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35-2014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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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35-2014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pdf

4.3.2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土地总面积、利用类型、分布、面 积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4.3.2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土地总面积、利用类型、

4.4水士流失与水土保持

4.4.1水土流失资料应包括规划区不同时期及最新的

4.4.1水土流失资料应包括规划区不同时期及最新的水土 普查资料,具体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危 侵蚀沟道的数量等GB/T 37079-2018 设备可靠性 可靠性评估方法,以及相关图件,

4.4.1水土流失资料应包括规划区不同时期及最新的水土流失 普查资料,具体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危害、 侵蚀沟道的数量等,以及相关图件。 4.4.2影响水土流失其他主要因素的相关资料应包括水蚀地区 的降雨侵蚀力、主要土壤可蚀性、地形因子、生物因子、耕作因 子等;风蚀地区年起沙风速的天数及分布,地面粗糙度、植被盖 度和地下水位变化等。

的降雨侵蚀力、主要土壤可蚀性、地形因子、生物因子、耕 子等;风蚀地区年起沙风速的天数及分布,地面粗糙度、植 度和地下水位变化等。

4.5.1其他资料应包括规划区涉及的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要水源地分布、规划、管理办法等。

5.1.1现状评价应包括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土地适宜性

工流天滑工 用水水源地面源污染评价、生态状况评价、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 管理评价等。修编规划还应进行现行规划实施回顾评价。 5.1.2现状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原则。 5.1.3需求分析应在现状评价和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的基础上 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农牧业发展规 划等,以维护和提高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为目的,从促进农村 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保护生态安全与改善人居环境、利于江河 治理和防洪安全、涵养水源和维护饮水安全,以及提升社会服务 能力等角度进行分析。 5.1.4国家、流域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 划进行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省级、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和省级区划进行评价和需求分析。 5.1.5专项规划可根据规划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评价与

划进行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省级、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和省级区划进行评价和需求分析。 5.1.5专项规划可根据规划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评价与

5.1.5专项规划可根据规划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评价 需求分析。

5.2.1土地利用现状评价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 现状,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方式存在的问 题。县级水土保持规划还需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5.2.2水土流失消长评价应根据不同时期水土流失分布,结合 土地利用情况,对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变化及其原因进行分析, 总结水土流失演变趋势和特点。

5.2.1土地利用现状评价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中王地利用结构

5.2.3水土保持现状评价应分析水土流失治理度、治

存率、水土保持效益,并结合水土保持区划,评价水土保持主导 基础功能变化情况及特点。

5.2.4水资源丰缺程度评价应根据水资源相关规划,评价

源丰缺程度以及地表径流调控情况,对农村生产和生活用水、生 态用水的影响,

5.2.5饮用水水源地面源污染评价应根据水质监测资

流失分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相关规划,评价水土流失对面源 污染的影响

5.2.6生态状况评价应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

5.2.8现行规划实施回顾评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现

5.3.1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戈

5.3.1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规划以及有关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缺少中长期发 展规划时,可根据规划区历史情况,结合近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进行合理估测

2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符合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 分析不同区域土地资源利用和变化趋势,结合水土流失分布,从

适应土地利用规划、维护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分析提出水 土流失综合防治方向和布局要求。 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或相关文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自标和要求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间 题,从抢救和保护土地资源出发,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合理配置的 要求。 3根据国家和地方粮食生产方面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区的人口及增长率、粮食生产情况、畜牧业发展等,分析提 出水土保持需要采取的坡耕地改造及配套工程、淤地坝建设和保 护性农业耕作措施等的任务和布局要求 4分析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与水土保持的关系, 以及水土保持在农民收人和振兴当地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满 足发展农村经济,建设新农村以及农民增收对水土保持需求的水 土保持布局和措施配置要求。 5.3.3生态安全建设与改善人居环境对水土保持需求分析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水土保持主导功能,以及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分析其功能和定位对于水土保持的需 求,明确不同区域生态安全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从维护水土 保持主导功能与重要生态功能需求出发,提出需要采取的林草植 被保护与建设等任务和措施布局要求。 2分析具有人居环境维护功能区域的水土流失分布情况 围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从改善和维护人居环境要求出发,侧重 水系、滨河、滨湖、城市周边的小流域或集水区,提出水土保持 建设需求。

