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65-2022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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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J)T 84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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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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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465-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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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465-2022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技术标准.pdf

3.0.12单独建设的电力设施应满足《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3.0.13抗震支吊架在地震中应对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给予可靠保护 承受来自任意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根据其承受的荷载进行抗震验 算。 3.0.14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采用成品构件,连接紧固件的 构造应便于安装。 3.0.15保温管道的抗震支吊架限位应按管道保温后的尺寸设计,且 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 3.0.16机电工程设施的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支、 吊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3.0.17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预埋或锚栓连接,与 钢结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3.0.18建筑小区、单体建筑的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管道、燃气设施 的抗震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 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4.1.1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 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 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2建筑场地为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 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和9度(0.40g) 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2.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 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 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 防。K 4.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 合表4.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 建筑机电工程,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要求

合表4.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 建筑机电工程,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CNAS SC190-2015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 进行抗震设计。

4.2.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

表4.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表4.2.3设计特征周期值(s)

4.2.4河北省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 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 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 定选用。 4.2.5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2.5 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 系数最大值。

4.2.5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

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 系数最大值。 K

表4.2.5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当建筑机电工程根据所属建筑抗震和使用功能要求进行性能

设计时,应按建筑机电设施性能水准确定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 数,建筑机电设施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按表4.3.1的规定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性能1时,机电工程外观可能损坏环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防 火能力,使用、应急系统可照常运行;变形指标:可经受相连结构 构件出现1.4倍的设备支架设计挠度。其功能系数应大于等于1.4: 2性能2时,机电工程使用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很快恢复,耐 火时间减少1/4,使用系统检修后运行,应急系统可照常运行;变 形指标: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1.0倍的设备支架设计挠度。其 功能系数应取1.0; 3性能3时,机电工程多数构件基本处于原位,耐火时间明显 减少,使用系统明显损坏,需修理才能恢复功能,应急系统受损仍 可基本运行;变形指标:只能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0.6倍的设备 支架设计挠度。其功能系数应取0.6

表4.3.1,建筑机电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4.3.2当计算两个连接在一起、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建筑机电设备 时,应按较高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机电设备连接损坏时,不应 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要求的机电设备失效。

4..计异两送按任 时,应按较高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机电设备连接损坏时,不应 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要求的机电设备失效。 4.3.3下列建筑机电设备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8度时,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高层建筑上的电梯 构件及其锚固; 7 27度~8度时,建筑机电设备符合本标准3.0.7条规定或其体 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4.3.4建筑机电工程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 一水平方向; ; 2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 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身重 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 生的作用效应; 3建筑机电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 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机电设备的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 力的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计算,也可采用楼面反 应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将设备与 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F= n i 2 Amax G

式中: F一 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机电工程设施重心处的水平 地震作用标准值; n一一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本标准第4.3.1条执行; 1一一 状态系数;对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 体系宜取2.0,其余情况可取1.0; 2一一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 沿高度线性分布;对结构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 充计算的建筑,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Qmax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标准第4.2.5条中 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G一一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 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4.3.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弹性水平位移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 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性连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 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2分段防震缝两侧的相对水平位移,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相 邻楼层的相对弹性水平位移△u,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 弹性水平位移; [0]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h 计算楼层层高(m)

表4.3.6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4.3.7当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水平地 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和支吊架抗震

4.4.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效

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 下式计算:

S=YG SGE+'EH SEHK

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 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3,当重力 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4;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4.4.2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 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并应满足下式要 求:

4.4.2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

式中:R 构件承载力设计

上时,结构设计应考虑高位水箱对结构体系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 。

4.4.4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需要连续工作的建筑机电工程设

其支吊架应能保证设施正常工作,重量较大的设备宜设置在结 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

应由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应由两 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

5.1.1生活给水管、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的材质选用: X 2高层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 等强度高且具有较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5.1.2高层建筑的入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 5.1.3消防给水管、气体灭火输送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根据系 统工作压力,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消防的规定选用。 5.1.4重力流排水的污、废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 2高层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密度聚乙烯 (HDPE)排水管等具有抗震性能的排水塑料管。 5.1.5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 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 施; 2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同一供水立 管串联两组或多组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 3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应按相

5.1.1生活给水管、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 2高层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密度聚乙 (HDPE)排水管等具有抗震性能的排水塑料管。

5.1.5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 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 施; 2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同一供水立 管串联两组或多组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 3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应按相 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

