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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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pdf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 并与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 检验方法。

waiting pens

前停食、饮水、冲淋和宰前检验白

2. 0. 12 急率间

QSFB 0043S-2015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多维粉暑宰病、伤猪的场所。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Slaughtering rod

自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二分体(片猪肉)的场所。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 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无害化处理间

2.0. 18 非清洁区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 理的场所。

hygienic area

躺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分割 加工和包装等场所。

stunningmachine

2.0.23隧道式蒸汽烫毛

2.0.26燎毛炉(燎毛机)

两藏、旋转方向为左右旋脱毛的

balancing room

使二分躺体(片猪肉)表面温度与中心温度趋于平衡的房间

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 药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 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3.2.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 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另设,且产品与生 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3.2.3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 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 风向的下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 的要求。

3.3.2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3.3.5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生猪进厂的人口 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不小于3.00m、深(0.10~0.15)m,且能排 计消济的东树消变油

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不小于3.00m、深(0.10~0.15)m,且能 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1. 地面采用不诊小、防、须猫洗、丽族独的材不 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闻不应小于1.0%, 暑宰车间不应小于2.0%。 4.1.3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 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自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 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密闭。墙裙高度:屠宰车 间不应低于3.00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00m。 4.1.4车间内地面、预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孤 形。 4.1.5顶棚或吊顶表面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 料。除必要的防烟设施外,应尽量减少阴阳角。 4.1.6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 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 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 视窗。

4.1.8车间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人的设施。

4.1.9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

易清洁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4.1.10车间采暖或空调房间外墙维护结构保温宜满足国家对公 共建筑节能的要求。

4.2.1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 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鲁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 等。

等。 4.2.2公路卸猪站台宜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或普通站台,并应高 出路面(0.90~1.0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 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 罩棚。赶猪道宽度应大于1.50m,坡度应小于10.0%。站台 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 集污设施。

4.2.2公路卸猪站台宜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或普通站台,并应

道面1.10m。生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御猪码头。 4.2.4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 内应设地漏。

4.2.5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0~1.50倍班宰 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 赶猪道)宜按(0.60~0.80)m²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 1.50m。 2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 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00m。寒冷地区应有防 寒设施。 3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待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 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 面坡度不应小于1.5%,并坡向排水沟

风侧。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I、Ⅱ级屠宰 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0%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面 积不应小于1.50m²,Ⅲ、V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小于 3.00m。

4.2.7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 有不低于1.00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 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0%,并坡向排水沟

4.2.8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1、级屠宰 车间可按(0.5~1.0)h屠宰量计,、I级屠车间按1.0h屠宰 量计。 2待宰冲淋间至少设有2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 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4.3急辜间、无害化处理间

4.3.1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4.3.2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 墙。

4.3.2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 墙。 4.3.3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0%。 4.3.4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人 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小于2.00m、深0.10m,且能 排放消毒液。

4.3.3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0%。

4.4.1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

4.1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录 间、胸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行 表 4. 4. 1 的规定。

表4.4.1展室车间建筑面积

4.4.2冷都间、二分胸体(片猪肉)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 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冷却措施。1、Ⅱ、 川级屠室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

级屠宰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 4.4.3屠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 工、熟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手非清洁区,而体加工、心肝肺加 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 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体加工、心肝肺 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 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4.4.4屠幸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

头猪为宜,侧墙高度不应低于1.00m,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 部封闭。

4.4.6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 轨道的高度,

4.4.6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

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让血液 外溢。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8.00~10.00)m槽底 坡度不应小于5,0%,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 设血、水输送管道。

4.4.8集而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量按2.5L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池底应有2.0%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4.9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

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4.13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设天窗。 4.4.14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挡与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4.4.15屠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0m,双向 不应小于2.50m。 4.4.16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 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近车间外墙布置,并 应设有直通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06第3.3.9条的规定。

4.5.1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躺体(片猪肉)冷却间、分割 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 调设备间等。

4.5.3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

表4.5.3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清洗。 4.5.5 原料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士2)℃。 4.5.6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躺体(片猪肉)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 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冷却 间设计温度宜取(2士2)℃。 4.5.7分割剔骨间的室温:二分]体(片猪肉)冷却后进人分割剔 骨间时,室温应取(10土2)℃;胸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 取(10±2)℃。

4.5.7分割剔骨间的室温:二分嗣体(片猪肉)冷却后进入分割剔 骨间时,室温应取(10土2)℃;胸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 取(10±2)℃。

4.6.1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建筑面积,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 定。

4.6.2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应紧密联系。更衣室人口宣设缓冲间 和换鞋间。

4.6.3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分割与包装车间、急 幸间、无害化处理间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 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的流线不得相互交叉。工级屠宰车间 的副产加工生产人员的更衣室宜单独设置。

