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223-2022 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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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5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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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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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223-2022 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技术规程.pdf

3.0.1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基坑形状及平面尺寸、基坑开挖深度、施工条件、周 边现场环境及使用期限等因素进行设计与施工,且应与基坑地下 水控制及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相协调。 3.0.2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其设计 工作年限,且不应小于一年。 3.0.3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及结构重要性 系数%应按表3.0.3确定;同一基坑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 同的安全等级,

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安全等级及重要

3.0.4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3.0.4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GB/T 23203.1-2013 卷烟 总粒相物中水分的测定 第1部分:气相色谱法,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0.5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

1 型钢组合结构构件或连接构件的应力超过钢材屈服强度而 破坏,或因变形过大无法继续承载,构件出现屈曲或局部失稳: 2 型钢组合支撑结构体系整体失稳: 3 组合钢板桩因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产生推移或倾覆: 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及承压水突涌破坏:

5坑底隆起失稳。 3.0.6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 1支护结构位移导致基坑周边环境(既有建(构)筑物、地 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2基坑施工降水或其他施工因素引起的土体变形导致周边环 境(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 使用功能; 3支护结构位移及地下水渗流影响坑内主体结构的止常施工 3.0.7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支护构件或连接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一作用基本组合效应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 2基坑坡体整体滑动、坑底隆起失稳、组合钢板桩嵌固段推移 支护结构倾覆与滑移等稳定性计算或验算,均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 基坑土体抗力标准值: S一荷载组合效应标准值; K一一安全系数。 3.0.8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S,一一作用标准组合效应设计值;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的 C 限值。 3.0.9进行土压力及水压力计算、土体的各类稳定性验算时,土 的抗剪强度指标与土水压力分、合算方法应根据工程范围土的类 型、地下水分布、土体应力历史等条件综合确定。 3.0.10地下水控制方法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 境保护要求选用。地下水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 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的有关规定。 3.0.11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施工时应根据监测信息对 原设计方案与施工过程进行动态调整,宜进行信息化施工。

4.1.1 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结构选型及布置: 支护结构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3 节点及拆换撑设计: 周边环境影响控制设计: 质量检测; 基坑监测要求。 4.1.2 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 常使用; 2保证支护结构体系的强度和变形满足施工要求; 3保证拟建建(构)筑物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4.1.3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中的组合钢板桩与型钢组合 支撑的受力性能应相互协调,构件连接应保证传力直接可靠。 4.1.4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采用平面分析法计算时,应 按基坑设计开挖深度、地质情况、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划分不同 设计部面,分别进行构件选型并按设计工况进行计算:各类构件 的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 用规范》GB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上 述计算结果可根据当地工程经验辅助判断其合理性。

4.1.5支护结构应选取下列设计工况进行验算:

基坑土方开挖至各层组合支撑施工面或坑底标高时; 2 拆撑换撑施工时; 3 基坑各边水平荷载不对等的各类情况。 4.1.6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构件钢材选用牌号宜不低于 Q355B,且不应低于Q235B;构件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的有关规定。

4.2.1组合钢板桩、型钢组合支撑及组合围標的选型与布置应根 据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及施工方式等因素确定,其型钢构件的截 面规格应根据受力及构造要求初选,并经计算复核后采用;三角 传力构件、立柱、托梁及托架等辅助构件的选型与布置应与所选 型钢组合支撑形式相协调

4.2.2组合钢板桩可选用U型钢板桩、钢管及H型钢进行组合

1平面布置应保证轴线平直整齐,避免出现不规则转角: 2 构件布置应具有施工可行性。 4.2.4 型钢组合支撑截面组合形式及计算参数宜参照附录B选取 4.2.5 型钢组合支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H型钢标准件的规格宜根据附录C确定; 2结构布置方案应保证传力明确、支撑杆件密度设置合理: 满足施工空间要求,与主体地下结构形式及施工顺序协调,且应 避开地下主体结构的承重结构:

