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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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df<*>4.1.1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 4.1.2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可按本规范第4.1.3~4.1.4条划分。 4.1.3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表4.1.3分为坚硬岩、较硬 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 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0.1条执行。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 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4.1.4岩体完整程度应按表4.1.4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缺乏 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0.2条确定。 <*>SN/T 4451-2016 婴儿奶嘴中迁移的N-亚硝胺含量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纵波波速与岩块纵波波速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有代表性。 <*>:1.5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4.1.5分为 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 <*>的密实度,可按表4.1.6分为松散、稍密、中密 <*>主:1.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且最大粒径不超过100**的卵石、碎石、圆砾、角砾。对于 平均粒径大于50**或最大粒径大于100**的碎石土,可按本规范附录B鉴别其密实度: 2.表内N63.5为经综合修正后的平均值 <*>:1.7砂土为粒径大于2**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粒径大于0.075**的颗粒超 寸全重50%的土。砂土可按表4.1.7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确 <*>4.1.16湿陷性土为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 土。 <*>5.1.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5.1.2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 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 5.1.3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 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1.4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筱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 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筱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5.1.5基础宜理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理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 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6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 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 质情况确定。 <*>5.1.7季节性冻土地基的场地冻结深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土的类别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土的冻胀性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环境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注:环境影响系数一项,当城市市区人口为20~50万时,按城市近郊取值;当城市市区人口大于50万小 于或等于100万时,只计入市区影响;当城市市区人口超过100万时,除计入市区影响外,尚应考虑5公 里以内的郊区近郊影响系数。 <*>注:环境影响系数一项,当城市市区人口为20~50万时,按城市近郊取值;当城市市区人口大于50 于或等于100万时,只计入市区影响;当城市市区人口超过100万时,除计入市区影响外,尚应考虑 里以内的郊区近郊影响系数。 <*>5.1.8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理置深度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对于深厚季节冻土地区,当 建筑基础底面主层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主时,基础理置深度可以小于场地冻结深度,基 底充许冻土层最大厚度应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没有地区经验时可按本规范附录G查取。此 时,基础最小埋深d*in可按下式计算: <*>h*ax基础底面下允许冻土层的最大厚度(* <*>5.1.9地基土的冻胀类别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可按本规范 附录G查取。在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采用防冻害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度不应小 于200**;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 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础; 2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条件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建筑物 的室外地坪标高应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500**,其范围不宜小于建筑四周向外各一倍 冻深距离的范围; 3应做好排水设施,施工和使用期间防止水浸入建筑地基。在山区应设截水沟或在 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 4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上,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主圈梁和基础梁 并控制建筑的长高比; 5当独立基础联系梁下或桩基础承台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当于该土 层冻胀量的空隙; 6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部位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超过1.5* 坡度不宜小于3%,其下宜填入非冻胀性材料; 7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计的建筑 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时,也应对地基采取保温措施。 <*>5.2.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Pk*ax ≤1.2f <*>式中:Pk*ax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5. 2. 2 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基础底面面积(*²)。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F+G M Pk*ax A W F +Gk Mk k*in W <*>式中:Mk一一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 W一一基础底面的抵抗矩(*3); 3当基础底面形状为矩形且偏心距e>b/6时(图5.2.2)时,*k*ax应按下式计 <*>2(F+Gk) Pk*ax 3la <*>式中:[一一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5.2.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 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5.2.4当基础宽度大于3*或埋置深度大于0.5*时,从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经验 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fa一一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一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本规范第5.2.3条的原则确定; <*>b一一基础底面宽度(*),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3*时按3*取值,大于6*时按6* 又值; 7*一一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取有效重 度;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 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 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 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本规范附录D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时nd取0: 3含水比是指土的天然含水量与液限的比值; 4大面积压实填土是指填土范围大于两倍基础宽度的填土。 <*>5.2.5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变形要求: <*>5.2.5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Mbyb+May'*d+Meck <*>式中:fa一一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Mb、Md、M。一一承载力系数,按表5.2.5确定; b一一基础底面宽度(*),大于6*时按6*取值,对于砂土小于3*时按3*取值; <*>承载力系数Mh、Ma、M <*>5.2.6对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范附录H岩基载荷 试验方法确定;对破碎、极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确定。对完 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也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进行 计算: <*>式中:fa一一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k一一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可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 r一一折减系数。根据岩体完整程度以及结构面的间距、宽度、产状和组合,由地方 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0.5;对较 破碎岩体可取0.1~0.2。 注:1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继续; 2对于粘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 饱和处理, <*>5..2.7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2.7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z+*ez≤faz <*>式中:b一一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 [一一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 *e一一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一一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 0一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可按表5.2.7采用 <*>注:1E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为下层土压缩模量: <*>2z/b<0.25时取0=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z/b>0.50时0值不变 3z/b在0.25与0.50之间可插值使用。 <*>5.2.8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5.3.3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 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 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5.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 其杰形仓途值应排据 伟用上的典确臣 <*>.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 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 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5.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5. 3. 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充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1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H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励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3.5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其 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80MPa时,zn可取至该层土表面。此时,地基土附加压力分布 应考虑相对硬层存在的影响,按本规范公式(6.2.2)计算地基最终变形量。 <*>式中:b一一基础宽度(*)。 5.3.9当存在相邻荷载时,应计算相邻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其值可按应力叠加原理, 采用角点法计算。 5.3.10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时,地基土的回弹变形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c一一地基的回弹变形量(**); %一一回弹量计算的经验系数,无地区经验时可取1.0; Eci一一土的回弹模量(kPa),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中 土的固结试验回弹曲线的不同应力段计算。 5.3.11回弹再压缩变形量计算可采用再压缩的压力小于卸荷土的自重压力段内再压缩变 形线性分布的假定计算 <*>5.3.11回弹再压缩变形量计算可采用再压缩的压力小于卸荷土的自重压力段 形线性分布的假定计算: <*>式中:s一地基的回弹再压缩变形量(**); 。一回弹再压缩变形增大系数,由土的固结回弹再压缩试验确定; S。一地基的最大回弹变形量(**); *一再压缩的荷载压力(kPa); Pe一基坑底面以上土的自重压力(kPa),地下水位以下应扣除浮力。 5.3.12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 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4.1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 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MR / Ms≥1.2 <*>式中:Ms—滑动力矩(kN·*); MR一抗滑力矩(kN·*) <*>5.4.2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条形基础或矩形基础,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 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5.4.2)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于2.5*: <*>条形基础 d a≥3.5b tan β 矩形基础 <*>a≥2.5b tan β <*>5..4.3建筑物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简单的浮力作用情况,基础抗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Gk一一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之和(kN); Nw.k一一浮力作用值(kN); <*>Nw.k一一浮力作用值(kN); kw一一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1.05。 2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措施。在整体 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2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措施。在整体 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6.1.1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 带; 2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 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1.2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 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6.1.3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 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1.4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 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 施。

6. 2 土岩组合地基

6.2.1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 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

6.2.1建筑地基(或被沉陷

况之一者GB/T 33073-2016 含镍废料处理处置技术规范,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1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2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3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6.2.2当地基中下卧基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 m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m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齿足上述条件时,应考虑刚性下卧层的影响,按

3在岩土界面上存在软弱层(如泥化带)时,应验算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4当土岩组合地基位于山间坡地、山麓洼地或冲沟地带,存在局部软弱土层时,应 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及不均匀变形。 5.2.3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当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 粘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 150kN和150kN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如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 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6.2.4对于大块抓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 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 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QYFY 0001S-2015 云南飞阳食品有限公司 固态调味料,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6条、第6.2.7条的规定综合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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