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6-2018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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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6-2018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pdf

3.0.1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 保护范围除外),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并应 满足总平面布局的相关要求。

3.0.2改建建筑面积大于 1000m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

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除外)QYXZ 0001S-2014 云南西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雨生红球藻粉,停车泊位数量按本标准配建要 求不低于50%进行补建人地块在改建前已审批过停车泊位数量时 朴建后停车泊位数量不应小于原批复停车泊位数量)。

3.0.3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扩建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核心

3.0.3 建巩面 保护范围除处原保留建筑面积部分车泊位数量应按本标准配 建要求不低予50%进行补建;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应按本标准的配建 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 3.0.4附手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项自可结合自身实际条件配建。 3.0.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可用地范围 内。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跨越城市道路时,居住用地部分配建停车 场(库)应与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其 他用地部分配建停车场(库)可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并应通过专用 车行和人行通道连接。 3.0.6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综合体,各类建筑业态配建停车场 (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 (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7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 地区,可采用集 建停车场(库)。

3.0.6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综合体,各类建筑业态配建停

3.0.8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0.8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云 停车场(库)应分散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机动车流 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

车停车场(库)应分散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机动车流线 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 3.0.9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弓 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 安排停车场(库)。 3.0.10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 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安全疏散出口、通道、停车位和 物 3.0.11居住用地类× 设项目地面小溶车停车泊位数(不含出租车、装卸车等)不宜超过 配建总小客车停车泊位数的15%7 应满足自行车停放尺寸要求。具体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 定。 3.0.14各类新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 要求,同步建设或充分预留

3.0.9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

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

4.0.1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和配套服务设施两类 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

4.0.1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和配套服务设施

表4.0.2行政办公用地类(A1)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除上述指标以外,还应考虑对外服务访客车位,访客车位数量不宜少于 配建车位30%,访客车位宜与内部配建车位进行物理分离。

0.3文化设施用地类(A2)建设项目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义 活动设施,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文化设施用地类(A2)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单位小客车车位非机动车位图书展览设施(A21)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81.0文化活动设施(A22)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81.04.0.4教育科研用地类(A3)建设项目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表4.0.4教育科研用地类(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单位小客车车位非机动车位高等院校(A31)60.0中等专业学校(A32)4.070.0中学(A33)3.070.0车位/100名学生小学(A33)2.520.0聋、哑、盲特殊学校≤34)3.05.0幼儿园W1.55.0 类地区0.8科研事业单位类地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20.3(A35)三类地区1.0注:1.湖北园建设项目小客车车位指标为建议指标,可参照执行;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校门前建设项目可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200m²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人流驻足)3幼儿园、特殊学校、小学、中学校门前可结合城市道路空间,设置必要的路内临时车位,仅用于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车;4各类中小学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用于家长接送临时停车等使用。4.0.5体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9

表4.0.5体育用地类(A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 的体育馆; 3普通体育场馆指用于全民健身、规模相对较小、无座位数量的体育场馆; 4 准相应折减小客车停车位

4.0. 6医疗卫生用地类(A5

4.0.7社会福利用地(A6)和宗教用地类(A9)建设项目包括福 利院、养老院、孤儿院、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 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社会福利用地和宗教用地类(A6、A9)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主:1社会福利用地主要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2宗教用地主要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4.0.8商业用地类(B1)建设项目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和旅馆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表4.0.8商业用地类(B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单位小客车车位非机动车位类地区0.6零售商业用地二类地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81.0(B11)三类地区0.7类地区1.0批发市场用地类地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50.5(B12)三类地区类地区餐饮用地(B13)二类地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N.50.5三类地区1.2类他区0.3旅馆用地(B14)类地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40.4类地区X0.4注: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4.0.9商务用地类(B2)建设项月包括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筹各类综合性办公,其真体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小于表4.0.2的规定。X>表4.0.9商务用地类(B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分类单位小客车车位非机动车位类地区0.8二类地区1.20.3三类地区1.04.0.10)娱乐康体用地类(B3)建设项目包括娱乐、康体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天表4.0.10的规定。表4.0.10娱乐康体用地类B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分类单位小客车车位非机动车位类地区0.6二类地区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81.0三类地区0.711

4.0.11工业用地类(M)建设项目包括一类工业、二类

工业用地类(M)建设项目包括一类工业、二类工业和三 业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11工业用地类(M)建设项目配建

