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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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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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7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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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0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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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pdf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 号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丙类仓库。 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 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 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的有关要求。 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DB43T 1495-2018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建设规范,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 针山招明不声低工

3.2.8二、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 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 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 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 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 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 3.3.1的规定

表3.3.1的规定。

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利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 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 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并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 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 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 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 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本表中“二” 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直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 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 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 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时, 也可米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 隔开。 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 工、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 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设置该中间储罐的 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 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

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 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不应太于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坛大充性建载面积不应大士1000m: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热行: 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

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民用建筑甲类多层乙耐火等级厂房名称类厂房耐火等级厂房(仓仓三级四级库)库)一、二级三级四级级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10.010.012.014.013.025.0单层、多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0层丙、丁耐三级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类厂房火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多等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6.07.09.0层戊类级三级14.012.012.014.016.015.07.08.010.0厂房四级16.014.014.016.018.017.09.010.012.0高层厂房13.013.013.015.017.013.013.015.017.0室外变、≥5,≤1012.015.020.012.015.020.025.0配电站变压器>10,≤5025.025.015.020.025.015.020.025.030.0总油量(t)>5020.025.030.020.025.030.035.0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12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 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不应小于13.0m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 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 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 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²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处,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 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 距可为6.0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 过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 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

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 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 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 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 火间距要求。

.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 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 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 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小于表3.5.2的规定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不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 火间距要求。

3.6厂房(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 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 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一泄压面积,m; V一厂房的容积,m; C一厂房容积为1000m²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²/m²。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²/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²。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 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 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 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3.6.10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 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 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2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 其它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二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工、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二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经常停留人数 不超过15人。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 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 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直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 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 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 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 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3.7.7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 第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的丁、戊类厂房。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 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 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 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 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GR50072

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 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 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 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 弟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4.1.1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 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 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 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 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²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²丙类液 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²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²丙类液 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

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²,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²时,与建筑物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 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 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²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 小于等于1000m²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 大 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²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拱顶罐15.020.0储罐浮顶罐12.015. 0丙类液体储罐10. 012. 0注: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名称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铁路线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 016. 018.020.08. 0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012.014. 010. 0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厂内铁路线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22

中心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025. 020. 015. 010.0丙类液体储罐30.020.015.010.05. 0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3湿式或于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²)名称10000≤VV<10001000≤V<1000050000≤V<10000050000甲类物品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20.025.030.035.0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民用建筑18.020.025.030.0耐二级12.015.020.025.0其它火三级15.020.025.030.0建筑等四级20.025.030.035.0级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4.3.2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3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²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 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容积小于等于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 藿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 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的液氧储罐与其使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查氧。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 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的液氧储罐与其使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

f.3.5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

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1000 <2500<30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0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 的距离不限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 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4. 6L、IⅡ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7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 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 于0. 6m的围墙。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 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 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注:二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第、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 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9 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 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民用建筑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防火墙3.003.003.00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承重墙3.002.502.000.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非承重外墙燃烧体1.001.000.50楼梯间的墙墙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住宅单元之间的墙2.002.001.500.50住宅分户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墙1.001.000.500.2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房间隔墙0.750.500.500.2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柱3.002.502.000.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梁2.001.501.000.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楼板燃烧体1.501.000.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燃烧体燃烧体1.50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疏散楼梯燃烧体1.501.000.50不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燃烧体0.250.250.15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28

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5.1.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 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主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 体: 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 活动场所;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巩内设直自动火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取大元许建巩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 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散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二个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 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 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10000m: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1.13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2000m2; 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 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该室外开散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 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 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 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 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 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 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 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 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 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 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 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 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 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 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 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 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A

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 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 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 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 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 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²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 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 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 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 等场所内。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 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的房间。 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 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 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的房间。 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表 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 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 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 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 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 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 2.0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 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注:1散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 2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3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 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 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 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散地带。 5.3.16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 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 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普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副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3.18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 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方

5.4.1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 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4.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 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 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 页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 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 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 玉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 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火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 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 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 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火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 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 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 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 有关规定。

GB/T 14164-2013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用热轧宽钢带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

5.4.5经营、存放和使用甲、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 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 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 行建筑防火设计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GB/T 2423.50-2012 环境试验 试验方法 试验Cy 恒定湿热 主要用于元件的加速试验注: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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