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T 393-202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质量控制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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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3T 393-202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质量控制技术标准.pdf

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

2.0.9总平面布局Generallayou

整个建筑基地的总体布局,表示新建建(构)筑物的位置、朝向以及周围环 境(原有建(构)筑物、交通道路、绿化、地形等)基本情况。具体指建筑物与 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关系,包括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等。

2.0.10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HG/T 5059-2016 海上石油平台用防腐涂料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0.11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 出口。

2.0.12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散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 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4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 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5爆炸危险区域Hazardous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 沟、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对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为3个区域, 即0区、1区、2区;对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3个区域,即20区、21区 和22区

2.0.16防烟系统Smokeprotectionsysten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 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 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 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0.18自然排烟Natural smokeexhaust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 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机械排烟是利用排烟机把着火房间中所产生的烟气和热量通过排烟口排至 室外,同时在着火区形成负压,防止烟气向其他区域蔓延。 2.0.20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 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0.21应急照明配电箱Switchboard forfire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0.22防护等级(IP代码)Degreeofprotection(IPcode) 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 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2.0.2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fuellingstation 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料,包括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 天然气、氢气和液氢的场所,是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 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的统称。 2.0.24区域供热供冷能源站district heating and cooling energy station 为一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群集中制取热水、冷水或蒸汽等冷媒和热媒实现用 户制冷或制热要求的能源站, 2.0.25分布式供电能源站distributedpowersupplyenergy station 指功率不大(几十千瓦到几十兆瓦)、小型模块化、分布于负荷附近的清 法环保发由设施一经汶一高效一可告的发由形式

2.0.25分布式供电能源站distributedpowersupplyenergystation

指功率不大(几十千瓦到几十兆瓦)、小型模块化、分布于负荷附近的清 洁环保发电设施,经济、高效、可靠的发电形式。

3.1.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标准、 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3.1.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交底 并应有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等技术文件和相关技 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对更改的相关内容重新 申请审查。 3.1.3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消防工程承担监理责任。未实行 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相关规定赋予的监理职责。 3.1.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消防工程质量管 理体系组织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运用到工程监理工作中。 3.1.5工程项目的消防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资质。实施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总承包单位应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消防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指导。 3.1.6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包括消防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消防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应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编制包含消防内容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应由监理单 位总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1.7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 的技术方案,必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3.1.9工程项目的消防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 相关要求。 2各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和记录。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保留影像资料。 5对涉及工程项目消防的重要安全项目,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调试和实 体检验。

3.1.10工程项目的消防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更改文件等技术文件应合规、齐 全。 2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齐全,规格、型 号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1.11消防设施、设备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完整性检查,并应进行系统调试。 2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现场条 件、相互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符合调试条件。 3设计文件、系统或设备组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备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调试检验设备齐全,调试仪器、仪表应校验合格。 4调试负责人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 应分工明确。 3.1.12工程项目消防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消防设计的做法,应在现场采用 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首件样板),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施工。

1经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更改文件等技术文件应合规、齐 全。 2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齐全,规格、型 号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1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完整性检查,并应进行系统调试。 2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现场条 件、相互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符合调试条件。 3设计文件、系统或设备组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备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调试检验设备齐全,调试仪器、仪表应校验合格。 4调试负责人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 应分工明确

3.1.12工程项目消防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消防设计的做法,应在现场采用 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首件样板),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施工。

3.2施工质量验收划分

3.2.1工程项目消防施工质量按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消防子单位工程宜划分为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分部工程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可按使用 性能、功能单一的原则进行划分。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需要,按 工程量、楼层、施工段、施工作业队伍等进行划分。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详见本标 准附录A。

3.2.3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其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工程项目消防

3.2.3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其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工程

