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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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pdf

ground engineering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发生变形或破坏、周围岩士体失稳等 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 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GB/T 40594-2021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2.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risklevel of around environment

根据周边环境重要性类别、服役年限、安全状况以及所处的 周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9监测报警值alarmingvalueofmon

为确保城市地下工程在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工程自身和周边 环境的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和危险所设定的监测变量 警戒值,

3.1.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与运行监测应综合考虑城市地下 工程的设计文件、建设场地的岩土体特征、周边环境条件和施工 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监测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为动态设 计、信息化施工及安全运行提供监测成果

3.1.2城市地下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测

1下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自身及周围岩土体 行监测: 1)基坑工程; 2)盾构法隧道; 3)矿山法隧道; 4)桩基工程。 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下列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1)运行隧道; 2)建(构)筑物; 3)轨道交通设施; 4)桥梁; 5)道路; 6)管线。 3下列城市地下工程在运行阶段中应进行监测: 1)盾构法隧道; 2)矿山法隧道。 3 监测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接受委托:

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 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监测点、校验仪器设备: 设备、仪器、元件和监测点验收; 现场监测; 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8 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 9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1.4 城市地下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 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制订,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水文和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和监测依据: 4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 5 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和测点布置: 6 监测方法及其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检定要求; 7 监测期和监测频次: 8 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与信息反馈: 10 监测人员配备; 11 监测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1.5 下列城市地下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监测等级为特级的城市地下工程: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城市地下工程: 主要结构和重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城 行地下工程; 二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城市地下工程

3.1.6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报警值除应满足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满足结构设计 和周边环境保护的特殊规定; 2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应立即通报委托方及相 关单位; 3当城市地下工程设计及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调整 监测方案。

3.2城市地下工程监测等级

3.2.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级应综合考虑工程自身破坏后 果的严重程度、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也可根据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和周边环境风险等级按表 3.2. 1 确定。

表3.2.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级

3.2.2运行隧道监测等级应根据自身结构安全状况和施工

程度按表3.2.2确定。

表3.2.2运行隧道监测等级

注:1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按本规程第3.2.7条的规定确定; 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确定

3.2.3基坑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发生

3.2.3基坑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发生

.2.3 结构友生 变形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 行综合评估和确定,也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地质条件按表 3.2.3进行划分

表3.2.3基坑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

2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应按本规程第3.2.8条的规定确定。

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 合评估和确定,也可根据隧道埋深、断面尺寸和地质条件按表

3.2.4进行划分。

表3.2.4隧道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

表3.2.6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注: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确定; 2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按表3.2.7确定。

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按表3.2.7确定。

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

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 况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 况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况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分类

3.2.8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按表3.2.8进行划分

表3.2.8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3.3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与监

3.3.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桩基等 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影响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影响 区、次要影响区和轻微影响区。

3.3.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桩基等

3.3.2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宜按表3.3.2 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3.3.2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分区

注:i为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m),

3.3.4桩基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桩型、桩长、布桩密度、 打桩设备和方式、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也可按表3.3.4的规定 进行划分。

表3.3.4桩基工程施工影响分区

注:1当场地内打桩深度范围内土质以饱和软黏土为主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应适当 增大; 2当打桩场地周围有应力释放孔或应力释放沟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可适当 减小,

主:1当场地内打桩深度范围内土质以饱和软黏土为主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应适当 增大; 2当打桩场地周围有应力释放孔或应力释放沟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可适当 减小

3.3.5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

3.3.5监测池围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理深和断面尺寸 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3.6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施工影响分区界限:

1隧道穿越或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强风化 岩、全风化岩或残积土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应 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施工影响分区界线: 2采用锚杆支护、注浆加固、高压旋喷等工程措施时,应 根据其对周围岩土体的扰动程度和影响范围调整施工影响分区 界线; 3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 面沉降大小调整施工影响分区界线; 4施工期间发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渗漏

水、支护结构过天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 形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主要影响区范围, 3.3.7采用爆破开挖岩士体的城市地下工程,爆破振动的监测

4.1.1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及类别、监测等级、现 场条件、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监测精度要求和地区工程经验等因 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4.1.2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 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法,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关键部位宜进行 自动化监测

