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STJXH 9-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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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TJXH 9-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2.1.9荷电保持能力

charge retentior

蓄电池在规定条件的开路状态下保持容量的能力。

JB/T 9753.1-2011 内燃机 气缸盖与机体 铸铁机体 技术条件1.10 放电率 discharge rate

度量蓄电池放电快慢的放电参数,放电率通常有倍率和时率 两种表示方式。 倍率:以蓄电池放电电流相对额定容量的比率来表示,它在 数值上等于蓄电池额定容量的倍数,通常以字母C表示。 时率:以放电时间表示的放电速率,即以某电流放电至规定 放电终止电压所经历的时间。

2.1.12 放电深度 depth of discharge, DOD

蓄电池使用过程中,蓄电池放出的容量占其额定容量的 分比。

2.1. 13 荷电状态 state of charge, SOC

当前蓄电池单体、模块或系统中按照生产厂商规定的放电 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实际容量的百分比

2.1.14蓄电池管理系统

由蓄电池模块本地控制管理单元和总体控制管理单元组厅 通过检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电压、电流相关数据,对单体蓄 也或蓄电池模块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及控制的装置。

2.1.15 浮充 floating chargd

为了补充由于蓄电池自放电造成的荷电态损耗,对蓄电池进 行的一种连续的、长时间的恒压充电,

蓄电池管理系统能够对蓄电池组中荷电态高的单体蓄电池单 独进行放电,对蓄电池组中荷电态低的单体蓄电池单独进行充 电,实现对蓄电池组中各单体蓄电池荷电状态的调节,减少单体 蓄电池间的荷电状态差异的功能。

在环境温度25℃土5℃的条件下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在无 蓄电池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当充电电流小于1I10(A)时,单体 蓄电池本身能够将电压稳定在3.9V以下的功能

核定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系统的实际容量,在环境温度 C士5℃条件下,将充满电的蓄电池组以1I3(A)的电流恒流 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检验放电容量。

在规定条件下,蓄电池在特定性能失效(蓄电池充放电容量 于额定容量的80%)之前所能进行的充放电循环次数。

蓄电池组系统放电时输出的能量与此前充电时输入的能量 比。

DOD:放电深度(depthofdischarge) SOC:荷电状态(stateofcharge) BMS:蓄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DOD:放电深度(depthofdischarge) SOC:荷电状态(stateofcharge) BMS:蓄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3.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宜采用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作为备 用电源。

用电源。 3.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工作环境应无 腐蚀性、爆炸性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及导电尘埃,并远离热源。 3.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运行期间周围 环境温度范围宜为一10℃~十5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0%;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m。当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应 选用适用于高海拔地区的蓄电池组系统。 3.0.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系 统应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安装在19英寸(48.26cm)标 准机柜内,不应安装在开放式电池架上;机柜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20,设计承重应不小于800kg。 3.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在室温条件下 使用时,浮充寿命应不低于15年。 3.0.6同一供电系统中应严禁并联或混合使用不同生产厂商、 不同容量、不同规格型号的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同一生产厂 商相同规格型号的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应能够互换

4.1单体蓄电池技术要求

4.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外观应

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外观应无变形) 纹,表面应干燥、平整,无毛刺、无外伤、无污物,且标志 折、正确。

4.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电性能应个

1室温条件下进行11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 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应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2室温条件下进行61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3室温条件下进行613(A)倍率充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4低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5高温条件下进行11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6室温及高温条件下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5%,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储存28d后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循环寿命应不少 于2000次。

4.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安全性能

跌落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2重物冲击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3加热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4 过充电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过放电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短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7 高温储存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8 针刺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9 挤压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0 低气压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1 恒定湿热试验应无明显变形、锈蚀或爆炸,且放电容量 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12温度循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3耐浮充试验电压应不超过 3. 9V。

4.2蓄电池模块技术要求

4.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外观应无变形 裂纹,表面应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 清晰。

