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V02-202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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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NAS-RV02-2022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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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7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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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V02-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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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V02-202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pdf

3.13扩大认可范围评审

为确定已被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在其新申请的认可范围内是否具备能力 而实施的评审。 注:扩大认可范围评审可以包含不止一次评审,也可以采用不止一种评审方式。

HG/T 20684-2012 化学工业炉金属材料设计选用规定在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场所以外的地点(通常在CNAS的场所或评审员选择的 地点)对机构的文件(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的评审。 运行记录、审定与核查档案、网站、年度报告等

在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通过查阅文件、面谈、观 察、考试和测试等方法,对机构的文件、人员、活动等进行的评审。

通过观察审定与核查组在项目现场、项目建议方现场或组织现场实施的审定与核 查活动(包括审定/核查组内部会议)以及审查该审定与核查组编制的现场审定与核 查计划、报告(可以是草案)、记录等文件,对机构实施审定与核查活动的能力进行 的评审,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实施下列活动的分场所: 政策制定; 过程/程序的建立; 人员初始评价与批准; 对审定与核查人员的监视及其培训的控制; 申请评审; 审定与核查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对审定与核查约定中完成的内部文件的独立复核与批准: 对审定与核查陈述(意见)的草案的独立复核与批准。

实施一次特定评审的团队。

正式承认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在特定认可范围内具备能力。 注:扩大认可即对已被认可的机构所新增的认可范围授予认可。 3.20保持认可 根据监督评审的结果,维持机构现有认可状态。 3.21暂停认可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吏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

取消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部分认可

4.1CNAS根据适用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区域认 可合作组织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4.2CNAS以公正和非歧视的方式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活动。 4.3CNAS不向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供任何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 服务。

CNAS为每个甲请认可的GHG审定与 机构建立认可评审方案,以管理对其 实施的所有评审活动。通常情况下,在每次认可评审前建立评审方案

5.1.2 认可评审的类型

认可评审的类型包括: a)初始评审; b)监督评审; c)再认可评审;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d)其他评审(例如:扩大认可范围评审)。 针对不同类型的认可评审,评审方案可以分为初始评审方案、监督评审方案、再 认可评审方案、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方案等,

每种类型的认可评审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a)文件评审; b)现场评审,包括: i)办公室评审; i)见证评审。 在选取评审方式时,宜考虑能够在整个认可周期内,全面、及时地对审定/核查 机构能力和绩效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评价,并使评审具有针对性和较好的成本效益。 注:可以通过远程方式对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文件进行审查、访问机构系统, 与机构人员交谈或观察审定与核查机构活动

5.1.4其他机构的认可结果

CNAS将在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评审方案策划和实施中,以适当方式考虑国际 区域认可合作组织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互认协议成员和(或)联合国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对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评审和认可结果

5.2认可评审的方式一一文件评审

CNAS可以在现场评审前安排文件评审,也可以单独安排文件评审。初始评审方 案、再认可评审方案和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方案中应包括文件评审,监督评审方案可视 情况需要安排文件评审。必要时,文件评审可以采用会议方式进行。 在文件评审实施前,CNAS评审管理人员应提前将评审组名单通报接受评审的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机构如有异议,应向CNAS提出并说明理由。如评审组成员 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或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CNAS将调整评审组,但CNAS对评 审组的组成有最终决定权。 文件评审结束后,CNAS向GHG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供文件评审报告。文件评审 不符合项的解决见本文件5.4。如果在文件评审后还要进行现场评审,则文件评审报 告中还应说明需要机构解决的在后续现场评审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问题。此类 问题的解决方式由评审组确定。CNAS将根据此类问题和(或)文件评审不符合项的 解决情况安排后续现场评审,

5.3认可评审的方式一一现场评审

在实施现场评审前,CNAS评审管理人员将确定评审组组成和所需的评审时间 并与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商定评审日期和相关安排;应提前将评审组组成通报机构 如有异议,机构应向CNAS提出并说明理由。如评审组成员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可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2022年4月1日实施

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CNAS将调整评审组,但CNAS对评审组组成有最终决定权。 评审组长应在实施现场评审前组织评审组制定现场评审计划。CNAS应提前将现 场评审计划通知GHG审定与核查机构

5.3.1.2现场评审的实施

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依据适用的认可规范,在评审范围内对机构提供 GHG审定与核查服务的能力、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5.3.1.2.2评审首次会议