4.1.3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 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点和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均不应少 于3个; 2当基准点距离监测工程较远而影响监测作业时,应设置 工作基点;当使用工作基点时,应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3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前理设,并应理设于租 对稳定的岩土层,经观测确定稳定后方可使用; 4监测期间,应对基准点进行定期复测; 5基准点布设尚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 范》JGI8的有关规定。 4.1.4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 可靠性; 2应通过检定或校准,且检定或校准证书齐全,并应在规 定的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

测,对监测元件进行检查。

4.1.5同一工程的监测项目,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 2宜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宜固定监测人员: 4宜在基本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4.1.6监测点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监测等级、施工影响分区 施工方法、结构状况及监测方法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工程安全状态的 要求; 2应布设在监测对象位移较大、内力较大或影响工程安全 的关键部位: 3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 4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应减少对施工 作业的不利影响,同时便于观测和保护。 4.1.7隧道监测断面的选择应主要考虑愿岩土体代表性、施工方 法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岩土体的不同分级区域,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3当施工方案出现变更时,变更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4出现大变形、塌方、突水突泥等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区 域增设监测断面。 4.1.8监测频次与周期应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等情况,结 合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自身 结构与周边环境变化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监测信息及时、准 确、系统地反映施工工况,以及关键过程对监测对象的影响、监 测对象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各监测项目或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 要求。

1 在岩土体的不同分级区域,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 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3当施工方案出现变更时,变更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4出现大变形、塌方、突水突泥等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区 域增设监测断面

合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自身 结构与周边环境变化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监测信息及时、准 确、系统地反映施工工况,以及关键过程对监测对象的影响、监 测对象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各监测项目或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 要求,

4.1.9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 连续观测3次稳定值的平均值。 4.1.10监测精度应根据监测项目、报警值大小、工程要求、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受力或变形 特征分析的要求。 4.1.11监测过程中,应做好监测点和传感器的保护工作 4.1.12除使用本规程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程精 度要求的其他监测方法。 4.1.13施工期间,现场巡查宜每天1次,在关键工况、特殊天 气等情况下,应适当加密巡查。 4.1.14施工期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提高仪器监测和 现场巡查的频次: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 2监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3 存在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并影响工程安全: 4工程出现异常或工程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4.1.9监测项自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 连续观测3次稳定值的平均值

4.1.9监测项自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

4.1.10监测精度应根据监测项目、报警值大小、工程要求、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受力或变形 特征分析的要求。

4.1.10监测精度应根据监测项目、报警值大小、工程要求、国

4.1.13施工期间,现场巡查宜每天1次,在关键工况、特殊天 气等情况下,应适当加密巡查。 4.1.14施工期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提高仪器监测和 现场巡查的频次: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 2 监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3 存在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并影响工程安全; 4工程出现异常或工程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4.2岩土体变形与压力监测

4.2.1测定监测点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投点法、小 角度法、激光准直法、方向线偏移法或视准线法:测定监测点任 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 法、自由设站法、导线测量法和极坐标法。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 宜设置具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或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 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4.2.2测点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电子测距三角 高程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方法:基坑坑底隆起(回弹)宜采用 磁环式回弹测试法或回弹监测标法进行监测,采用回弹监测标法 时,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修正。

4.2.2测点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电子测距三角

4.2.2测点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儿何水准测量、电子测距

4.2.3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的监测精度应根据监测等级和被

测对象的报警值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CB5091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JGJ8等的相关规定 4.2.4深层水平位移宜通过在支护桩(墙)体或岩土体内预理 测斜管,并采用测斜仪量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进行监测。 4.2.5岩土体深层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分层沉降仪法、多点位 移计法或沉降标法进行监测。场地及地基内部各分层岩土的沉降 量和沉降速率可采用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进行监测:特 定深度处地基岩土的竖向位移可采用沉降标法进行监测 4.2.6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观测管顶高程时宜采用二 等沉降观测精度,每次测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 果,2次读数差不应大于1.5mm,分层沉降仪或多点位移计的系 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沉降标法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 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 规定。 4.2.7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进行监测,土压力计的制式选取、 量程精度、使用前检验、埋设方式、保护、稳定初始值的获取等 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CB 50497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等的租 ¥宝