4.6.3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分割与包装车间、急

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2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通过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 接与生产操作场所相对。 3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 4.6.5更衣室与厕所、淋浴间应设有直通门相连。更衣柜(或更 衣袋)应符合卫生要求,鞋靴与工作服要分别存放。更衣室应设有 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4.6.6工Ⅱ级展案车间清洁区与分割车间的更衣室宜设一次和

二次更衣室,其间设置淋浴室。I、级分割车间宜在消毒通道 后,进人车间前设风淋间。

5.1.1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

5.1.1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 后的发展来确定。每班屠宰时间应按7h计算。 5.1.2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检验、追溯编码、冲淋、刺杀、放 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嗣体加工顺序设置。 5.1.3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迁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 后相协调,使生产均匀地进行。 5.1.4从宰杀放血到躺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 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机空

5.1.5经检验合格的二分体(片猪肉)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

5.1.6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 围环境造成污染

.1.6副产品中血、毛,皮、避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

5.1.7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 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的材 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 毒。 屠宰、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肉品卫生要求 的材料制作。

毒。 屠宰、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肉品卫 的材料制作。

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5.1.9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

2.11、Ⅱ级屠宰车间致昏前的生猪应设采耳号位置及追溯控 点。生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I、Ⅱ级屠 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Ⅲ、IV级屠宰 间可设单通道驱赶。

5.2.2使用自动电致昏法和手工电致昏法致昏时,致!

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236的规定。采用CO2致替时的操作时简,可根据产量及CO 度确定。

5.2.3采用CO2致昏,车间内致昏机位置设与致昏机相四

坑。手工电致昏应配备盐水箱,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人员漫 电击器。

5.2,41、Ⅱ级屠宰车间宜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致 CO2致昏。生猪致昏后应设有接收装置。Ⅲ、IV级屠宰车间 致昏应采用手工电致昏在致餐栏内进行。 猪在致替后应提升到放现轨道上悬挂刺杀放血或采用放 送机或平躺机械输送式刺杀放血。

5.2.5从致奢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

1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应按每分钟刺杀 头数和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宜应考虑挂空系数。挂猪间距取 0.80mo 2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0m。 3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 不少于5min。 Ⅱ、立级屠宰车间的刺杀放血可在手推轨道上进行。其放血

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和放血时间均应符合本条I、耳级屠宰车间 的规定。

5.2.7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间不 少于3min计算。

5.2.7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

5.2.8I、I级屠室车间猪屠体进人浸烫池(或预剥皮工序)前应

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山级屠宰车间宜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级 暑宰车间可设猪屠体水喷淋清洗装置。洗刷用水的水温冬季不宜 低于40℃,

5.3.1工、Ⅱ级唇宰车间猪屠体烫毛宜采用隧道式蒸汽烫

河烫池,Ⅲ、IV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运河烫池或普通浸烫池。

5.3.2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

1猪屠体浸烫应由悬挂输送机的牵引链拖动进行。 2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覆烫池除出入口外,池体上部均应 设有密封盖。 3池体使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时应装有不锈蚀的内衬。池壁 应采取保温措施。 4隧道式蒸汽烫毛机体宽度宜取(0.901.20)m,净高度宜 取(4.20~~4.35)m。池体长度依拖动链条速度和浸烫时间来确 定,运河烫池入口、出口段宜各取2.00m,入口、出口段应有导向装 置。池体宽度宜取(0.60~0.75)m:不包括密封盖的池体净高度 宜取(0.80~1.00)m。 5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浸烫池应装设温度指示装置,温度调 节范围宜取(58~63)℃。 6运河烫池人口段应设溢流管,出口段应有补充新水装置。 7 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运河浸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 水口。 5.3.3使用普通浸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血、级屠辜车间浸烫池内宜使用摇烫设备:采用摇烫设 备时,应留有大猪通道,除池体出入口外宜加密封罩。 2烫池侧壁应采取保温措施。 3使用摇烫设备的浸烫池尺寸应按实际需要确定。不使用摇 烫设备的浸烫池净宽不应小于1.50m,深度宜取(0.80~~0.90)m, 其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5.3.6接收工作台或平面输送机在远离脱毛机的一端应

升装置,其附近应设有存放滑轮和叉挡的设施或有集送滑轮和义 挡的轨道。

起始段,应布置为猪体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

1采用的加工设备为预十燥机、燎毛炉、抛光机时,轨道面距 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30m。 2猪屠体采用悬挂输送机或手推轨道输送,使用人工毛 刮毛、清洗装置时,其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 5.3.91,直级屠辜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传送猪屠体至躺体加 L区。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得超过(6~8)头,挂猪间 距宜取1.00m。血级屠宰车间宜采用瓶体加工悬挂输送机。V级 居车间为毛推勤道