3型钢组合支撑应根据基坑平面形状对称平衡布置,杆系结 构应整体性良好,基坑阳角两侧应同时设置型钢组合支撑形成可 靠的双向约束: 4相型钢组合支撑水平间距较大时,宜在杆件端设置八字 斜撑杆进行端部补强,斜撑杆长度不宜超过6m,八字斜撑杆与冠 梁或组合围標间的夹角宜取30°60°; 5采用多层支撑方案时,各层型钢组合支撑结构宜布置在同 竖向平面内,各层间净高宜取3.0m~5.0m。 4.2.6组合围標宜采用单根H型钢标准件或采用螺栓连接翼缘的 双拼H型钢标准件截面,H型钢标准件规格宜根据附录C确定: 司层组合围標应沿基坑边线首尾连接形成封闭整体,且应与型钢 组合支撑与组合钢板桩可靠连接。 4.2.7立柱布置应避开主体结构,不同方向型钢组合支撑交汇处 应设置立柱,支承同一型钢组合支撑的立柱间及组合围標与立柱 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4.3.1进行结构分析时,组合钢板结构宜采用平面杆系结构弹 生支点法进行分析,型钢组合支撑杆系宜按平面结构进行分析。 4.3.2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方法进行结构 的整体分析,所建立的计算模型应准确反映工程实际状态;计算 结果宜与平面分析的结果对比验证

4.3.3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与承载力计算、竖向构件嵌固深度验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中的有关

4.3.4支护结构承受的土压力与水压力、土中竖向应力及附加竖

司应力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 0007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 见定进行计算:除上述作用外,尚应考虑下列作用的影响: 1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材料堆放及施工机具运行荷载: 2 型钢组合支撑结构自重及其上活荷载: 3 温差导致的构件温度应力; 立柱由于差异沉降产生的附加内力

4.4.1当组合钢板桩顶存在竖向荷载时,其型钢构件应按压弯构 件进行设计;其他工况型钢构件可按纯弯构件进行设计。 4.4.2PLC型组合桩可按分离式钢管排桩进行承载力计算:HLC 型组合桩可按分离式H型钢排桩进行承载力计算:当有工程经验 时,可适当考虑PLC或HLC型组合桩中所含U型钢板桩对抗力 的贡献。 4.43组合钢板桩按压构件设计时,其截面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N M p,max Apn

式中:N, 组合钢板桩计算截面的轴心压力设计值(N): M p.max 组合钢板桩计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N·mm); Am 组合钢板桩计算截面的净截面面积(mm2):

S 组合钢板结构整体性系数,当组合钢板桩部设 有冠梁且组合围整体性良好时取3=1.0,其他情 况取8=0.9; 一 组合钢板桩重复利用折减系数,组合钢板桩型钢构 件状况良好时,可取=1.0;对多次重复使用后出 现损耗的组合钢板桩型钢构件,宜根据工程经验及 构件的实际损耗情况取=0.80~0.95; Wnpx 弯矩作用平面内组合钢板桩计算截面的净截面模量 (mm3);

式中: A, 组合钢板桩计算截面的毛截面面积(mm):

1桩底嵌入硬塑以上黏土、密实砂土、风化程度低于强风化 的岩层中大于2.0m时,此时组合钢板桩的屈曲计算长度l.可取最 下层支撑中心点与桩底间两点之间距离1的70%; 2桩底嵌入条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屈曲计算长度l=l。

(a)桩底王体约束较强 (b)桩底王体约束较弱 一型钢组合支撑:2一组合钢板桩:3一基坑底部:4一基坑坡顶:5一构件屈 曲趋势

图4.4.5组合钢板桩压屈计算长度示意图

4.4.6型钢组合支撑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钢组合支撑的单肢型钢构件的强度验算应采用构件净截 面参数,稳定性、变形验算应采用毛截面参数: 2型钢组合支撑应按压弯构件进行计算:组合围標与水平组 合支撑杆件正交时应按受弯构件进行计算,斜交时应按压弯或拉 弯构件计算:托染、托架应按受弯构件进行计算:立柱应按偏心 受压构件进行计算: 3型钢组合支撑的预加轴力取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 4构件内力计算考虑温度变化影响时,型钢组合支撑轴力值 变化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N. 型钢组合支撑因温度变化产生的轴力变化量(N):

n 型钢组合支撑型钢肢数; 单肢型钢的线膨胀系数(1/℃); 型钢组合支撑的钢材弹性模量(N/mm2); Ass一一单肢型钢的毛截面积(mm²); △t一一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值(℃)。 4.4.7 型钢组合支撑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Ns Msx Msy≤fs As Wnsx Wnsy