3.3.1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3.2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现行国家、 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汇总记录, 3.3.3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提供合格质量 证明文件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 列资料: 1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 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 2尚末制定相关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按有 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的鉴定证书、型式检验报告。 3其他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应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查验是否具备型 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3.4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检查,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 地、产品实物等应与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2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其表面应有CCC认证标识。 3关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的 相关要求。 4产品包装应完好,无受雨淋或破坏环现象:无包装的产品表面涂层应完整 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配件的零件附件应齐全。 5设备组件外露接口应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折 涂层应完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应无损伤,设备的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 6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应完整,铭牌标志应清断、安装牢固、方向正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3.5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 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应扩大一倍抽样,其检验结果中仍有不合格时,该 批次判定为不合格。 3.3.6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来 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 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 前的检验批容量重现验收,且该材料、设备和消防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3.7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进场批次进 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 材料、设备和产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3.4.1检验批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 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3.4.2分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3.4.3分部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 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 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参加。 调试单位和检测单位(如有)应参加各专业分部工程的验收。 3.4.4分包工程中消防相关内容完工后,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相关要求对所承包 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 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消防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 整,并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 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工程竣

收。消防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消防设计质量检查,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1)。 2完成消防施工质量监理检查,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监理单位消防工程质量 验收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2)。 3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检查,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3)。 4完成消防施工竣工自检,并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4)。 5完成消防质量内部自查,并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自查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5)。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消防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实施消防工 程质量监管,在消防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检查,并出具《消防工程监 督情况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6)。 3.4.6收到消防工程峻工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消防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关申请消防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获得 比准后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进行消防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4.7工程项目消防施工质量峻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消防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对于特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 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消防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消防设计质量检查,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1)。 2完成消防施工质量监理检查,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监理单位消防工程质量 验收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2)。 3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检查,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3)。 4完成消防施工竣工自检,并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4)。 5完成消防质量内部自查,并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自查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5)。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消防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实施消防工 程质量监管,在消防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检查,并出具《消防工程监 督情况表》(参考样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0.6)。 3.4.6收到消防工程峻工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消防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关申请消防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获得 比准后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进行消防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4.7工程项目消防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消防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对于特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 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1本章适于用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的质量控制。 4.1.2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与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的一致性。 2核查成品构件、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 验报告等。 3核查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等文件

4.2.1核查建(构)筑物的建筑总高度、实际使用性质、生产或存储的火灾危险 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停车(车位)数量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 防技术标准要求。

4.2.2建筑分类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

1核查使用性质、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生产或存储的火灾危险性、停车 (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等与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2核查实体建筑使用性质、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生产或存储的火灾危险 性、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等对照检查或测量验收记录等

4.3.1核查建筑构件的实体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是否与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耐 火等级相对应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核查构件燃烧性能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消防相关技术标准。 2核查实体建筑构件最小截面尺寸、厚度、最小保护层厚度等耐火极限相关 指标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消防相关技术标准。

3核查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相关检查、检测、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验收等记录,

5.1.1本章适用于建(构)筑物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及出入口等总平面布局质量控制。

5.1.2总平面布局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实体布局与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现状地形图、放线单、定位红线图、工测量成果、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2核查总平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峻工图及测量记录、消防车 道相关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记录等。 3核查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通行试验记录等

5.1.3检查总平面竣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 原有建构筑物的位置、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 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室 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的布置等。 2核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竣工图会签栏签章,竣 工图会签栏样式详见本标准附录C。

5.2建(构)筑物位置及防火间距

5.2.1核查民用建(构)筑物之间及与其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位置是否与 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2.2核查厂房之间、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位置是否与设计文 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2.3核查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其他建筑 物的防火间距、位置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2.4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本标准附录D的表

5.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3.1核查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3.2核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 5.3.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规范》CJJ37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 5.3.4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层、路基、路面、地下管道、暗沟、 地下结构等应按国家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沥青路 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要 求组织施工、验收。 5.3.5消防车道、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竣工验收时应有重型消防车 通行试验记录及影像资料,通行试验记录表详见本标准附录E。如确有困难,通 行试验用重型消防车可以用符合设计要求长度、宽度、转弯半径、总重参数其他 载重车辆替代。