移计法或沉降标法进行监测。场地及地基内部各分层岩土的沉降 量和沉降速率可采用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进行监测:特 定深度处地基岩土的竖向位移可采用沉降标法进行监测

4.2.6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观测管顶高程时宜采

等沉降观测精度,每次测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 果,2次读数差不应大于1.5mm,分层沉降仪或多点位移计的系 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沉降标法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 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I8的 规定。

量程精度、使用前检验、埋设方式、保护、稳定初始值的获取等 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CB 50497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等的相 关规定。

4.3结构变形与内力监测

4.3.1结构倾斜监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宜选用投点 法、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或差异沉降 法。倾斜观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倾 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点法应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瞄准上部观测点,在底部

观测点安置水平读数尺直接读取偏移量,正、倒镜各观测一次取 平均值,并根据上、下观测点高度计算倾斜度: 2垂吊法应在下部测点安装光学垂准仪、激光垂准仪或经 纬仪、全站仪加弯管自镜法,在顶部测点安置接收靶,在靶上读 取或量取水平位移量与位移方向; 3倾斜仪法可采用水管式、水平摆、气泡或电子倾斜仪进 行观测,倾斜仪应具备连续读数、自动记录和数字传输功能: 4差异沉降法应采用水准方法测量沉降差,经换算求得倾 斜度和倾斜方向; 5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进行外部观测时,仪器设置位置 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高差的1.5~2.0倍。 4.3.2结构裂缝监测应包括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和宽度等内 容,必要时可监测裂缝深度;深度观测宜选在裂缝最宽的位置 结构裂缝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并对监测裂缝进行统一编号,记录各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 宽度、深度以及初测日期等,必要时宜拍照留证: 2裂缝宽度监测宜采用裂缝观测仪进行测读,也可在裂缝 两侧贴、埋标志,采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直接量测,或采用裂缝 计、粘贴安装干分表及摄影量测等方法监测裂缝宽度变化: 3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4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或凿出法: 5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当采用测缝传感器自动测量时,应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 且数据的观测、传输、保存应可靠。 4.3.3盾构法隧道管片、矿山法隧道初期支护和衬砌结构的收 敛变形可采用收敛计、全站仪、红外激光测距仪或激光断面扫描 仪进行监测。收敛变形监测方法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测量特定位置的净空对向相对变形时,应采用固定测 线法; 2 当测量净空断面的综合变形时,可采用全断面扫描法; 3 当测量连续范围的收敛变形时,可采用激光扫描法。 4.3.4矿山法隧道开挖或盾构法隧道拼装完成后,应及时设置 收敛监测点,并进行初始值测量。

土应变计或表面应变计进行量测,钢构件内力可采用轴力计或表 面应变计进行量测:铺杆和钉内力可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 力计或应变计进行监测,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 内力,

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等的相 关规定。

4.4.1地下水位宜通过电测水位计进行监测,水位管埋设、水 位测读、数据分析等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 测技术标准》GB50497的相关规定。 4.4.2孔隙水监测宜采用电测式孔隙水压力传感器进行监测 孔压计的理设、保护、测读、数据分析等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等相关规定

4.5爆破与桩基施工振动监测

4.5.1爆破振动和桩基施工振动可采用由速度传感器或加速度 传感器、数据采集仪及数据分析软件组成的振动测试系统进行监 测。传感器的选择、安装、数据采集和测试数据分析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和《爆破安全规

程》CB6722的有关规定。

4.5.2桩基施工振动评价指标宜取建(构)筑物基础、顶

4.5.2桩基施工振动评价指标宜取建(构)筑物基础、顶层楼 面的竖向和两个水平向振动速度峰值的最大值及相应的振动 频率。

4.6.1特级监测等级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关键区域应采用自动化 监测技术。城市地下工程结构变形和位移的蓝测宜采用全站仪、 静力水准仪、激光测距仪、固定式测斜仪、光纤传感器、计算机 视觉系统等自动化监测仪器设备实施自动化监测,必要时,可采 用高精度三维激光扫描仪进行外观巡测和收敛变形监测。 4.6.2水位、结构内力及岩土体水、土压力等监测,宜采用相 应传感器通过数据自动采集设备接入自动化监测系统实施自动化 监测。

