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最全案例(180个筹划案例,192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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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最全案例(180个筹划案例,192P).pdf

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

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为了节约有限的资源,鼓励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 列优惠政策,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及加工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就能获得较好的经济 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第78号) 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文件中明确了 免征增值税的对象必须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所谓单位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事业 单位和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针对这一政策,新办废旧物资经营者的注册 类型可注册为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公司或企业;已经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扩大经营规 模或联合经营、独立核算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注册类型,从而达到免税的条件。在笔者所在的地区,有一从 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2002年联合了其他两个个体工商户,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继 续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获免增值税10多万元。 财税[2001」第78号文件还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加工企 业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 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以着出,废旧物资加工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 物资不享受免税优惠,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此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 司作为自已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厦门代理记账就 找财老板

另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定要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

资经营单位一定要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

QCJD 0003S-2015 楚雄市嘉迪美食品厂 方便冲调食品不要忽视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

最近,笔者的朋友老李准备和别人共同出资创建一家服务型企业,他们听说设立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 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于是,老李要笔者帮忙从税收的角度进行分析,以选择合适的企业注册 类型。那么,这两种企业的税收待遇有什么区别呢?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所得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要就 分红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举例分析: 某公司2003年度的会计利润额为60万元,以前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假定公司无任何纳税调整事项, 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3名股东。那么,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33%: 19.8(万元),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60一19.8)×20%=8.04(万元)。可见,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缴纳了27.84万元的所得税,总体税负率为46.4%。股东人均税后净收入额为(60一19.8一8.04) 一3=10.72(万元)。 如果上述条件不变,假定是一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为简化分析,假定计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与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标准一致。则合伙人人均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为20方元,适用35%的税 率,则人均纳税6.325万元,税负率为31.63%,人均税后净收入额为13.675万元。与公司股东相比, 税负率低了14.77个百分点,人均税后净收入额多出了2.955万元。 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比股东承担了更低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了投资者 的实际获利。因此,设立合伙企业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划算。 以上结论是否绝对呢?我们知道,公司股东的总体税负是由企业所得税负担和个人所得税负担共同组 成的。如果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股东的总体税收负担就会降低,税后净收入额就会相应地增加。假 定该公司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33%×50%=9.9(万元),50.1万元 全部分给股东,按20%税率计算,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2万元,人均税后净收入额为13.36万元, 总体税负率为33.2%。假定该公司免征所得税,则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人均税后净收入额为16 万元,税负率为20%。 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该税种的减免不会对合伙人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收入额产生任何影响。 那么,在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时,股东承担的税负率比合伙人高了1:57个百分点,人均税后净收入额少 了0.315万元。这些差异与减征前相比已经大为缩小,合伙企业给投资者带来的节税利益已不再明显。当 该公司免征所得税时,与合伙人相比,股东承担的税负率反而低了11.63个百分点,人均税后净收入额多 出了2.325万元。此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更清楚表明观点,以上分析均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对投资者税收负担的影响。在 实际操作中,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分了三档税率,合伙者个人所得税分了五级累进税率。 所以,其数额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上述推断。 假如上述公司免征所得税时的会计利润额为12.75万元。那么,投资者人均获得的税前所得额为4.25 万元;如果是合伙企业,每位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25×30%一0.425=0.85(万元)。此时,合 伙人承担的税负率(20%)以及获得的人均税后净收入额(3.4万元)都与股东相同。因此,在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按投资者人均税前投资所得是否超过了4.25万元作为设立不同企业的标准: 当该数额超过了4.25方元时,合伙人承担的税负率就会大于20%,应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当该数额低 于4.25万元时,合伙人承担的税负率就会小于20%,应该组建合伙企业。 经过解释,老李然大悟,原来成立哪类企业主要取决于其能够享受什么程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那 么,哪种新办企业才有资格享受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爆001号)规定, 我国对符合某些条件(如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安置待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新办企业,都给予了相应 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相 当部分的减免优惠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间题的通知》(财税2002爆208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据此筹划。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他们吸纳一定比例的下岗人员,以减少税收支出。至于设立合伙企业还 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结合企业的出资人数、预计利润额等因素,参照以上思路进行定夺。需要注意的是, 税法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一般都有期限规定, 因而要充分考虑优惠期的长短。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打包出售:变资产转让为资本转让

时,因为职工工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所得额2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还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每月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元。因工资超过计税工资 标准,公司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元。而且,50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00元。公司和个人合 计的税收负担每月为4350元(不含房产税)。大家从中不难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 和个人多负担了税款;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企业有税收筹划意识, 每月只为员工发放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住房租金,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 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 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 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转让证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 润,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 方法之一。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 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 题。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 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 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 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 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 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转让定价避税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如:33%、15%或者33%、27%、18%;2、两个企业必须属于同一个利 益集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一家愿打,一家愿挨,根本无懈可击。因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 商品的价格标准。对于这种有停于市场价格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 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变化关系的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 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 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效果。对于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讲,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 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和个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 析研究,导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形成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 司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销售货物的转让定价筹划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 间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将收入转移到 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

的避税金额的多少,而且必须,甚至主要考虑其它竞争优势。当经营者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的利润比所承担 的市场风险要小时,纳税人就会放弃税收筹划。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地区、行业间、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遏上差异,利润转移,转 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比较大。归纳起来,运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的方法是:①当甲企业所得税税 率高时,采用低价出贷,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额;②当乙企业所得税率较高时, 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额。