4.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电性能应符合

1室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 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应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2室温条件下进行6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3室温条件下进行6I3(A)倍率充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4低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5高温条件下进行1I(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6室温及高温条件下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5%,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储存28d后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循环寿命应不少 于2000次。 4.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跌落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2 重物冲击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3 加热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过充电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5 过放电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6 短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7 高温储存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8 针刺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9 挤压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0低气压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1恒定湿热试验应无明显变形、锈蚀或爆炸,且放电容量 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12温度循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3特定位置的单体蓄电池触发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时,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扩散; 14耐浮充试验时,蓄电池模块内各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不超 过3.9V。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6室温及高温条件下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5%,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储存28d后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循环寿命应不少 于2000次。 4.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跌落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2 重物冲击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3 加热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过充电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5 过放电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6 短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7 高温储存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8 针刺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9 挤压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0低气压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1恒定湿热试验应无明显变形、锈蚀或爆炸,且放电容量 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12温度循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3特定位置的单体蓄电池触发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时,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扩散; 14耐浮充试验时,蓄电池模块内各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不超 过3.9V。

4.3蓄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4.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管理系统应具有下 列功能: 1 对外通信宜具有CAN和RS485等通信接口,CAN应采

4.3.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蓄电池管理系统状态参数测量精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总电压测量误差应不大于士1%; 2充放电电流测量误差应不大于士1%或士0.5A; 3 温度测量误差应不大于士2℃; 4 SOC估算的累积误差应不大于士5%

4.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外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表面应清洁,无明显变形、无机械损伤,接口触点无 锈蚀; 2 应有必要、清晰的产品标志; 3模块正、负极端子及极性应具有明显连接的标记; 4电源接口、通信(或告警)接口应具有明确标志。 4.4.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电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室温条件下以1I3(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放 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2承受的脉冲次数应不少于10次。 4.4.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绝缘电阻应不 低于10MQ2;抗电强度测试应无击穿或闪络等破坏性放电现象。 4.4.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出厂容量应为 额定容量的40%~75%,

4.5蓄电池组系统容量计算

4.5.1蓄电池组系统容量应按照不同时间阶段要求以及负荷性 质来确定。

5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包装箱上储运标志和包装箱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包 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6388的规定选取,并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 型号、重量(kg)、外形尺寸、数量、出厂日期,应有“小心轻 放”“防潮”等标志; 2应符合防潮防震要求,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规格书、产 品出货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装箱单(指多只包装)等。 5.0.3蓄电池组系统运输设备和运输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模块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应适应汽车、火车运 输,并具有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功能; 2运输应采取防水、防尘、防火等防护措施,且需配备灭 火器等消防设备; 3运输过程中应对电气接口进行保护,防止碰撞、跌落。 5.0.4蓄电池组系统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以40%~50%SOC状态储存在环境温度5℃~35℃、

1包装箱上储运标志和包装箱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包 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6388的规定选取,并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 型号、重量(kg)、外形尺寸、数量、出厂日期,应有“小心轻 放”“防潮”等标志; 2应符合防潮防震要求,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规格书、产 品出货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装箱单(指多只包装)等。 5.0.3蓄电池组系统运输设备和运输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模块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应适应汽车、火车运 并具有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功能; 2运输应采取防水、防尘、防火等防护措施,且需配备灭 器等消防设备; 3运输过程中应对电气接口进行保护,防止碰撞、跌落

1宜以40%~50%SOC状态储存在环境温度5℃~35℃、 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清洁、干燥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避免 与腐蚀性物质接触,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火源及热源; 2不应倒置及卧放,并避免承受机械冲击或重压。

6.1.1蓄电池机房宜结合蓄电池组系统布局和承重要求提前进 行规划设计,改造站点机房承重不满足蓄电池组系统承重要求 时,应考虑对蓄电池柜安装底座散力架。 6.1.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前,应由生产厂商编制蓄电池组系统 安装与调试方案或调试手册,内容应包含蓄电池组系统安装、使 用、调试和维护等。 6.1.3蓄电池组系统的安装调试人员应经过生产厂商系统培训 并通过考核。

6.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

6.2.1蓄电池组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室应有可靠的接地,且具有抗震、防洪等防灾 设计; 2蓄电池室应避免腐蚀性物质和气体的侵入; 3蓄电池室的温度应经常保持在20℃~30℃,且保持良好 的通风和照明,为延长蓄电池组系统寿命,可加装自启动空气调 节装置,以保证蓄电池组系统在最佳温度范围内工作: 4除机房的消防系统外,蓄电池室应配置额外的二氧化碳、 全氟己酮或沙子等灭火物资。

6.2.2蓄电池系统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组系统到达用户端后,首先应检查外包装是否破 损,若已损坏,应立即与货运单位、供应商联系; 2根据订货合同及装箱清单,应开箱检查设备、零部件、 配件及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完好。

