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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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城市区域内,通行公交线路的道路长度的总和与城市道路长 度总和之比,通常需扣除公路长度。

公共交通线路网通过道路长度的总和与对应的城市面积 化,通常需扣除城市面积中在技术上不适合公共交通服务的 只,如大型水域、公园、绿地等。

2.0.10平均换乘次数

戋路长度与起止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之比。对于环形线路,为 沂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之间里程与直线距离之比。 与其他单条线路重复度overlaprateofonebusline nother 某条线路与其他任意一条线路在线路走向设置上的重合度, 合长度与该条线路总长度之比。

某条线路与其他任意一条线路在线路走向设置上的重合度SY/T 6408-2012 钻井和修井井架、底座的检查、维护、修理与使用, 为重合长度与该条线路总长度之比

2.0.13公共交通车站stop of public transport

在公共交通线路上,供运营车停靠、乘客候车和乘降的设 应设施的场所。

由触线及悬挂装置组成的供电网。触线指与电动车辆的 电器相接触、向车辆供电的导线,

供公交运营车集中停放、备有必要设施、能进行低保和小 作业的场所。

2.0.16公交保养场

在区域性线路网的重心处设置的进行公交运营车各统 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储存、发放的场所。

2.0.17整流站 powerrectifiersubstatior

transport vehicle

对多条线路的公交运营车辆进行远程调度的场所,也是 智能调度系统的数据通信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和图像显示中

城市中满足特定人群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简称车 公交。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等。

通常由架空接触网供电、电动机驱动,依赖固定轨道行驶白 共交通工具,按道路公交模式组织运营的公共交通系统。

通常由架空接触网供电,不依赖固定轨道行驶的道路公共 系统。

公共交通站点300m/500m半径覆盖面积与相应的城市面 积之比,通常需扣除城市面积中在技术上不适合公共交通服务的 面积,如大型水域、公园、绿地等

当在进口处设置公交专用进口道时,为了使右转车辆顺利进 用右转进口道,需要将公交专用道断开一段距离,作为公交车 会车辆的交织区,进口道与交织区长度之和也称作回授线

2.0.24生产性货运中心freightcenterforindustry

为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的运输、集散、储存、配送等而设 置的货物流通综合服务设施。

2.0.25城市客运枢纽

司方向、功能的线路客流集散和转换所提供的场所,分为城市对 外客运枢纽和城市内部客运枢纽。城市对外客运枢纽为城市交 通集散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而设置,可兼有城市内 部交通衔接换乘功能;城市内部客运枢纽主要承担城市内部各种 方式的客流集散和换乘功能。

枢纽日客流量是衡量枢纽规模的重要指标,是枢纽内各种交 通方式(含非机动化交通方式)全日集结和疏散客流量之和。 2.0.27枢纽高峰小时客流量peak hourlypassenger volume

3.1.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综合交 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 的协调统一。

3.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优先发展集约、绿色的交通方

公交优先策略,注重慢行交通的发展,引导和支撑城市空间合 布局,促进道路交通与城市空间协调发展,保障城市道路交通 效率与公平,支撑城市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3.1.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发

和发展阶段,城市新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 求,利用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城市更新地区应以优化交 策改善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

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充分考虑城市远景发展对重大交通 设施进行规划和用地控制,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 部与整体的关系。

3.1.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注重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必须

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城市 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城市道路交通 综合网络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三个组成部分。 3.2.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交通调查和需求分析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道路交通规划的要求进行相关交通调查,交通调 查的内容和精度应根据规划的分析要求确定。 2调查应涵盖城市交通所涉及的各种交通方式和各类交通 设施。 3交通调查应包含不同调查项目之间相互校验的内容,应 与其他来源的公开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 4交通需求分析的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对城市重 大交通基础设施还应进行远景年交通需求分析。 5应结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立交通需求分析模型: 定量分析规划期内城市不同区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交通需求 特征。 6交通需求分析模型应作为城市交通信息共享与应用平台 的重要组成部分,模型所采用的参数应通过调查数据确定,注重 后续的维护、校核和更新。 7交通调查和需求分析可采用大数据等新方法与工具,应 对调香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1 应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2应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3应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设施 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4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模式及总体布局。 5应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6应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2.4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确定道路网络布局和规模,确定城市道路的性质、功 能、分类与分级。 2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各种交通的衔 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 范围。 3 应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交通需求。 应确定城市货运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运输网络。 5 应对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6 应确定城市道路交通服务设施的选址布局和建设规模。 7 应提出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系统组成、建设要求和等级 分类。 8应合理提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工程建设时序。 3.2.5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规模及横断面布置形式: 并结合周边用地情况,提出建筑退线要求。 2应确定各级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 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隧位置和用地范围。 3应确定道路平面位置、竖向规划及交叉口规划方案。 4应提出道路衔接规划方案,重点考虑主城区城市道路与 外围公路衔接,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之 间衔接。 5应提出主城区城市街道规划方案,重点考虑街道空间景 观特征和交通功能