5.3.4江河治理与防洪安全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符合下列

1根据规划区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和分布与危害,结合山 洪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从涵养水源、削减洪峰、拦蓄径流 泥沙等方面,分析控制河道和水库泥沙淤积对于水土保持的需

求,提出水土保持需要采取的沟道治理、坡面径流拦蓄等的任务 和布局要求。 2与相关规划协调,定性分析滑坡、泥石流、崩岗灾害治 理及防洪安全建设对水土保持发展的需求,提出水土保持任务与 布局要求。

5.3.5水源保护与饮用水安全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符合下

1在分析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三级区情况的基础上,结合 流域综合规划或区域水资源规划,分析有关江河源头区及水源地 保护对水土保持需求,提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和要求。 2在分析水质维护功能的三级区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饮用 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结合水资源丰缺程度和面源污染评价结 果,提出水土保持需要采取的水源涵养林草建设、湿地保护、河 湖库岸及侵蚀沟岸植物保护带等的任务和布局要

5.3.6:社会公众服务能力提升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根据

社会公众服务需求,结合水土保持现状与管理评价,提出水 持监测、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需求,

5.3.7 在5.3. 2~5. 3.6 条分析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水

5.3.7在5.3.2~5.3.6条分析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水

6.1.1综合规划应遵照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水土流失现 状评价、需求分析,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 6.1.2专项规划应按照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结合投入可能 拟定规划目标、任务,并确定建设规模。

6.2.1综合规划目标应分不同规划水平年拟定,并根据规划工 作要求与规划期内的实际需求分析确定,近期以定量为主,远期 以定性为主。专项规划目标应与规划任务相协调。 6.2.2综合规划应分析规划区特点,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 出发确定规划任务,主要包括防治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与人居环 境,促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和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以及发展农 业生产,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面

方面。 6.2.3专项规划任务可根据需求、结合规划工作要求,从下列 方面分析确定: 1 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减少人河人库(湖) 泥沙。 2 蓄水保土,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粮食增产。 3 涵养水源,控制面源污染,维护饮水安全。 4 防治滑坡、崩塌、泥石流,减轻山地灾害。 5 防治风蚀,减轻风沙灾害。 6 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其他可能的特定任务。

6.2.3专项规划任务可根据需求、结合规划工作要求,从下列

6.3.1综合规划的规模主要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

合治理面积和预防保护面积。应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结合现状 评价和需求分析、资金投入分析等,按照规划水平年分近、远期 拟定。

积(含综合治理面积和预防保护面积),或特定工程的改造面积 或建设数量,应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资金投入分析,结合现状 评价和需求分析拟定

7.1.1综合规划的总体布局应包括区域布局和重点布局

7.1.1综合规划的总体布局应包括区域布局和重点布局两部分。 应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结合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在水 土保持区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基础上,进行规划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 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整体部署

7.1.2专项规划总体 布局应根据规划自标、 任务和规模,结合 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 遵循整体部署,按照水土保持区划以及各 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 理区,进行规划区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 源的专项部署

7.1.3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可根据水土保持区划或县域

7.2.2专项规划应根据综合规划的区域布局,以维护和提高规 划区水土保持主导功能为基本准则,结合专项规划任务和要求, 分区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技术途径

7.2.2专项规划应根据综合规划的区域布局,以维护禾

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析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格局 和范围。结合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提出水土流失防治途径和

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轻重缓 急,提出重点布局方案。

8.1.1预防规划应在明确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塌、滑坡危 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基础上,确定规划区内预防范围、保护对 象、项目布局或重点工程布局、措施体系及配置等内容。 8.1.2综合规划中的预防规划应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大预防、小治理”的原则,主要针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以及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为水源 涵养、生态维护、水质维护、防风固沙等区域,提出预防措施和 项目布局。 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可直接提出预防措施和重点工程布局。

8.1.3县级以上综合规划应根据区域地貌,以及自然条件 土流失易发程度,分析确定本辖区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 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8.1.4专项规划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总体布局和预防规划

8.1.4专项规划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总体布局和预防 中项目布局的要求,针对特定区域存在的水土流失主要问题 合区域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提出预防措施与重点工程布