1全站仪应具有马达驱动、自动照准功能,且宜配置自动 整平基座,架设稳固: 2全站仪测站应使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测站宜具有保护仪 器设备的设施; 3基准点应位于变形区域外,不应少于4个,宜均匀分布 于变形区周边; 4基准点、监测点宜使用单棱镜,棱镜宜设置保护措施; 5监测点应避免同一方向上设置多个或过于集中: 6全站仪测站与基准点、监测点间应具有较好的通视条件 7采用多测站全站仪联合组网观测时,相邻测站间不应少 于2个共同传递基准的基准点,并应有2个以上的重叠监测点: 8全站仪运行期间,应定期对测站、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 检查和人工复核。

点连线宜组成环线或复合水准线路,且应采用儿何水准方法定期 复核。 4.6.5采用计算机视觉方法实现结构变形自动化监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相机视野应覆盖监测目标及其变形范围; 2应根据被测结构变形范围进行结构变形值与图像像素尺 寸的比例标定; 3采用多个相机监测结构变形时,应确保各个相机同步采 集图像; 4长期监测时,宜在相机视野内覆盖位置固定的参考点。 修正环境因素引起的监测误差: 5相机应布置在地下施工影响分区外,相机固定装置及连 接件应确保连接稳固: 6监测过程中相机及镜头应放置于防风、防尘的保护套内: 7图像数据采集设备宜采用防尘、散热好的工控机; 8工控机的中央处理器、内存、接口等硬件性能和数量应 满足图像数据采集需求: 9数据传输线缆的带宽应满足相机采集的图像实时、保真 地传输至工控机的要求。 4.6.6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抗十扰 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和监测装置的安装方式方法及工艺等应符合使用 要求;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现场标识与保护,并绘制监测设备布 置图。 2数据采集设备应满足下列规定: 1)采集设备的功能与对应传感器性能匹配,并满足 被测物理量要求; 2)遵循标准协议和标准接口; 3)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的功能,数据存储时间

不少于7天。 3数据采集软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具备自动、触发启动、人工干预采集和参数调整 的功能; 2)具备对传感器及设备运行、异常监测信息的自诊 断功能; 3)对配置专用测控软件的采集设备,应具备软件运 行平台及相应的通信协议与接口。 4数据传输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1)数据传输系统具有可靠性、安全性、高效性,并 保证传输数据不失真: 2)根据需要,可采用基于信号或基于时间的同步技 术以及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3)必要时,宜进行数据的加密和压缩传输。 5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1)具备信号降噪处理功能: 2)具备识别并剔除由监测设备弓起的异常数据的 功能; 3)具备数据分类功能: 4)能够分析监测参数的特征值,包括均值、极值等: 5)具备预警报警等功能 6数据存储与管理应满足下列规定: 1)数据存储与管理应采用数据库形式: 2)数据库宜包括监测设备数据库、监测信息数据 库、结构模型信息数据库、评价分析数据库和用 户数据库等,可存入设计、施工及验收信息、日 常管养信息、系统软硬件信息、监测信息、分析 结果信息和养护建议信息等: 3)数据库设计应具备数据库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的

保存、导人、导出、查询等功能: 4)存储与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和特殊情况 下的恢复功能。 4.6.7J 应定期进行自动化监测与人工监测的相互校核。

4.7现场巡查与远程视频监控

4.7.1现场巡查可采用人工目测、量尺、照相、摄像等方式, 对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和监测设施等进行巡视检查, 并应及时记录观测信息。 4.7.2现场巡查信息应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 现异常或险情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包括前端采集、数据传输、显示三个部分, 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监视、录像、回放、报警、备 份等功能; 2实况图像宜采用具有遥控变焦和扫视功能的摄像头进行 采集,摄像头、拾音器等应安装在便手取景和录音的安全部位, 并应采取防撞、防尘、防水等保护措施: 3视频信号和音频信号可采用无线发送设备或通过有线网 络传输至监控中心,并应采用硬盘机或其他大容量媒介设备记录 图像和声音; 4远程实时监控现场应具有合适的照明条件,或采用红外 设备进行监控,