式中:N 组合支撑计算截面处的轴心压力设计值(N): 型钢组合支撑同一计算截面处对主轴x和y的弯矩 Msx、Msy 设计值(N·mm); As 型钢组合支撑的净截面面积(mm2): WnsxWnsy 型钢组合支撑截面对x轴和V轴的净截面模量 (mm3) ; f一一型钢组合支撑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²)。 4.4.8 型钢组合支撑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元"E.A N'Esx 1.12 元?E,A 1.123

4.4.9型钢组合支撑的H型钢单肢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元EAs NEssx (1.122x) 元’E,As (1.122)

1应视计算区域的受力状态将其划分为受弯构件或压(拉) 弯构件,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 关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 2当视为压弯构件时,应计算水平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 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 关规定; 3当采用冀缘连接的双拼型钢组合围標时,其组合截面模量 及抗弯刚度宜根据其翼缘叠合面的抗剪连接情况进行适当折减。

4.4.11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立柱的计 算长度应根据结构布置方案、构件及节点刚度、基坑内土质等因 素综合确定

4.4.11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立柱的计 算长度应根据结构布置方案、构件及节点刚度、基坑内土质等因 素综合确定。 4.4.12立柱桩的桩顶作用效应及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上部立柱的计 算长度取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的有关规定。

4.4.13托梁宜按两端简支的受弯构件进行承载力及挠度验算,托

4.5.1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中连接及节点的计算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及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 82的有关规定。 4.5.2型钢构件宜避免采用焊接连接,当采用焊接连接时,应进 行承载力验算,并明确焊接连接的材料、工艺、构造设计等要求 4.5.3型钢组合支撑各构件间应采用承压型高强螺栓连接,计算 时应考虑螺栓孔截面削弱对连接承载力的影响。 4.5.4型钢组合支撑所含盖板、系杆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拼接处所设盖 板螺栓的剪力设计值不应小于型钢组合支撑轴力的1/40。 4.5.5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中所涉及的复杂重要节点可 通过试验及数值模拟等手段验证其可靠性,

4.6.1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中各类构件截面板件的宽厚 比等级应为S3级、S4级;分级标准及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4.6.2组合钢板桩的型钢原材可采取现场焊接加长,相邻型钢的 焊接接头应交错配置,错开距离不宜小于1m,每根型钢原材接长 不宜超过一次

4.6.3型钢组合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

1H型钢标准件规格宜按规程附录C采用: 2型钢组合支撑宜减少拼接节点数量,且各型钢单肢的拼接 点宜相互错升,错开长度不宜小于1m: 3H型钢标准件拼接位置宜设置在立柱与托梁附近: 4型钢组合支撑上翼缘宜设置盖板,下翼缘宜设置构造系杆 盖板与构造系杆应与各单肢型钢可靠连接。 4.6.4型钢组合支撑采用双层组合截面时,应在上下层单肢型钢 间设置型钢垫梁并相互可靠连接。 4.6.5 组合围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围標的构件规格宜按规程附录C采用: 2拼装节点不应设置于截面弯矩较大处: 3型钢翼缘处应设置采用高强螺栓连接的拼接板,各单肢的 拼接点应错开布置,错开长度不宜小于1m: 4组合围转角位置应增设加劲肋:加劲肋构造应符合现行

1 组合围標的构件规格宜按规程附录C采用: 2拼装节点不应设置于截面弯矩较大处: 3型钢冀缘处应设置采用高强螺栓连接的拼接板,各单肢的 拼接点应错开布置,错开长度不宜小于1m: 4组合围標转角位置应增设加劲肋:加劲肋构造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同层组合围標应通过构造措施连接为整体: 6在组合围標转角处、型钢组合支撑与组合围標斜交处,连 接处应设置三角传力构件。 4.6.6组合围標与组合钢板桩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围標应采用钢支架承托或专用吊具吊装于组合钢板桩 侧面设计位置处: 2组合围標与组合钢板桩间的空隙应采用灌注细石混凝土或 嵌入钢垫片等方式进行密实填充: 3组合钢板桩侧承托组合围標的钢支架间距不宜大于3m。 4.6.7立柱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的长细比或换算长细比应小于25; 2立柱与托座间的连接螺栓应不少于6组:螺栓布置的间距、 边距和端距容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 3立柱与托梁间宜设置隅撑或其他加强措施; 4立柱在穿越主体结构底板范围内应设置止水措施。 4.6.8立柱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锚入立柱桩内的长度不宜小于立柱边长或直径的4倍, 且不宜小于2m 2立柱桩长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4.6.9托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螺栓连接外,托梁应通过设置抱箍对型钢组合支撑的侧 向与竖向形成有效约束;

