。

2.0.29颜色对比chromaticcontrast,colorcontrast

同时或相继观察视野中相邻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评价。色对比分为色调对比、明度对 比和彩度对比等,

表示一给定平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均匀性的比值,该量的符号为U。 照度或亮度均匀度有两种表示方法: 1)给定平面上亮度或照度的最小值和平均值之比,Lmin/Lav或Emin/Eav; 2)给定平面上亮度或照度的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Lmin/Lmax或Emin/Emax 前者称总均匀度U2,涉及视觉适应和路面上的显示,后者称为纵向均匀度U1,涉及视觉 舒适感。

光源在给定的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半个圆柱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圆柱体轴线通常是 竖直的。该量的符号为Esc

2.0.32立体感modeling

用光造成亮暗对比效果,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

用光造成亮暗对比效果,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

2.0.33生态照明ecolighting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合人与自然生活或生长态势的照明。完整的生态照明内涵包含 高效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等4项指标。 2.0.34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power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 W/m2)

2.0.35光污染lightpollution

对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 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36溢散光spilllight(spray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2.0.37于扰光obtrusiveligh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 力下降的溢散光。 2.0.38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 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9上射光通比(ULOR)upwardlightoutputratio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 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40熄灯时段curfew 为控制干扰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 2.0.41环境区域environmentzones

2.0.38眩光glare

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

2.0.42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 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和平均亮度之比。 2.0.43固态照明solid statelighting 用固态发光器件作为光源的照明,包括发光二极管(LED)和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 具有耗电量少、寿命长、色彩丰富、耐震动、可控性强等特点。 2.0.44LEDlight emittingdiode 一种半导体固体发光器件,它利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在半导体中通过载流子 发生复合放出过剩的能量而引起光子发射,直接发出红、黄、蓝、绿、青、橙、紫、白色的 光。 2.0.45光纤照明opticalfiberlighting 透过光纤导体的传输,可以将光源传导到任意的区域里的高科技照明技术。 2.0.46遥感remotesensing 对研究对象不直接接触,从一定距离以外获取其信息的技术。 2.0.47灯杆门polegate 位于灯杆下部可打开的小门,用于路灯接线及维护。 2.0.48灯具luminary 能透光、分配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 零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49功能性灯具functionalluminaries 指应用于辩视照明的灯具,相对于装饰性、景观性灯具而言。 2.0.50护栏灯具guardraillamp 安装在道路、匝道或桥梁护栏内的户外道路用灯。通常使用荧光管或LED作为光源,以 连续的护栏为载体,形成线性或近线性的护栏灯带。 2.0.51配光曲线luminous intensitydistribution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 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lm时 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52经纬时控仪palltimecontrol instrument 根据经纬度每天自动调整并控制开关灯时间的电子器件。 2.0.53远传终端remoteterminal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

2.0.42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n

2.0.49功能性灯具functional luminarie

2.0.50护栏灯具guardraillamp

2.0.51配光曲线luminousintensitydistribution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 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lm时 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52经纬时控仪palltimecontrolinstrument

根据经纬度每天自动调整并控制开关灯时间的电子器件

2.0.53远传终端remote terminal uni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 、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 的设备。 2.0.54智能化照明控制intelligentlightingcontrol

按照设计程序自动对照明系统各种信息进行采集,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 推理、判断,对分析结果按要求的形式存储、显示、传输,进行相应的工作状态信息反馈控制 达到环境照明工程设计对照明效果的控制要求

周城市夜空间形态结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在满足照明需求的情况下,实现 节能,体现社会及技术进步,体现地域人文和风貌特色。 3.1.2新建、改建或扩建街区、建(构)筑物的环境照明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竣工验收。 3.1.3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应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在不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生 态环境、照明设施载体结构的前提下,保持和提升原载体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 3.1.4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完成,应严格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照明要求融入环境照明工程设计、 施工、验收、管理、评价全过程

3.2设计文件及其深度

3.2.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应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设计 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应符合住建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 要》要求,应注明工程的防雷、安全、节能、环保措施。 3.2.2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文本与图册》《设计说明书》《工程估算书》和《多媒体文件 其深度应当满足编制初步(概念性)设计文件和基本投资成本控制概算的需要, 3.2.3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书》。《设计说明书》应包含设计架构 说明、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工程概算书》应包含编制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 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费用概算书和主要原材料表。初步设计的深度 应满足设计方案的选择、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建设投资规模控制的要求。 3.2.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大样图、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预 算书等。设计深度应当满足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检测验收 的需要。主要设备材料表中应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3.3光源、灯具的选择

