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498-2018 核电工程现场大型生产设施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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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498-2018 核电工程现场大型生产设施管理规定.pdf

MB/T204982018

5.1.3.2砂石加工场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应满足产量和质量要求;各工序所选用的设备产能应均 衡。 5.1.3.3应根据原料石的岩性、成品骨料的粒径和数量要求选用破碎设备及加工工艺。 5.1.3.4制砂设备的性能应与制砂原料的物理性质、所需的处理能力、设备的配置要求等相适应。

NY/T 2743-2015 甘蔗白色条纹病菌检验检疫技术规程 实时荧光定量PCR法6.1.3设备选型及工艺布置

6.1.3.1应根据工程的混凝土需求量、单次供应最大量、高峰期月需求量、施工技术要求、混凝土配 合比、掺合料品种和数量等确定搅拌站机组数量和机组性能。 6.1.3.2混凝土搅拌站骨料堆场的数量和大小应能保证混凝土供应时原材料的储备量要求,堆场的布 置应便于搅拌机组的供料。 6.1.3.3混凝土搅拌站应设计多级沉淀池,宜配备固液分离装置与压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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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混凝土搅拌站应按照设计图样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 6.2.2混凝土搅拌站工艺系统设备调试宜按空载试运行调试和负载试运行调试的步骤进行。 6.2.3混凝土搅拌站应按照设计图样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应进行单盘生产量试验和单位时间 产能试验。

6.3.1混凝土搅拌站运营单位应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系统运行管理程序、系 统运行应急措施、设备日常保养和检修维护制度。 6.3.2混凝土搅拌站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授权上岗制度。 6.3.3混凝土搅拌站运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月需求计划,合理的安排每月的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计 划。

7.1.1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和功能应根据工程的设计要求和进度计划确定。 7.1.2现场试验室宜和其主要检测对象生产点布置在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土建试验室宜和搅拌站临 匠,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室宜和现场预制车间临近。 7.1.3现场试验室布置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及施工要求等因素。 .1.4现场试验室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和房间的面积,应根据试验设备的数量和尺寸、使用功能、操作 及检修空间、工程量等确定。 7.1.5.现场试验室内工作间应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布置,检测过程可能相互影响的工作间不宣紧。 .1.6现场试验室用电采用集中配电室进行控制,通往湿度大的房间(如混凝土养护室等)的线路及 订具应有防潮防爆设备,并满足相关规范的照度要求,仪表、读数盘等应另加局部照明, 7.1.7力学性能试验设备对电源和设备基础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按设备要求执行;光电直读光谱仪对 电源、清洁度、振动等有特殊要求,应按厂家推荐方案执行;射线检测室应单独布置,划定安全范围封 闭,并在四周挂辐射警示标志。 7.1.8现场试验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经预处理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统

7.2.1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家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7.2.2现场试验室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7.2.1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

7.3.1现场试验室运营单位应具备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各项试验、检测活 动。 7.3.2现场试验室运营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和能力;试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试 验员证,并在证书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7.3.3现场试验室运营单位应建立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授权上岗制度。 7.3.4现场试验室运营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计量 检定,并在计量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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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贵重件码头的运行和维护。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定期对重件码头设施和场地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强降雨、台风、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组织开展重件码头设 之后应检查码头设施损坏情况并进行维修处理。 重件码头起重机使用维护单位应按照起重机的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对起重机进行日常维护保 验;使用及维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持证上岗;起重机如果长期不使用,使用维

9.3.1临时物资仓库、危险品库和放射源库的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B15603、GB20119、NB/T20408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9.3.2临时物资仓库的墙面、窗户、大门、锁具,以及堆场防护围栏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9.3.3临时物资仓库配置的空调、除湿机、排气扇、叉车、起重机械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9.3.4临时物资仓库消防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仓库管理单位应对仓库人员进行培 训,使其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仓库配置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并应组织火灾应急救援演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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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强降雨、台风、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前仓库管理单位应组织对临时物资仓库进行检查, 之后应检查物资仓库损坏情况并进行维修处理。

10.1.1各生产车间(场)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原则,结合场地条件统筹布置,并在整个临建区外围 设置围墙;各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工艺来规划,布置时需综合考虑工程范围、工程量和施工 组织安排,并结合全厂施工总平面规划来设计,充分利用场地;宜根据需要在不同的作业区之间设置可 拆卸的临时性围墙。 10.1.2各生产车间(场)规划应优先利用设计的永久道路作为交通网的主干路和次干路。 10.1.3各生产车间(场)规划中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供水、供电、通信、排水、排洪等设施的规 划布置。 10.1.4各生产车间(场)内所需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按加工工艺来确定,需考虑设备技术性能、产 能和施工需求之间的匹配关系,实现不同施工阶段的动态调整。 10.1.5各生产车间(场)的占地面积、层高、结构形式、车间内布局、起重机械等应根据车间的加工 工艺来确定。不同车间(场)的位置应根据工序工艺要求总体规划布置,减少材料倒运。 10.1.6在不同的核电厂址还需考虑车间特殊的设计需求,如南方沿海需进行防台设计、北方地区需进 行供暖设计。 10.1.7各单体车间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结构、电气、消防、 给排水等专业。 10.1.8各生产车间(场)的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1.9模块拼装车间(场)选址应结合重件道路布置和重件码头位置进行综合考虑,合理规划位置。 10.1.10模块拼装车间(场)设计范围应包括模块组装工艺设计、模块组拼工艺的布置、地基与基础 设计、设备选型与布置、车间结构设计、辅助设施设计、消防系统设计、给排水设计、动力及配电设计、 照明设计、防雷接地设计等。 10.1.11模块拼装车间(场)应以最重模块的重量作为地基承载力设计依据,确定地基处理方式和场 地地坪、拼装基础结构形式。 10.1:12模块拼装车间(场)内道路宽度、纵横坡度、转弯半径、最小净空等相关参数应根据模块大 小、运输设备型号等因素确定。