2托梁应采用整根型钢进行加工; 3托梁与托座间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4组。 4.6.10加压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伺服系统的设置要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2预应力加载装置应设置于型钢组合支撑端部,施加预应力 后,应保留预应力加载装置或设置保力盒;保力盒构造应符合本 规程附录C的规定; 3加压节点的宽度不应小于型钢组合支撑杆件截面的宽度; 加压节点与预应力加载装置及支撑端部应设置加劲板确保加压节 点的翼缘稳定

据设计图的要求,采用工厂化制作和加工,并按相关标准及设计 要求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5.1.2周边环境复杂时,施工空间应满足组合钢板桩施工设备的 作业要求。

5.1.2周边环境复杂时,施工空间应满足组合钢板桩施工设备 作业要求。

5.1.3型钢组合支撑的施工应遵循先支撑后开挖、先换撑后拆撑

5.1.4型钢组合支撑在施加预压力前,加载设备应进行标定及预 加载测试,

5.1.5型钢组合支撑顶面不应堆载,支护结构施工不应扰动已安 装完毕的型钢组合支撑。

5.1.5型钢组合支撑顶面不应堆载,支护结构施工不应扰动已

5.1.6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的构件、配件运输、吊装及

5.1.6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基坑支护的构件、配件运输、吊装及 存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的有关规 定。

5.1.7基坑支护施工、地下水控制及土方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5.2.1组合钢板桩不同型钢构件的沉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沉入的首根型钢构件应准确定位并控制垂直度: 2 PLC型组合桩应依次沉入U型钢板桩与钢管桩:

3HLC型组合桩应在U型钢板桩沉桩完成后沉入H型钢: 4在定位和沉桩过程中,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实时 监测组合钢板桩构件的垂直度;施工时应及时矫正构件偏斜,当 偏斜过大无法矫正时,应拔起重打。 5.2.2对有地下水控制要求的基坑,应确保组合钢板桩的截水效 果:当组合钢板桩无法满足截水效果时,应设置其他截水措施。 5.2.3接长组合钢板的型钢构件时,连接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5.2.4组合钢板桩采用引孔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孔直径应小于型钢截面长度50mm~100mm; 2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3引孔作业和沉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 5.2.5组合钢板桩宜采用振动法、冲击法和静压法进行沉桩,正 式沉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沉桩验证;当采用振动法或冲击法时,宜 采取隔振措施避免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6沉桩机械选型应根据地质条件、构件形式、入土深度、施 工场地条件、周边环境要求等因素确定。 5.2.7沉桩过程若突然加速、桩身出现严重倾斜、脱样、桩体损 坏等情况时,应暂停沉桩,查明原因后采取相应措施

3HLC型组合桩应在U型钢板桩沉桩完成后沉人H型钢: 4在定位和沉桩过程中,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实时 监测组合钢板桩构件的垂直度;施工时应及时矫正构件偏斜,当 偏斜过大无法矫正时,应拔起重打。

1 引孔直径应小于型钢截面长度50mm~100mm; 2 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3引孔作业和沉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 5.2.5组合钢板桩宜采用振动法、冲击法和静压法进行沉桩,正 式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桩验证:当采用振动法或冲击法时,宜 采取隔振措施避免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6沉桩机械选型应根据地质条件、构件形式、入土深度、施 工场地条件、周边环境要求等因素确定。 5.2.7沉桩过程若突然加速、桩身出现严重倾斜、脱椎、桩体损 坏等情况时,应暂停沉桩,查明原因后采取相应措施