8.2.1不同级别的水土保持规划,预防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国家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大 型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大江大河的两岸以及天型湖泊和水库周 边,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国 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以水源涵养、生态维护、水质维护等为水土 保持主导基础功能的区域,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 的地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其他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

感区域等需要预防的区域,上述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的容 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2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包 括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中型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大江大 河一级支流的两岸以及中型湖泊和水库周边,七大江河一级支流 源头、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 发区以及公布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划定的水土流失严 重、生态脆弱的地区以及规划区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的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3县级水土保持规划预防范围应包括国家、流域和省级规 划所涉及的预防范围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 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县城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小型侵 蚀沟的沟坡和沟岸,主要河流的两岸以及小型湖泊和水库周边; 不属于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县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县 的,预防范围应包括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规划区内山 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8.2.2在确定的预防范围内,根据规划规模选择保护对象,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林、 郁闭度高的人工林以及覆盖度高的草原、草地 2植被或地形受人为破坏后,难以恢复和治理的地带。 3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 的植物保护带。 4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的植物、沙壳、结皮 地衣。 5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成果等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8.2.3综合规划的预防规划应针对不同预防范围和保护对象 明确管理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条件和指标,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 势与水土保持需求分析,提出预防项目或重点工程及其布局。 8.2.4预防项目或重点工程选择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保障水源安全、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性。 16

8.2.2在确定的预防范围内,根据规划规模选择保护对象,

明确管理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条件和指标,并根据经济社会发 势与水土保持需求分析,提出预防项目或重点工程及其布局。

保障水源安全、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性。

2生态、社会效益明显,有一定示范效应。 3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有条件实施。 8.2.5近期预防项目或重点工程应根据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迫切 需要实施的预防项目。

8.3.2预防措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3.3预防措施配置应根据水土保持区划,按不同类别的预防 范围,各选择1~2条典型流域或片区进行分析。典型流域或片 区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在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水文气象、水土流失类型和特 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配置应与其代表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 途径和技术体系协调一致,并符合8.3.2条的要求。

8.3.4根据典型分析结果,确定相应的措施比配,推算措施 数量。

8.3.4根据典型分析结果,确定相应的措施比配,推算措施

9.1.1治理规划应根据规划总体布局,在水土流失重点治 的基础上,确定规划区内治理范围、对象、项目布局或重点 布局、措施体系及配置等内容。

.1.I治理规划应根据规划总体布局,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的基础上,确定规划区内治理范围、对象、项目布局或重点工程 布局、措施体系及配置等内容。 9.1.2综合规划中的治理规划应突出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原 则,主要针对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 及主导基础功能为土壤保持、拦沙减沙、蓄水保水、防灾减灾、 防风固沙等区域,提出治理措施和项目布局。 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可直接提出治理措施和重点工程布局。 9.1.3专项规划应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针对特定区域存在的 水主生商尚顾维合反微业危

则,主要针对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及主导基础功能为土壤保持、拦沙减沙、蓄水保水、防灾减 防风固沙等区域,提出治理措施和项目布局。 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可直接提出治理措施和重点工程布局

水土流失主要问题,结合区域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提出重点 工程布局与治理措施

9.2治理范围、对象及项目布局

9.2.1在水力侵蚀为主的区域,治理范围宜保持流域或自然单 元的完整性,适当兼顾行政区。在风力侵蚀区域,治理范围宜保 持行政区的完整性。

9.2.2不同级别的水土保持规划,治理范围的确定应符合

1国家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全 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为土壤保持、拦沙 减沙、蓄水保水、防灾减灾、防风固沙等的区域,上述以外的水 土流失严重的老、少、边、穷等区域,水土流失程度高、危害大 的其他区域。 2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在上述治理范围基础上,还应 包括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3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在国家、流域和省级规划确定 的治理范围,并参照1款的条件,选择治理范围并落实到小流 域。不属于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县与治理县的,还应包 括县级重点治理区。

