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61-202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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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临时建 物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河道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5.3.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防洪安全措施及设施等相关内容。 5.3.3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的, 应编制度汛方案。 5.3.4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监测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加强 对河道、堤防、周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测,编制防洪应急预案。 5.3.5建设项目施工不应损毁堤防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设施;涉及改变堤身(护岸)结构形式或者破堤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围堰工程完工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施工期修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现有堤防防洪标准。应按照 GB50286有关要求进行复堤,复堤(岸)段应按相应规划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岸) 段平顺衔接。 5.3.6施工期不应在堤防和护堤地堆放施工物料、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 5.3.7施工期不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和排放生产、生活废弃物,不应直接和间接向河道排放未经 处理达标的生产和生活废污水。

5.4.1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应调整或优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规 模、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制定必要的防治与补救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5.4.2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水工程及其设施遭到损坏、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或需迁移的,应编制恢复原有 水工程及其设施功能的修复或迁移设计方案。 5.4.3建设项目影响水文监测或导致水文测站需迁移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 关规定执行。 5.4.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堤岸防护专题设计。 具体防护措施和范围应根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成果、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质条 件和水流特性等综合确定。 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则应先于

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应调整或优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规 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制定必要的防治与补救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水工程及其设施遭到损坏、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或需迁移的,应编制恢复原有 其设施功能的修复或迁移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影响水文监测或导致水文测站需迁移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

天规定执们 5.4.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堤岸防护专题设计。 具体防护措施和范围应根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成果、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质条 件和水流特性等综合确定。 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则应先于 主体工程建成。

GB/T 36331-2018 信息技术 回鹘式蒙古文名义字符、变形显现字符和控制字符使用规则5.5.1涉及水工程设计和施

5.1涉及水工程设计和施 的单位承担。 理范围内堤防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跨河建设项目主要为跨河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以及跨河的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管桥,其他 如渡槽及输电、通信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页水流方向轴线宜与洪水流向基本一致,两者交

6.4跨越方式与梁底高程

4.1桥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桥梁跨堤部分梁底与相应规划堤防堤顶间的净空应按所在 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无管理办法的,净空应满足如下要求: a)跨越1、2级堤防的,净空不小于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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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跨越3、4级堤防的,净空不小于5m; c)跨越5级堤防的,净空不小于4.5m。 6.4.2桥梁跨越堤防确需采取平交方式的,平交桥桥台应与堤防一体合建,建设单位应对受影响的堤 段按规划标准完成达标加固建设,并确保平交道路上下游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且梁底最低标高应不低 于河道相应设计洪水位加超高0.5m。 6.4.3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应满足河道行洪纳潮、航运、日常保洁、清淤作业、管理维护等方面 的要求。

6.5.1河道内桥墩墩头应采用流线型或圆型。 6.5.2桥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要求,跨越堤防的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桥墩承台等下 部结构边缘线距离堤身设计(规划)断面的堤脚线,迎水侧不宜小于10m,背水侧不宜小于5m。 3.5.3桥梁孔跨布置应考虑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要求,宜采用大跨度结构 跨越河道主槽 6.5.4河宽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内不宜布置桥墩。 6.5.5对于桥梁扩建工程,应进行新、旧桥的总体防洪评价。若旧桥设计符合本文件要求,可与旧桥 对孔布置进行扩建;否则,新桥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建设。 6.5.6同一桥梁左、右半幅桥墩宜对孔布置,同一河道上、下游相邻桥梁桥墩宜对孔布置

5.6.1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河床面高程以下,边滩的承台高程宜在滩面冲刷线以下。承台确需出 露主槽河床面或布置在边滩冲刷线以上的,应开展专项论证。 6.6.2出露河床的承台主轴线宜顺河道主流方向布设。 6.6.3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 他河段,可采用经验公式法确定(参见附录A)