10. 2 施工与验收

10.2.1各生产车间(场)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0.2.2各生产车间(场)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0.2.3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和保存,以便在后续使用、维修、改造或拆除时 可查阅相关资料

10.3.1车间的使用与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消防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等 消防器材每月检查,保证在有效使用范围内)、测试、维修保养,火灾应急救援等等。 10.3.2车间及其设备使用应按其设计功能进行安全操作和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使用过程中定期进 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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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强降雨、台风、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前应检查车间防护措施,之后应检查损坏情况并 进行维修处理。

[11.1 规划与设计

12.1.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宜根据核电项目施工用电阶段性需求,并结合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规划 设计,满足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 2.1.2施工供电电源点的选取应根据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电压等级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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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施工临时电源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外部电源接口,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依据电源点位置和负 荷分布情况,完成供电系统布置。 12.1.4施工供电电源宜采用110kV或220kV系统变电站,施工变电站宜靠近全厂施工负荷的中心, 施工变电站主变容量宜根据施工进度同期各施工活动用电最大负荷计算,并保留适度裕度。施工供电宜 采用组合式箱变或终端变电所,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0m。沿海地区使用的应采取防盐蚀、防台等防护 措施。 12.1.5施工临时电源宜环网布置,箱变或终端变电所的布置应根据施工总平面规划确定,布置位置不 应妨碍现场交通及建(构)筑物的施工,且应避免布置在永久工程和地下各类永久性设施位置上。 12.1.6施工总平面布置应规划必要的电力通道,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布置电缆通道。

12.2.1施工单位按照指定的电源点,进行电缆敷设、端接和试验工作,同时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和现场 规划完成施工用电布置。 12.2.2供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并应按照施工设计图样、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调试和验收。厂区内变电站下游中低压供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厂区外线及总变电 站由国家相关部门或电网部门负责验收。 12.2.3供电设施相关消防、防雷接地系统的验收应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要求。

12.3.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施工供电设施管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位进行施工现场施工变电站、中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DB13T 211-1994 实验动物微生物学与寄生虫学等级标准,并对用电单位的低压配电系统运行维护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2.3.2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立运行与维护管理机构,明确运行与维护职责及范围,编制运行维护管理 方案及应急预案。管理方案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及强降雨、台风、暴风雪、冰等恶劣天气检查、抢修 应急预案等。 12.3.3施工单位中低压供配电系统应由专业持证电气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工作内容应符合GB 50194和JGJ46规定及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相关管理要求。 12.3.4用电单位用电前完成用电方案设计并向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用电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用电 计量采用经国标统一标定电表进行计量,每月由运行维护单位抄表计量。

13.1.1.1施工供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布置,在条件允许时考虑永临结合,具体规划布置宜按GB50282 13.1.1.2施工用水水源宜优先采用江河、湖泊、水库水源,条件不具备时也可采用市政用水系统作为 用水水源。 13.1.1.3施工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混凝土和砂浆的拌和用水水质应符合JGJ63的 规定,其他现场生产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施工用水水质不能满足施工用水水质要 求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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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给排水设施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立运行与维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职责及范围,编制管理方 案及应急预案。运行与维护管理方案应包括巡视、检查、检修制度以及台风、强暴雨、冰等恶劣天气 检查、抢修应急预案。 13.3.4施工给排水设施的检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时间宜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为确保施工 给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应设置备品备件仓库为应急抢修工作提供必要储备物资。 13.3.5施工现场给排水系统应由专业持证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 13.3.6施工单位欲接入现场给排水系统需事先完成方案设计并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接入。

14.1.1供汽(气)设施应根据核电施工用汽(气)点需求,合理设置输送管线及相应的控制装置和检 查装置。 14.1.2供汽(气)设施应根据核电施工现场的整体规划并结合供汽(气)设备适用环境选择合理地点 进行布置。 14.1.3供汽(气)设施应根据核电施工特点及工序合理布置供汽(气)管线及接汽(气)的端点。气 体库的布置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范管理要求执行。 14.1.4供汽(气)设施应按照核电施工供汽(气)的使用量及损耗量选择节能环保的造汽(气)设备 及相应配套安全装置,并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14.1.5供汽(气)设施应一次规划与设计,避免二次搬迁及安装、调试、取证等相关工作。 14.1.6供汽(气)房间应满足通风散热要求。

14.2.1供汽(气)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施工资质,并应按照施工设计图样和 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调试和验收。 14.2.2供汽(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14.3.1供汽(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等相关工作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执行。 14.3.2·供汽(气)设施运行与维护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表,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 理制度。 14.3.3供汽(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供汽(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设备GB 28884-2012 大容积气瓶用无缝钢管,不得违章操作设备。 14.3.4现场相关单位应根据核电现场管理要求向管理单位提出供汽(气)申请,并应建立供汽(气) 设备运行相关管理制度,设备运行记录应及时准确填写, 14.3.5供汽(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 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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