现场评审开始时,评审组应在评审现场与机构召开首次会议,以明确评审目的 认可准则,确认评审范围、日程以及相关安排。

5.3.1.2.3评审中的沟通

5.3.1.2.4信息收集

在现场评审中,评审组应通过适当的评审方法来收集与评审目的、评审范围和认 可准则相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形成评审证据。评审方法包括(但不限 于): a)审查机构的文件和记录; b)与机构人员交谈; C)观察机构人员的活动; d)对机构绩效或人员的能力等进行测试

5.3.1.2.5评审发现

评审组应将评审证据与认可准则对照以形成评审发现。评审发现应予以记录和报 告。评审发现可以概述正面发现,但应详述不符合项及其证据,以便为认可决定提供 充分信息,并为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改进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评审组不应将属于 不符合项的评审发现作为观察项提出。 评审组应与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讨论不符合项,以确保不符合项事实清楚、证 据准确,不符合项得到机构理解,但应避免向机构提示不符合项的原因或解决方法。 评审组应尽可能解决与审定/核查机构关于评审证据或评审发现的任何分歧,但评审 组有最终决定权。评审组应将未解决的分歧报告CNAS

5.3.1.2.6推荐评审结论意见

评审组在做出推荐评审结论意见前,应对照评审目的来检查评审发现和评审中收 集到的其他适用信息,并适当考虑评审过程和抽样方法所带来中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推荐评审结论意见应基于必要的评审发现证据。 评审组还应确定现场评审结束后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以确认评审方案的适宜性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2022年4月1日实施

或提出后续评审方案的调整建议

5.3.1.2.7评审末次会议

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应在评审现场与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召开评审未次会 议,就评审发现和推荐评审结论意见向机构提供书面和(或)口头报告,并就不符合 项的处置方式和时限提出要求。评审组应给予机构就评审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的机 会并给予必要的澄清。如果机构对评审发现或推荐评审结论意见有不同意见,评审组 应与机构进行必要的讨论,以期在现场解决分歧意见。双方如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评审组有权做出现场评审推荐结论意见,并将遗留分歧情况报告CNAS。

5.3.1.3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组应在认可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单一或组合实施的评审方式)结束 以及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 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意见向机构征求意见,并记录交流过程和结论。CNAS若 在认可评定阶段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机 构意见,并记录交流过程和结论。现场评审报告应完整、清晰地简述评审过程,描述 评审发现,并提供或引用相应的评审证据,以便为认可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依据。

5.3.2见证评审的安排

每个认可周期内,CNAS对机构认可范围所覆盖的每个GHG审定与核查领域实 施见证评审。 CNAS按下列原则为每个认可周期内的各个评审方案确定见证评审安排: a)初始评审方案中,对每个申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领域至少安排一次见 证评审; b)监督评审方案中,配合对机构总部的每次例行办公室评审,至少安排一次见 证评审(所需见证的审定/核查领域由CNAS决定); c)再认可评审方案中至少安排一次见证评审(所需见证的GHG审定与核查领 域由CNAS决定); d)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方案: i)在已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领域内申请新的大类,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 实施见证评审以及见证评审的具体安排 i)为新的 GHG 审定与核查领域申请认可时,同上述a)的要求

5.3.2.2见证评审安排的考虑因素

见证评审是对机构现场实施GHG审定与核查活动时进行的观察和评价,可与办 公室评审组合实施,也可单独实施。当见证评审与办公室评审组合实施时,可安排在 办公室评审之前或之后。 CNAS在确定特定评审方案中的见证评审安排时,除满足5.3.2.1的数量要求外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2022年4月1日实施

还将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特性,例如: 一认可范围涵盖的组织/项目类别的数量和复杂性; 一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数量、复杂性、在认可范围内的分布情况和地理分布 情况; 一审定与核查人员的数量、能力范围、使用频率和表现; 一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整体绩效。 b)见证评审所属的初始评审方案、监督评审方案、再认可评审方案或扩大 认可范围评审方案的具体目的以及方案中其他评审活动的评审发现; c)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近时,尽可能选择机构对排放量较高、排放源和排放方 式/减排技术/项目方法学复杂的组织/项目的现场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见证; d尽量见证不同的审定与核香人员

