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SC 02-2022 中医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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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SC 02-2022 中医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5.3.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满足中医就诊流程需要: 2.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 3.院内应有专用的急诊通道,洁污、医惠、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合理,避免交义感染,并 宜规划应急救治流线和转换措施,院区可临时性的封闭,宜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 .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病房的中医医院,感染病房区应规划在总平面中的独立尽端,位 于医院用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5.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有效缩短患者流线长度,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6.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7.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3.医疗业务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营造舒适的医疗和工作环境,建筑 间距应达到相关标准; 9.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新建中医医院的药品库、中药制剂室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应充分考虑药

执行DB513227T 07-2011 无公害农产品 小金酿酒葡萄,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合理布置落客区位置

体建筑隔离,户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

5.3.6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并宜结合 中草药树种合理规划;应配套建设患者康复活动场地及专用绿地和医护人员的健身 活动场地及专用绿地, 2.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院区建筑群体造型设计、院区景观设计、特别是中医馆、名人堂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 采取符合中医文化特点的环境设计。 4.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 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5.3.9新建中医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应设置室外康复活动场地和中药材展示园地,绿 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新建中医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30%,容积率不宜超过1.5;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 指标为准。

5.3.10院内应重视解决竖向交通,按高峰时段的人流、物流需求,合理配置各类电梯和物

6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与中医文化设计

6.1.1总平面布局保证分区合理、流线清晰、交通便捷。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 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6.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部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人口;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6.1.3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5.1.4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 其中一台位无障碍电梯;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6.1.5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 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6.1.6推行病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采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 障碍坡道设计。 6.1.7半数以上的病房应满足冬至日2h小时以上的日照要求。 6.1.8除有特殊要求的用房外,门诊、急诊及医技部的患者治疗室及病房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和天然采光。

1.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6.1.10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负

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1.40m,门应朝外开,门闫应 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惠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式大便器宜采用感 冲水的大便器,进人跨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天便器旁应设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病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宜采用不设门扇的迷宫式前室,并应配备 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惠者专用卫生间: 6.妇科门诊诊疗区域宜设置孕妇专用卫生间,儿科门诊诊疗区域宜设置母婴专用卫生 间; 7.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2.1门诊部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急诊部、医技部临近,并应与住院部有便捷通 道联系。

6.2.2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 3. 00m; 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6.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 3.中医教学以观摩传授为主,诊室面积应适当加大。

6.2.5中医特色诊疗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6.2.6中医治未病科宜临近体检、推拿科、针灸科,便于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特色健

6.3.1中医医院急诊部基本设置

1.急诊与急救功能应分区设置,相对靠近,分别设独立出入口,标识明显,便于急救 车辆到达和停放; 2.急诊部与门诊、医技、手术部有便捷的水平或垂直交通。

6.3.2急诊用房设置

1.急诊部包含常规功能用房: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骨 科诊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清创室、换药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 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放射室、重症监护室等; 2.急诊部应设置中医治疗室,房间设置需根据医疗流程进行空间设计。考虑多种中医 诊疗手段的可能性,中医治疗室应满足充足的面积需求及良好的通风需求。根据诊疗内 容考虑排水、防滑、防火等特殊需求的设计可能: 需根据其房间功能和诊疗手段考虑空间设计的物理环境品质、隐私性和舒适度

6.4.1中医院的医技设备应当与医疗功能及服务能力相适应,同时应满足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设 备的配置,保证专科专病的特殊要求。 6.4.2医技部应当靠近门诊及住院部,以便患者到达。 6.4.3考虑到中医医院患者年龄一般较大、停留时间较长的特点,医技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 避免环境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

6.4.4中心(消毒灭菌)供应室

1.宜自成一区,并靠近手术部、ICU及介入中心; 2.由收件、分类清洗、敷料制作、组装打包、灭菌、质检、无菌储存、器械库、办 公发放、更衣厕所等组成。并严格按照洁净区、清洁区、污染区分区布置,并严格按照 生产加工单向工艺流程布置; 3.应为进入洁净区与清洁污染区的工作人员分别设置卫生通过: 4.宜考虑中医诊疗器具的消毒处理,在医院规划中与相关科室统筹考虑

