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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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1).pdf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ε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类液体 应视为乙类液体。

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执行。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 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 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 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JJG 860-2015 压力传感器(静态), 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 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镭 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 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

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 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 但不应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 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 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 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 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 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 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 4.2.8A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60m。 4.2.8B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 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 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 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 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2规定。

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 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工厂消防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 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 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 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 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类固 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应 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 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 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内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 积大于500m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时,不 应小于8m; 10.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 物防火间距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 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2条或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 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 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1.3.3)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内铁路线平交。 1.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可燃液体罐组、总 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²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 诸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 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

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²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 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²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 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3.4A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 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1.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 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 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 设消防车道。 4.3.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 然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²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 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²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 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3.4A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 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1.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 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 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 设消防车道。 4.3.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 然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1厂内铁路宜集申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 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 装卸区的一侧。 4.4.4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申、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申、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少25%; 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 距离不应小于20m。 4.4.6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 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 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4.1厂内铁路宜集申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 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 装卸区的一侧。 4.4.4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申、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 少25%; 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 距离不应小于20m。 4.4.6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 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 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4.9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 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 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 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4.9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 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 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 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5.1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 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 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4.5.2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 火设施。 4.5.3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 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 小于0.5m;理地敷)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 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 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 施。 4.5.6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 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 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表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5.1.1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 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5.1.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 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 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 靠近布置。 5.2.3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 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RT8) G8 581682008 (2018

中国消防线范网1150119.0

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 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2.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 液化烃储罐小于50m²、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²、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²时,可按操 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丙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表示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2.5以甲ε、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²的掺合储罐与相邻 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²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 风。 5.2.8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 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2.9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0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6m。 5.2.10A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设备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X10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5.2.11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小于20000m²时,在设 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

5.2.10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6m 5.2.10A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设备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X10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5.2.11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小于20000m²时,在设 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 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 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2.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 液化烃储罐小于50m²、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²、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²时,可按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11A: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80000m²时,应用装置内道路分隔,分隔的每一区块 面积不应大于80000m²,相邻两区块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分隔道 路应与周边道路连通形成环形道路,分隔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5.2.12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 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 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5.2.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类 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 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 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 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 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 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15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 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类设备 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2.17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 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 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8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 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 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2.19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 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2.20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 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上方,不宜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 丙类可燃液体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封闭式楼 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5.2.21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 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5.2.22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 000m²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2.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²小于或等于500m²、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 体罐大于1000m²小于或等于5000m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 应大于300m²,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²。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 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3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 司和内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内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 第6章的有关规定。 5.2.24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散棚 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 所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5.2.2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面积小于等于100m²的房间可只设1个。

5.2.22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及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2.27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 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5.2.28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5.3.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 共用一座建筑物; 3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除检修承重区外,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采用透空钢格板:该透空钢格板的面 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 积聚的措施。 5.3.2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 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 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若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泉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 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5.3.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 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乙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 施; 4.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 内类工艺设备; 5.液化烃泵不超过2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 夜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 乙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 施; 4.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 内类工艺设备; 5.液化烃泵不超过2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 5.2.1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

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ε、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 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的内浮 顶储罐、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除甲.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 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 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5.4.2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并的并盖与盖 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4.3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5.4.3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 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 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 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 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 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 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5.5.3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加热炉炉管: 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 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5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 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5.5.6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管道 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5.5.7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 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5.5.8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留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5.9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 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0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 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 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人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 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 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图5.5.11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

5.5.12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 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5.13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 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儿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 危害的可燃气体、情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性火炬系统,应设独 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5.5.16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团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17A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 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5.18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 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5.5.19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 荷。

DB34T 1374-2011 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5.5.20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5.22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2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23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5.6.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 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 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 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支承设备钢支架; 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钢管架: 1)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承管道的梁、 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LY/T 3149-2019 软木制品 术语,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 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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