6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

6.1.1本章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 控制。

6.1.2平面布置、防火分区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6.1.3防火分隔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烧性能、耐火极限、构造做法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 求。 2核查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及住宅建筑相邻户开口之间的距离是否与 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核查防火封堵部位、类型、缝隙或开口大小及防火封堵材料、背衬材料 支撑固定件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 GB/T51410等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核查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 告、复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等记录。 4核查各类防火分隔构件的强度、厚度或最小断面尺寸、材料燃烧性能等检 验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记录。 5核查防火门窗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进场检验、隐蔽工程 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记录。 6核查防火卷帘的出厂合格证等有效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进 场检验、调试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记录。 7核查防火水幕等其他分隔设施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进场 检验、调试、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记录。

6.2.1核查厂房和仓库的建筑层数、各防火分区及各类使用功能房间的平面位置、 范围、楼层、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防火分隔是否与设计文件 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2.2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主要核查以下场所的设置是否 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内部铁路线设置。 2员工宿舍设置,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3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 4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丙类液体中间储罐设置。 5厂房内变、配电站设置等。

6.3.1核查民用建筑的建筑层数、各防火分区及各类使用功能房间的平面位置、 范围、楼层、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防火分隔、防火门(窗) 等级、安全出口数量及位置、蔬散楼梯数量及位置、避难间(层)等是否与设计 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2民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主要核查以下场所的设置是否与 没计文件一致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2商业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剧场、电影院、礼堂、教学楼 食堂、菜市场等。 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密室逃脱等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4有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间距、商铺的面积、回廊或挑檐、各层楼 板的开口面积、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步行距离等,

5除来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外,建筑内的防火墙设 置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设 计要求且不应小于4.0m。 6.3.4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 简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6.3.5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高度应不小于1.2m或设置的防 火挑檐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上、下层开口之间如 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 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 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 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 建筑外墙的要求。 6.3.6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 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风管的防火保 护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3.7嵌入墙体内的箱体背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 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4.1防火门窗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容包

6.4防火门窗、防火卷帘

1核查防火门窗及其配件的型号、规格、等级、耐火性能及安装是否与设计 文件一致并满足《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等相 关消防技术国家标准要求。 2核查进场防火门窗产品外观、标志及进场检验记录、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 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3核查永久性标牌设置,标牌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制

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编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 4核查防火门位置、门框与墙体连接、门扇开启方向、常闭防火门的闭门器 及双扇或多扇防火门顺序器、常开防火门的自动关闭门扇装置、电动控制装置、 防火插销、钢制防火门框内水泥砂浆充填、扇与门框搭接尺寸、门扇与门框活动 间隙、门扇启闭状况、扇开启力、密封件等施工质量及相关检验批、分部分项工 程和隐蔽工程等检查验收记录。 5核查防火窗窗框与墙体连接、有密封要求防火窗的密封件、钢质防火窗框 内水泥砂浆充填、活动式防火窗窗扇启闭装置及温控释放装置施工质量及相关检 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等检查验收记录。

6.4.2防火卷帘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容包

1核查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卷门机、控制器等 产品的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施工安装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 术标准要求。 2核查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产品外观、标志及进场检验记录、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3核查永久性标牌设置,标牌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 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执行标 准等。 4核查防火卷帘帘板(面)、导轨、座板、门帽、传动装置、卷门机、防护 罩(箱体)、温控释放装置、防火封堵、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及用于保护防火卷帘 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及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等检查验收记 录。 5核查防火卷帘通电功能、备用电源、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动 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和自重下降功能调试,卷门机手动操作装置、自动限位 装置、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手动速放)调试,帘运行功能调 试及相关调试记录。

1核查活动式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耐火性 能、安装位置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核查活动式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 件、检验报告等。 3核查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 的缝隙及搭接宽度等施工验收记录。 4核查活动式挡烟垂壁装置及联动调试。 6.5.2固定挡烟垂壁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固定挡烟垂壁采用的材料、设置的位置和高度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并 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5.2固定挡烟垂壁质量控制检查主要内

1核查固定挡烟垂壁采用 致升 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1.1本章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承重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柱、梁、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主体结构防火质量控制。 7.1.2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7.1.2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厚度、保护层厚度、燃烧性能等与设计文件(含 更改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核查原材料燃烧性能检查记录或复检报告、预制构件及防火保护材料的产 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检验及相关见证取样记录等文件。 3核查构件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现场测量复核记录、构件保护层材料燃烧性 能及厚度实体检测报告。 4核查构件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验收记录。