6.5.1住院部基本设置

循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设计原则,头

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2.空间设计综合考虑患者、医护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行为活动。针对就医、诊疗、等候 及休息环境的特殊性,进行差异化设计。整体环境设计引入中医哲学,强调人与自然 的密切关系,结合室内外景观空间设计,营造隐私、舒适、安全的诊疗氛围; 3.注意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尤其需避免交通噪声干扰,使室内尽量保持安静舒适的 声音环境; 4.住院部独立成区,设置单独出入口,水平及垂直交通与医院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 均有高效的流线关系。同时满足洁物、污物、送餐等物资运输的便捷性,

6.5.2住院部用房设置

1.中医医院住院部可分为患者区及医辅区,患惠者区包含:病房(含卫生间)、重症监护 病房(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抢救室、护士站、检查室、处置室、治疗室、配餐室、库 房、污洗间、家属谈话及等候休息区等功能用房。医辅区域包含:示教室、医生办 公、主任办公、护士长办公、更衣室、卫生间、值班室、医护休息室等功能用房: 2..中医医院住院部用房应设置中医治疗室,面积不宜过小,需满足相应诊疗流程需 求。同时需根据展开内容组织空间形式,考虑患者的隐私性及舒适度的设计需求 。考虑传统治疗手段的特殊性,中医治疗室需保证良好的通风并设置吸烟排气装置,根 据诊疗内容考虑排水、防滑、防火等特殊需求的设计可能; 3.休息等候区域可结合就餐、活动、家属等候等功能设置,综合考虑设计该区域的空 间尺度、交通关系和景观环境; 4.病房内卫生间设置位置综合考虑建筑空间条件,根据房间面宽、进深、朝向等因 素,选择合理的布局模式,尽量保证病房空间品质,保证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提开惠者的休息舒适度: 5.病房空间尺寸设置应满足相应国家规范设计要求,对有特殊诊疗手段的病房需结合 具体需求,考虑未来设备放置和操作条件进行设计。

1药剂部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开展正

1.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3.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6.6.2中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调剂室、周转库等用房; 2.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当宽、 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 、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6.6.3门诊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药房使用面积应与日门诊量相适应

6.6.4住院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6.6.5静配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配中心选址应远离污染源,不能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设于人员流动较少的安 静区域,且便于成品输液的运送; 2.静配中心整体布局、各功能区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与其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 洁净区、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的划分与合理缓冲衔接。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应当 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相应设施,严格控制流程布局上的交叉污染风险; 3.洁净区应当包括调配操作间、一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及洗衣洁具间;清洁区应当包括 普通更衣室、用药医嘱审核、打印输液标签、摆药贴签核对、成品输液核对与包 装、配送和清洁间等区域;辅助工作区应当包括药品二级库、物料贮存库、药品脱 外包区、转运箱/转运车存放区、综合性会议示教区与休息室等; 4.不得在静配中心清洁区及洁净区设置地漏、卫生间、淋浴室; 5.静配中心整体净高宜2.5米以上; 6.调配操作间应分别设置进物、出物传递窗(门),危害药品进物、出物传速递窗 (门)。调配操作间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或监控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内部的操作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设置安全设 有监控报警装置。 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的储存区用房,应有 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

6.6.8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

6.7.1保障系统应满足综合医院相关要求。

6.9.1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9.2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 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 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常开防火门: 3.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 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 4.医院建筑内的于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 5.防火分区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储藏间、实 验室、胶片室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 其他部分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 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 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常开防火门: 3.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 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 4.医院建筑内的于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 5.防火分区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储藏间、实 验室、胶片室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 其他部分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10.1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的环境形象是展现中医药文化的物质载体。通过平面装饰、立体 装饰等形式,起到营造氛围、弘扬历史、传播理念、崇尚医德、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彰显特色 的作用。