3.3.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选用光源、灯具,应具有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光学及 电气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认证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3.2光源的选择应符合生态环保、节能降耗、控制污染的原则,在保证使用可靠、维护便捷 满足眩光限制条件的同时,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光源,禁用白炽灯。 3.3.3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使用寿命、光色、显色性、外形尺寸、形状、安装条件及光源 对所处环境的适应能力。 3.3.4泛光照明宜选用光效高于75%的高压钠灯、陶瓷金卤灯、大功率LED投光灯;内透光 照明宜选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LED灯等;轮廓照明宜选用LED带灯、护栏管、点光源及 光纤等;地理、水底照明光源应选择低电压冷光源。 3.3.5在使用LED光源时,应根据实际工作电流进行供电电路设计。 3.3.6灯具的选择应考虑灯具效率、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利用系数、表面亮度、眩光、 外形尺寸、环境要求、性价比等指标。灯具应有散热装置,水平和垂直投射角调节装置,灯 具外壳应有接地螺栓。 3.3.7使用LED灯具时,电参数上应标明使用电压范围、工作电流、功率等指标。 3.3.8在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 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3.3.9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及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E。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3.3.10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商业区、居住区、园林、广场等照明的光源及灯 具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具体规定

3.4施工质量检测、验收与评价

3.4.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检测、验收与评价应由业主方主持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专家团队进行。 3.4.2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验收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117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和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4.3景观性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验收要求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和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4.4环境照明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检测及验收标准要求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 规范》GB50254、GB50255、GB50256、GB5025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

或场所的要求)GB16895.19及本规范第5章、第7章规定执行, 3.4.5环境照明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器材技术文件应齐全,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程》GB50303的有关规定;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3.4.6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备、器材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路、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E)和距地面 1.5m处半柱面照度Esc。 2城市道路、桥梁、滨河与堤岸、隧道、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照 (亮)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4.5的规定。 3不同环境亮度区域的建(构)筑物、公园景观、居住区、广场公共活动区、商业区、 商务办公区、工业区、古建筑、产告与标识照明照(亮)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6~4.14的规定 4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或保护类建筑景观照明的 照度可不受规定的限制,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相协调。 5本规范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各类 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相关章节的规定。

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所用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3.5. 1确定

3环境照明的色彩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 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商业区、娱乐区 等场所可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彩色光或颜色动态变化的照明方式,其余区域及其建(构)筑物 的夜景照明应慎用彩色光。 4环境照明的色彩不得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和对交通标识信号的识别,不得影响对建 筑外观的识别,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5环境照明的色彩不得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采用多种彩色光时,宜事 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

3.5.3均匀度、对比度与立体感

1环境照明的照度均匀度U(Emin/Emax)和均匀度U2(Emin/Ea),不宜大于1:4~6。广场 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一项 评价指标。 2同一建(构)筑物的不同立面、不同部位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入口、徽标、广告、雕 塑、喷泉、绿化带等的亮度,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 对比度宜为3~5,最大不宜超过10~20。其局部最大亮度不得大于该建(构)筑物平均亮度 的10倍;对于需重点突出的建(构)筑物,其设计亮度不宜高于周边建(构)筑物平均亮度 的5倍。 3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 于0.25。

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动植物生长和生存环境的不利影响,应符合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要求,并符合城市环保、景观及园林的建设 要求。 2城市环境照明工程应在满足本规范3.5.1、3.5.2、3.5.3的指标要求的同时符合人的视觉 要求,严格控制外溢光、杂散光。 3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 光。