企业重组不可忽视契税筹划

新操作方案比原操作方案节税360万元。 企业重组时契税的筹划 某化学涂料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审、乙、丙、丁四个股东各出资25%组成。 公司现有固定资产1.5亿元,其中各种设备(主要是建筑涂料和家具涂料两大系列产品生产线各五条)价值 7000万元、土地和房屋价值8000万元。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由于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公司股东大 会决定对公司进行分立重组。具体方案是: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计算各个 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价值及分立的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甲和丁退出原化学涂料公司,从原公司现有资产 中分出一部分土地、房屋和五条家具涂料生产线及附属装置另行组建一家新涂料公司。新公司成立所需的 一切税费由四个股东共同负担,在原化学涂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分配时扣除。 根据评估报告反映,分立出来的新涂料公司承受的土地和房屋价值4500万元,所以,新涂料公司成立 后应缴契税135万元,分摊给四个股东平均每人负担33.75万元。 其实,这家新涂料公司所缴的契税进行筹划是可以免缴的。财税[2003]184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 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 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另外,该文还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 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所以,当受聘参与该公司资产评估和设立验资小组的注册税务师梁先生了 解到这个公司的重组方案后,马上提出了一个新的建议。 梁先生建议上述化学涂料公司将该公司分立重组的方案分解为两步进行: 第一步,甲和丁不退出原化学涂料公司,而是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按在原公司中相同的股权比 例从原公司现有资产中分出一部分土地、房屋和五条家具涂料生产线及附属装置共同另行组建一家新涂料 公司。这样,两家公司的投资主体完全相同。按规定,新涂料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 契税。 第二步,分立后的两家涂料公司的四个股东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丁退出原化学涂料公司,将 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乙、丙退出新涂料公司,将股权分别转让给甲、丁。按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转让后原化学 涂料公司由乙、丙组成,新涂料公司由甲、丁组成,完全符合分立前原化学涂料公司股东大会分立重组的 目标,并与原方案结果一致。但整个过程均不用缴契税。所以,按梁先生的建议,该化学涂料公司四个股 东共可节税135万元。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

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 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 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 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 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日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二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 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 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 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 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 账处理。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峻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 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峻工 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一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间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遏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 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十10%)÷(1一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 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 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不垫付资金, 司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 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与委托*实行全额结 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 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据此 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可是,笔者在得知这一消息时,已是2001年12月中旬。现在还可以进行筹划吗?回答是肯定的。 [操作*法]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 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 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 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华兴公司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一一华兴大厦 2050000000 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失公允,函需修改和完善。 [特别提示]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 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其理由如下: 第一,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的规定不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 **(如对外投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单位以不动产投资 入股,其实质是以不动产的所有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享 有权益或承担责任。投资后,被投资*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即享有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 双利。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着,投资后,投资*账面的不动产即“消失”,而由被投资*按照“接受投资的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单位以不动产对外 投资是有偿(获得股权,可以享有被投资*利润分配)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在不动产转让时按照评估价 计征营业税。 第二,与捐赠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和以不动产对外捐赠,都是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后者征收 营业税,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 第三,与房产投资征收契税的规定不符。 契税法[财农税字(1991)38号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卖,由产 权承受*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以房产作价投资应视同房屋*卖征收契税,却不视同房屋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同一性质的房产交易作出不同的税收规定,不符合情理。 第四,与房产投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在投资环节“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却不“视同销售”征 收营业税,同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两者自相矛盾。 第五,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操作上难以到位。 首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除金融部门转让股票(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股权转让均不征 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征收营业税,没有相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其次,企业享有的股权由于共同承担风险,可能会由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而逐渐减少,甚至得不到被投 资*的清算分配。股权转让价格高于、等于、低于房产投资时的评估价或者为零的情况均会存在,在股权 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会导致税收流失;再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如果长期持有股权不转 让,将导致营业税无法征收。 在该政策尚未调整之前,纳税人可运用这一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L1996」113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 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 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美合资贝艺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1994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 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4年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1999年底期满。19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600万元,其中 出口销售收入为449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 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则1999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另外,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五星彩显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深圳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 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其申出日销售收入7400*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4%。企业19 99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按照15%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企业按规

企业经营环节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从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企业的创设阶段,企业的经营阶段以及企业的产权重组阶段。 在这三大阶段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阶段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了 企业发展的成败。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做好企业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减轻税负。 赢得竞争优势也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由于不同的企业具体经营环节各异,涉税行为繁杂,很难有一套对 于任何企业都适用的纳税筹划*案,只能是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个案研究,具体间题具体分析。但是,不同 的筹划*法之间蕴含的筹划原理却是一样的,即抓好“三个结合点”: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相结合,税收政 策与筹划*法相结合,筹划*法与会计处理相结合。本文正是本着这“三个结合点”的原则,通过对企业 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典型筹划案例的分析,以便使广大涉税人员深化纳税筹划观念,拓宽筹划思路,以起到 种抛砖引玉的作用。 1、利用合同实现混合销售向兼营销售的转变 案例1:某地腾达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公司在上海承揽了一笔业务,为某住宅小区生产安装铝合金门窗