6.10.2门急诊部是医院接触患者时间最早、人数最多、范围最广的地方,是医院面向社会的重

要窗口,应是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最重要场所。 1.候诊区是患者等候诊疗的场所,内部装饰应以宣传知识和介绍方法、彰显特色为主

7中医医院的给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7.1.1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结合医院的发展,对给水、排水、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工 程进行综合规划处理。 7.1.2医院生活给水系统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以及安全供水要求,消防给水应满足相应 要求。 7.1.3 3医院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且饮用水管道应有防止产生回流 污染的措施。

7.1.4生活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强电、弱电机房以及重要设备用房、药库、病案库等房间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有严格洁净要求的房间,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有严格洁净要求的房间,必须通过时 采取防范措施。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有严格洁净要求的房间,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有严格洁净要求的房间,必须通过时 采取防范措施。 7.1.5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设备运行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7.1.6医院室外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实行分流制

7.1.5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设备运行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7.1.6医院室外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实行分流制。

7.1.5给水、排水管道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

7.2.1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给水系 统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9的规定。

7.2.2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7.2.2的规

表7.2.2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注:1、医务人员的用水定额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医疗用水

各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修

3、住院及门诊病人陪护人员的用水定额略低于所在工作区医务人员的定额。 7.2.3烧伤病房、检验科、中心供应室、内镜中心、中药制剂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水质、水量及供水点, 7.2.4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护士站、治疗室、中心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任院及诊柄人陪护八 人贝的定敬 7.2.3烧伤病房、检验科、中心供应室、内镜中心、中药制剂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水质、水量及供水点。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护士站、治疗室、中心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诊室、检验科、病理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龙头,小便斗应采用感应式自动冲洗阀,奠 式大便器应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式冲洗阀。 2.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中心供应室、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 自动水龙头。 4.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 冲洗阀。

7.2.6发热门诊清洁区与污染区生活给水应分开设置,且室内外给水、热水的

管应设检修阀门,阀门宜设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供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加水泵的给水 方式。

7.3.1医院排水应根据不同排水类型分别排放。宿舍等生活区排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医疗排水应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

7.3.2医疗排水不应作为中水水源。

7.3.2医疗排水不应作为中水水源。

1.传染门急诊和病房污水应单独收集预处理后排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预处理后排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3.口腔科废水宜单独收集预处理后排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4.高温排水(温度超过40°C排水,如锅炉房排水、高温消毒凝结水、煎约室排水 等),应单独降温处理后排放或回收; 5.太平间、解室应单独收集,且通气管应伸至屋顶无不良处; 6.手术部排水立管单独设置通气管: 7.医疗设备或设施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凝土管道井内,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管道也可采用铅皮保护防辐射

7.3.6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排水管径,应比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7.3.7医院地漏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常有水房间应设置地漏;2.空调机房等季节性排水房间或间歇冲洗地面的房间,地漏应采用可开启密封地漏;3.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4.地漏有条件时,宜利用附近卫生器具对水封补水。7.3.8发热门诊空调凝结水应接入污水管道。7.3.9发热门诊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且伸顶通气管宜集中设置,排放大气前应设置高效过滤器或其他消毒措施。7.3.10发热门诊室外排水管网应单独设置,并预消毒处理后,排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7.4热水7.4. 1医院生活热水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521的要求。7.4.2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7.4.2的规定表7.4.2热水用水量定额(60°C)项目设施标准单位最高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医院住公共卫生间、盟洗L/床·d60~1003.63~2.56(50院部公共浴室、卫生间、盟洗L/床·d70~130床~1000床可病房设单独卫生间L/床·d110~200采用内插法)医务人员每人每班70~1302.0~1.5病人陪护人员L/人• d60~1002.5~2.0门急诊病人L/人·次7~131.5~1.2医务人员每人每班40~602.0~1.5病人陪护人员L/人·次5~101.5~1.2医院后勤职工L/人·班30~452.5~2.0食堂L/人·次10~121.5~1.2洗衣L/kg15~301.5~1.07.4.3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器出水温度应根据使用要求、消毒设施灭菌效果等确定。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60~65°C,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20