9.2.3在确定的治理范围内,根据规划规模要求,选择治理

1国家、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坡耕地、“四荒 地、水蚀坡林(园)地,规模较大的重力侵蚀坡面、崩岗、侵蚀 沟道、山洪沟道,沙化土地、风蚀区和风蚀水蚀交错区的退化草 (灌草)地等,石漠化、砂砾化等侵蚀劣地。 2县级及以下水土保持规划除上述对象外还应包括侵蚀沟 沟坡,规模较小的重力侵蚀坡面、崩岗、侵蚀沟道、山洪沟道 支毛沟等其他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级,规快权 支毛沟等其他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9.2.4综合规划的治理规划应在确定治理范围、对象的基础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水土保持需求分析,按照区域和重点布 局,提出治理项目或重点工程及其布局。 9.2.5工程项目及布局应有利于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粮 食安全、饮水安全和防洪安全;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应根据轻重 經的原耐综合合析确宝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水土保持需求分析,按照区域和重 局,提出治理项目或重点工程及其布局。 9.2.5工程项目及布局应有利于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

食安全、饮水安全和防洪安全;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应根据轻重 缓急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

9.3.1综合治理规划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体系应在水土保 持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水土流失情 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制定。专项规划的治理措施体系应 在必要的水土保持分区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和任务拟定。 9.3.2治理措施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耕作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梯田,沟头防护、谷坊、淤地坝、拦砂坝、塘坝 治沟骨干工程,坡面水系工程及小型蓄排引水工程,土地平整、 引水拉沙造地,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拦挡工程等; 林草措施包括营造水土保持林、建设经果林,水蚀坡林地整治、

9.3.1综合治理规划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体系应在水 持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水土流先 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制定。专项规划的治理措施体美 在必要的水土保持分区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和任务拟定

工程措施包括梯田,沟头防护、谷坊、淤地坝、拦砂坝、塘 治沟骨干工程,坡面水系工程及小型蓄排引水工程,土地平 引水拉沙造地,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拦挡工程 林草措施包括营造水土保持林、建设经果林,水蚀坡林地整

网格林带建设、灌溉草地建设、人工草场建设、复合农林业建 设、高效水土保持植物利用与开发等;耕作措施包括沟垒、坑 田、圳田种植(也称掏钵种植)、水平防冲沟,免耕、等高耕作、 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1东北黑土区以保护黑土资源和保障粮食安全为主,以防 治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为重点,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梯田、等 高耕作、垒向区田、地植物带、谷坊、沟头防护、塘坝、水土 保持林和经果林建设等。 2北方土石山区以保育土壤和保护耕地资源为主,以水源 地水土流失治理、 黄泛区风蚀治理以及局部区域山洪灾害防治为 重点,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梯田、雨水集蓄利用、护地堤、拦沙 坝、滚水坝、谷坊、水土保持林和经果林建设、 以及黄泛区土地 平整、翻淤压沙 网格林带建设、农业耕作措施等。 3西北黄土高原区以蓄水保土、拦沙减沙为主,以沟道治 理和坡耕地改造为重点,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梯田、淤地坝、谷坊 及沟头防护工程、 雨水集蓄利用、引洪漫地、引水拉沙造地、水 土保持林和经果林建设等。 4北方风沙区以保护绿洲、重要基础设施和防止草场退化 为主,以水蚀风蚀交错区以及绿洲农区周边的防风固沙为重点, 主要治理措施包括轮封轮牧、人工沙障、网格林带建设、引水拉 沙造地、雨水集蓄利用,以及以灌溉草地建设、经济林果为主的 植被恢复与建设措施。 5南方红壤区以保持土壤、防治崩岗危害为主,以坡耕地 水蚀坡林(园)地、崩岗和侵蚀劣地治理为重点,主要治理措施 包括梯田及坡面水系工程、谷坊、拦沙坝、截流沟、护岸、水土 保持林和经果林建设等。 6西南紫色土区以保持土壤、防治山地灾害为主,以坡耕 地综合治理为重点,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梯田及坡面水系工程、护 地堤、塘坝、水土保持林和经果林建设、复合农林业建设等。

7西南岩溶区以保护耕地和土壤资源为主,以坡耕地综合 治理为重点,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梯田及坡面水系工程、岩溶表层 泉和地表水利用工程(塘坝、蓄水池)、岩溶落水洞治理工程、 水土保持林和经果林建设等。 8青藏高原区以生态维护、防灾减灾为主,以河谷农业区 及周边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主要治理措施包括梯田、人工草场 建设、径流排导、谷坊、拦沙坝等。