这笔业务合同价600万元,其中包括铝合金材料价格380*元,安装费用220万元。 分析:很显然,这是一笔混合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区分主营业务纳税。而且按照最新的规 定,几种特殊行业,其中包括铝合金加工企业,应对其收入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220 万的安装费用由于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税负将高达17%,这种高税负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因此必须进 行筹划。目前,企业能普遍想到的筹划*法就从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企业的是通过业务重 组,改变经营结构,实现混合销售行为向兼营行为的转变,即:对企业经营结构重组,单独设立销售、安 装两个企业,这样,企业的安装业务就可以由单独设立的安装公司来进行,从而使这部分收入额只交纳3% 的营业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这种筹划*法也有其缺点,主要就是结构重组的初始投入较大, 筹划成本较高。而且,企业分设出的企业由于地域限制等原因,易被税务局认定为关联企业,失去筹划的 意义。因此,通过结构重组*法转变经营**筹划*法的采用必须慎之又慎。 这里,笔者介绍一种利用合同实现混合销售向兼营销售转变的筹划*法。具体操作*法就是:该铝合 金企业在上海本地寻找另外一家铝合金门窗企业,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额370万元,并且通过协商, 使住宅小区工程业务的客户同意把这家上海企业作为该项安装业务的材料供应商,以375*元的价格供货; 同时,再与住宅小区单独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合同价220万元,经过这番操作,虽然腾达公司销售额减少 了10万元,但是实现了销售**的转变,可以节省税收支出220×(17%一3%)=30.8万元,成功地达到了 降低税负的目的。在这一筹划操作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与中间企业合同的签订,应低于原销 售价,这样使得中间企业有利可图,才会达成协议;二是中间企业的选择,应选择外地的企业,这样可以 有效避免被认定为关联企业的可能性。可以看出,这是属于一种避税的操作*法,虽是非违法的,但也是 不合法的,因此就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在操作上应镇密考虑,掌握好关键点的操作。 2.企业原材料采*的筹划*法 (1)挂靠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案例2:华星木制品厂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营高档家具,其家具生产的主要原料是木制板材,由于 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决定减少生产的中间环节,改*进板材为直接*进原木, 然后自已加工。经过考察,企业最终决定从东北林场直接*入原木。但是,由于林场经营者销售木材时几 乎都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都未取得,而只有一般收据。这样企业*进原木时,其进项税 额就无法抵扣。这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 分析: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决定直接*进原木的生产决策是正确的。但是,当由于*进时无法取 得专用发票而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时,企业的税负就会显著增加。这样,虽控制了企业的内部成本,但 是外部成本却又会增加,最终企业的成本很难得以减少,甚至增加。对此,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应 该放弃这种经营策略呢?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 规模纳税人**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释》的规定,原木属于这一范围之中。因此,利用对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挂靠,企业只要在*进原木时, 能够使自己获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以*进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了。明确了筹划*向后,华星木制品厂通过 与林场的协商沟通,达成协议:该与东北林场某企业签订长期收*协议,同时该林场企业去当地办理纳 税登记,取得普通发票。这样,华星木制品厂就获得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而林场企 业也扩大了销售额,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形象。 (2)通过改变*进**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案例3:山东A地二个食品加工厂主要生产山楂片,为生产山楂片该食品厂从距其不远的盛产山楂的另

