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年6月1日起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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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年6月1日起施行).pdf

第九条审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 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止。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 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 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 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 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 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二)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 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 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 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 险。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 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 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 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 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 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 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 平公正,回避与自已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 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 清除。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 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GB/T 32203-2015 油气管道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验收规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建 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和》(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住房城乡建 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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