度均宜相应降低5°C。水加热器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前文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设 施或采用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7.4.4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水能力不得 小于设计小时供热量的60%;水加热器应选用无冷温水滞水区的设备。 7.4.5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太阳能,其可再生能源的设计,应满足当地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规定;热源采用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时,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辅 助能源。 7.4.6手术部刷手池水龙头应恒温供水,且可调节,出水温度宜为30~35°C;洗婴池水龙头 应恒温供水日可调节出水温度宫为35~40°C

助能源。 7.4.6手术部刷手池水龙头应恒温供水,且可调节,出水温度宜为30~35°C;洗婴池水龙头 应恒温供水,且可调节,出水温度宜为35~40°C。 7.4.7热水系统热水配水点出热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7.5.1饮用水可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或分散饮用水系统。 7.5.2饮用水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其水源应符合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等要求。 7.5.3饮用水采用分散系统时,可采用电开水器或桶装饮用水系统。 7.5.4饮用水设备及龙头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且不易受污染的场所

7.6.1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科室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提供制剂及医疗用水。 7.6.2制剂及医疗用水设备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7.6.3中心供应、内镜中心、检验科、病理科、口腔科、血透中心、中药制剂室等医疗用水 可采用中央分质供水系统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工艺,同时处 理后水质应满足当地污水接入市政管道的水质要求; 2.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7.7.2放射性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敷设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7.8.1消防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8.2室内消火栓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手术部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 及附近走廊,设置在清洁区域时,应满足清洁区域的卫生要求;消防箱内应设置软管卷盘,且护士 站宜设置软管卷盘。 7.8.3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扑救难度、火 灾危险等级确定。 7.8.4病房应采用快速响应酒水喷头,洁净区的喷头应满足清洁区域的卫生要求。 7.8.5洁净手术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气 体灭火器。 7.8.6医院贵重医疗设备机房、病案库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信息中 心机房、变电站等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可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当采用高压细水雾灭 火系统时,应征询相关专业及主管部门的意见。 7.8.7中医医院的贵重药材库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 灭火系统。 7.8.8血液病房、负压隔离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8.1.3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可按表8.1.3的规

表8.1.3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8.1.4针灸科、推拿科等中医治疗用房,应考虑提前供暖及延迟供暖的需求。 8.1.5凡产生气味、水汽、粉尘和余热余湿较大的用房,应设机械通风。产生刺激性气体或烟雾 的中医特色诊疗用房,必要时需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8.1.6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 分区; 2.各功能区域宜独立设置系统; 3.应采取措施避免通过空气途径产生的医院感染; 4.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系统; 8.1.7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8.1.8集中空调系统回风口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颗粒物 次计重通过率不天于5%的过滤设备,其初阻力不宜天于20Pa。 8.1.9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平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二 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 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高中效过滤器。 8.1.10医疗用房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h,且门诊室、急诊室、放射室及病 房不应小于2次/h,配药室不应小于5次/h。对人员多且人流量变化大的场所,宜采用变新风量运 行。 8.1.11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房、中医治疗室等含有有 害微生物、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8.1.12通风系统排风机宜设在排风管道末端,使管路为负压。 8.1.13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4当空调冷源为电力驱动的水冷冷水机组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前提下宜采用冷凝 热回收措施。 8.1.15过渡季节应采取措施保证内区房间人员的舒适性。 8.1.16医院内人员密集及感染控制要求严格的场所宜设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 PM2.5浓度及菌落数等的监测装置。 8.1.17医院有“平疫结合”要求的区域,通风空调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进行 设计。 8.1.18防排烟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有关规定

8.2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8.2.1有洁净需求的医疗用房应根据其环境要求确定洁净级别。 8.2.2医疗洁净功能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细菌浓度、空气含尘浓度以及换气次数按《综合 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要求设计;中药药 品生产区域洁净功能用房细菌浓度、空气含尘浓度以及换气次数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 中要求设计。 8.2.3洁净用房应采用净化空调设施,并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段、送风口处设 置低阻型空气过滤器。 8.2.4当空气处理过程中需要再热时,宜利用余热、废热作为再热热源。 8.2.5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8.2.6洁净用房的新风系统应按照8.1.9条要求设置过滤器,I级洁净用房的新风系统应独立 设置。 8.2.7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下回形式 8.2.8洁净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应设置空气吹淋室。 8.2.9 洁净用房排烟风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