6.7.1对于平原河道,新建桥梁与上、下游各50m范围(以桥面边线计)已建桥梁等建筑物沿程叠加 的最大垂水高度宜控制在不允许越浪堤防安全加高值的5%以内;对于山区河道,宜控制在10%以内。对 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最大垂水高度应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对于资料不全的河段, 可采用经验公式法(参见附录B)。 6.7.2在最大垂水高度满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跨越1、2级堤防桥梁的阻水比不宜超过7%;跨越3 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阻水比不宜超过8%。 6.7.3新建跨河桥梁上、下游各50m范围(以桥面边线计)内有已建桥梁的,桥梁组群的综合阻水比 不宜超过6.7.2条款所规定的百分比

7.2.1穿河建设项目轴线布置宜与河道或堤防正交。 7.2.2穿河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或水工程(堤防除外)等之间相互的管 理范围不宜重叠。 7.2.3定向钻入、出土点或隧道、顶管的始发和接收竖井及其检修竖井均不应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 内。

7.3.1穿河建设项目的理深应满足河床稳定、堤防安全和防洪要求,应在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以 下,并结合河床地质条件和穿越施工方式,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安全埋深。 7.3.2定向钻穿越管段在河道内管顶最小埋深应大于设计洪水冲刷线和规划疏浚线以下6m,堤身设计 范围内管顶至堤防建基面的竖向距离不应小于10m。对穿越1、2级堤防的穿河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 的地质类别,适当增大埋深。 7.3.3盾构、顶管法隧道上部冲刷线以下所需覆土层的最小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宜小于2倍隧道外径或河流最大冲刷线下8Ⅲ,并应满足隧道抗漂浮要求。确有技术依据时,在局部 穿越河段可适当减少。对于冲淤变化大、易出现砂土液化、挖砂取石、船舶抛锚水域的隧道,应增大埋 深。堤身设计范围内隧顶至堤防建基面的竖向距离不宜小于10m。 7.3.4沉管隧道的上覆土层和保护层厚度应满足抗浮稳定安全,沉管保护层顶面不应高于河床最大冲 刷线,且留足富余埋深。 7.3.5河道管理范围内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 7.3.6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响。 7.3.7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 他河段,可参照相关规范确定。

7.3.5河道管理范围内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 7.3.6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响。 7.3.7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 他河段,可参照相关规范确定。

在穿河建设项目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工程类型、理深、结构、管理

5.1明挖埋管水下施工和运输应减少对河床的扰动,减少水质污染,做好与堤防的连接,不应 防安全。 5.2明挖埋管、隧道开挖等若采用爆破方式,应提出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爆破施工对两岸堤防 程及其他已建工程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穿堤建设项目主要为穿过堤身或堤基的输油、输水、输电、输气等管道或管线,其他穿堤建设 取水口、排水(污)口、交通(涵)闸等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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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应选择在水流流态平顺、岸坡稳定且不影响行

8.3.1穿堤建设项目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采用整体性强、刚度大的结构; 荷载、结构布置宜对称,基底压力的偏心距应小; 结构分块、止水等对不均匀沉降的适应性应好; 过流引起的震动小; e) 进出口引水、消能结构应合理可靠; f) 边墙与两侧堤身连接的布置能满足堤身、堤基稳定和防止接触冲刷的要求。 8.3.2对穿堤建设项目所涉及堤防的恢复或加固不应低于规划标准,并适当留有余地。 8.3.3穿堤建设项目与堤防接合部周围受水流冲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避免发生脱空现象, 8.3.4穿堤建设项目与土堤接合部应在临水侧设置截水设施,背水侧设置反滤排水设施,并根据相关 标准采取适当方法进行穿堤建设项目的渗流安全复核计算和堤防稳定计算,应满足渗透稳定和不均匀沉 降要求。 8.3.5穿堤建设项目堤身回填应按GB50286有关要求执行,且不低于堤防工程设计的要求

临河建设项目主要为码头、取(排)水设施、景观及碧道工程,其他临河建设项目(如渡口等)可 参照执行。

9.2.1临河建设项目宜选在地质条件良好、水深适当、河床、岸线及水流流态较为稳定的河段, 9.2.2交通道路不应沿河布置在防洪堤临水侧。 9.2.3管道、缆线、隧道等工程及其固定附属建筑物不宜顺河堤方向敷设于堤防护堤地范围内,