5.I.1基坑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对于建筑基坑 工程监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497的有关规定:对于地铁车站、明挖隧道等基坑工程监 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911的有关规定。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 2基坑底部及周围岩土体: 3地下水状况; 4 基坑周边环境; 5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5.1.2 当基坑工程施工监测等级为特级时,宜采用人工监测与 自动化实时监测、远程视频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5.1.3基坑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 关规定。

5.2.1基坑工程施工的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施工监测 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地下水处理方法、施工工艺和变形控制要 求等因素按表5.2.1进行选择

表5.2.1基坑工程施工仪器监测项目

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2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根据委托方及 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并对监测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3 岩体基坑或土岩组合基坑工程应根据监测等级、岩体质量、土岩分布、土岩 结合面和地下水状况、支护结构形式等,选择相应的监测项目

2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根据委托方及 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并对监测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岩体基坑或土岩组合基坑工程应根据监测等级、岩体质量、土岩分布、土岩 结合面和地下水状况、支护结构形式等,选择相应的监测项目,

施工阶段,应进行基坑周边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基坑监测等 级为特级且坑底为深厚淤泥或淤泥质软弱土层时,土方开挖和地 下结构施工阶段,尚应进行坑底隆起和回弹量的监测

2.3逆作基坑除应满足一级基坑监测规定外,尚应增加坑底 起回弹量、立柱内力、立柱沉降(上抬)的监测,并宜进行 内有毒气体浓度的监测。 2.4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对围护体系进行巡查,当 现异常和危险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现 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压顶梁、围標梁、支撑梁有无裂缝产生; 3)压顶梁、围標梁、支撑梁有无过天变形;立柱有 无倾斜、沉陷或隆起:锚杆垫板有无松动、变形: 4)围標梁与围护桩之间的密贴性,围標梁与支撑梁 的防坠落措施: 5)止水惟幕有无开裂、渗漏现象; 6)有无涌土、流沙、管涌迹象: 7)当因坑外不充许降水或采取控制性降水造成坑内 外水头差较大时,应采取24小时不间断巡查。 2施工工况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挖后恭露的土质性状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无 较大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撑(锚杆)设 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基坑侧壁开挖暴露面是否及时封闭; 4)支撑、锚杆是否施工及时: 5)边坡、侧壁及周边地表的截水、排水措施是否到 位,坑边或坑底有无积水:基坑降水、回灌设施 运转是否正常; 6)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情况。 3监测设施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5.2.3逆作基坑除应满足一级基坑监测规定外,尚应增加坑底 隆起回弹量、立柱内力、立柱沉降(上抬)的监测,并宜进行 坑内有毒气体浓度的监测

1)基准点、蓝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状况及保护情况; 3)是否存在影响监测的障碍物。 4根据设计要求或地区工程经验确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5.2.5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因结构抗浮稳定要求须在坑内继 续实施降水作业时,应对地下结构的变形、沉降(上拾)、变形 缝两侧差异沉降、坑内外地下水位变化等进行监测,直至降水作 业停止、坑内外地下水位和结构变形趋于稳定。 5.2.6建造于坡地的城市地下工程,当其四周地面高差较大时, 在基坑周边肥槽土方回填和城市地下工程运行期间,宜对地下结 构及其基础的水平位移进行监测,直至位移趋于稳定。 5.2.7大型地下商业、地铁车站等重要的城市地下工程,运行 阶段宜对基础沉降(上拾)、结构变形和裂缝开展情况等进行定 期监测。

5.3.1基坑每边的中部、阳角处、围护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处 应布置监测点;基坑周边存在重要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或设置塔吊基础等需重点监护对象的坑边部位,应加密监测点 布设

1围护桩(墙)或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和垂直位移 监测点宜为共用点,一级监测等级时,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15m:二级、三级监测等级时,不宜大于20m,且每侧边监测点 宜不少于3个,关键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 2监测点宜布置在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处。 5.3.3监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时,宜同时在围护桩(墙)和周

5.3.3监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时,宜同时在围护桩(墙)

围岩土体内布置测斜管,监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围护桩(墙)及

周围岩土体的深层水平位移与变化规律。 5.3.4围护桩(墙)或周围岩土体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间距 宜为20~50m,监测等级为特级时不应大于25m,且每边监测点 数量不应少于1个,