5.3.10猪屠体浸烫脱毛后,可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抛光机等

或塑料条组成的干燥器具至少应有2组,其长度应满足干燥猪屠 体的需要。

5.3.12燎毛炉设置在预干燥机后,距干燥机的距离宜取2.00

燎毛炉上方应装有烟图,悬挂输送机在爆毛炉中的一段轨道应设

燎毛炉上方应装有烟图,悬挂输送机在爆毛炉中的一段轨道应 有冷却装置

燎毛炉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放置在车间内专设的燃料储

燎毛炉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放置在车间内专设的燃料储 存间中。

5.3.13抛光机设置在燎毛炉后,两机间距宜取2.00m。抛光

顶部应设有喷淋水装置,机架底部应装有不渗水材料制作的排水 沟。为防止冲洗水外溢,排水沟四周应设有挡水槛。

残毛,则应设置人工燎毛装置,并应在轨道两侧地面上留有足够地 方设置人工刮毛踏脚台。

线毛,则应设置人工燎毛装置,开应在挑道两侧地面上笛有定够地 方设置人工刮毛踏脚台。 5.3.15人工燎毛、刮毛后应设置猪屠体洗刷装置,洗刷处应安装 挡水板,下部应有不渗水材料制作的排水沟和挡水槛。 5.3.16在猪屠体脱掉挂脚链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处,应设有挂 脚链返回装置。

5.4.1猪屠体应采用落猪装置或使悬挂轨道下降的方法将其放 入剥皮台或预剥输送机上,也可设置猪屠体的接收台,再转入预剥 输送机上,

并与剥皮机速度相协调,但线速度不宜超过8.00m/min。根 皮机的生产能力,卧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不宜 16.00m,立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宜取13.00m。

5.4.3采用卧式剥皮机剥皮,应配备转挂台,转挂台应紧靠 机出躺体侧布置。转挂台宜采用不锈钢制作,其长度应与剥 和转挂台末端提升猪屠体位置相匹配。在转挂台的未端应有 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轮、叉挡的轨道

5.4.4转挂台的末端应设有提升机,将剥皮后的猪屠体提升

5.4.5立式剥皮机的预剥皮机末端应设有将猪屠体转挂到轨道

上的操作位置,其附近应有存放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 叉挡的轨道。

5.4.6立式剥皮机前后各约2.00m的悬挂猪屠体轨道应为

5.4.7I、I级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Ⅲ、IV 级屠宰车间可使用手工剥皮台。

5.4.7I、级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L

5.4.9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

5.4.91 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

暂存间。手工剥下的皮张也应及时运出。 5.4.10车间内应配备盛放头、蹄、尾的容器和运输设备,以及相 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5.5.1 体加工与兽医卫生检验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头部与体表检验后的猪屠体→雕圈一→猪屠体挑胸、剖腹→割 生殖器、摘膀胱等→取肠胃→寄生虫检验采样一→取心肝肺一→冲洗 *体初验一→合格体去头、尾→劈半一→去肾、板油、蹄→修整→ 二分躺体(片猪肉)复验一→过磅计量一→二段冷却→成品鲜销、分割 或人冷却间。

5.5.2从取肠胃开始至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躺体和内

步运行方法或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 I、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Ⅱ、IV级屠宰车 可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Ⅲ级屠宰车间采用 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5.5.3内脏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子 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装 置。

1、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I、V级屠望 间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Ⅱ级屠宰车间习 悬挂输送机时SY 6564-2011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

5.5.3内脏同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 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 置。

5.5.4同步检验输送线的长度应与取内脏、寄生虫检验、躺

距操作人员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0.80m。挂钩距踏脚台面的高 宜取 1. 40m,

5.5.6劈半工具附近应设有方便使用的82℃热水消毒设施

5.5.8I、Ⅱ级体劈半后应布置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并 应在悬挂输送线上或手推轨道上安排修整工序的操作位置。 5.5.9I、Ⅱ级屠宰车间过磅间外应设置电子轨道秤及读码装 置。山、IV级屠睾车间可使用普通轨道秤。 5.5.10体整理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物QDXWED 0014-2015 威尔德(北京)香精有限公司 营养素强化型饮料浓浆,应有专门的运 输装置运送。 5.5.11二分躺体(片猪肉)销售后返回的叉挡及运输上述副产品 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 5.5.12二分躺体(片猪肉)加工间应设有输送躺体至鲜销发货间 的轨道,还应设置输送嗣体至快速冷却间或冷却间的轨道。鲜销 发货间二分体(片猪肉)悬挂间距每米不宜超过(3~4)头,轨道 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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