9.3与堤防交叉连接要求

9.3.1临河建设项目的管线及输送带等设施宜采用跨越堤防的型式与后方陆域相接,栈桥宜采用平交 的形式与后方陆域相接;若经方案比较,确需采用穿堤方式,其结构型式和施工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堤防 的扰动,并满足本文件穿堤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 9.3.2临河建设项目不应降低堤防的强度、稳定性、抗渗性,不应降低堤顶高程,不应影响堤防管理 运用。 9.3.3 临河建筑物主体桩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码头栈桥桩墩确需布置的,不应降低堤防的 强度、稳定性和抗渗性。 9.3.4与堤防平交时,不应阻断防汛抢险道路,相交部分的堤顶高程应与堤防的规划标准一致:建设

目运行中增加的堤顶荷载不应降低堤防的稳定性;与拟建临河建筑物交叉部分的堤防及上、下游 应按堤防的规划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栈桥处的防浪墙缺口应设置临时闸门,满足防洪要求。

我宜与水流方向一致,并结合码头结构靠岸布置,

港池布置应尽量利用天然河势,港池开挖不应影响堤岸稳定。挖入式港池应对工程所在河段水 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专项论证。

9.4.3.1码头陆域的布置,不应妨碍堤防管养和阻断防汛抢险道路。 9.4.3.2码头陆域的布置应保证原堤岸的稳定,不应占用堤防和护堤地作堆场和仓库等。堤防背水侧 坡脚后方应保留不小于10m的安全通道空间。 9.4.3.3码头交通采用穿堤型式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闻门易于启闭操作的交通闸,闻闸宽应严 格控制,以满足单车道通行为宜,闸底板高程应尽量抬高。 9.4.3.4码头工程不宜利用堤顶作为进出港道路,确需利用堤顶作为进出港道路时,应对影响段堤防 进行专项论证。

9.4.4.1码头设计应结合河道地形地质条件、上下游河势、堤岸情况等选择合适的结构,占用河道过 流面积的码头宜采用高桩疏水结构。 9.4.4.2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水域,工程建设除应考虑行洪影响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工程对纳潮、 朝排和潮灌的影响,合理调整码头结构和尺寸

9. 4. 5 控制参数

9.4.5.1临河建筑物前沿线与主流夹角不宜大于5° 9.4.5.2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或规划较低的河滩平均地面高程。 9.4.5.31、2级堤防外码头阻水比不宜超过3%:3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段不宜超过4%。

9.5.1取水头部(口)设施应分析项目建设对河床及堤防、岸坡稳定的影响,并对产生的不利影响采 取补救补偿措施;取水头部(口)底高程的选取应考虑河段的生态需求。 9.5.2河道滩地段输水设施宜采用埋设管涵方案,管涵项高程应在最大冲刷线以下;采用明渠方案时, 应对渠道及相应堤段进行防护。 9.5.3取水建设项目若穿越堤防,应符合穿堤建设项目相关要求。排水设施涉及排污时,还应符合入 可排污口设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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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临河景观及碧道工程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划,尽量保持大然河势及河道自然生态。 9.6.2景观及碧道工程不应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亲水平台等临水工程外缘不宜伸入主河槽内,不应在 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9.6.3景观及碧道工程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确需进行地形整理的,不应影响堤岸稳定及河道行 洪安全,并应进行充分论证。亲水平台高程宜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0.3m以上,其他临河景 观及碧道工程宜布置在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9.6.4滨河公园、景观及碧道工程应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指示标志。

A.1.1非粘性土一般冲刷计算

A. 1.1. 1河槽部分

附录A (资料性) 冲刷计算

Q2 R (A. 1) Oc (1 ),μBcg Q2 O. Op (A. 2) Qc + Qrl 0.1: Ad (A. 3)