工业用地类建设项目宜设置大型货车或中型货车车位,并可按照国家木 关标准相应折减小客车停车位

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包括一类物流仓储、二类

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包括一类物流仓储、 物流仓储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其具体停车位配冠指标不应小 4.0.12 的规定。

表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自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表4.0.12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1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类(S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宜在车站 出入口50m范围内分散设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4的规定。表4.0.1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类(S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单位非机动车位一类地区8.0一般站二类地区6.0三类地区5.0类地区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6.0换乘站二类地区时旅客4.0三类地区3.0类地区4.0枢纽站三类地区X3.0三类地区2换乘站:2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34对于周边用地条件较为充足的换乘站和枢纽站,可结合周边实际需求设置必更的小客车车位用于停车换乘。4.0.15对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50%以上位于建成或在300/来半径范围均以轨道交通车站中心点起算地块小客车停车泊位下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的70%,一类地区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控制小客车泊位的上限,且上限不宜高于所在区域标准的80%。4.0.16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建设项日应在项目内部设置装卸车车位供货物出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用地类建设项目每5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不足5000m²的应按一个装卸车车位设置。当装卸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2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每10000m²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不足10000m的应按一个装卸车车位设置。当装卸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车位。13

3建设项目装卸车车位总数量不宜超过5个。 4.0.17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医疗卫生用地类建设项目应在 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商业用地类建设项目每5000m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 车位,不足5000m²的应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 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2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每10000m²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 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个出租车车位。 3医疗卫生用地类建设项目每3000m²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 租车车位,不足3000m²的应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 位。 4建设项自出租车车位总数量不宜超过10个。 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考虑预留校车车位。 地(G)建设项目宜结合需求预留大型客车停车位。 护车位。 4.0.21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应以1 个计算。 4.0.22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 实际需求参照配置,

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5.1.1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应设 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等低等级道路上。受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在快速 路辅道或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往扩大路口范围外 或距离交叉口(或快速路进出口)不小于8Q米或在项目的最远端。 在次干路设置出入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或距离交 5.1.2建设项自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 站、地铁车站出入口以及桥梁引桥地道引道处。机动车出入口距 5.1.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 转角路缘石曲线或红线转角曲线的端点起到建设项目出入口道端 边线计算。 X 上,且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0个时,出入口总数不宜超 过两个,且沿主干路出入口数不宜超过一个; 2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500个时,出入口总数不宜超过三 个,且沿主干路出入口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5.1.5建设项目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 应小于20m。

1.6建设项自非机动车不应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与行 出入口共用

5.2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

5.2.1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停车方式应采用平行式、斜列 式(倾角30°、45°和60°)、垂直式,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不得采用子母停车方式。 5.2.2机动车停车库出风的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垂直、且面向 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15米;坡道终点 路缘石切点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且小区内部道路缘石切点距道 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图52)

【a)车库坡道与城市道路垂直

5.3.1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可按停车的自动化程度分

动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 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

循环类等方式;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开降横栏 升降类等方式。

开降尖等万式 5.3.2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的适停车型应满足大型轿车停放,即 汽车长×车宽×车高不应小于5000mm×1850mm×1550mm。 5.3.3各类建设项自复式机动车库中复式机械式停车泊位应按下 列比例要求进行配建,全自动机动车库中机械式停车泊位配建比例 可不受限制。 1商品住房类和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等商业服务业设施 类建设项目地下三层满铺平面停车仍不能满足配建标准,可采用机 械式停车方式,且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须位总数的20%。 2医疗卫生用地类文化设施用地类、体育用地类建设项目 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位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 3 行政办地类等其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项 目的机械式停东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60%。 4保障性往房类建设项目(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入不宜选用机械式停车式 态分别进行核算。 5.3.4复式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 的相关规定;全自动机动车库在出入口库门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候 车位;平面机动车库和复式机动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组合方式的 坡道出入口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相关规定。 5.3.5复式机动车库可采用全上部布置方式和带基坑布置方式, 不得使用重列式布置方式。 5.3.6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及通车道尺寸应符合国家及我市 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3.7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及通车道尺寸应满足大型轿车 信出部

汽车长×车宽×车高不应小于5000mm×1850mm×1550mm。

5.3.7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及通车道尺寸应满足

停放,内部相关尺寸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1.0.2本条说明《标准》适

.0.4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总体原则

1.0.4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总体原则

.0.4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直的体原则。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场(库)的主体,结合城市 总体发展趋势,其使用占到车辆总停车需求的90%以上,因此,建