3.5.5光污染的限制

月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厂

注: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符合本规范附录A

动车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级 4.1.2道路照明工程的照明方式及设计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分为机动车道路照明和非机动车与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车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级 2道路照明工程的照明方式及设计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执行: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路 面上的平均照度是否满足本标准规定,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效验。 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道路照明灯 具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维护系数在不准通行货车的路段取0.7、在准许通行货车的路段 取0.65;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4.1.5传统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高于75%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 密封性能应在IP65以上;反光器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铰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 明显划痕;透明罩的透光率应大于90%,应无气泡及明显的划痕和裂纹;封闭灯具的灯头引 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无间隙。 4.1.6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高于8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24907的规定。 2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 10%,功率因数实测值不应低于产品标定值的0.05。 3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的要求,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65。 4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输入电流谐波和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 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 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规定 5光通维持率在燃点3000h时不应低于96%,在燃点6000h时不应低于92%。 6灯具的光度分布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值,制造商应完整提供 灯具的截光性能、光分布类型和光强表等照明计算资料。 7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用LED灯具,LED部件或模块光源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和《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的规定。 4.1.7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 高压钠灯宜采用申心触点伸缩式灯口;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 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m²,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 应为2.5mm。 4.1.8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3076的规 定。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 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4.1.9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金属 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 则》GB/T11373和《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灯杆、灯臂等热钙 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灯具油漆涂层》QB1551的 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 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 两个螺距。 4.1.10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 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

头不得破裂,外壳应无渗水和锈蚀现象,当钠灯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 散股。 4.1.11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4.1.12在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灯具安装高度应低于树冠底部或高于树冠顶部,分别采用 合适配光类型的灯具。 4.1.13护栏灯配光于匝道的路面及防撞护栏范围,避免大量光通量落在车道外场地,宜采用 LED护栏灯,避免常规照明方式在立交范围灯杆林立的现象,连续设置的护栏灯具可勾勒立 交线型、增强交通诱导性、达到景观照明效果,

4.2.1桥梁、立交桥路面照明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工及验收规程》CJJ89规定,保证夜间交通安全和顺畅;桥体景观照明应能表现桥梁结构造 型的艺术风格,桥体景观照明不应对交通信号、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觉造成干扰。 4.2.2桥梁、立交桥照明灯具宜装在灯杆上或与两侧栏杆相结合;桥梁可见部分照明应分为朝 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和桥腹,照明上下游两个面的灯具可置于岸边、河堤上或与栏杆结合; 照明桥腹的灯具可置于桥墩或桥台上。 4.2.3立交匝道位于曲线、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照度(亮度)标准宜较标准路段提高30% 50%,但功率密度不得大于标准路段的1.3倍。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 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4.2.4当防撞护栏设置连续照明时,可视桥梁情况在护栏灯具外侧增设LED二次封装点光源。 4.2.5桥梁入口、下路口附近应设置引起驾驶员注意的标志性光源。 4.2.6小型桥梁的泛光照明应将桥梁朝着上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 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 直照度。 4.2.7大型桥梁及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宜实施景观照明 宜选用LED二次封装点光源、LED带灯或光纤勾划桥的轮,可用小功率投光灯置于桁架的 节点上照亮腹杆,窄光束投光灯染扒体、拉杆、捌索等。 4.2.8桥梁景观照明的设计应根据桥梁类型、主要视点的位置和方向选择亮度(照度)及照明 方式,展示桥梁特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塔式斜拉钢索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身侧面、桥墩等部位 2园林中景观桥的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伤及游人,应注重眩光控制。 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大桥的照明应与周边坏境、桥区绿地的照明相协调,桥面的平均照 度不应低于51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 干2:1

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梁的照明,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控制投 及被照面亮度,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及光污染;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涨水时对灯具 造成的影响。 5桥梁装饰性照明的动态图案、光色闪烁、阴影等景观效果不应干扰交通信号及车辆、 船舶驾驶员视觉。 4.2.9桥梁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高架路、桥梁震动较大的部位及灯杆易发生碰 的场所敷设电缆应采取防震措施,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 的防震要求,并安装防坠落装置。 4.2.10立交桥高杆照明设置点应避开多层桥梁交叉处,以避免对最上层车道形成眩光

4.4.1隧道照明设计应符合《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第4、5、8章规定。4.4 隧道照明设计应分别对引道照明、入口段、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出口段照明、应急照 明及横洞照明、疏散诱导照明等进行具体设计。