1应远离易撞击、污染、暴晒、水浸泡的环境及发热、制 令器件,如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蓄电池柜应采用M12及以上规格的螺栓固定在安装底座 或槽钢支架上,两个相邻的蓄电池柜可通过机柜侧面M8及以上 规格的螺栓进行组合并柜; 3机柜安装应牢固,间距均勾,排列整齐,机柜前后门宜 预留1000mm以上操作空间; 4应采用稳固的定位和夹紧装置,防止振动和碰擦,定位 装置应符合互换性要求,空气绝缘间隙小于15mm的部位应加 强绝缘和防护措施; 5蓄电池管理系统应独立安装,便于维修更换,并可对蓄 电池模块本地控制管理单元进行控制管理; 6各电气连接点应具有保证安全连接的预紧力,且采取防 松措施; 7电力电缆应独立绑扎,走线平顺合理,松紧合适,线路 交义、拐角圆滑,不损伤导线,绑扎、转角部位加装绝缘保护; 8各过线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且具有防止磨损的 功能; 9电力电缆应具有明显的标志,标记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 10蓄电池模块连接件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表面平整光滑 导电性能良好。

6.3蓄电池组系统调试

6.3.1蓄电池组系统上电调试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蓄电池组系统上电调试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充电设备的充电电压、充电电流、放 电截止电压等参数; 2蓄电池组系统蓄电池开关上电前,应检查蓄电池组系统 回路连接,确保正确无误,且蓄电池柜已接地;

3测量蓄电池组系统输出电压应大于或等于系统额 电压。

电压。 6.3.2蓄电池系统与充放电设备之间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管理系统正常上电后,系统应无任何故障报出; 2闭合市电输入,UPS/直流屏设备应能对蓄电池组系统充 电,且充电电流应小于或等于设定值,充电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均 充电压设置值; 3断开市电,UPS/直流屏设备应通过蓄电池组系统对现有 负载放电,且负载在切换过程中应不间断工作; 4电源监控平台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通信协议对蓄电池组 系统中蓄电池单体电压、模块温度、系统电流和系统总压等信息 进行解析; 5模拟蓄电池组系统发生故障时,本地可实时显示当前故 障信息,并可上传故障至电源监控平台。 6.3.3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具体参照本 标准附录A执行。

后,应断开蓄电池组系统开

7.1.1蓄电池组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包装检验, 7.1.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 设计、总包等单位对蓄电池组系统进行质量验收。 7.1.3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应参照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执行

7.1.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

2.1出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应由生产厂商的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台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2应按表 7. 2. 1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表7.2.1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表

续表 7. 2. 1

3当所有检验项目满足要求时为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 目不符合规定,应暂停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 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判 合格;重新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规定,判不合格。 7.2.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试制时的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 响产品性能时; 3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当所有检验项目满足要求时为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 目不符合规定,应暂停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 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 合格;重新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规定,判不合格

1新产品试制时的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 响产品性能时; 3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3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应按本标准表7.2.1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3可选用某一规格为代表产品进行,样品的数量保证每个 检验项目不少于2个; 4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要求时为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 目不符合规定,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 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7.2.4包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产品的外观应无损坏: 2应按装箱清单所列随机附带的文件(包括图样)逐一清 点,附件、备件齐全; 3蓄电池模块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第5.0.1条的 规定。

.2.4包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

1检查产品的外观应无损坏; 2应按装箱清单所列随机附带的文件(包括图样)逐 点,附件、备件齐全; 3蓄电池模块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第5.0.1 规定。

7.3.2开箱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蓄电池模块、机柜和附件包装箱包装应完整、无撕裂或 浸水现象; 2蓄电池模块、机柜在运输过程中各部位应无破损、伤痕 以及防腐材料损伤等问题; 3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和合同应保持一致; 4配件应齐全,产品与标注相符。 7.3.3安装调试后验收应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共 司参加,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蓄电池模块及蓄电池柜外观应完好,线缆连接可靠,布 线整齐美观,接线端子紧固牢靠; 2蓄电池组系统开关应选择正确,整定值设置合理;

3蓄电池组系统的端电压应不低于其额定电压; 4蓄电池组系统各运行参数均在正常范围内,且无任何故 障告警; 5蓄电池组系统均应进行充电测试、浮充测试、放电测试; 6模拟蓄电池故障应可本地显示当前的故障信息,并上传 故障信号至电源监控平台