3.4治理措施配置应符合下列

1根据治理对象及其水土流失特点,进行措施配置。所选 择的措施应能够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并具有显著的生态、经济、 社会效益。 2不同区域水土保持措施配置应根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突 出维护和提高其区域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 9.3.5治理措施配置应按分区和治理对象,各选择1~2条典型 小流域或片区进行分析。典型小流域或片区选择原则应参照 8.3.3条执行,并应符合9.3.4条规定 9.3.6治理规划的典型配置模式,应以典型小流域综合治理规 划与措施配置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 调整情况,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土地适宜性分析评价。 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土地适宜性分析评价和水土流失分 布以及代表区域的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确定措施体系。 3以小班(地块)为单元进行措施配置与设计应参照GB/ T15772和SL449的规定执行。 037相据曲型小流城分析结里、确定相应的措施比配,推算

9.3.7根据典型小流域分析结果,确定相应的措施比配, 措施数量。

基础上,根据特定的项目和任务,参照综合规划中的监测规划, 并按SL277及相关规定编制。

1按照水土保持区划进行布局,监测站点具有一定代表性 司时考虑区内不同水土流失类型的监测。 2结合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 产建设项目及其分布情况和重点工程项目区等监测需要进行 布局。 3结合相关行业、科研院所的监测站点、水文站等。 4省级水土保持规划监测站网总体布局除满足上述原则外 还应根据区域特点按照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等监测需要进行布局。县级水土保持 规划可不进行监测站网总体布局。 5不同级别水土保持规划监测站网总体布局还应按照监测 站点类型分类布局。 10.2.3监测站点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先进性、经济性、实用性 原则,按照SL342的规定执行。

10.3.1监测项目应包括水土流失定期调查项自,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特定区域、不同水土流失类型 区、重点工程项目区和生产建设项目区等动态监测项目,监测项 目布局应符合10.1.3条的规定。 10.3.2重点监测项目应根据水土保持发展趋势和监测工作现 状,结合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 及监测的迫切性进行确定。

10.3.3近期监测项目应优先安排重点监测项目。

近期监测项目应优先安排重点!

10.4.1不同监测项目监测内容和方法应根据监测任务和目的合 理确定。

10.4.2水土流失定期调查项目监测内容和方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包括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和措 施等影响土壤侵蚀的各项因子。 2监测方法采用统计、抽样调查、遥感解译、空间分析、 模型判断等。 10.4.3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监测内容和 方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包括区域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状况、生态 环境状况、各类措施及其效益情况等,还应根据重点预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的预防与治理对象和区域特征,增加相应的监测内容。 2监测主要采用遥感监测与野外调查复核相结合的方法 并进行必要的地面观测和抽样调查。 10.4.4特定区域监测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状况、 河流水沙变化、小流域水质、生物多样性等;监测方法应以遥感 监测和定位观测为主,辅以调查统计 10.4.5监测站点的监测内容和方法应按SL277的规定执行, 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动态监测需要。 10.4.6重点工程项目区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后项目区 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结构、水土流失状况及其防治效果、群众 生产生活条件等;监测应采用定位观测、典型调查和遥感调查相 结合的方法。 10.4.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建设区水 土流失影响因子,扰动面积、弃土弃渣量、弃渣场和料场变化等 情况,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效果及水土流失危害等,并应按 SL277和GB50433的规定执行;监测方法应采用遥感监测、实 地调查和定位观测相结合

1监测内容包括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 施等影响土壤侵蚀的各项因子。 2监测方法采用统计、抽样调查、遥感解译、空间分 模型判断等

11.1.1综合监管规划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科技支撑及 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建设等。

2监督管理 11.2.1监督管理规划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在明确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产生水土流失其他区域的基础 上,按照生产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水土保持综合治 理及其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违 法行为查处和纠纷调处以及行政许可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 分别提出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11.2.2监督管理的内容应根据监督管理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 结合规划目标合理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生产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应满足预防规划提 出的预防目标和控制条件及指标;生产建设项目还应该满足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和验收的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和 监测成果质量评价、考核的需要。 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其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应满足 评价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3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应满足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 土保持公告,支撑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需要。 4违法行为查处、纠纷调处、行政许可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等的监督管理应满足考核各级监督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 需要。