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4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靠 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 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 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当8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地下室外 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有一定空隙 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置波纹管伸缩节 5.1.6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生活、消防用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匀的圆形或方形水箱; 2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的 氏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结构 地震反应较小的地下室或底层; 3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建筑物中 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 4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水加热器、开水炉等设备、 没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 58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 出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给水

5.2.1给水排水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给水排水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活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双面防腐钢管、塑料和金属

复合管、PE管等具有延性的管道;当采用球墨铸铁管时,应采用柔 性接口连接; 2热水管宜采用不锈钢管、双面防腐钢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 3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焊接钢管、热浸镀锌钢管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 4排水管材宜采用PVC和PE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或 其他类型的化学管材,排水管的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不得采用陶 土管、石棉水泥管;8度的IⅢI类、IV类场地,管材应采用承插式 连接,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5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室外埋地给水、排水管 道不得采用塑料管。管网上的闻门、检查并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 砖砌体结构和塑料制品

50974规定; 4排水管材宜采用PVC和PE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或 其他类型的化学管材,排水管的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不得采用陶 土管、石棉水泥管;8度的II类、IV类场地,管材应采用承插式 连接,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5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室外埋地给水、排水管 道不得采用塑料管。管网上的闸门、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 砖砌体结构和塑料制品。 5.2.2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埋地敷设或管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采用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建筑、建筑小区宜采用两路供水, 不能断水的重要建筑应采用两路供水,或设两条引入管: 4千管应成环状布置,并应在环管上合理设置阀门井。 5.2.3热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 2 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应结合防止热水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4 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性。

5.2.2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1大型建筑小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分段布置,就近处理和分 散排出,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设连通管或设置事故排出口: 2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时宜设有一定防止水流倒灌的跌水 高度; 3排水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5.2.5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贮水水池宜采用地下式,平面形状宜为圆形或方 形,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X 2水池的进、出水管道应分设,管材宜采用双面防腐钢管,进、 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穿越水池池体的配管宜预理柔性套管,在水池壁(底)外应 设置柔性接口。 5.2.6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双面防腐钢管,进、 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 接头,理埋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4-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5.2.7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排水泵房宜毗邻水池设在地下室内; 2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应 设支加和扛加

1大型建筑小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分段布置,就近处理和分 散排出,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设连通管或设置事故排出口: 2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时宜设有一定防止水流倒灌的跌水 高度;

5.2.5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6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士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双面防腐钢管,进、 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 接头,理埋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4-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5.2.7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排水泵房宜毗邻水池设在地下室内; 2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应 设支架和托架。

6.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

6.1.1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的材质选用: X 2高层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钢管、不锈钢管、 铜管、金属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较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式可采 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6.1.2通风、空调调节风道的管材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材 质选用。 6.1.3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 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下部分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材质选用; 2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 作; X 3高层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6.1.4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 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缩节: 2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 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外墙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管道穿越建筑物

6.1.1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时应设套管。基础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一定间隙,管 道与套管间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 的管道上室外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4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 可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 管道支吊架,应采用门型支吊架: 5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管道 抗震支吊架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 6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经抗震验算符合本标准第9章规 定的固定支架、导向支架可作为管道抗震支吊架使用,固定支架间 的滑动支架作为抗震支吊架时应进行抗震验算,并按本标准表9.2.3 最大间距要求设置横向支撑的抗震支吊架。方型补偿器以及利用弯 头作为管道伸缩补偿时不执行本标准第9.3.6条的规定。 6.1.5通风、空气调节风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侧各装 一个柔性软接头;) 2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 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N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²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 的风道宜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 标准第9章的规定。 6.1.6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6.1.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 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侧各装 一个柔性软接头; 2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 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N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²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 的风道宜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 标准第9章的规定。 6.1.6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6.1.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 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布置在非独立 建筑物内时,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采取防止燃 料、高温热媒泄漏外溢的安全措施 2建筑物内敷设的钢制烟图抗震设计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烟窗工程技术标准》GB50051的有关规定执行: 3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宜设置在地下室或 底层; 4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安装 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蔬散通道位置的上方, 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锅炉、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室外安装的 制冷设备、冷热水箱、整体式蓄冰槽、热交换器等设备、设施可不 设防振基础,但必须使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8度建筑物的设备、 6运行时产生振动的风机、水泵、压缩式制冷机组(热泵机组) 空调机组、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等设备、设施或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 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等设备、设施对隔声降噪有较高要求时,应设 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2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热力系统

