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建[2014]193号_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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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建[2014]193号_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基建 投资项自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等 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省级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 费)是指由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开展本省重 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自审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 至项自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自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 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前期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坚持“多方筹集、预算管 理、专账核算、责任挂钩、滚动回收、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谁 分配、谁负责,谁安排项目、谁负责回收,考核滚动投入、权责对

等”的滚动回收机制。 第五条前期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政府 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GB/T 5489-2018 印制板制图等”的滚动回收机制。 第五条前期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政 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主管部1门是前期费资金的统一监管部门,主要 负责前期费的筹措和拨付,以及对省级主管部门前期费的安排、管 理和回收等情况的监督考核。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前期费预算的组织申报、汇总审核、 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和资金回收等工作,制定本部门前期费项自的 预算申报、拨付管理、使用监管、核销、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和完 善前期费滚动回收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安排的前期费回收责任主体, 负责本级和下级部门前期费的回收,并负责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出具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回收承诺书》。 省级主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费回 收责任书送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省级下达的前期费,统一列作省级支出,由总预算会 计账在往来科目中分账核算。州(市)财政使用省级拨付的前期费 资金时,不作预算收支处理,但应当在总预算会计账务中增加往来 核算内容,进行分账核算。 省级主管部门回收的前期费应当及时缴入省级国库

省财政主管部门分账核算各省级主管部门缴回的前期费资金。 前期费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独 建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切实加强前期费 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九条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 (二)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包括省财政 预算安排的省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资金、部门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 的部分; (三)按规定收回的前期费资金; (四)省级国库统一管理的省级项目前期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资金。 第十条申请安排前期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争取国家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省重点建设 规划项目; (二)按照项自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开 展前期工作意见的项目; (三)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制定

第儿茶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 (二)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包括省财政 预算安排的省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资金、部门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 的部分; (三)按规定收回的前期费资金; (四)省级国库统一管理的省级项目前期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资金。 第十条申请安排前期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争取国家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省重点建设 规划项目; (二)按照项自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开 展前期工作意见的项目; (三)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制定 一4

前期费回收计划,并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回收责任书。 第十一条前期费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主要用于总投资规模在 1000万元以上的争取国家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省重 点建设规划项目。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原则上控制在项 自总投资的10%以内。 第十二条前期费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 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 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 其他费用。升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 个项目省级预拨前期费的30%。

第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央投资政策导向和省委 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结合本行 业建设项目实际,以及近期和中长期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按照项目 轻重缓急YS/T 581.3-2012 氟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氟含量的测定,在年度预算编报时限内,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前 期费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将项自审报材料按项自兼属关系报 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选、分配。

第十五条省财政主管部门结合省级主管部门当年项目申报 情况,依据上年前期费回收考核结果,以及当年财力状况确定各省 级主管部门年度前期费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在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费预 算额度内,确定资金安排计划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费回收承诺书》,在核定前期费预算额度内,依据省级主管 部门的资金安排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省财政主管部门将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一)前期费计划安排内容不符合使用规定; (二)未按财政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 (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前期费; (四)前期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前期费下达后,前期费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 工作目标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因主要内容和自标调整、变更或者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做出调整、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并报省财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安排的前期费的回收管

理。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回 收承诺书》和回收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前期费自项自预算下达之日起,回收周期不得超 过三年,回收率不低于70%。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主管部门前期费的 安排、管理和回收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对没有 按时足额上缴前期费的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将按未上缴 额,扣减下一年度前期费及该部门的其他项目预算,直至缴清。对 前期费滚动回收率高的省级主管部门,给予增加前期费额度的奖 励。 第二十三条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回收率 高于70%的部分,在不改变资金性质、范围以及使用方向的前提下 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财政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可继续 滚动使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对批准建设的投资项 目,项目建设单位前期费投入应当统一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单 立应当统筹落实好项自建设资金来源,并从项自到位资金中归还省 级财政安排的周转性前期费,不得以项目资金缺口为由影响前期费 垫付资金的滚动回收。

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核实,对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费,报经省政 府批复后方可进行核销。对不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费,由省级主管 部门负责收回并缴入省级国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核销前期费: (一)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提 出不再实施项目建设的原因以及证明材料: (二)从安排前期费起,五年内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 者已完成编制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三)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研报告后,三年内暂哲不准备开工 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项目前期费的核销比例,应当控制在省级财政当 年安排省级主管部门前期费预算额度的30%以内。 第二十七条申请核销前期费的项目,其间接费用开支标准超 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期费用于出国考察、购实车辆、高档消费品和发放礼金、礼品等支 出。 第三十条对违规使用前期费,或者安排下达前期费后随意变 更、取消项目前期工作的,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作为下一年 度扣减省级主管部门前期费预算额度的依据之一,并在全省范围内 对相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资金 弄虚作假骗取前期费的,省财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拨 全额扣回项目前期费和核减下一年度省级主管部门前期费预算额 度,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 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中央有单独规定的前期费资金管理,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三条在州(市)和省直管县滚动使用的前期费,由州 (市)和省直管县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报省 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扩大内 需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云财建【2008】746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GB 5009.9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印

2014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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