一地B*进山楂半成品。但是,由于当地对企业销售额也采用定额征收,这样该食品加工就无法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食品加工厂应如何应对呢? 分析:与案例2相似,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联想到上述的税收优 惠规定,只要企业能以收*农产品的**收*到生产山楂片所需原料,就可以按10%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所要做的就是通过筹划改变*进材料的性质,使其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很显然,山楂属于农产 品的范围,企业如果是*进山楂,那就可以按其**金额的10%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于是,企业改变了*进 **,选择从B地的农民手中以较低价格直接收*山楂,然后再将山楂送到加工单位以委托加工的**加 工成生产山楂片所需的半成品。这样,企业既实现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没有影响正常的生产,通过改变 原料的*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了节税的目的,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通过利用农产品采*的税收优惠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操作时,企业从农业生 产者手中*进的农产品的价格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如果不是的话, 企业的*进额则无法抵扣,也就意味着筹划的失败。因此,这一点是我们在筹划时务必注意的。另外,值 得说明的是,目前企业往往只是注重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忽略了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零 部件等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企业对于这些物品的**也充分重视起来,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 同样可以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达到节税目的。 3.挂靠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企业业务性质 案例4:某通讯器材销售单位主营手机和导呼机业务,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由于增值税17%的税率,且近年来手机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很低,因此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因此很想 通过筹划,看是否能适当地减轻税负。于是,该企业负责人找到了纳税筹划专家,后经专家指导,企业成 功地实现了节税的目的。专家是如何为该企业实现节税的呢? 分析: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通讯器材销售企业在销售通讯器材的同时,提供相关的通讯服务, 则其销售业务和服务可一并按“邮电通信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企业的税负就可以大大的减轻。在 了解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要做的就是通过一定的措施的努力达到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即 实现“挂靠”。专家的操作*案是:促使该通讯器材销售单位与当地移动通信公司和一家导呼台签订合作协 议,在向顾客销售手机和导呼机的时候,同时提供入网服务。这样,企业就顺利地实现了优惠政策的“挂 靠”,从而可以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税收的优惠政策很多,但要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必须 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且缺一不可。然而,企业原本业务恰好能适用优惠政策的毕竞是少数,很多 企业由于条件不符或是不完全符合而无法享受。如果我们只是被动地去接受这些政策,那纳税筹划也就失 去了它应有的活力。纳税筹划真正的意义在于在了解了这些政策后,灵活运用,对企业现有的情况进行对 照分析,变被动接受为主动适应,在一定的基础上通过“挂靠”享受到优惠政策,这才是纳税筹划精彩之 处,也是筹划本身应有之义。 4.企业房产租赁收入的筹划 案例5:某地一汽车交易市场以对外出租汽车展厅为主营业务。2000年该汽车交易市场展厅租金收入 500万元,缴纳营业税25万元,房产税60万元以及其他一些税费。经计算,只营业税和房产税就占到了收 入额的17%,交易市场负责人感觉税负较重,希望能够找到减轻税负的办法。 分析:目前,对于房产租赁收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普遍反映税负较重。简单测算一下可以看 出,对于一项房产租赁收入,租赁者要缴纳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契税等等,总体的税负已经远远超过17%。在税法体系保持稳定的政策背景下,我们减轻税负的出路只能是 通过筹划,合理避税。具体到这一个案例,笔者当时的操作方法是:考虑到物业管理费只需缴纳营业税, 因此依次作为筹划的突破口。首先,根据当地的一般物业管理标准,对年租金收入进行划分,租赁费200 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然后,这也是关键的一步,由于物业管理费的认定不能只是反映在帐上,还 需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而物业管理资质的认定权属于规划局负责。因此,经过与当地规划局的反复博 奔,终于使该汽年交易市场获得了物业管理的资格。这样,也就顺利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定。通过这一筹 划,作为物业管理费的300方元,只需缴纳15方元的营业税,比筹划前大大减少了税收支出。 5.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筹划 案例6:一计算机公司从意大利引进两条生产线,价格800方元。由于盲目引进先进技术而不考虑适用 性,引进后,公司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导找后准备卖给另一配件公司,该公司非常需要 该生产线。于是,经协商,两条生产线售价820万元。这是否是最佳售价呢? 分析: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属于固定资产 目录所列举的固定资产;②企业使用过,并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③售价不高于原价”同时得到满足的话 则对于销售固定资产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否则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以820万元的价 格销售固定资产是不明智的,那应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才是合适的呢?这里,向读者推荐“临界价格”的 概念。临界价格=固定资产原值又系数,系数=1一(1一适用的征收率)。如果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大于原值而 小于临界价格,那么就按原值销售;如果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大于临界价格,那么就按销售价格出售。对于 此例,经计算,其临界价格为833.3万元,由此决定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值出售才是最佳选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对于企业处理“以物抵债”的三角债问题也是很有启发的。目前,很多企业 都碰到了其他企业以资产如汽车等抵偿债务的情况,如果立即出售变现,根据规定,企业要按17%的税率缴 纳增值税,而且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很高。如果企业考虑到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 法,在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且根据最新税收法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游艇 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也按照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处理,而不再适用原来的不论售价高低都征税 的做法。

一字值万金一加工方式选择的筹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进日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 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 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 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计 入成本。 两种加工方式的税负不同,企业应如何进行选择呢? 例如,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日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该公司该选择哪种加工方 式? 进料加工

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从社会化大生产来看,多层次的社会分工和广泛的经营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和要求。因此,协 作的结局必定是各种经济组织的合并;而组织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至一定程度后,也必然导致更高一个层次 的企业分立。在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则是不容忽视的。 1.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并不是

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完结后,其法人资格即告消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 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1)企业清算的所得课税 清算所得课税,对许多人来说还很陌生。其实,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 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 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二存货变现损益十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十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二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一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一清算费 用一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一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一收取债权损失十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 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三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一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一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十 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一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一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十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一企业的注册 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二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2)企业清算中的纳税筹划 ①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 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信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 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 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②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某商业企业李经理反映他们企业的税负太重。他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较为短缺。他们公司作为 商业批发零售兼营企业,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千方百计圈地建库,尽可能多地储存商品。现在商 品极大丰富了,企业界逐步向零库存发展,他们的库房大量闲置。近年来,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 是,租赁过程的税负高达17.5%,企业负担过重,有什么办法能够节省点税款? 李经理反映的间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在我国正处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 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闲置资源重新组合在所难免。如何缩短社会资源闲置的周期,利用好这部分闲置资 源,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又能依法纳税,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 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 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不同的经营 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 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 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从属关系 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 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例1.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 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 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

股票期权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 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可以为员工带来丰厚的收入,对员工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如某家公司在2003年1月1日给某高级管理人员1万股本公司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 定的执行价格为每股1元。在约定的10年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上涨到每股50元,这名高级管理人员仍 然可以按每股1元的执行价格购进这1万股,然后再按每股50元的市价在市场上卖出,获利49万元。 如果预计经营状况良好,股票进一步升值,这名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等到更高价格再行使权利。当然,如 果企业每况愈下,股票期权也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股票期权出现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初是企业为避免薪金被高额的所得税率所蚕食而推行的一种福 利计划,但到上世纪90年代则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激励效应的企业经营方式。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偿试股 票期权的激励模式,公司为吸收稳定人才,按照有关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雇员(内部职工)发放认股权 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 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 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 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运用股票期权进行税收筹划应从购入和出售两个环节考虑: 购入 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实质上属于公司对雇员的一项 奖励。 关于折扣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同题,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明确: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 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 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 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 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 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 账处理。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峻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 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峻工 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一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问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遏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 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十10%)÷(1一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 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 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 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 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 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据此 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可是,笔者在得知这一消息时,已是2001年12月中旬。现在还可以进行筹划吗?回答是肯定的。 [操作方法]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 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 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 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华兴公司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一一华兴大厦 2050000000 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失公允,函需修改和完善。 [特别提示]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

