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246-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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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246-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标准.pdf

4.1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应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且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 工、同步交付使用。车位配建规模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2住宅小区充电车位数量不宜小于电动自行车总车位数量的50%,公共建筑充电车位数量不 电动自行车总车位数量的10%。

4.5.1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 二级,地下、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应不低 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1.1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在城市中的总体布局原则为:方便存取,规范充电,便于管理维护。 5.1.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在商业区、办公区和居住人 口密集区宜采用较小的服务半径,在一般地区可采用较大的服务半径。 5.1.3当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多个集中停放场所时,应实行统一管理、共享使用的原则,并在总 体上满足充电车位的占比要求。宜采用纯停场所、充电场所组合布置的方式,保证充电设施的便捷和集 约使用。

5.2.1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位置应合理确定。住宅小区和建筑物配建的停放场所应采用集中与 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各组团内部和地块出入口附近。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宜结合 实际需求分组设置充电区,充电区距建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5.2.2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充电场所宜在地面独立设置;如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主体一层~二层、 半地下及地下一层室内设置。 5.2.3既有住宅小区用地紧张时,宜在小区楼栋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布设多处小型充电场所,与周 边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m,充电数量不应大于10辆。 5.2.4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车库建筑设计 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满足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要求。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上停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2m。 5.2.5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 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2.6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不应设在如下地点:

GB/T 15224.2-2021 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硫分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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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外围10m以内的地点; d) 危险边坡及其附近; e 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f) 厕所、浴室、用水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2.7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 校教学楼及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保护建筑等贴邻设置。

6.1.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集中设置充电区。住宅小区停车库的末端充电装置与总车位数之比应不低 于1:2;当有地下停车库时,宜在地下层布置充电区。 6.1.2设置在地面的停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停车库,每 个防火分区面积的不应大于500m。 6.1.3与建筑贴邻建设的开式地面车库,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6.1.4 附建式停车库应满足以下设置要求: 设置在多层居民住宅楼的车库(含地面及地下、半地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不燃烧 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将车库与其他部分分隔。车库应单独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 出口,已投入使用且难以完全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可在不燃性体墙上并设甲级防火门通向 相邻的其他部分,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b 除a)以外的其他附建车库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 c 停车库外墙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 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6.1.5停车库内的车辆应成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30辆。组与组之 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墙分隔。 6.1.6单个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长度宜为1.8m~2.0m、宽度宜为0.7m~0.8m,单个停车位的平均综合 面积宜为2.5m²。 6.1.7地面停车库应考虑设置电动轮椅车充电装置。小于500m的车库,应预留1个电动轮椅车充电 位置,大于500m的车库,应预留2个电动轮椅车充电位置。 6.1.8电动自行车相邻两个充电装置的间距宜不小于600mm。电动轮椅车相邻两个充电装置的间距宜 不小于1000mm,与相邻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间距为宜不小于800mm。 6.1.9大型和中型集中停放场所应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m。 6.1.10大型和中型停车库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用房及相应的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电动自行车的通 行。 6.1.111 停车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6.1.12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集中充电区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m以外。 车库内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 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车库的车辆出入口可兼作人员疏散口。 6.1.13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区、充电区均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首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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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棚)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以外,楼面等 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2.5KN/m,单辆电动自行车可按1.4KN计算。 6.2.2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棚)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并复核计算原结构 是否满足承载力要求QC/T 963-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轮制动圈,当不满足时,应对原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6.4.1停车库应设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 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按《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行。 6.4.2停车场和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GB5097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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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机构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 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 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6.5.2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村),由各居(村)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小区(村)的消防安 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5.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 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应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 及时消除隐惠。 6.5.4共享电动车的停放点布局规划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 提前报备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 6.5.5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规范有序,符合如下规定: c)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d)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6.5.6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 电。任何场所,严禁私拉电线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6.5.7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 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HG/T 2186-2012 轮胎水压试验方法DB54/T02462022

6.5.8应当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 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6.5.9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充电器、插座、 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6.5.10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 通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5.11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根据产品说明定期更换电池。 6.5.12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停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 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 6.5.1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且 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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