6.2.1室外热力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钢管及钢制附件: 28度及8度以下地区,地下直埋热力管道及其外护层、外保 温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6.2.2室外热力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2干管宜采用环状布置,合理设置分段阀门。当采用枝状布置 时,应合理设置分支阀门和旁通管道: 3管道宜采用地下直理敷设或地沟敷设,不宜采用架空敷设: 当9度时,宜采用管沟敷设: 4热力入口关断阀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阀后应设置柔性连接: 5应结合防止热力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67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8度的地区,水泵的进、出管 上宜设置柔性连接; 7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穿管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套管,穿管与套管之间的 间隙应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 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装置。 8当地下直埋敷设热力管道不能避开活动断裂带时,应采取 以下措施: 1)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用柔 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套管周围应填充干砂; 管道及套筒应采用钢管; 3 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关断阀门。 6.2.3室外热力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2管网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3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地区,管道的阀门井、 热力小室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砌体结构

7.0.1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 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7.0.2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0.3 燃气管道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 2燃气水平干管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 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中 并应留有沉降空间,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4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 设阀门; 5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应 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与切断阀连锁。 7.0.4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设置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 架和活动支架。 7.0.5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 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 门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7.0.6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 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

2当立管的长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1处抗 震支承; 3当立管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2处抗震支撑,且 应在抗震支承之间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形的措施: 4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用焊 接连接; 5从立管分支开口的水平管接口处,应采取吸收立管变形的 措施; 6水平管的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行抗 震设计。 7.0.7室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 支架、管卡或吊架固定; 2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应计算自重、地震、伸缩、振 动的影响程度和间距。 7.0.8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并可 采取保温措施; 2高层建筑物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 钢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8.1系统和装置的设置

8.1.1 地震时应保证止常人流疏散所需的应急照明及相关设备的供 电。 8.1.2 地震时需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设备应就近设置应急电源装 置。 8.1.3 地震时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8.1.4 8.1.5 地震时应保证通信设备电源的供给、通信设备正常工作。

8.2.1配变电所、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和应急指挥 中心宜布置在地震力或变位较小的场所,且应避开对抗震不利或危 险场所。

8.2.2电气设备间及电缆管井不应设置在易受地震破坏的场所

8.3.1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震动隔离装置: 2与外部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3设备与基础之间、设备与减震装置之间的地脚螺栓应能承 受水平地震力和竖向地震力。

8.3.2变压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就位后应焊接牢固,内部线圈应牢固固定在变压器列 壳内的支承结构上; 2变压器的支承面宜适当加宽,并设置防正其移动和倾倒的 限位器; 3应对接入和接出的柔性导体留有位移的空间; 4油浸变压器上油枕、潜油泵、冷却器及其连接管道等附件以 及集中布置的冷却器与本体间连接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8.3.3 蓄电池、电力电容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应安装在抗震架上: 2蓄电池间连线应采用柔性导体连接,端电池宜采用电缆作 为引出线; 3蓄电池安装重心较高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4 电力电容器应固定在支架上,其引线宜采用软导体。当采用 硬母线连接时,应装设伸缩节装置。 8.3.4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震 要求; 2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当底部 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 3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金 属膨胀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8度时,可将儿个柜在重心位置 以上连成整体: 4壁式安装的配电箱与墙壁之间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连接: 5配电箱(柜)、通信设备机柜内的元器件应考虑与支承结构

间的相互作用,元器件之间采用软连接,接线处应做防震处理; 6配电箱(柜)面上的仪表应与柜体组装牢固。 8.3.5 设在水平操作面上的消防、安防设备应采取防止滑动措施 8.3.6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 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8.3.7安装在吊顶上的灯具,应考虑地震时吊顶与楼板的相对位移

8.3.7安装在吊顶上的灯具,应考虑地震时吊顶与楼板的相对位移。

8.4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

8.4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

8.4.1配电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线、电缆,接地线敷设时,应 有一定的伸缩余量,防止地震时被切断影响电力恢复及人身安全。 1宜采用电缆或电线: 2当采用硬母线敷设且直线段长度大于80m时,应每50m设 置伸缩节; 3在电缆桥架、电缆槽盒内敷设的缆线在引进、引出和转弯处 应在长度上留有余量: 4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地震时被拉断的措施 8.4.2 缆线穿管敷设时宜采用弹性和延性较好的管材。 8.4.3 引入建筑物的电气管路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口处应采用相应的抗震措施; 2 当进户井贴邻建筑物设置时,缆线应在井中留有余量: 3 进户套管与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 密封。 8.4.4电气管路不宜穿越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1在进口处应采用相应的抗震措施; 2当进户井贴邻建筑物设置时,缆线应在井中留有余量: 3进户套管与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 密封。