8.3.1当门诊、急诊部设置空调时,冬季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夏季内温度不应高于26℃。 8.3.2患者着衣较少的针灸、推拿等诊室,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26℃,夏季室内温度不宜低 于24℃。 8.3.3门诊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产生气味、水汽等门诊用房应保持室内负压,空气应由清洁 区流向非清洁区。 8.3.4艾灸室通风宜采用“局部排风+全面排风”的通风方式。艾灸治疗室的局部排风量不宜小 于300m/h,排风应设置可清洗的过滤装置。 8.3.5中药房、换药室、污物处置室、化验室等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8.3.6中庭式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方式,冬季供暖应考虑人员活动区的舒适性。 8.3.7急诊、感染性疾病门诊宜设置独立的通风空调系统。 8.3.8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空调通风、新风系统应分区独立设置,区域内应保持定向气流,非清 洁区的室内应保持负压。 8.3.9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空调回风、排风应设过滤装置,排风宜采用高空排放方式。 3.3.10 0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空调及通风设备机房宜设置在清洁区。非清洁区的空调冷凝水应排至 专用的污水处理处。

8.4.2病区的污物室、换药室、配餐间、卫生间等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8.4.4监护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至内温度在冬季不直低于24C 复李不直高于27C,相对度直为4060%, 不宜大于45dB(A); 2.室内应保持正压,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下回方式,送风气流不应直接吹至病人头 部。 3.空调系统应有一定的穴余,保证24小时连续运行。

8.5.1洁净手术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 有关规定。

8.6.1不同科室应设置与工艺要求相适应的通风空调系统;涉及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时,通 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的有关规定。 8.6.2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空间,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排风系统,宜 采用下排风形式,与相邻、相通房间保持负压。 8.6.3设有高压蒸汽灭菌器的房间应设置排风系统,排风口宜设置在灭菌器正上方。 8.6.4基因扩增实验室各分区宜独立设置与其等级相适应的空调系统,宜采用上送下排形式 并应保证各区之间相应的气流组织关系,风机启停顺序应与压力梯度关系相适应。 8.6.5支气管镜室宜保持微负压。 8.6.6隔离检查、痰液收集、内镜洗消、药房危险药品柜、实验室化学通风柜宜独立设置排 风系统。

8.6.7听力检查室噪声不应大于30dB(A)。 8.6.8大型医疗设备正上方不宜设置空调末端装置及空调水管。 8.6.9放射科检查室、控制室和暗室应设排风系统,自动洗片机排风管道应有防腐蚀的措 8.6.10磁共振室扫描间内应采用非磁性、屏蔽电磁波的风口。 8.6.11磁体间应设置失超排气系统,新风取风口应避开失超排气口安全禁区。任何磁性管线 不应穿越,管径不应小于250mm。 8.6.12磁体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8.6.13核医学科室宜设置独立排风系统,通风系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 标准》GBZ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的规定处理。 8.6.14静配中心有洁净度要求区域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洁净空调系统。 8.6.15实验室排风宜采用不锈钢等耐酸碱腐蚀的材料,特殊区域宜采用环氧酚醛树脂涂层钢 板、硼硅酸盐玻璃等耐热、耐溶剂材质。并应满足所穿墙体楼板等耐火极限要求。

7.1药房、中药饮片库房、中成药调剂室、中药饮片调剂室宜设有室内温度、湿度调节设施。 温湿度应符合表8.7.1的规定

温湿度应符合表8.7.1的规定:

表8.7.1药品库房室内设计参数

注:在温度、相对湿度耦合作用下应不出现冷凝

8.7.2中西药房、中西药调剂室及库房应设置通风设施,保持负压。进、出风口应设置具备防 尘、防虫鼠等防护措施。 8.7.3贮存毒性易串味药材的仓库,其对外的出风口应设置于下风向。 8.7.4中药煎药室应根据煎药工艺合理设置通风空调系统,宜采用“局部排风+全面排风+岗 位送风”的通风空调方式, 8.7.5中药房、中药材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宜配置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8.7.6中药药品生产环境应根据制剂工艺要求采取通风、除尘、空气净化、温湿度控制等措施。 8.7.7中药药品加工区域通风及除尘系统除应满足《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GB51069 的有关规定外尚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1)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散发量最大或 聚集最多处,并应避免死角。 (3)排出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5)事故通风应根据所排出气体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2..通风系统应有合理的风量平衡措施,设有机械排风的区域当无法利用门窗自然补 风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送风量根据区域压差要求由风量平衡确定,并不宜小于 排风量50%。 3.下列区域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排放易燃、易爆介质的区域,以及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区域。 (2)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 污染的区域; (3)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 区域; (4)有水蒸汽和产生凝结性物质的区域: (5)易串味物品区域。 4.对中药药品生产的筛选、抹选、称量、粉碎、筛分、混合等易产生粉尘的操作工 艺,应采取合理的通风除尘设施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5.采用熏蒸消毒灭菌的洁净区,应设置消毒排风设施。 6.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 施。 中药药品生产区域净化及温湿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8.7.8中药药品生产区域净化及温湿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提取收膏以及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区域的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 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 3.申药注射剂配液前的精制工序生产环境GH/T 1337-2021 籽棉杂质含量快速测定 近红外光谱法,不应低于D级洁净区要求, 4.送入非洁净及洁净区域生产区域的空气应按7.1.9条的要求设置过滤器 5.除药品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外的洁净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表 8.7.8的规定:

表8.7.8药品生产用房室内设计参数

6.医药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最大值: (1)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保证供给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h。 7.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以及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空气静压差不应 小于10Pa;洁净室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7.9静配中心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洁净度要求区域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洁净空调系统。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 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之间应 当呈510Pa负压差。 2.静配中心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设置不同的空调通风系统;抗生素类药物、危害药品 静脉用药调配区域与肠道外营养药物、普通药物的调配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应分别 独立设置。 7.10洁净室内的气流组织、通风除尘、噪声环境等本规范为规定的内容尚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及《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GB5106 有关规定。 7.11生产过程中使用燃气的场所,其通风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50028的有关规定。

8.8中心(消毒)供应室

8.8.1采用普通空调的区域冬季温度不宜低于18℃,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6℃。 8.8.2中心(消毒)供应宜设置独立的通风、空调系统。 8.8.3中心(消毒)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 。无菌存放区、一次性物品库对相邻并相通房间不应低于5Pa的正压,去污区对相邻并相通房 间和室外均应维持不低于5Pa的负压。 8.8.4灭菌后操作区、无菌品库、一次性物品库宜按不低于IV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独立 的净化空调系统。高压灭菌器应设置局部通风,低温灭菌室应有独立排风系统,温度冬季不宜低 于18℃,夏季不宜高于24℃;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0%。 8.8.5去污区应设置独立局部排风,总排风量不应低于负压所要求的差值风量。去污区内的回 风口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器

JJG 567-2012 轨道衡检衡车检定规程8.9.1治未中心诊室及治疗用房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异味、烟气、水蒸汽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8.9.2皮肤科治疗室应配置空气净化、消毒和除味功能的设施。 893锅炉房及蒸汽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8.9.1治未中心诊室及治疗用房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异味、烟气、水蒸汽的房间应设置

治未中心诊室及治疗用房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异味、烟气、水蒸汽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支肤科治疗室应配置空气净化、消毒和除味功能的设施, 锅炉房及蒸汽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医院设置集中锅炉房时,锅炉房的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要求。 2.燃气锅炉房需设置平时通风及事故通风系统。 3.应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及当地能源结构合理设置制备蒸汽的设施,条件适宜时宜分 散就近设置蒸汽系统。 1.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汽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蒸汽 用量应根据用汽系统及工艺的 蒸汽压力根据设备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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