5.2.8振动法沉桩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素填土;对于硬 塑和坚硬的黏性土、标准贯入试验击数大于30的砂土、砾石可采 用引孔或高压射水等辅助措施

1施工前宜设置隔振及隔声措施,并同时设置振动及噪声监 测点; 2振动沉桩前,桩身与振动机械应中心重合,防止偏心振动; 3沉桩时应保持持续贯入,避免中途停机,入速率应根据 地层情况、截面形式和当地工程经验等综合确定

5.2.10冲击法沉桩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素填土;对于硬 塑和坚硬的黏性土、标准贯入试验击数大于40的砂土或砾石、软 君到极软岩的岩层,可采用引孔或高压射水等辅助措施;对振动 和噪声影响敏感的场地,不宜使用此法

5.2.11桩帽及锤垫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桩帽应与对应型钢截面匹配,宜设5mm~10mm帽内预留型 钢外缘间隙: 2桩帽的材料性能和耐打性应符合冲击施打的要求; 3桩帽形心、冲击锤中心应与被沉构件截面的形心共线: 4桩帽与冲击锤间应设置锤垫,宜选用厚度150mm~200mm 的锤垫,沉桩前应进行检查、校正。 5.2.12冲击沉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宜设置隔振及隔声措施,并同时设置振动及噪声监 测点; 2 沉桩时冲击锤运动轨迹应始终与型钢构件的截面形心共线 3 冲击效应不应造成被沉型钢构件产生损伤: 41 硬黏土地层沉桩应重锤低击施打,密实砂土地层应轻锤高 频施打:且应避免型钢构件底端在硬黏土或密实砂性土层中长期

5.2.13静压法沉桩适用于软土、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素填土。 对于硬塑和坚硬的黏性土、标准贯入试验击数大于25的砂土、砾 石,可采用引孔或高压射水等辅助措施

5.2.14在以下场地进行沉桩施工时,宜采用静压法: 1紧邻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 2铁路、地铁周边、抢险救灾场所; 3其他对振动和噪声影响敏感的场地 5.2.15静压沉桩宜选用单独压入法、水刀辅助压入法,有当地工 程经验时,也可选用螺旋钻辅助或旋转切削压入法。 5.2.16静压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压植桩设备选型前,应根据原位测试或当地经验估算组 合钢板桩施工时各型钢构件的最大压桩阻力:当同一场地存在不 司地质单元时,应分别估算压桩阻力: 2施工时应根据监测结果合理控制型钢构件的压入速率: 3型钢构件压入过程出现异常时,应停止施工,及时查明原 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静压施工过程应对被沉型钢构件的倾斜及时矫止。

紧邻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 2 铁路、地铁周边、抢险救灾场所: 3其他对振动和噪声影响敏感的场地 5.2.15静压沉桩宜选用单独压入法、水刀辅助压入法,有当地工 程经验时,也可选用螺旋钻辅助或旋转切削压入法,

1静压植桩设备选型前,应根据原位测试或当地经验估算组 合钢板桩施工时各型钢构件的最大压桩阻力:当同一场地存在不 同地质单元时,应分别估算压桩阻力: 2施工时应根据监测结果合理控制型钢构件的压入速率: 3型钢构件压入过程出现异常时,应停止施工,及时查明原 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静压施工过程应对被沉型钢构件的倾斜及时矫止

型钢组合支撑的安装施工流程应符合

图5.3.1型钢组合支撑安装施工流程

5.3.2型钢组合支撑安装完毕后及施加预应方时,应及时检查各 节点的连接状况,如遇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排除隐惠后方可继 续作业。

5.3.3组合围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1承托组合围標的钢支架与组合钢板侧面焊接前应彻底清 理连接部位,钢支架应避免歪扭、虚焊,钢支架顶面标高应小于 10mm,倾角应小于1/1000: 2组合围的拼接缝隙必须紧贴、密实,接缝处应采用侧盖 板加固; 3组合围標在与型钢组合支撑的连接处的H型钢标准件应增 设加劲肋。

5.3.4立柱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立柱的定位、垂直度及转向偏差: 立柱需接长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当采用螺栓连接 2

