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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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带书签).pdf

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 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

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 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QB/T 4481-2013 β-葡聚糖酶制剂,应采取密封隔声

2.2.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2.2.5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

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 缺陷。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 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

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 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 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 测量。

2.3.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 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 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3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 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于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 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 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 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 表 2. 1. 5 的规定。

2.3.5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2.4.1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2.4.2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 性能及混响时间。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 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 适应。

3.1.3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 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 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3.2.3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V级的 要求; 2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血级的要求; 3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3.2.4长时间工作或学寸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 表 3. 2. 4的规定。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

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3.2.6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 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 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大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简的 措施。

3.2.6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

3.2.7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3.2.8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

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 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 反射光影响分析; 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 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土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 所的有关规定; 3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 于0.6; 2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1x,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0.8; 3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1x,年曝光

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 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量不应大于50kI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了 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4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3特殊显色指数(R.)不应小于0。 3.3.6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 (RGO)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 类(RGO)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 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M)不应大于1;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 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 不应低于90。 3.3.9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 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uW/m。 3.3.10各场所设置的蔬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 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3.3.11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 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高危险性体育项自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 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

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 小于201x;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1x。

3.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 规定。

表3.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 为1.5m

3.4.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 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表3.4.2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

注:*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

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

注:1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 2*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500cd

1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4.4的规 定值。

表3.4.4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本表中L.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2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炼、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 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4.5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 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3.5.1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 照明进行检测。 3.5.2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 颜色透射指数。

3.5.3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1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 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 可视度; 2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 指数和亮度; 3应急照明条件下,测量项目应包括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 表面亮度

4.1.1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1.2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 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4.2.1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 设计。 4.2.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 合表 4. 2. 2 的规定。

表4.2.2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 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

注:△t为非透光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t为室内空气温 度,t为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3.2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 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3.2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注:te.max表示室外逐时空气温度最高值;t表示室内空气温度

4.3.3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

4.3.3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 结构内表面温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 况确定相应的边界条件: 2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3当外墙、屋面采用2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 当时,应对每种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应取 最高值。

4.4.1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 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 温度。

4.4.1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 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 温度。 4.4.2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 规定: 1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行 内表面结露验算。 2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4.4.2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

1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 内表面结露验算。 2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2)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3)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3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 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4.4.3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 的重量湿度充许增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相应冷凝计算界 面内侧最小蒸汽渗透阻应大于按式(4.4.3)计算的蒸汽渗透阻。

式中:Ho.i 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²·h· Pa/g) ; Ho.e 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 阻(m²· h· Pa/g):

%1 保温材料的干密度(kg/m3); :一保温材料厚度(m); [公W]一 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的允 许增量(%),应按本规范表4.4.3的规定取值; 供暖期天数; Ps.c一 冷凝计算界面处与界面温度6。对应的饱和水蒸气 分压(Pa)。 4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 室内。

4.5.1工验收时,应按照峻工验收资料对围护结构的保温、 防热、防潮性能进行复核。 4.5.2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 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 录。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4.5.3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 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 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检测结 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4.5.4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品应经过 一个供暖期;检测方法应与保温材料吸放湿特性相适应。检测结

4.5.4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品

一个供暖期;检测方法应与保温材料吸放湿特性相适应。检测 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3的规定

5.1.1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顺序采取控刷循抛: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氢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 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 空气污染物控制。 5.1.2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 表 5. 1. 2的规定。

5.1.2工程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 表 5. 1. 2的规定。

5.1.3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氢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列 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1.4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5.1.5装饰装修时,严禁在室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1除氢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

5.1.4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

5.2场地士境氢控制

5.2.1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氢浓 度或土壤表面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 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表面复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 场地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氢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 测报告。

且小于30000Bg/m3,或土壤表面析出率大于0.05Bq/(m 且小于0.1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

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1Bg/(m²·s)且小于0.3Bq/(m²·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 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 处理。

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²·s)时,应 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氢措施,

5.3.1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

5.3.1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 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 应符合表 5. 3. 1 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

5.3.2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 于0.10%,氨释放量测定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执行。 工程能体用的杜决体卫出陶次工高制口于

执行。 5.3.3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 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 类符合表 5. 3. 3 的规定。

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 类符合表 5. 3. 3 的规定。

表5.3.3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口

5.3.4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 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本规范5.3.3表中A类的规定 5.3.5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 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3.6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 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 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2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应 查验其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3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 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浴剂型涂料进场 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十二甲苯、 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十HDI)的含量检测报告; 4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 司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 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十二甲苯、 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的含量检测报告; 5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木 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和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 5.4.2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 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氢、甲醛、氨、苯、甲苯、二中 苯、TV0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耳不得少于20 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5.4.3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 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 格的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A. 0. 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附录 A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FZ/T 22007-2012 超高支精梳羊绒机织纱表A.0.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B.0.1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划分,并应 符合表 B. 0. 1 的规定,

B.0.1光气候区划与天然光年平均总

表 B. 0.2光气候区划表

续表 B. 0. 2

GB/T 41672-2022 外科植入物 骨诱导磷酸钙生物陶瓷续表 B.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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