7.2建筑主体结构防火

7.2.2竖向构件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钢筋混凝土墙厚度、钢筋混凝土柱最小截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 2砌块墙、砖墙及其他材料墙体的厚度、砖柱最小截面尺寸。 3预应力竖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保护层厚度及其它措施等。 4局部木柱等竖向木制构件最小尺寸及防火保护措施。

7.2.2竖向构件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钢筋混疑土圆扎空心楼板、现浇整体式梁板、屋面板及其他材科楼板、屋 面板最小厚度及保护层最小厚度。 2预应力梁、板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最小厚度、保护层厚度及其它措施等 3局部木梁(板)等水平向木制构件最小尺寸及防火保护措施。 7.2.4钢结构构件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7.2.4钢结构构件质量控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2钢梁(板)的防火隔热涂料种类及最小厚度。 3防火保护材料的质量与设计的一致性、产品合格证、国家权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4预应力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或等于 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材料隔热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 5防火涂料黏结强度、防火板抗折强度、混凝土、砂浆、砌块抗压强度的抽 检记录。 6其它检查内容需满足《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相关规定

8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

8.1.1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应在基层质 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 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 同时施工的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8.1.2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 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1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及缝隙填充质量。 2屋面板、建筑外墙、防火隔离带、楼板洞口及缝隙的防火封堵。 3变形缝、伸缩缝防火处理。 8.1.3建筑幕墙深化设计不应降低消防技术要求,施工时幕墙的防火构造、构件 的耐火极限和材料的燃烧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1.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工程防火施工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 记录: 1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工程设计图纸、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设计要求、设计更改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2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 报告。 3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4施工记录。 5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 检验报告。 7 其他

8.2.1建筑屋面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 查应合格。 8.2.2应对建筑屋面保温材料、构件的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见证取样检验 建筑屋面材料的燃烧性能最低等级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8.2.3易熔采光板的安装位置、面积和产品性能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8.2.4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屋面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 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10mm。 8.2.5以下部位的构造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建筑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面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采用防火隔离带的防 火构造。 2建筑屋面与防火墙交界处屋面的防火构造。 3建筑屋面与防火墙交界处两侧的窗、洞口、玻璃采光顶、易熔采光带的设 置位置。

8.2.1建筑屋面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 查应合格。

8.3.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 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致性核查应合格。 8.3.2应对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的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见 证取样检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保温装饰一体化材料的燃烧性能最低等级应 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B1级外墙外保温材料还应进行氧指数见证取样检验 8.3.3建筑外墙保温工程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应核查预制构 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型式检验报告中燃烧性能等级。 8.3.4现场喷涂或浇筑的保温材料,应按施工相同的厚度及制作工艺现场制作检 测样品,并送检测试其燃烧性能。 建奢外博菜用内保温玄然时保温材料燃栈性能壁级辉全设计更金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级时,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厚度不 应小于10mm 8.3.6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 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保温材料两 则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其他部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为Bl级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8.3.7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的规定,并应 制作样板墙,其采用的材料和工艺应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 8.3.8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建筑外墙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燃烧性能等级应 为A级。防火隔离带宜采用工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 接,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建筑外墙保温一致。 8.3.9防火隔离带的设置位置和构造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 进行全面积粘贴。 8.3.10保温工程保温材料和防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 8.3.11施工产生的穿墙套管、孔洞穿过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护 8.3.12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 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 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 防火保护措施。

8.4.1建筑外墙装饰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 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致性核查应合格。 8.4.2应对建筑外墙装饰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的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见 证取样检验,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8.4.3建筑外墙装修与外保温一体化设计施工时,应符合本标准8.3节相关规定 和设计要求。