4.4.3隧道照明应按白天、傍晚(或阴天、浓雾天)、夜间、深夜四级控制。

1入口段、过渡段、出口段用于加强照明的灯白天开启,傍晚(或阴雨天、浓雾天)间 隔减半,夜间关闭。 2隧道基本照明灯在深夜只开启行车方向左侧灯具,其余时间全开。 3洞外引道路灯照明夜间及深夜开启,其它时间常闭。 4通道灯常闭,只在临时使用或发生紧急情况下开启。 4.4.4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应急灯两部分构成。应急电源应选用切换时间小于5ms的EPS 电源装置集中设置;应急灯可利用基本照明灯作为应急用灯或单独设置应急灯照明的方式。 4.4.5疏散及诱导照明应按以下规定执行:疏散照明应24h全天候开启,不受控制;诱导照明 灯正常情况下应为普通功能照明,隧道内发生事故时,通过隧道监控中心下发指令,诱导照 明灯调为闪烁状态,应每间隔120m设一盏蓝色疏散指示灯,提醒司机保持与前车之间的安全 距离。疏散和诱导照明电源应由EPS提供。 4.4.6隧道照明宜选择显色性好、使用寿命长、维护方便的陶瓷金卤灯、模块式大功率LED 灯、无极灯等光源及与之配套的电器和灯具。隧道引道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的陶瓷金卤 灯;隧道的一般和加强照明宜选用寿命大于2万小时的陶瓷金卤灯、无极灯、钠灯和大功率

4.4.7隧道照明灯具桥架的安装应定位准确,灯的顺线方向与路面平行,灯具的尾线应穿软管 用卡子固定在隧道壁上,达到平整、密贴、整齐统一。 4.4.8当进入隧道内25m或长度大于3倍入口宽度时,地面照度不应低于251x。 4.4.9隧道照明应严格控制闪烁和光

4.5.3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大桥阶梯照度小于21x时FZ/T 12030-2012 转杯纺棉色纺纱,应专设照明;跨越无照明设施 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桥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1x,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人行天桥照明 应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4.5.4商业区和居住区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自行车天桥照明使用光 源的显色指数R.不应低于65。

4.6.1建筑物景观照明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2光源、灯具等照明设施的安装应隐蔽在建筑构件内,见光不见灯;隐蔽困难时应使照 明设施的外形尺寸、颜色、材质与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 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 3建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景观照明应避免对周边居民休息、生活及夜 间工作场所的影响。 4.6.2根据建筑物建筑形态,建筑物景观照明宜选择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三种方 式,在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 方式,或在同一被照射区内出现明显的光斑、暗区或扭曲建筑形象的情况。 2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光色应与建筑整体风格一致。 3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的 大小、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 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4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 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与室内功能照明相结合、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 调,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5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种照明器材或使用声光电 综合技术营造特殊照明效果的的照明方式时,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4.6.3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应以不小于1: 10,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面,应使不同面亮度有差别。被照面是平面,入射角宜取60 85°:被照面较大凹凸,入射角宜取0~60°:显现细部特征,入射角宜取80~85°

1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

4.6.6城市地标性建筑物照明应根据城市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地域人文特点、照建筑物的功育 建筑风格和色彩、观景视点、周围环境DL/T 466-2017 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对照明方式、光源灯具、安装位置、投射方向、亮 度色彩、变化频率进行专门设计,宜采用建筑化照明与常规景观照明方式相结合,用灯光语 言创造地域经典夜景观。

4.7.2公园的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 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7.3应根据公园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特征、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照度水 平和选择光源的色彩、照射方式及灯具的安装位置;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 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4.7.4应根据人在公园草坪、绿篱、树林中间的活动空间范围,设计灯光布局、照度范围、光 线照射高度和方向,应避免灯具的设置影响景观。 4.7.5观赏性绿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1x;花坛照明应根据花卉品种、颜色、形状的选 择灯光的色彩及照明方式,宜选择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光源、灯具。 4.7.6在比较空旷或夜间照明层次单调的场所宜采用灯光制造夜景观或安置灯光雕塑作夜景观 但应注意照明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照明设备在白天的景观效果。 4.7.7雕塑照明应考虑雕塑的主题、材质、体量、色彩,雕塑所在的背景、环境、主要视点和 观看角度及方向,从整体的三维效果出发点,选择照射部位、亮度梯度和明暗变化对比关系 处于视觉中心的主题雕塑,宜采用高显色性、大功率投光灯打亮;反射性强或非主题性景观 小品宜可选用轮廓照明或小功率投光灯照明。 4.7.8水景照明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避免光源 和水面的反光对周边产生眩光,水景照明灯具应隐蔽于景观中,并应兼顾无水和冬季结冰时 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水景周边应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水底灯应采用 低压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应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水底灯应便 于维护管理。 4.7.9喷泉照明的照度和色彩选择,应从背景音乐、喷水形状、喷泉高度、喷泉变化频率、周 边环境亮度,结合声光电技术综合考虑,突出喷泉的整体观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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