4.1.1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

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发展模式、线 网布局、车辆规模、公交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使公共交 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4.1.2公共交通系统应依托大运量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强化中 心城公共交通在机动车出行中的主导地位,引导个体机动交通出 行向公共交通转移,协调好与慢行交通的衔接。公共交通分类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交通系统按照运量和功能,分为轨道交通、常规公 交、辅助型公交三个大类。 2轨道交通按照运量和功能,分为城际线、市区线、局域线。 3常规公交按照运量和功能,分为骨干线、次干线、驳运线。 4辅助型公交分为出租汽车、校车、班车、网约车等。 4.1.3不同区域公共交通出行及换乘时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城区内部主要客流节点之间宜实现60min公共交通 可达。 2新城、新市镇内部主要客流节点之间宜实现30min~ 40min公共交通可达。 3新城内部主要客流节点宜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 络或主城区内;若使用轨道交通到达主城区,乘坐轨道交通的时 间不宜大于40min。

1 主城区闪内部主要各流节点之直实现60min公共交通 可达。 2新城、新市镇内部主要客流节点之间宜实现30min~ 40min公共交通可达。 3新城内部主要客流节点宜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 络或主城区内;若使用轨道交通到达主城区,乘坐轨道交通的时 间不宜大于40min。

4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宜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4.1.4不同区域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城区范围内,若有轨道交通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 宜不低于35标台/万人;若无轨道交通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 量宜不低于12标台/万人。 2新城及规划人口10万及以上的新市镇,若有轨道交通经 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宜不低于25标台/万人;若无轨道交通 经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宜不低于8标台/万人。 3公共交通的车型选择应与线路服务功能、城市的环保要 求相适应。 4.1.5对于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内环内、城市主中心或主城副 中心的公共交通出行,单次换乘步行距离不宜大于200m,换乘时 间不宜大于 10 min。

4.2常规公共交通线网

4.2.1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应综合规划。骨十线、次十线、驳运线 等线路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 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 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换乘,有条件时宜设置停车设施。

4.2.2不同类别公交线网的功能结构、适用范围等应符合表4.2.2的 规定,

4.2.2不同类别公交线网的功能结构、适用范围等应符合表4.2.2的

表4.2.2不同类别公交线网功能结构及适用范围

不同区域公交线路网比率、线路网密度、平均换乘次数等 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不同区域公交线网指标

2.4不同类别公交线路长度、非直线系数、与其他单条线路重 度等相关指标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不同类别公交线路指标

公共交通车站的规划应从道路条件、客流条件、线路分类 出发,处理好与出入口、交叉口的关系。

4.3.1公共交通车站的规划应从道路条件、客流条件

4.3.2骨干线公共交通站距宜为600m~800m,次干线公共交 通站距宜为500m~600m,驳运线公共交通站距宜为300m~ 500m。 4.3.3内环内、城市主中心及主城副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应300m 半径全覆盖;主城区(除内环内、城市主中心及主城副中心)300m 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80%,500m半径全覆盖;新城、新市镇 300m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60%,500m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 95%;其他区域300m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50%,500m半径覆 盖率不应小于90%;所有行政村公交通达率应达到100%。

别达到60%、70%、75%;新城宜分别达到30%、40%、40%

1有轨电车线路起迄点车站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相结合,构 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 2无轨电车终点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 配,2条及2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 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 协调。 3快速公共汽车首末站宜设置在用地满足需求且客源比较 集中的城市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或城市公共交通走廊衔接处。 4普通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宜设置在城市道路用地之外,与 道路用地紧密结合,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DG/TJ08一2057的 规定,

4.3.6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与道路、交叉口、客运站、轨道交通、

50m范围内宜设常规公交车站。 2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交叉口附近设置 的公交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同向换乘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 不应大于150m,交叉换乘不应大于150m,困难情况下不得大于 250m。 3多条公共汽(电)车线路合并设置的中途站,线路数应根 据公交车到站频率、停靠站台长度及其通行能力确定,一个站 台的停靠泊位数不宜超过4个,线路数不宜超过8条,否则应分 开设站,且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站台间距不应小于25m。