8.1.1蓄电池组系统维护宜分为日检、季检和年检

1.1蓄电池组系统维护宜分为日检、季检和年检。 1.2日检工作可通过电源监测平台检查蓄电池组系统状态 作状态应正常,无任何报警信息。

8.1.2日检工作可通过电源监测平台检查蓄电池组系

8.1.3季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3季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

女 件应连接牢固,绝缘层无破损; 2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工作状态应正常,无任何告警信息; 3检查实际测量蓄电池中每个模块的电压与蓄电池管理系 统显示屏显示的电压差异值应小于0.5V; 4检香蓄电池管理系统显示屏,记录当前所有单体蓄电池 的电压和温度。 8.1.4年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外观应清洁、无污渍,连接线及接插 件应连接牢固,绝缘层无破损: 2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工作状态应正常,无任何告警信息; 3检查蓄电池管理系统显示屏,记录当前所有单体蓄电池 的电压和温度; 4在蓄电池组系统断电情况下,应按照从正极到负极的顺 序,逐一检查每个连接点的可靠性: 5所有外露的固定螺栓、螺母应无松动、缺失、变形等 现象; 6走线架或地板槽电缆线应清扫、检查、整理

.1.4年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

8.2.1蓄电池组系统核容维护周期宜为系统投入运

8.2.1蓄电池组系统核容维护周期宜为系统投入运行六年内每 两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满六年以后,每年应进行一次核 对性放电。

8.2.2蓄电池组系统在核容前,应确保蓄电池组已经处

电测试方式或外接蓄电池放电仪设备方式进行核容。

1断开UPS/直流屏设备市电输人前,应做好UPS/直流屏 设备备电预案; 2通过UPS/直流屏设备所带负载对蓄电池组放电,并应 对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电压、电流进行记录; 3在放电时间满足现有负载备电时间要求后,应停止放电: 4蓄电池组系统放电后,应及时充电,检查蓄电池的充电 电压、充电电流、荷电状态,并作记录。 8.2.5UPS/直流屏设备在线蓄电池浅放电测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断开UPS/直流屏设备与蓄电池组之间的连接前,应做 好UPS/直流屏设备备电预案; 2将蓄电池组接入蓄电池放电仪设备,放电电流应设定为 1I3(A)1.5I3(A),放电深度宜为50%~80%,并对放电过程 中蓄电池组电压、电流进行记录; 3蓄电池组系统放电后,应及时充电,检查蓄电池的充电 情况,并作相应记录。

8.2.6放电过程中如出现某一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低于

必须停止对蓄电池组进行放电,并根据放电时间或放电容量判 是否需要对模块进行更换。

附录A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记录表

表A.0.1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记录表

续表 A. 0. 1

附录B 试 验 方 法

B.1试验条件和试验仪器

B.1.1除另有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25℃士5℃、相对湿 度15%~90%、大气压力86kPa~106kPa的条件下进行。 B.1.2 试验相关的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压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2 电流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3 温度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5℃; 4 时间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1%; 尺寸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1%; 6 质量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1%

B.2单体蓄电池试验方法

B.2.1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充电。单体蓄电池先以1I3 (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搁置1h,再以1I3(A)电流恒 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限制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05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 B.2.2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应用目测法检查单体蓄电池的 外观。 ¥生获中

B.2.1单体蓄电池应在25℃土5℃下充电。单体蓄电池先以1I (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搁置1h,再以1I3(A)电流恒 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限制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05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 B.2.2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应用目测法检查单体蓄电池的 外观。 B.2.3单体蓄电池室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和放电比能量(以Wh/kg 计); 4步骤1步骤3共循环5次GB/T 33998-2017 月球信息元数据,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和放电比能量(以Wh/kg 计); 4步骤1~步骤3共循环5次,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

差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取最后3次试验结果 的平均值。

B.2.4单体蓄电池室温倍率放电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6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5单体蓄电池室温倍率充电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 进行: 1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2单体蓄电池应以6I3(A)电流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 3搁置 1h; 4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5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6单体蓄电池低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在一10℃士2℃下搁置24h; 3在一10℃士2℃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 2.0V;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7单体蓄电池高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在55℃士2℃下搁置5h; 3在55℃士2℃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1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储存28d; 3)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13(A)电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土5℃下JTS 131-2012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2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在55℃土2℃下储存7d; 3)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搁置5h后,以1I3(A) 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土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9单体蓄电池储存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90min; 3 单体蓄电池应在45℃士2℃下储存28d; 4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搁置5h; 5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13(A)电流放电至 终止电压; 7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10单体蓄电池循环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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