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其理由如下: 第一,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的规定不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如对外投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单位以不动产投资 入股,其实质是以不动产的所有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可以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享 有权益或承担责任。投资后,被投资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即享有该房产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四项 权利。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着,投资后,投资方账面的不动产即“消失”,而由被投资方按照“接受投资的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单位以不动产对外 投资是有偿(获得股权,可以享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在不动产转让时按照评估价 计征营业*。 第二,与捐赠不动产征收营业*的规定不符。 国**(1993)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和以不动产对外捐赠,都是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后者征收 营业*,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 第三,与房产投资征收契*的规定不符。 契*法[财农*字(1991)38号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 权承受方缴纳契*。纳*人应当持契*完*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以房产作价投资应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却不视同房屋销售征收营业*。 对同一性质的房产交易作出不同的*收规定,不符合情理。 第四,与房产投资征收企业所得*的规定不符。 国**(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充价*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在投资环节“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却不“视同销售”征 收营业*,同是国家*务总局文件,两者自相矛盾。 第五,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在操作上难以到位。 首先,按照现行*法的规定,除金融部门转让股*(金融商品)征收营业*外,其他股权转让均不征 收营业*。对不动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征收营业*,没有相应的*目,不属于营业*的征*范围; 其次,企业享有的股权由于共同承担风险,可能会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亏损而逐渐减少,甚至得不到被投 资方的清算分配。股权转让价格高于、等于、低于房产投资时的评估价或者为零的情况均会存在,在股权 转让环节征收营业*会导致*收流失;再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如果长期持有股权不转 让,将导致营业*无法征收。 在该政策尚未调整之前,纳*人可运*这一政策进行筹划。

***链条中断处的*收筹划

经营活动的连接部存在链条的中断点。有的国家直接将小规模纳*人排除在***链条之外,有的则通过 政策设计实现小规模纳*人和一般纳*人的连接。我国对小规模纳*人采*简易征收办法。通过对工业企 业小规模纳*人适*6%的征收率和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适*4%的征收率,基本实现小规模纳*人称 般纳*人*负水平的均衡。同时由*务机关依6%或者4%的征收率*********,从而实现*** 链条的衔接。但若从整个链条角度来着,*收政策设计仍然存在问题。由于*务机关****依据的是6% 或者4%的征收率,从而使小规模纳*人以前环节已纳***无法得到抵扣,事实上造成了***的重复征 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规可知,当购货方为***一般纳*人时,购买一般纳*人的货物比买小 规模纳*人的货物抵扣的进项*额多,因而拓宽了此类纳*人节*空间。

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收筹

现在,企业分立或合并现蒙已不鲜见。企业内部的业务组合也存在分分合合的现蒙,如将不同的商品 组合在一起销售,或者将本来组合一起的业务拆分*来经营等等。这其中有什么奥妙呢? 有分有合调节企业规模 *收承担着经济杆杠的功能,针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和不同的产品征*的水平有所差别。因此,从 *收筹划的角度讲,不同的企业应采*不同的运筹方法节*。 例如,红红小百货有限公司(***一般纳*人)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225方。由于该公司的 小商品多数是从外地小商品市场购进,有的则是直接从个体户的小作坊购进,而这些货主基本上是小规模 纳*人,无法从他们那里取得可以抵扣进项*额的*******,该公司的***负担特别高,一年就 缴了2475万元,*负率11%!2002年,该公司两个股东分*经营,成立了两个独立核算的经 营门市部(小规模纳*人),适*4%的征收率,经营一年下来,两个门市部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 和130万元,实际缴纳***10万元。红红小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机构分设,*收负担率下降了7个百 分点,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又如,春林与春凤兄妹俩在同一条街上各*了一家香烟批*部,年销售额都为100万元左右。由于 他们的营业额都没有达到180万元,所以*务机关将他们按小规模纳*人管理,一年4万元的***使 他们感到不堪重负。2002年,他们接受了朋友的建议将经营部合二为一,年销售额200万元自然认 定为一般纳*人,*收负担率由4%可以下降为1.02%。 有分有合调节业务项目 企业形式上的分与合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收益,业务项目上的分与合同样也能给经营者带来好处。 现在,商场卖空调往往还负责安装。但是,经营单位同时负责安装空调,属于混合销售,经营单位应 就安装收入缴纳17%的***。如果将空调交由安装公司安装(将两项业务分*做),则安装收入只要按 5%的*率缴纳营业*,两者相差近12%! 为了促进销售,各个商场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那么,卖空调(5000元/台)赠热水器(200 元/台)怎样操作?如果在**上标明“卖一赠一”,则热水器应该视同销售缴纳34元的***,同时商 场应*扣个人所得*40元;如果在**时将空调与热水器合卖5000元,则销售单位既达到促销的目 的,又节约了*收。 先合后分动态运作 根据业务*展的需要,长*公司打算进行业务扩张再办一个新的高科技企业。注期*务师对该公司的 产品结构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建议分支机构先以非独立的形式存在。其理由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在