4.3.7主城区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路,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

4.4.3公交车辆停保场用地面积

1公共交通场站的综合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共汽电车车辆发 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宜按照每标台150m²~200m²控制,无轨 电车还应乘以1.2的系数。 2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用地面积宜按照每标台120m²~ 150m²控制。 3当公共交通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另

行核算面积后加入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4.4.4有轨电车车辆基地规划应坚持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 则,集约使用土地。车辆基地按类型宜分为车辆段、停车场两类 用地规模应按线路远期客流配属车辆计算,并宜适当留有余地。 4.4.5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 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km~2.5km,一 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00m。 4.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应集中设置,宜与大型枢纽站或停 车场合建,不宜单独设置。 4.4.7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沿线及公交换乘枢纽周边宜

行核算面积后加入场站总用地面

4.5.1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应与道路条件、线路数量、客流规 模等相匹配。不同级别专用道应匹配不同建设标准,发挥专用道 层次效用,服务不同需求。

4.5.2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单向机动车道为3车道及以上,且高峰单向断面公交 客流量不小于4000人次/h或公交车单向流量不小于90标台/h。 2路段单向机动车道为2车道,且高峰单向断面公交客流 量不小于3000人次/h或公交车单向流量不小于70标台/h。 4.5.3当道路条件未达到第4.5.2条要求但确需设置公共交通专 用道时,从公交优先和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等角度出发,经论证, 可适当降低设置的条件

4.5.4路段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布置形式应根据公交

向、交叉口间距等因素,按表4.5.4的要求确定。

表4.5.4路段公共交通专用道布置形式及适用条件

4.5.5公共交通专用道交叉口进口道的布置形式应根据信号相 位、社会车流量、流向等因素按表4.5.5的要求确定,

4.5.5公共交通专用道交叉口进口道的布置形式应根据信号相

公共交通专用道交叉口进口道形式及

4.6.1城市出租汽车、网约车发展规模应根据城市性质、交通需 求特征、道路交通运行情况综合确定。新建及改扩建交通枢纽、 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业场所、医院、居住区等场所时,应根 据相关规范合理配置出租车、网约车候客位。 4.6.2城市应鼓励校车和各类班车等辅助型公共交通的发展,应 做好其相关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其他辅助型公共交通宜根据城 市发展实际需求确定。

5.1.1慢行交通应包含非机动车交通和步行交通。

慢行交通应包含非机动车交通和步行交通。 慢行交通规划应倡导便捷安全的理念,采用人车分离、快 离的原则,构建 与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宜人的慢行交通环境

5.1.2慢行交通规划应倡导便捷安全的理念,采用人车分离、快

慢分离的原则,构建与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宜人的慢行交通环境。 5.2非机动车交通 5.2.1非机动车可分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车以及符合国家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5.2.2非机动车道可分为非机动车主通道和非机动车次通道,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主通道应组织慢行区对外联系,加强各慢行区 之间的联系,为非机动车提供宽度合理、安全可靠的通行空间;应 与机动车道采用物理隔离。 2非机动车次通道应组织慢行区内部的联系,与机动车道 采用物理隔离或交通标线隔离。 5.2.3非机动车主通道布局宜选取交通性街道、综合性街道或与 其平行的道路;非机动车次通道宜选取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 5.2.4非机动车主通道的单向设计通行能力宜为2500veh/h~ 4000veh/h,非机动车次通道的单向设计通行能力宜为700veh/h~ 2500veh/h。三轮车、残疾人车、电动自行车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A.0.3中的换算系数

2.5非机勿牛迪通道团 级;非机动 主通道横断面等级宜采用A级,非机动车次通道横断面等级宜买 用B级、C级,非机动车通道横断面布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非机动车通道横断面布置

5.2.6机动车流量较小的社区道路可采用机非混行车道,集约利 用空间和控制车辆速度,宜考虑稳静化措施,机非混行车道的宽 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机非混行车道宽度(m)

5.2.7轨道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 100m范围内宜设置路外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面积应 根据停放需求设置;每辆非机动车停车位宜按照1.5m²~ 1&㎡2取用

5.2.7轨道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 100m范围内宜设置路外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面积应 根据停放需求设置;每辆非机动车停车位宜按照1.5m²~ 1.8m²取用。 5.2.8人行道宽度小于3m的道路不宜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宜与建筑退界、设施带协调综合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 5.2.9人非共板道路应采用划线、铺装或护栏等形式将人行道与