时螺帽与螺栓应点焊固定; 3立柱周围土方应均匀对称开挖。 5.3.5托梁与托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过程应重点控制托梁与托座的标高与水平度: 2托梁与组合型钢各单肢均应采用抱箍进行固定; 3型钢组合支撑预压力施加前,托梁不应限制其水平位移, 预压力施加完成后,托梁和型钢组合支撑应采用螺栓进行连接。 5.3.6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H型钢标准件连接应采用M24承压型大六角头高强螺栓: 2螺栓安装紧固步骤应按初拧、终拧两步进行,初拧扭矩值 为终拧值的60%~80%;型钢组合支撑杆件施加预应力或土方开挖 后应对螺栓进行复拧: 3型钢组合支撑施加预应力前,盖板应通过高强螺栓进行紧 固,紧固值应为设计值的80%。

.3.5托梁与托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1安装过程应重点控制托梁与托座的标高与水平度: 2托梁与组合型钢各单肢均应采用抱箍进行固定; 3型钢组合支撑预压力施加前,托梁不应限制其水平位移, 须压力施加完成后,托梁和型钢组合支撑应采用螺栓进行连接。 5.3.6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H型钢标准件连接应采用M24承压型大六角头高强螺栓:

5.3.6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H型钢标准件连接应采用M24承压型大六角头高强螺栓: 2螺栓安装紧固步骤应按初拧、终两步进行,初扭矩值 为终拧值的60%~80%:型钢组合支撑杆件施加预应力或土方开挖 后应对螺栓进行复拧: 3型钢组合支撑施加预应力前,盖板应通过高强螺栓进行紧 固,紧固值应为设计值的80%

5.4.1液压伺服系统的工作状态应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自行调整。 5.4.2预应力加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级加压;本级加载完成10mir 后压力仍保持稳定可进行下级加载。 5.4.3预应力加载至设计要求后,应对所有螺栓进行复紧并再次 检查连接节点状态,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处理,待额定压力 稳定后进行锁定

5.4.4型钢组合支撑端部设置八字斜撑杆时,各单肢型钢应同步 均匀加压。

5.4.4型钢组合支撑端部设置八字斜撑杆时,各单肢型钢应同步

5.4.5应根据支撑预应力状态受气温变化的影响,及时调整安装 及加载施工方案。

5.5.1回收过程中应保证剩余支护结构的稳定,型钢组合支撑的 回收应先换撑后拆除,并应自下而上分层进行:组合钢板桩的回 收应在基坑回填完毕后进行:对大型、复杂的基坑支护宜进行回 收施工仿真分析。

收施工仿真分析。 5.5.2回收过程应加强基坑监测和现场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应立 即停止作业,隐惠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必要时调整回收方案。 5.5.3回收后的型钢构件如发生变形或损伤而影响使用功能时 雨次田前应进行修复

即停止作业,隐惠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必要时调整回收方案。 5.5.3回收后的型钢构件如发生变形或损伤而影响使用功能时: 再次使用前应进行修复。

5.5.4支撑结构应分类拆除后妥善存放GB/T 28925-2012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 2.45GHz空中接口协议,回收流程应符合下列规

1释放型钢组合支撑预应力后拆卸回收其上盖板、系杆; 2根据支撑结构的布置方案,逐节回收H型钢标准件; 3拆除与已拆除型钢组合支撑相关的组合围、三角传力构 件、托梁、托座: 4回收立柱及其他型钢构件。 5.5.5型钢组合支撑预应力应分级释放,每级释放完成后应观测 支撑状态变化及周边环境影响,观测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出现 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5.5.6构件连接螺栓宜采用气动扳手先行松开后人工拆除,高强 螺栓应间隔拆除。

5.5.6构件连接螺栓宜采用气动扳手先行松开后人工拆除,高

5.5.7吊装型钢构件时,应避免碰撞仍在服役的型钢组合支撑 其他构件,且应设置可靠措施防止型钢构件坠落。

6.1.1进场的装配式型钢组合结构支护型钢原材应按批次进行验 收HG/T 5070-2016 热塑性聚氨酯(TPU)薄膜,检验批次和抽检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6.1.2型钢原材进场时应具有该类构件的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进口型钢构件尚应具有检测报告;型钢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 材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 6.1.3U型钢板桩原材进场的验收项目、充许值或充许偏差及检测 验收方法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U型钢板桩材料进场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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