设项目停车场(库)应充分考虑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项目周边道路 交通组织方案,保证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1.0.5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基本形式。 配建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用地条件,本着节约用地的主要 泉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等立体停车方式, 1.0.6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 的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设项自停车场(库)应充分考虑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项目 交通组织方案,保证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2.0.1~2.0.16本标准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定义对所涉及的主 要术语进行定义。

3.0.3本条说明扩建建设项目配建

.0.5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与建设项目可用地之间的关系。

安宁 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的可建设用地范围内。 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跨越城市道路时,居住用地部分配建停车 场(库)应与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即 在城市道路两侧各自满足其配建指标要求。对于其他用地部分,配 建停车场(库)可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并应通过专用通道连接,以 保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停车场(库)使用便捷,

3.0.6本条说明对于大型综合类建设项且的配建停车场(库

3.0.7本条说明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的配建停车场(库) 要求。 3.0.8本条说明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配建停车场(库)要求。 3.0.9本条说明建设项目停车场(库)与项目出入口之间的关系, 3.0.10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平面设计原则。 3.0.11本条说明居住类建设项目(R类)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 规定,主要在于保证居住类建设项目(R类)的地面环境,降低过 多车辆停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0.12本条说明一类、X类地区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类)内地面小客车停车位比例的限制要求述指标控制要求主 要在于保证重点地区商业用地(B1类)、商务用地(B2类)的地 面环境,降低过多东辆停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0.13本条说明各类停车泊位应满足的最小车型尺寸要求。 3.0.14本条说明新建建设项目应结合未来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建

4.0.1本条说明了居住用地类(R)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

4.0.2本条说明了行政办公用地类(A1)建设项自停车位酉

4.0.6本条说明了医疗卫生用地类(A5)建设项目停车位酉

4.0.7本条说明了社会福利用地(A6)和宗教用地类(A9)建设 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4.0.9本条说明了商务用地类(B2)建设项目停车位

4.0.10本条说明了娱乐康体用地类(B3)建设项目停车位

4.0.12本条说明了物流仓储用地类(W)建设项目停车

4.0.13本条说明了绿地与厂场用地类(G)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

4.0.16本条说明商业用地类、商务用地类建设项目装卸车车

项目出租车车位配建要求。

4.0.18本条说明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应考虑设置专用校车

位。 4.0.19本条说明体育场馆、旅馆和绿地与广场建设项目应考虑设 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0.20本条说明了医院用地建设项目应考虑设置救护车车位。

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辆进出频率不同,对于大于500个车位以上的车库坡道数量进 了进一步明确。

5.3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

5.3.1本条明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的两类方式。 5.3.2本条结合我市已建成的机械式停车库使用情况,由于部分 车位仅适用于微型轿车或小型轿车停放,中型、大型轿车难以使用, 考虑到未来长远发展,我市机械式停车应满足大型轿车停放。 5.3.3全自动机动车库由于无驾驶员进出车库、自动化水平较高, 车辆进出效率明确高于复式机动车库,因此对该类车库机械式停车 泊位比例不做限制。 X 对于复式机械式停车泊位,由于其进出效率相对较低,同时考 虑到我市未牟型构成情况以及复式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适用范围, 并结合不同类型建设项目车辆进出的特征,本着方便使用的原则, 明确了伺类型建设项目复式机动车库中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 人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等。 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为机械式停车泊位占项目总停车泊位数 量的比值。项自机械式停车采用复式机动车库和全自动机动车库组 合方式时GB/T 33382-2016 内铠装输泥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为复式机械式停车泊位占项目除全 自动机械式停车泊位以外总停车泊位数量的比值。

5.3.4本条明确机械式停车库出入口数量要求。

5.3.7本条说明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宽度要求

JR/T 0051-2017 产险单证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5.4.1本条明确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道路 绿线空间设置。 5.4.2本条说明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主体建筑的关系。 5.4.3本条说明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的停车方式。 5.4.4本条说明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坡道出入口数量要求

5.4.1本条明确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道路 绿线空间设置。 5.4.2本条说明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主体建筑的关系。 5.4.3本条说明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的停车方式。 5.4.4本条说明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坡道出入口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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