.5.1幕墙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其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应合格, 3.5.2应对建筑幕墙有机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见证取样送检。 3.5.3由防火玻璃、防火密封胶构成的防火玻璃裙墙或防火玻璃墙,应按照墙体 勾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测试,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3.5.4幕墙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5.5防火玻璃裙墙、防火墙水平或内转角两侧的防火玻璃墙,其设置位置和构 造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8.5.6幕墙的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5.7幕墙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有机保温材料应与基层墙体可 靠连接,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3.5.8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防火封 者材料封堵,封堵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 等背衬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 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2幕墙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 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 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承托板应采用钢质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承托板与幕墙 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 .5.9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应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 3.5.10消防排烟用的幕墙窗、百叶,其设置位置、开启角度、有效开启面积应符 合设计要求。 8.5.11消防灭火救援窗的设置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灭火救援 窗应设置明显标识。

8.5.12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其保温材料应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8.5.13建筑消防登高里面采用应急击碎玻璃时,其做法及对应在建筑物直通室外 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防护挑檐,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9.1.1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改变原建筑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且不得影响消防 设施的使用功能。 2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完毕后,建筑疏散通道净宽要求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 的规定。 3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不同装修材料分 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 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装修材料。 4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材料不应受污 染。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 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5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基层材料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6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标识、疏散指示标识。消火栓门四周的装 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采用发光字体。 7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不宜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 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9.1.2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调试,应在内部 装修及与其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 9.1.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 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1幕墙工程与楼层之间的防火封堵。 2吊顶木龙骨的防火处理。 3窗帘盒木基层的防火处理及构造。 4墙面木基层的防火处理及构造。

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2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 检验报告。 3装修过程的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 抽样检验报告。 7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8其他。

9.2.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 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证 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应合格。 9.2.2应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使用的下列材料的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 1B1、B2级的纺织织物、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以及其他材料、B1级 木质材料和表9.2.2中所列施工过程中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和防火涂料

2.2施工过程中抽样检验

9.2.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应核查预 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型式检验报告中燃烧性能等级,

9.2.4纺织织物和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阻燃剂必须完全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 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9.2.5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9.2.6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且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 12%。 9.2.7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 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9.2.8未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9.2.9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 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 用量不应少于500g/m。 9.2.10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 30min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 m。涂刷应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次, 9.2.11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3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含Bi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 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9.2.12复合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饰面层内的芯材不得暴露, 9.2.13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 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 东能无健胜州关声车士 EEASMEN

9.2.11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

1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3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 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9.2.12复合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饰面层内的芯材不得暴露 9.2.13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 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 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 于500g/m,且至少涂刷2次。 9.2.14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 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9.2.15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 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 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9.2.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9.2.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 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 级的装修材料上。 3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级以下(含B级)材料 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 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安装在B级以下(含B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 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5灯具直接安装在B级以下(含B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 施。 6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级以下(含B级)的材料

SJ/T 11520.8.8-2015 同轴通信电缆 第8-8部分:75-141 型聚四氟乙烯(PTFE)绝缘半柔电缆详细规范10.1.1本章适用于建筑物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走道、蔬散楼梯间 和室外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的质量控制。 10.1.2安全疏散质量控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安全出口、疏蔬散门、疏蔬散走道、避难走道、蔬散楼梯间和室外疏散楼 梯、避难层(间)是否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产品的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检查验收记录等。

10.2安全出口、疏散门

10.2.1安全出口、疏散1质量控制应包括:安全出口、疏散1的设置位置、数量、 争宽度以及安全疏散距离等。 10.2.2安全出口设置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核查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布置、数量、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 准要求。 2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核查防护挑檐的挑出宽度与设计文件 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0.2.3当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核查 内容应包括: 1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每层建筑面积及最多同一时间作业人数。 2仓库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及作业人数。 3公共建筑的类型、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面积、人数。 4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疏散楼梯 的设置、户门的防火等级。

10.2.4疏散门的设置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核查疏散门布置、数量、门的类型、门的防火等级、开启方向、每个房间

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 2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 有效宽度。 3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厂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 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 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10.2.5当每个房间仅设置1个疏散门时,应核查建筑类型、房间所在位置、房间 面积、疏散门净宽度、经常停留人数、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10.2.6核查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 10.2.7核查安全疏散距离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0.2.8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核查其门槛、踏步设置与设 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0.3疏散走道、避难走道

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0.3.4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核查室外疏散通道是否直接通向宽敬地带,核 查其净宽度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DB34T 1932-2013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划分与评定10.4疏散楼梯间和室外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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