5.3.2.3见证评审安排的程序要求

为使CNAS能够策划见证评审安排,机构应按CNAS要求提交规定时间 审定与核查活动安排信息,包括拟审定与核查的组织/项目的名称和类别(适用时, 主明所属的中类)、现场审定与核查日期、地点以及审定与核查组名单。 当CNAS选定拟评审的现场GHG审定与核查活动和人员后,机构应在现场审定 与核查活动实施前15天向CNAS提交现场审定与核查计划。机构应提前将CNAS 见证评审的目的、评审组组成和有关需求告知相关组织/项目,并有责任确保其接纳 CNAS评审组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如果组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纳CNAS评 审组,机构不得同其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与核查报告/陈述/证书, 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CNAS选定的拟见证审定与核查人员,否则CNAS将 增加抽样量。CNAS可随评审方案的实施(例如在办公室评审期间)对见证评审安排 进行必要的调整。 如果CNAS发现机构故意瞒报或少报GHG审定与核查活动,则将按照10.1.1 采取相应行动。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2022年4月1日实施

下,CNAS不要求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对观察项采取行动,但将在后续评审活动中跟踪 机构对观察项的处置情况

针对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决定包括 a)授予认可,包括: i)初次授予认可; i)扩大认可范围,包括: 一对新领域授予认可; 一在某一领域内增加新的大类,或减免对某一大类的限制; 一在认可证书附件内增加新的关键分场所。 b)保持认可; C)更新认可; d)暂停认可:使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例如认可范围中的某一领域,某 一领域中的部分大类,某一大类中的部分中类)暂时无效; e)恢复认可:使机构被暂停的认可范围重新生效; f)撤销认可:取消机构的全部认可范围; 9)缩小认可:取消机构的部分认可范围(例如认可范围中的某一领域,某一领 域中的部分大类,某一大类中的部分中类)。

5.6.2认可决定的程序要求

认可决定由末参与相关评审的人员做出。 5.6.2.1CNAS在做出授予认可和更新认可的决定前,应委派有能力的个人或小组对 评审组的推荐结论意见进行独立复核: 5.6.2.2做出保持认可的决定的程序要求见本文件7.3.2。 5.6.2.3CNAS在根据评审组推荐结论意见做出暂停、恢复、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 时,应委派有能力的个人或小组对评审组的推荐结论意见进行独立复核,然后由 CNAS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做出决定。除此以外的暂停、恢复、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 可由CNAS直接做出

5.7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范围

认可范围分类是对每个GHG审定与核查领域可能涵盖的组织/项目类别的划分, 每个领域包含若干组织/项目大类,部分大类还进一步划分为中类,见附录A。 注:认可范围分类综合考虑了排放源/汇/库、GHG减排或清除增加技术和温室气 体的共性和差异性。

机构应针对其认可范围内的每个GHG审定与核查领域和每个领域涵盖的组织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项目类别(适用时,针对中类)建立GHG审定与核查能力管理系统。CNAS基于对 机构能力管理系统的符合性与有效性的评审(在初始评审、监督评审、再认可评审和 扩大认可范围评审中实施)确定机构的认可范围。通常,CNAS将GHG审定/核查机 构的认可范围界定到大类,必要时对某一大类做出限定(例如将其中某个中类排除在 外)。 CNAS对某一大类的认可,仅表明机构能够对该大类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所 需的能力进行有效管理,且至少在其中一个中类(如有时)具有满足该中类能力要求 的人员,而并不意味着机构已经具备了对该大类可能涵盖的所有组织/项目实施GHG 审定与核查所需的能力,也不意味看机构已经具备了在该大类的所有中类(如有时) 实施审定与核查所需的能力。因此,机构应运用其能力管理系统,确保在该大类下的 每次审定与核查活动均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审定与核查组实施。如果CNAS在评审中 发现机构未能对已获认可的某一大类及其所含中类(如有时)下的审定与核查活动所 需的能力进行有效管理,则应将该大类或相应中类排除在机构已获认可范围之外

