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黑建设[2021]11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2021年12月2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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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黑建设[2021]11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2021年12月23日).pdf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居民共有的建筑物、设施 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和物业管 理服务平台。

3.0.1各城市要统筹划定居住社区范围,明确居住社区建设 的实施单元

3.0.2谷城币结合头际,综合考虑入口规模、管理幅度、公 共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居住社区规模。原则上以居民步行 5一10分钟到达居住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以城市 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 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模,单 个居住社区以0.5一1.2万人口规模为宜。

3.0.3科学评估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对规模较小的

建住宅项目实行按需配建;对规模较大的,要合理划分成几 个规模适宜的居住社区YY/T 1188-2010 曙红亚甲蓝琼脂培养基,按照标准配齐设施。

3.0.5对面积不达标、功能不齐全、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 配套设施进行改建扩建。鼓励各地按规定或经审批通过置换 调剂等方式,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因地制宜补齐居住社区配 套设施短板。

3.0.6居住社区配套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

3.0.7考虑寒地特征,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条件允许设

间可设置连廊。公共厕所考虑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室

之间可设置连廊。公共厕所考虑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室。

3.0.8本标准的配套设施包含: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 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 五类。

4.1.1社区综合服务站

决。 4. 1.3养老设施 1选址与布局 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与老 年人生活支持服务站两类,选址易临近社区卫生服务站、幼 儿园、小学以及社区综合服务站。 2建设标准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应为老年人、残疾 人提供居家日间生活辅助照料、助餐、保健、文化娱乐等服 务。新建居住社区中宜独立占地,既有居住社区不具备条件 时可与社区综合服务站联合建设,用地面积应大于350m,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老年人生活支持服务站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给予日间 餐饮服务,同时对介助老人提供房间打扫、物品代购、送餐 等上门服务。 养老设施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4.1.4社区卫生服务站

无障碍设施。新建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占居住社区总 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

4. 2. 1 综合超市

4.2.3其他便民商业网点

建设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 餐饮店等便民商业网点。

4.3.1 水、电、气、热、信等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4.3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4.3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集中供热 地区)等设施,达到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等要求。 工程建设与建筑物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司步验收”,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25G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实现光纤入户和多网融合,推动5G网络进社区。建设 社区智能安防设施及系统。 新建居住社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基站机房,使用面积应 不小于15.0㎡²,居住社区用地面积在40000m基础上每超 出10000m,机房面积增加1.0m²,当居住社区用地面积超 过200000m时,应在不同方位分别设置两处以上基站机房。 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居住建筑,每栋建筑应设置一个室 分通信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m。 用地面积大于30000m的新建居住社区,每30000m用 地应预留一个地面宏基站信息基础设施,宏基站站址用地面 积不应小于16.0m²,或每1000m用地预留一个微基站信息 基础设施,微基站站址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m。 新建居住社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 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需要。建筑物红线内光缆管道应与 红线外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资源衔接,确保红线外的 光缆能够进入建筑物内。

4.3.2停车及充电设施

1机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 新建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且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超过0.1车位/户,机械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90%,100%机动车停车位建设充电 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既有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0.8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且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超过0.1车位/户,新增停车泊 立应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位和公共停车 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 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0.65车位/100m建 筑面积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 停车位的10%。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 设计规范》GB50763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B55019的规定。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的规定。 2非机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 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0.5车位/户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 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2车位/100m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 停车位。 停车位的分布及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 划规范》GBT51149及《城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GBT51439的规定。 3电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 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4. 3. 3慢行系统

完整居住社区慢行系统应包含步行交通与非机动车交 通,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 求,并应便捷联贯各类配套设施、公共活动空间与住宅,且 满足社区居民步行10分钟即可到达公共交通站点。 2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 道。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 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社区内慢行系统道路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 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5社区慢行系统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其中非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不大于2.0%,步行道应不大于4.0%。

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出入口 等无障碍设计及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居住绿地等户外环境 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建 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的规定。 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雨棚, 且路面铺装应采取防滑措施。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应对居 主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 3居住社区内有条件的配套设施,设置低位服务柜台 言息屏幕显示系统、盲文或有声提示标识和无障碍厕所(厕 位)。

4.3.5环境卫生设施

4.4.1公共活动场地

1选址与布局 公共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活动场地(含室外综合健身场 地)、多功能运动场地、全民健身活动室。 公共活动场地宜布局于方便安全、人口集中、便于群众 参与活动、对生活休息于扰小的地段。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 换为应急避难场所。既有居住社区要因地制宜改造宅间绿地 空地等,增加公共活动场地。 公共活动场地(含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多功能运动场 地宜结合公共绿地布局,做好动静分区,注意避免活动产生 的噪声扰民。 全民健身活动室宜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综 合设置。针对寒地特点,设施间宜以暖廊连接,注重功能的 复合使用,着重利用地下空间。 2建设标准

4当既有居住社区无法满足规定时,应结合边角地、 废弃地、闲置地等改造建设“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 5社区公共绿地步行5分钟范围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 应大于90%,其中新建居住社区应达到100%,既有居住社 区应达到80%。 6 社区公共绿地应配备休憩设施,景观环境优美,体 现文化内涵,在紧急情况下可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7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 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鼓励弓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社区 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覆盖 率。 1选址与布局 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 用房,维修、保洁等辅助用房。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 办公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具备供水、排水、 供热、供电、通信以及通凤、采光等使用功能和独立通道。 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但配置电梯和单独建设的除外。 2建设标准

房屋总建筑面积50000m²以下的居住小区,按照不低于 建筑面积100m的标准配置。 房屋总建筑面积50000m²以上250000m以下的居住小 区,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 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00m²的居住小区,超过部分 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配置。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首期配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100m,后期建设应当按照标准配齐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m。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 的用途。

4.5.2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 线下社区服务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 接入电子商务、健身、文化、旅游、家装、租赁等各类优质 服务,拓展家政、教育、护理、养老等增值服务。推动城市 管理进社区,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相衔接NY/T 3798-2020 荷斯坦牛公犊育肥技术规程,提高城市管理覆盖面。 建设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 内的相关要求,构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全域全量采集

完整居住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老年人日间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辅助照料、膳食供应、照料中心年350750保健康复、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用地面积应大于350(老年服务服m²,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站)务老年人生活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给予日间餐饮服务,同时对介助老人提供房间站基本公A支持服务站打扫、物品代购、送餐等上门服务。共服务(1)宜与社区综合服务站、老年服务站、便民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设施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社区卫生服务站150270(3)对于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既有居住社区,补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单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m。(4)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安排在建筑首层并应有专用出入口。(1)新建社区宜建设一个综合超市,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提供蔬菜、水果、生鲜、日常生活用品等销售服务,以及充值话费、综合超市200500公用事业收费、机票、火车票等便民服务。二、便(2)城市老旧小区等受场地条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可以建设民商业2一3个50一100m的便利店提供相应服务。24

QB/T 4483-2013 木聚糖酶制剂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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