11.2.3监督管理措施应根据监督管理内容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国家、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流域与区域管理 的需要,提出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划分建议及要求;根据水土 呆持统一管理的需要,提出协商议事、联合决策、合作框架的跨 部门管理机制的建议;提出公众参与、信息共享、科普教育、应 急响应等综合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议:提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和完善建议;提出监督管理机构体系、执法规范化、队伍培 训和成果管理等要求;提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配套法规、规范 生文件及制度建设的建议。 2县级水土保持规划主要提出监督管理组织和机构体系、 执法规范化、队伍培训和成果管理、不同监督管理对象的监督管 理等要求。 3各级行政部门水土保持规划还应明确有关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报 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有关要求。

11.4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建设

11.4.1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建设规划主要包括科研设施建设、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法律法 规建设

11.4.2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水土保持科技和管理的需要,提出科研基地、重点 实验室等建设内容。 2根据监督管理任务和形势需要,提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机构体系、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内容和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 建议。 3根据有关监测技术标准,提出不同类型监测站点的标准 化建设内容。 4根据水土保持信息管理需要,提出信息管理体系、信息 管理平台和综合监管信息化应用系统等建设内容。 5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提出需要制定或修 订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11.4.3提出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建设的重点项目。

12.1.1应说明实施进度安排的原则,提出近、远期规划水平年 实施进度安排的意见。 12.1.2按轻重缓急原则,对近、远期规划实施安排进行排 序,在分析可能投人情况下,合理确定近期预防、治理等的 规模和分布。 12.2 近期重点项目安排 12.2.1综合规划近期重点项目应优先安排前述章节确定的重点 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以及所需投人与同期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下列地区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2)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江河中上游地 区、重要水源区。 3)“老、少、边穷”地区 4)投入少、见效快、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地区。 5)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需要优先安排的其他地区。 2应在分析可能投入情况下GB/T 25385-2019 风力发电机组 运行及维护要求,合理确定近期水平年规划实 施的重点项目规模。 3概括提出近期水平年规划实施重点预防和治理项目区域 范围和分布,简要说明其他重点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 4按轻重缓急对近期水平年规划实施重点项目进行排序。

持近期工作需要的迫切性,提出近期重点建设内容安排

12.3投资匡(估)算

12.3.1综合规划宜按综合指标法进行投资匡算。 12.3.2专项规划应通过不同地区典型小流域或工程调查,测算 单项措施投资指标,进行投资国算;利用外资工程的内外资投资 估算应在全内资估算的基础上,结合利用外资要求及形式进行编 制;对于设计深度接近项目建议书的专项规划,根据水土保持工 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按工程量进行投资估算。 12.3.3专项规划必要时可对资金筹措做出安排。

12.3.3:专项规划必要时可对资金筹措做出安排。

13.0.1实施效果分析应包括调水保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果 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分析方法应遵循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原则

JJF 1560-2016 多分量力传感器校准规范1从防沙减沙、水土保持功能的改善与提升等方面进行调 水保土效益分析。 2从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进行经济效果分析。 3从提高水土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农村产业结构、防灾减 灾能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进行社会效果分析。 4从林草植被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进行生态效果 分析。 5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能力提升分析

益分析应按GB/T15774的规定执行,国民经济评价应按S 的规定执行。

14.0.1实施保障措施应包括法律法规保障、政策保障、组织管 理保障、投入保障、科技保障等内容。 14.0.2实施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水土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保障措施。 2从政策和制度制定、落实等方面提出政策保障措施。 3从组织协调机构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水土保持工 作报告制度落实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组织管理保障措施。 4从稳定投资渠道、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水土保持补偿 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投资保障措施。 5从科研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 等方面,提出科技保障措施。 14.0.3实施保障措施应根据经济社会及水利发展改革对水土保 持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流域、区域、部门综合管理权限制定。 14.0.4应重点提出规划实施的机制、体制、制度、政策等关键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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