5.3.5围护桩(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选择布置在受力、土质变化较天或其他有代表 性的部位; 2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50m,且每边监测点数量不宜 少于1个; 3监测点垂直间距宜为3~5m,下部宜加密,当按土层分 布情况布设时,每层至少布设一个测点,宜布置在各层土的 中部,

5.3.6围护桩(墙)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置在弯矩较天、阳角等受力较复杂部位的围 护桩(墙)内; 2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50m,且每边监测点数量不应 少于1个; 3监测点沿竖向宜布置在支撑(或拉锚)设置点及弯矩较 大处,竖向间距宜为2~4m。 5.3.7冠梁或围標梁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置在每侧边的中间部位、弯矩较大、支撑间 距较大、受力较复杂处;沿竖向监测点的位置宜保持一致: 2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50m,且每侧边至少布置1个 监测点; 3每个监测点内力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2个,且应在冠梁 或围凛梁两侧对称布置。

1监测点宜布置在弯矩较天、阳角等受力较复杂部位的围 护桩(墙)内; 2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50m,且每边监测点数量不应 少于1个; 3监测点沿竖向宜布置在支撑(或拉锚)设置点及弯矩较 大处,竖向间距宜为2~4m。

1监测点宜布置在每侧边的中间部位、弯矩较大、支撑间 距较大、受力较复杂处;沿竖向监测点的位置宜保持一致; 2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50m,且每侧边至少布置1个 监测点; 3每个监测点内力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2个,且应在冠梁 或围擦梁两侧对称布置

3.8支撑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

监测点宜布置在支撑内力较天、受力较复杂的杆件上; 2 每层支撑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每层支撑内力

监测点位置沿竖向宜保持一致: 3逆作基坑界面层兼作栈桥和行车通道部位、大开口、楼 面高差和错层等部位的梁板内力监测点布设应适当加密; 4钢筋混凝土支撑每个截面内埋设的传感器不宜少于4个 钢支撑每个截面内布置的传感器不应少于2个; 5钢筋混凝土支撑和H型钢支撑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支撑 长度的1/3部位。钢管支撑采用反力计测试时,监测点应布置在 支撑端头:采用表面应变计测试时,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 部位。

QC/T 851-2011 汽车用补强胶片5.3.9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 下、地质条件复杂等位置的立柱上,不同结构类型的立柱宜分别 布点; 2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 宜少于立柱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5根立柱

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复杂、内力较大的立柱上: 2每个截面内埋设传感器不应少于4个: 3监测点宜布置在坑底以上立柱长度的1/3部位;多道支 撑时,宜布置在相邻两道支撑中部

2潜水水位观测管理置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以

下5m; 3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其监测点宜布置在基 坑中部及相邻减压并之间近中间部位,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 含水层中

5.3.13坑外地下水水位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置在止水雌幕薄弱处(搅拌桩施工搭接处、 平面转角处等)、相邻建(构)筑物处、地下管线相对密集处 等;当有止水雌幕时SN/T 5242-2020 进出口纺织品 锗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宜布置在止水雄幕外侧约2m处; 2潜水水位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处应适当加密: 3潜水水位观测管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充许 地下水位以下2~3m; 4深层承压水水位监测点间距宜根据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观测孔理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 5.3.14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根据施工监测对象、测试目的和场地条件等布 置,数量不宜少于3个; 2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布置,竖 向间距宜为2~5m。 5.3.15深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布置在紧邻保护对象处: 2监测点在竖向上宜布置在各土层分界面上,在厚度较大 土层中部应适当加密: 3监测点布置深度宜天于1.5倍基坑升挖深度,或达到性 质稳定的土层。 5.3.1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按部面布置在基坑中部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 的位置; 2监测部面间距宜为20~50m,数量不应少于2条;

5.3.13坑外地下水水位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置在止水雌幕薄弱处(搅拌桩施工搭接处、 平面转角处等)、相邻建(构)筑物处、地下管线相对密集处 等;当有止水惟幕时,宜布置在止水惟幕外侧约2m处: 2潜水水位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处应适当加密; 3潜水水位观测管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充许 地下水位以下2~3m; 4深层承压水水位监测点间距宜根据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观测孔理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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