组建初期往往会*生较大的费*,从而导致亏损,因此,分支机构以非独立的形式存在,可以将有关费* 转移到其他企业中去。当企业进入正常运行之后,适时将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企业可以 在较好的盈利期间享受*收上的优惠。 这个思路也可以运*到资产重组活动中。黄河科技**有限公司预计2002年实现计*利润500 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2002年10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500万元并购上游原料生产企 业一一一目前正处于亏损状态的春光公司。 黄河公司购并了春光公司之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整顿,对陈旧的机器设备进行修理,对房屋进行 了装修,然后以其优质资产300万元和部分畅销的业务与一外商合资组建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这样操 作的结果,不仅消化了企业当年的利润,还为将来的*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企业所得**前扣陈的寿划 亏损弥补、技术**费加计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都是应当从企业所得*应纳*所得额中扣除的项 目。目前,*法对扣除顺序未作明确规定,兼有多项*前扣除项目的企业纳*人可以自由安排扣除项目的 顺序,选择*负最低的扣除方案。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人某一纳*年度*生亏损,准予*以后年度的应纳*所 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1999]49号文件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 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人)*生的技术**费比上年实际*长10%(含10%)以上的,经* 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费实际*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其实际*生额 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 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所得*暂行条例》规定,纳*人*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3%以内的部 分,准予扣除。 国*函[2002]890号文件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文件列 举项目)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 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2000]30号文件)、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2001」103号文件)、向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财*[2000]21号文件)、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2000] 97号文件),可以在企业所得*前全额扣除。 实例分析 林丰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工业企业。2000年度,该公司经主管*务机关核实亏损500万元;2001年 度,账面实现利润400万元,当年*生技术**费500万元(比上年*长30%,可加计扣除250万元);2002 年度,弥补亏损前的应纳*所得额为400万元。 方案一:先弥补亏损,再加计扣除技术**费 林丰公司2001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应纳*所得额为0,技术**费不得加计扣除,2000年度未弥 补的亏损为100万元(500-400);2002年度弥补2000年度亏损后的应纳*所得额为300万 元(400-100),应纳企业所得*99万元。

方案二:先加计扣除技术**费,再弥补亏损 2001年度加计扣除技术**费后的所得为150万元(400-250),弥补亏损后的应纳*所得额 为0,2000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为350万元(500一150);2002年度弥补2000年度亏损后的应纳*所得额为 50万元(400一350),应纳企业所得*16.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82.5万元(99一16.5)。这是因为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超过5年弥补 期限的除外),而技术**费加计扣除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所以纳*人在申报企业所得*时应当优先 加计扣除技术**费。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顺达公司是国有企业控股的工业生产企业,2002年度账面实现利润180 万元,当年*生技术**费300万元(比上年实际*长20%,可加计扣除1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 中列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展基金会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30万元。 方案一:先加计扣除技术**费,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 加计扣除技术**费后的所得为30万元(180-150),可在*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3 0十30)×10%=6(万元),对捐赠进行纳*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为54万元(30十30-6) 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17.82万元。 方案二: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再加计扣除技术**费 捐赠扣除限额=(180十30)×10%=21(万元),对捐赠进行纳*调整后的所得为189万 元(180十30-21)。加计扣除技术**费后的应纳*所得额为39万元(189-150),应纳 企业所得*12.87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4:95方元。这是因为捐赠先扣除,在计算其扣除限额时的基数较大,可以多 扣除捐赠额,所以纳*人在申报企业所得*时应当优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 如果纳*人在一年纳*年度内同时*生上述三项扣除,应当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再加计扣除技术 **费,最后弥补亏损。

*生在纳*义务*生之前的“事前性”,是*收筹划的特性之一。但在*收实践中笔者*现,事前筹划 是普遍的,但不是绝对的、纳*义务*生以后的*收筹划也是可能的。 一、选择*收优惠期间的筹划 案例: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8月*业。当年获得利润200方元。 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业,当 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的期限; 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法规定缴纳所得*。” 筹划:如果企业预测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将大大超过2002年,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减免*优惠 如果企业预测以后年度盈利水平不高或者可能*生亏损,就应当选择从2002年度*始享受减免*优惠。 二、成本、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筹划 案例一:某工效挂钩企业1997年度以前形成工资基金结余300万元,1998年度以后形成工资基金结余 500万元。2002年度有关部门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为1200万元,实际支出1300万元,即必须动*工资基 金结余100万元。 政策:国**[1998]86号文件规定:从1998午度起,经批准实行丁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务机