5.8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申请方应向CNAS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a)认可申请书: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b)证明申请方法律地位的文件及申请方的相关机构名单; c)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 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d)为GHG审定与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所做安排的说明; e)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风险分析与控制说明; f)自我评价报告; 9)适用于申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领域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组织结构图(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 i)适用的手册、程序、规则、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格式,以及公开文件; h)认可范围内所有场所的清单及其职能; 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为所申请的每个认可范围类别所配备的审定与核查人员 和审定与核查陈述复核人员的名单,及其在各场所的分布; 用于证明申请方的GHG审定与核查能力符合认可要求的已实施的审定与核 查的列表(须识别出每项审定与核查活动对应的认可范围类别);如果其中 的任何审定与核查活动是依据特定GHG方案(例如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的,适用时,须提供该GHG 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G量化、监测与报告,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 人员和审定与核查过程的规定(包括审定与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报告等 文件的格式)。 注:这些审定与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与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 k)自提交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拟实施的现场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列表,以 便CNAS策划见证评审;如果其中的任何GHG审定与核查活动是依据特定 GHG方案(例如我国政府管理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或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实施的,适用时,须提供该GHG方案关于项目/组织GHG量化、监 测与报告,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人员和审定与核查过程的规定(包 括审定/核查过程所使用的记录、报告等文件的格式)。 注:这些审定与核查的实施过程和审定与核查人员能力须符合CNAS认可要求。 必要时,CNAS可要求申请方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申请方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缴纳认可申请费。 CNAS在收到初次认可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方合格性和申请文件的齐全性与 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方是否符合6.1.1所述条件以及CNAS是否有能力在申请 认可的范围内对申请方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可对申请方进行预访问。 如果申请文件不齐,CNAS将要求申请方在3O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CNAS 将不再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方和说明理由。如果CNAS经材料审查后初步认为可 行为期15天的对外公示,以征集利益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CNAS基于申请评审策划和建立针对申请方的初始评审方案,并实施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包括: a)首先,对申请方的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其他CNAS要求提交的材料实施文件评 审; b)在文件评审后,对申请方实施现场评审,包括: i)对申请方总部和认可范围内所有关键分场所的办公室评审; ii)按照初始评审方案的安排,对申请方现场审定/核查活动的见证评审; mi)必要时,确认评审,

6.3初始评审的程序要求

CNAS通过监督评审和在监督评审以外实施的其他监督活动监视已被认可的机 购在认可周期内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情况。CNAS对已被认可的GHG审定与 该查机构建立监督评审方案,结合机构变化情况一并输入到监督评审方案,以实施监 督评审。 其他监督活动可以包括: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机构; b)审查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向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d)调阅机构的文件和记录(如GHG审定与核查报告和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 审和投诉处理记录以及其他能够体现机构管理体系和业务活动过程有效性 的文件和记录): e)观察机构的活动,例如会议、培训等; f)其他监视机构工作绩效的方法, CNAS将把从其他监督活动中得到的信息输入到监督评审方案的管理中,或根据 其他监督活动对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资格进行相应的处置(见10)。

7.2监督评审的类型和频次

a)例行现场评审,包括: i)对机构总部的办公室评审。初次认可或再认可后的第一次总部办公室评 审不应超出初次认可或再认可日期12个月,之后的总部办公室评审时间 间隔不超过12个月; 配合对机构总部的每次办公室评审,选取机构的部分关键分场所进行办公 室评审,每次监督评审对已认可关键分场所的抽样比例不得低于20%。每 个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和再认可评审应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关键分 场所; m)配合对机构总部的每次办公室评审而实施的见证评审; iv)根据监督评审方案的策划单独实施的见证评审(例如按照6.3.3或8.3.4 安排的见证评审)。 b)非例行现场评审。除例行现场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 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机构的现场评审: i)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ii)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机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 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化、所有者 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 m)接到对机构的严重投诉或负面意见; iv)发现或怀疑机构的运作存在严重问题; V)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vi)GHG审定与核查活动规模增长速度异常。 必要的文件评审(例如在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可与现场评审结 合,也可单独实施。

非例行现场评审。除例行现场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 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机构的现场评审: i)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ii)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机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 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化、所有者 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 m)接到对机构的严重投诉或负面意见; iv)发现或怀疑机构的运作存在严重问题; V)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vi)GHG审定与核查活动规模增长速度异常。 必要的文件评审(例如在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可与现场评审结 合,也可单独实施。

7.3监督评审的程序要求

7.3.1监督评审中的现场评审和必要的文件评审的程序要求见5.2和5.3。监督评 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提出之后1个月内得到解。

2022年4月1日发布

NB/T 20058-2012 核电厂控制室屏幕显示的应用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7.3.2在组合实施的多次监督评审都结束后,或在一次单独实施的监督评审结束后, 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机构做出保持、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决定,并向其提 交评审报告的正式文本。 如果在评审中发现任何可能导致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的不符合项或其他情况, CNAS在做出认可决定前,应委派有能力且未参与评审的个人或小组对评审组推荐意 见进行复核。其他情况下,CNAS可直接根据评审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审定/核 查机构的认可。

7.4认可后的信息通报

获得认可的GHG审定/核查机构应不迟于认可证书到期之日前4个月向CNAS 提出更新认可资格申请。在提出再认可申请时,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a)认可申请书; b)自我评价报告; c)本认可周期内绩效综述; d)适用于申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管理体系文件DL/T 5161.1-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通则,包括(但不限于) i)组织结构图(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 I)适用的手册、程序、规则、作业指导文件和记录格式,以及公开文件

2022年4月1日发布

2022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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