式中: Qp一一频率为P%的设计流量(m/s); Q。一一天然状态下河槽部分设计流量(m/s); Qn一一天然状态下桥下河滩部分设计流量(m²/s); B。一一天然状态下河槽宽度(m); Beg一一桥长范围内河槽宽度(m),当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取用桥孔总长度; Bz一一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宽度(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滩水位时河槽宽度; 一一设计水位下,在Bcg宽度范围内,桥墩阻水总面积与过水面积比值; 一一桥墩水流侧向压缩系数,应按表A.1确定; hcm一 河槽最大水深(m); 4a一一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山前变迁、游荡、宽滩河段当Ad>1.8时,Aa值可采用1.8; H7 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平均水深(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滩水位时河槽平均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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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桥墩水流测向压缩系数值"表

值的平均值。单孔净跨径>200m时,取~1.0

Q2 ( hcm 4d μBej ( heg Ed1/6

式中: heg一一桥下河槽平均水深(m); d一一河槽泥沙平均粒径(mm); E一一与汛期含沙量有关的系数,可按表A.2选用。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注:含沙量采用历年汛期月最大含沙量平均值。

A. 1. 1.2河滩部分

A.1.1.2河滩部分

式中: 91一一桥下河滩部分通过的设计流量(m/s); htm一一桥下河滩最大水深(m); hig一一桥下河滩平均水深(m); Bj一一河滩部分桥孔净长(m); VHl——河滩水深1m时非粘性土不冲刷流速(m/s),可按表A.3选用。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Qi htm μB, hg (A. 5) VH1 91 = Qr1 Qp (A.6) Qc +Qr1

0[hm uBjhna VH1 Qn Q1 = Q.+Qn Qp

表A.3水深1m时非粘性土不冲刷流速表

A.1.2粘性士一般冲刷计算

A.1.2.1河槽部分

式中: Ad一一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取1.0~1.2; IL——冲刷坑范围内粘性土液性系数,适用范围为0.16~1.19。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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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2. 2河滩部分

A.2.1非粘性土局部冲刷公式

当≤Vo hb =KgKn2B,0.60n,0.15( (A. 9) Vo 当V>Vo (A.10) Vo Kn2 = d2.2 (A. 11) Vo = 0.28(d + 0.7)0.5 (A.12) V'o = 0.12(d + 0.5)0.55 (A.13) Vo.,0.23+0.191gd

式中: Kn1一一河床颗粒影响系数; 川一一指数; a一一河床泥沙平均粒径(mm),适用范围为0.1mm~500mm; V一一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近流速(m/s),适用范围为0.1m~6m; B一一一桥墩计算宽度,适用范围为0m~11m。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2.2粘性士局部冲刷公式

式中: IL一—冲刷坑范围内粘性土液性指数,适用范围为0.16~1.48;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3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

(A. 21) Bi hp <2.5时,hb=0.55KgB,0.6h0.1111.0 (A.22)

40 (92 )0 Bc (A. 23) 1.04Qc μ(1 2)Bc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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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一一河槽平均水深(m)。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3.2当采用式(A.4)计算一般冲刷深度

当采用式(A.4)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A.3.3当采用式(A.5)计算一般冲刷深度

当采用式(A.5)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4当采用式(A.7)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A.3.5当采用式(A.8)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A.3.5当采用式(A.8)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附录B (资料性) 最大雍水高度计算

式中: △z一一桥前最大雍水高度(m); K一一雍水系数; KN一一定床雍水系数; vM一一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时,即为vMs; M 一一冲刷前桥下平均流速(m/s),为设计流量除以桥下净过水面积; VOM 天然状态下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河槽平均流速(m/s); d50 河床质中值粒径,即按质量计50%都较它为小的粒径(mm),对粘性土河床,可按表B.1换算

表B.1粘性土换算粒径dsn

DB13T 1466-2011 瓦楞纸板多功能印刷机注:土的空隙比是指土中空隙的体积与土粒的体积之比。

B. 2 公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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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桥下平均流速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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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海市.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沪水务(2007)365号.2007 [38]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涉河涉堤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水河湖(2019 6号.2019 [39]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2008

37」上海市.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沪水务(2007)365号.2007 38]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涉河涉堤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水河湖(2019 019 39】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GB 1886.1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松油醇,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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