关审核,其实际*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前扣除。企业按批准时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 实际*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前扣除;超过部分*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后年度实际*放 时,任企业所得*前据实扣除。 筹划:企业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已经在*前扣除,在动*时不必进行纳*调整、企业1998 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尚未在*前列支(在形成年度应当申报调整*加应纳*所得额),在动*时, 应当申报调减动*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因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时,如果企业需要少缴企业所得 *,应当申报动*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如果企业2002年度享受减免*优惠或者需要在* 前弥补亏损、应当审报动*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 案例二:某企业2001年度支出广告费800万元,*法规定允许在*前扣除200万元;2002年度支出户 告费100万元,*法规定允许在*前扣除300万元。 政策:《企业所得**前扣除办法》规定:“纳*人每一纳*年度*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年度结转。” 筹划:该企业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万元广告费可元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 所得*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结转扣除广告费200万元,也可以不申请扣除,继续向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其筹划思路与案例一相同。 三、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筹划 案例:某企业(企业所得*适**率为33%);2002年度*生亏损50万元,从A企业(*率为24%)分 回*后投资收益80万元。从B企业(*率为15%)分回*后投资收益40万元。 政策:财*[1997]22号文件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 括股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前利润,而直接*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 筹划: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时,企业应当先将适**率较低的B企业分回的*后投资收益*于弥 补亏损,剩余部分*适**率较高的A企业分回的*后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需要说明的是,“事后筹划”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已经*生的纳*义务所适*的*收政策具有选择性造 成的,其空间相对较小,而且“事后筹划”的有关事项在事前也是应当能够预测和筹划的,所以事后筹划 并不影响*收筹划的事前性。 分公司是否独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有,***和所得*都要独立申报,如果没有,** *由**人申报(即如果**上**人是总公司,就由总公司申报),所得*要看分公司是否独 立核算,如果独立核算,由分公司申报,如果不独立核算,由总公司汇总申报。 地*申报的*金有:营业*、城建*、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印花*、房产*、土地使 **、车船使**。 方法/步骤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5)车船使**,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务局要求 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上申报,直接**当地地税局**,进入 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 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 训的。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 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 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条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案例1] 建设单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内最后中标,这 时,若施工单位丙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乙 2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20万元×5%=10000元。 筹划分析」 若工程承包公司乙与建设单位审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丙, 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 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320 —300)×3%=6000元。 筹划结果」 因此,工程承包公司乙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可少缴4000元的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看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 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 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条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案例1] 建设单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内最后中标,这 时,若施工单位丙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乙 2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20万元×5%=10000元。 筹划分析」 若工程承包公司乙与建设单位审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丙, 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 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320 300)×3%=6000元。 【筹划结果」 因此,工程承包公司乙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可少缴4000元的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

服务业5%的税率。适用税率的不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案例2] 南京峰晶实业公司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南京鲁凤建筑工程公司的组织安排 下,施工单位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最后中标,于是,南京峰晶实业公司与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 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 另外,南京峰晶实业公司还支付给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1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 同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 10万元×5%=5000元。 筹划分析] 若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筹划,让南京峰晶实业公司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万元 然后,南京鲁凤建筑工程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完工后,南京鲁凤建筑工程公司 向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价款200万元。 [筹划结果] 这样,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 (210万元一200万元)×3%=3000元。 于是,通过筹划,南京峰晶实业公司可少缴2000元的税款。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 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不是按营业收入的25%收,而是按利润(应税所得额)25%征 收。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各地各行业不同在5%至15之间

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 应纳营业税0.75万元(15万X5%);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 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 X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十2.43),节税达4.74 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 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没动,并获得 收益。 ②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 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 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 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领,缩短 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2.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 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 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纳 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 调整投资结构,国家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建设 规模是否合理,本着长线产品与短线产品有别、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有别、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和 单纯设备购置有别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设置差别税率。税率档次分为;0、5%、10%、15%、 30%等五个档次。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可以按照政策导向,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较 低的方案。这样,既实现了纳税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②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于资产使用期 内可以分期计提折旧。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档板”。 ③在投资回收期内,如果税制发生变化,也会影响前期投资收益的实现。这就是说,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从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看, 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原则,可以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是 指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其折旧额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由于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生产总 值的口径计算出来的,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是指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 期扣减,即从上述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据以课税。由于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计算出来的, 因而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是指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减,这等于只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我国先后对制酒行业的消费税进行了多次补充和完善,2001年5月11日国 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使酒业大受影响,但仔细研究,其消费税也有筹划的空间。 一、制酒行业有关消费税的税收规定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第153号)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2001]第84号)及相关的税收文件,酒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五类。外购或委 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 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 二、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筹划方法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 税。 (四)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八)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 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 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 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其他服务小规模纳税人。

外资生产型企业税收策划案例

足用好税收政策。这样,虽然主动申报入库的税收比以前增加了一百多万元,但税收查补的金额却基本没 有了,税收罚款的情况也自然不存在了,另外,从全集团公司的角度来考虑,还合理少纳了不少税款。

筹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筹划

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 用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 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 化的双重目标。筹资结构是由企业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将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利用留存收益、向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 债券、融资租赁等。其中,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利用留存收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权 益资金,通过向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负债资金。所 有这些筹资方式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但就税收负担而言,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 税收后果却彼此迥异。 一、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比较 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并不考虑企业最优资本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的效果要好。这是因 为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能够 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等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所得税税负会相对重一些 下面以负债筹资方式中的向银行借款和权益筹资中的发行股票为例,就有关税收筹划的问题加以说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措1000万元资金用于某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A、B、C 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 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33%,三种方案的息税前利润都为100万元。 A方案:全部1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 计500万股。 B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银行借款融资2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万股 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C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二者适当调整,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 股票2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债 用业务。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 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 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 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

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 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应具备以下一条或多条特点:①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③租赁期间不短于租赁资产 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专门的租赁公司也应运而生。当前,在企业理财中,租 赁已成为借以实现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 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避免因短期资金集 中支付给企业资金平稳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长期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的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 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 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税率为5%),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 适用的增值税税负(17%)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 实现利润、费用等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 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7.92万元(24万元×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 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15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 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0.75万元(15万元×5%); 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24万元),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 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年利润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乙企 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元×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 低到3.18万元(0.75十2.43),节税达4.74万元。如果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 从甲企业转移到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 划的效果就越好。即使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通过租赁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选择供货商不能只看节税额 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在采购货物时,选择不同的供货商,企业负担的税负不同。 众所周知,在货物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取得17%、6%、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时 的纳税总额是依次递增的。 由于税收成本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减少因“票”造成的损失,在采购货物时尽量不从

