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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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016-2014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8.4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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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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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DB34T 2290-201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建筑高度天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丰 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 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 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 性用房。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 架仓库。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简平均 净高 1/3,且不大于1/2 者。

2. 1. 7 地下室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 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窗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 固定地点。

ire resistance ra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 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 用小时表示。

fire partition wa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 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 艮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 1. 13 避难层(间)

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 。

2. 1. 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人口或直通 圣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人的 梯间。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散式阳台或凹廊(统

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 火灾的烟和热气进人的楼梯间。

2. 1. 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 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 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lower 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 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

2. 1. 21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 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 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 部空间。

2. 1. 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 表 3. 1. 1 的规定

表 3. 1.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 1. 1

续表 3. 1. 1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 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 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 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

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门、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 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内、丁、戊类 并应符合表 3. 1. 3 的规定

续表 3. 1. 3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时应按丙米确定

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物品确定。

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广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 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 于表 3. 2. 1 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续表 3. 2. 1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使用或产生内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 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单层丁类 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 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4.0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 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 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 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 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 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 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 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生产的火灾厂房的最多允许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单层多层高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厂房厂房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一级宜采用40003000甲二级单层30002000一级不限500040002000二级640003000150014

续表 3. 3. 1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 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 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 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 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 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 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 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 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 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 3. 2 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配煤仓库、造纸广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 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 座仓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天充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 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 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当建筑功能以分炼、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 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 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 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炼等作业区采 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 的内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 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 沫塑料等物品外的内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 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内、丁、戊类仓

5535sIt381LI53z91sI2o1tsI32sI2918LI23zszE2sIEsIz3o1z433zt3游三's<01>'0l<0s>oS<总类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 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限制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 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限制。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诸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3.4.5内、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 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 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辟与相邻厂房

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 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 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 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 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 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

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QC/T 770-2020 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 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 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 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 规定。

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5仓库的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3040253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甲类仓库20202020一、二级15201215厂房和乙、丙、三级20251520丁、戊类仓库四级25302025.27:

续表3.5.1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甲类储存物品名称第3、4项第1、2、5、6项>5≤10>10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30402530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主要10厂内道路路边次要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o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28: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名称三级三级四级三级四级二级级二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丙、单,三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丁、多层戊类四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仓库高层、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二级1012141310121413裙房单、三级251214161512141615民用多层四级1416181714161817建筑一类2025252015181815高层50二类1520201513151513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29: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GB/T 16656.508-2010 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产品数据表达与交换 应用解释构造 非流形曲面, 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 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 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 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 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表3.5.4粮食筒简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简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续表 3.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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