5.3.1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 或绿道等规划,应与居住区、广场、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的步 统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或绿道等规划,应与居住区、广场、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的步行系 统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3.2步行交通系统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3.3人行道的宽度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步行交通需求、开发 强度、功能混合程度、界面业态、公交设施、道路附属设施等因素 合理确定数值,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强度、功能混合程度、界面业态、公交设施、道路附属设施等因素, 合理确定数值,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人行道最小宽度(m)

5.3.4不同街道类型过街设施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3.4的规

表5.3.4过街设施最大间距(m)

1进入交叉口的总人流量达到18000人次/h,或交叉口一 个进口横过道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人次/h,且同时在平面交叉 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交通量达12oopcu/h。 2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 环形交叉口的交通量达2ooopcu/h。 3路段双向过街设施间距大于表5.3.4,或过街行人超过 5000人次/h。 4封闭式道路有过街人行需求时。 5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路,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人流超 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时。 6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 及其他特殊需要时。 5.3.6天桥或地道的规划方案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 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周边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 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3.7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与公交车辆站点、轨道交通站相结 合,还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53.8密集人流地区楼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筑

5.3.8密集人流地区楼宇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筑 建设天桥或地道。

5.3.8密集人流地区楼宇之间、楼宇与交通枢纽之间可结合建筑

6.1.1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过境货运交通和特殊货运交通。 6.1.2城市货运交通系统布局应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 的正常运转,并能适应技术发展、产业组织和商业模式改变带来 的货运需求变化。 6.1.3重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以及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根据 货物属性、运输特征和货运需求规划专用货运通道。 6.1.4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 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2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6.2.1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应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场站 种运输方式货运场站延伸的地区性货运中心。

1依托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的城市货运板纽,应设置高速 公路集疏运通道,或与高速公路相衔接的城市快速路集疏运 通道。 2依托海港、大型河港的城市货运枢纽应加强水路集疏运 通道建设,并与高速公路相衔接;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的数量应 根据货物属性和吞吐量确定;年吞吐量超过1亿t的货运枢纽宜

至少与2条高速公路集蔬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 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 于50万t/年时,应采用管道集疏运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民 住宅区和人流集中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应靠近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 通道。 6.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项自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入驻企业活动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入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m²估算。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

中心,远证与规模应按生 贝运重拥定。边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10万m²估算。

6.3.3城市内部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应具备与城市对外货运枢纽 便捷连接的设施条件,并宜临近社区商业中心分散布局。生活性 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每 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²,服务半径宜为2km~3km。 6.3.4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宜设置在 住宅用地内。

全行驶的需要,并符合国家道路规划设计标准,宜满足进出 车型车辆的作业需要。

6.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见划车辆停车场,应方便货物的装卸作业,满足进出的主要车型 车辆的停放要求。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 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 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 道,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4的规定

6.4.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按 照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坚持“绿色、协调、生态”的发展理念,满足 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 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7.1.2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公交优先”“以人为 本”的理念,并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 7.1.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与综合交通枢纽 的顺畅衔接,并加强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的衔接。 7.1.5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和 延续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 要求。 7.1.6城市道路分级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不同城市区域应根据规模、空间形态和城市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

征,并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

征,开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7.2.2城市道路网规划应在继承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城市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分区、用 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 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 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币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4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2.4的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相协调。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4%,且人均道路面积不应小于12m²。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系统应相互连通,方便 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不同城市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地方

性道路(包括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公有支路)布局应符合不同 城市功能地区的地方性活动特征,其密度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开发 强度综合确定,以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

7.2.6城市主城区应布局

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功能集中、相对独立、远离主城 的新城外围宜根据用地形态布局环路,分流通过性交通,环路 设标准不应低于环路内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主城区放射 快速道路衔接良好,形成网络体系,

QNXS 0008S-2014 南华新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油炸食用菌7.2.7主城区主要对外方向不应少于2条城市快速路或

街接,新城主要对外方向不宜少于2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 接;分片区、组团开发的城区,各相邻片区、组团之间不宜少 条城市主干路或次王路相联通。

7.2.8河网密布区域,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车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7.2.9城市交叉口应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足公共 交通、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GB 29986-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6-甲基-5-庚烯-2-酮,科学确定交叉口形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的相关规定

7.2.9城市交叉口应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

交通、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科学确定交叉口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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