1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宜靠近建筑物下部穿 越,且在抗震缝两侧应各设置一个柔性管接头:

2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在抗震缝两侧应设置伸缩节; 3柔性管接头的转接盒、抗震缝两侧伸缩节转接点必须设置 抗震支撑节点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8.4.5电气管路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敷 设时,当采用门型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满足本标准第9章 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撑; 2当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穿越防火 分区时,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在贯穿部位附 近设置抗震支撑: 3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的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应设置伸 缩节。 8.4.6配电装置至用电设备间连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软导体; 2当采用穿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进口处应转为挠 性线管过渡; 3当采用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敷设时,进口处应转为挠性线 管过渡。

9.1.1抗震支吊架按支撑方式可分两类: 1支撑式抗震支吊架(简称支架),代号为KZZ; 2悬吊式抗震支吊架(简称吊架),代号为KZD, 9.1.2抗震支吊架按材质可分为两类: 1 碳钢,代号为C; 2不锈钢,代号为S。 9.1.3 抗震支吊架主体应采用O235B级及以上碳钢或者不锈钢等 材料,碳钢材料化学成分应符合GB/T700的规定,不锈钢材料化 学成分应符合GB/T20878的规定。 9.1.4管道连接构件衬垫材料应采用氯化丁基橡胶或三元乙丙橡胶 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T16583的规定。 9.1.5紧固件的质量应符合GB/T3098.1、GB/T3098.2、GB/T3098.6 和GB/T3098.15的规定。 9.1.6 垫圈的质量应符合GB/T93、GB/T95的规定。 9.1.7 锚栓的质量应符合JG/T160的规定。 9.1.8抗震斜撑的质量应符合GB/T6723、GB/T3091的规定。 9.1.9 柔性斜拉索的性能应符合GB/T9944的规定。 9.1.10# 抗震支吊架的材料为Q235钢材时,槽钢壁厚不小于2.00mm 抗震连接构件及管道连接构件材料厚度不得小于5.00mm

9.2.1地震力应按额定负荷时的重力荷载计算。

9.2.1地震力应按额定负荷时的重力荷载计算。

9.2.2干管的侧向抗震支撑应计入未设抗震支撑支管道的纵向水平 地震力。

式中:1一—水平管线侧向及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m) lo一一抗震支吊架的最大间距(m),可按表9.2.3的规 定确定; k一—抗震斜撑角度调整系数。当斜撑垂直长度与水平 长度比为1.00时,调整系数取1.00;当斜撑垂直 长度与水平长度比小于或等于1.50时,调整系数 取1.67;当斜撑垂直长度与水平长度比小于或等 于2.00时,调整系数取2.33。

表9.2.3抗震支吊架的最大间距(m)

注:改建工程最大抗震加固间距为上表数值的一半

9.2.4水平地震力综合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αEk=y i2 Qmax

式中: αEk 水平地震力综合系数,该系数小于1.0时按1.0取 值。 9.2.5抗震支吊架应根据所承受荷载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 抗震验算,并调整抗震支吊架间距,直至各点均满足抗震荷载要求。 9.2.6刚性的抗震支撑应具同时有抗拉及抗压性能,设计中应采用 往复循环加载实验获得的(设计值)进行验算。

9.3.1每段水平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侧向抗震支吊架。

9.3.1每段水平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侧向抗震支吊架。 9.3.2当两个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大于最大设计间距时,应在中间 增设侧向抗震支吊架。

9.3.3每段水平直管道应至少设置一个纵向抗震支吊架,

定间距依次增设纵向抗震支吊架 9.3.4抗震支吊架的斜撑与吊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1m。 9.3.5冈 刚性连接的水平管道,两个相的抗震支吊架间充许纵向偏 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管及电线套管不得大于最大侧向支吊架间距的1/16: 2风管、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和电缆槽盒不得大于其宽度的两 倍。 9.3.6水平管道应在离转弯处0.6m范围内设置侧向抗震支吊架 当斜撑直接作用于管道时,可作为另一侧管道的纵向抗震支吊架 且距下一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应按下式计算:

L,L,* 0.67 2

式中:L 距下一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m); LI一一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m); L2一一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m)。 9.3.7当水平管道通过垂直管道与地面设备连接时,管道与设备之 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水平管道距垂直管道0.6m范围内设置侧向支 撑,垂直管道底部距地面大于0.15m时应设置抗震支撑。 9.3.8当抗震支吊架吊杆长细比大于100或当斜撑杆件长细比大于 200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3.9所有抗震支吊架应和结构主体可靠连接,当抗震支吊架固定 于非结构主体时,应采取补强措施及可靠的锚固连接方式。当管道穿 越建筑沉降缝时应考虑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9.3.10水平管道在安装柔性补偿器及伸缩节的两端应设置侧向及 一

9.3.10水平管道在安装柔性补偿器及伸缩节的两端应设置侧向及

QHS 8004-2008 物资管理统计指南9.3.10水平管道在安装柔性补偿器及伸缩节的两端应

9.3.11侧向、纵向抗震支吊架的斜撑安装,垂直角度宜为45° 且不得小于30°。 9.3.12抗震吊架斜撑安装不应偏离其中心线2.5°。 9.3.13沿墙敷设的管道当设有入墙的托架、支架且管卡能紧固管道 四周时,可作为一个侧向抗震支撑。 9.3.14单管(杆)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立管的水平管道应在靠近立管0.6m范围内设置第一个 抗震吊架; 2当立管长度大于1.8m时,应在其顶部及底部设置四向抗震 支吊架。当立管长度大于7.6m时,应在中间加设抗震支吊架; 3当立管通过套管穿越结构楼层时,可设置抗震支吊架; 4当管道中安装的附件自身质量大于25kg时,应设置侧向及 纵向抗震支吊架。 9.3.15门型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型抗震支吊架至少应有一个侧向抗震支撑或两个纵向抗 震支撑; 2同一承重吊架悬挂多层门型吊架,应对承重吊架分别独立 加固并设置抗震斜撑; 3门型抗震支吊架侧向及纵向斜撑应安装在上层横梁或承重 吊架连接处: 4当管道上的附件质量大于25kg且与管道采用刚性连接时, 或附件质量为9kg~25kg且与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时,应设置侧向及 纵向抗震节点。 9.3.16支吊架的设置不能影响阀门等的止常使用,距管道阀门、风 口等附件不小于0.2m。 0重

10.1.1机电工程抗震措施分为设备吊架抗震措施、设备支架和基座 抗震措施。 10.1.2抗震支承、抗震构件自身及与建筑结构之间连接应建立可靠 的连接或锚固。 10.1.3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 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偿措施。管道或设备与建筑结构 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10.1.4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构件与钢构件、混凝土构件之间的 连接,应根据设计需求、施工环境和条件等选择合适的连接方式。 10.1.5抗震支吊架仅承受水平地震作用,若经过设计计算后也可同 时承受水平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作用。

10.2.1固定设备抗震是由多个防滑构件或者组合成组件构成。 10.2.2对于固定设备安装需要减振时,防滑构件或组件应具有隔振 作用。 10.2.3 对于悬挂设备的抗震支架分为结构抗震连接构件和设备连 接构件,连接螺栓应具有预应力设计,确保连接可靠。 10.2.4成套预装式抗震斜撑组件,其连接槽钢或杆件不得现场切割 连接螺栓应具有可视化安全检查设计。

10.2.5对于悬挂设备有隔振要求的抗震支吊架,其构件或组件应具 有隔振作用。 10.2.6抗震支吊架按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不同,可分为侧向抗 震支吊架、纵向抗震支吊架。 10.2.7抗震支吊架抗震斜撑可采用刚性杆和柔性杆。采用刚性杆时 可沿地震作用方向在支吊架一侧设置;采用柔性杆时,应沿地震作 用方向在支吊架的两侧对称设置 10.2.8抗震支吊架斜撑与竖向受力构件间的夹角宜为45°,不宜 小于30°,抗震支吊架力学验算应以实际角度值进行验算。

10.3.1当建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 抗震锚固不应脱落后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次生灾害 10.3.2 锚栓:与结构连接采用后锚固机械式锚栓安装。 10.3.3预埋:锚固预埋件采用预埋槽或者预埋栓安装。

DB13T 1509-2012 冀西北高寒区北沙参生产技术规程10.3.4 梁夹:与钢结构连接采用梁夹扣件安装。 10.3.5焊接:与钢结构采用焊接安装。 10.3.6各部件的连接应采用合适的连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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