租赁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经济业务形式的复杂多样化,我国涌现了大批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租 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QYSQ 0001S-2013 宜良县晟泉饮料厂 果味饮料,租赁业务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活动方式。它较好地解决了大多数企业特 别是中小企业急需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文缺乏资金的困难,从而有力地支持了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 发展。 现代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业务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 筹(特殊情况下也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其应交营业税的所属税目也不同:只有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 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时应 首先考虑纳税人的所属类别,然后根据其租赁业务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一、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 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

A企业是生产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万元。由于该产品竞争激烈,再加上 税收负担较高,企业处于微利状态。该企业负责人王经理总觉得自己税缴得太多,不正常。经对企业2002 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当年销售甲产品438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万元,增 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 经过对企业的进销货物流程以及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接受发票不规范,许多

生产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万元。由于该产品竞争激烈,再加上 高,企业处于微利状态。该企业负责人王经理总觉得自己税缴得太多,不正常。经对企业2002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当年销售甲产品438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万元,增 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 全业的进销货物流程以及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接受发票不规范,许多

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受的运费发票不规范,该企业全年 发生运费38万元,但是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因而不能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 后经调查才知道,该企业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一一一槽车进行运输,该企业没有这种专用槽车。 而审产品的购买者自备这种槽车。A企业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购 货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运费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A企业不 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A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升高。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方案供企业选择: 其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 其二,运输仍由购货公司负责,但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从而降低A 企业的计税依据。 以上方案的筹划效果如何呢?假设2003年A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与2002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 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以后,A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专业运输公司的 发票。A企业可以按7%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7%=2.66(万元),从而减少近3万元的税费。 方案二:在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止好是 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减少了应税销售额38万元,可以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38 X17%),筹划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37.23一6.46)/400=7.69%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国家为鼓励建材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废料,生产建材产品,从1995年起相继出台了两个有关资源综 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 知》,它规定,对建材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有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废渣(不 包括高炉水渣)不少于30%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财税字[1996」020号《关于继续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它明确规定继续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并且免征增 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此项优惠政策规定得较为简略,实际执行中却比较 复杂,下面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河南省偃师市水泥广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生产掺兑30%以上废渣的建材产品,近三年中获得免 征增值税639万余元,取得很好效益。该厂享受这一政策的程序如下。 筹划利用建材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偃师水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现年产水泥20多万吨,主导产品为"香山牌"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 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该厂即着手筹划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3月,该厂组成技术力量进行 科技攻关。当年4月份,即进入产品试验阶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废渣掺兑量,生产出水泥6000吨, 经送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完全符合GB175一92标准。该批水泥投放市场后,用户反馈 良好。 此后,该厂继续作掺兑实验,稳定配料配方,于当年6月开始止式批量生产,7、8月份共生 产水泥41333吨,通过计量计算,实际利用废渣11774吨,掺兑废渣量体积比达到36%,其中 废渣代替黏土2204吨,煤740吨,石灰石2049吨,经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水泥产 品质量稳定,性能优越。经科学论证,该厂通过废渣利用,每年可使用煤研石50000吨,粉煤灰10

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 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额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 为股本,下同)的形式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再将获得的股息、 利息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通常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 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法定比例 提取的资金,各有不同的用途。根据以上规定,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股东权益转增资本,而税收 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应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金,而不是用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 资本。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有关税法 规定,当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 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或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多纳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各种形式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可以免税。很多的报纸、杂志以及网站都 提出“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可使股东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事实上,这一表达并不够准确,容易误 导纳税人。企业资本公积金形成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资本(或股本)溢价、 拨款转入、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等。《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此类筹划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得擅自扩大可以享受优惠的资本公积 金范围,否则,合法的筹划方案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偷税行为;二是公司对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金要单独核算。因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予免税。 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可筹划 纳税人运用股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一个前提QB/T 1472-2013 鞋用纤维板屈挠指数,那就是,如果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方 企业,股东就分回的税后利润要补缴所得税。在这一条件下,被投资方就可以结合投资方的实际情况来确 定合理的股利支付额,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现举例分析。 A公司1996年发生一笔巨额亏损,虽然后几年均有盈利,但截至2001年度,公司用自营业务利润弥补 后,累计还有100万元的亏损额。2001年~2002年,A公司从其联营方B公司分回的股利额均为60万元。 1公司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B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且不处于法定减免税期间。按照规定,如 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则该公司2001年年末反映的未弥补亏损 额应为4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不能超过5年,2001年是期限最后一年,所以,这笔尚未完 全弥补的亏损额只能用企业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A公司就2002年分回的股利额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 60(1一15%)×(33%一15%)=12.71(万元)。2001年~2002年度,A公司合计取得了净投资收益 额:60+6012.71=107.29(万元)。 如果B公司能够早做筹划,适当调剂股利支付额,就能帮助A公司减少所得税支出。B公司在其他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2001年度的股利分配额定为100万元,将2002年度支付的股利额调低为20万元。 那么,A公司2001年分回的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数额为零,故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2002年,其就分回 的税后利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0÷(1一15%)×(33%一15%)=4.24(万元)。A公司合计取得 了净投资收益额100十20一4.24=115.76(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较,B公司支付的股利总额没有 任何增加,A公司却多获得了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在改变了股利支付额后,A公司1996年 发生的亏损额得以在2001年足额弥补,避免了该笔亏损额需要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从而充分 发挥了亏损的抵税作用。而前一方案使A公司还有40万元的亏损额无法税前弥补,为此,公司多支出了企 业所得税。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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