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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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51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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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6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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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78-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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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3.2.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

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厂场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市外部有可靠交通连 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 的地段; 2IⅡI类和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 面积充足、能与周边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 教的地段; 3IV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 地和街头绿地等: 4各类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 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3.2.2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 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提 防、安全村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3.2.3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标准》GB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 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 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肋 区; 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 保持安全距离: 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 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 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 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仓库、 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 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7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所作为避难建筑或作为避难场 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 照《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T18208.2进

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YY/T 0681.11-2014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1部分:目力检测医用包装密封完整性,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8内部或周边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应通过防火林带等防 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蔓延。防火林带宣用耐火力较强、不易着 火燃烧、火灾后能够萌芽的树种营造

3.3.1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打

3.3.1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 震设防烈度相应的影响,且不应低士7度地震影响,

1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 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电气、给排水、消防、通风等避难设施的 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 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 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 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 2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地应能用于 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 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至倒塌 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应保证避难建筑和避难

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 要求。 4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不得影 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3.3.3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

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 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 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3.3.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 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 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3.5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

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 奋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 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3.3.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 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 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3.5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 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 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 水。

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 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1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 不应低于3年; 2I类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 于5年,且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

3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 不应低于3年,且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 4防台风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台风暴雨 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

4总体设计4.1 一般规定4.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与建设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总体布局设计,同时应满足消防疏散和无障碍设计要求。4.1.2避难场所设计的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可利用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司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避难规模等;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13

施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 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划定安全 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 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 坏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 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 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5)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 建筑的保护范围,应设置警告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不得 用作应急避难。 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 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应急交 难建筑控制技术要求,避难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 线玄然堡作出综全注

4.1.3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 生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应急交 通、避难建筑控制技术要求,避难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 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1.4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 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 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

4.1.6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

(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 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 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 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4.1.7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 分析确定。

陈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宣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 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 股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 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

4.1.9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应按 照表4.1.9的规定执行。

照表4.1.9的规定执行。

表4.1.9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

际情况按需配建的分区和设置。

为应配建的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

4. 2 应急综合管理区设计

4.2.1应急综合管理区宜包括: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 急物资储备区。有条件的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在应急综合管理区内 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2.2应急综合管理区的布置宜利用原具管理服务功能的建筑或区 域。 4.23应急指挥区宜利用原有建筑内的会议室、监控室、值班室

4.2.1应急综合管理区宜包括: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 急物资储备区。有条件的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在应急综合管理区内 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2.2 应急综合管理区的布置宜利用原具管理服务功能的建筑或 域。

通信值班室及强电和弱电房间,其现状消防、监控、通信系统作为 应急指挥使用。

4.2.5应急物资储备和发放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物资储备区可设置在场所内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场所周 边设施时,其周边设施与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应设置应急物 资储运车辆的临时停放场所:应急物资发放可结合应急物资储备区

设置,也可结合避难宿住区设置: 2应利用场所内原有的仓库、地下车库、食堂等作为应急物资 储备区,应设立必要的储存食品库、消防器具库,存放防灾器材和 可移动设施或设备; 3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区内食品储存标准应按照每人每日 500g~900g主食和部分副食品设计,医疗药品、器材按2%受伤者比 率的需求量储备; 4应急物资发放区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1m; 5应急避难建筑内物资发放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m²。

4.3.1 避难宿任区宜包括应急宿住区和公共活动区。 4.3.2 避难宿住区的布置应综合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 设施配套及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特点等因素进行。

4.3.2避难宿住区的布置应综合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

4.3.3应急宿住区可设置在应急避难建筑或应急避难场地内,应

避难场地中可采用帐逢或活动房屋等形式,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急宿住区应设在场所内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宜按家庭 分户宿住; 2应急避难场地内的应急宿住区应优先选择地形较平坦空旷、 地势较高、排水畅通和交通便利场地设置;

3应急避难建筑内的应急宿住区,应设置在建筑的1层~3层; 4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者和病人 等特定人员的应急宿住区宜设置在建筑的1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 计要求; 5应在入口设置人员登记处; 6 应急宿住区内的人均宿住面积不宜小于2.0m,睡眠宽度不 宜小于0.6m; 7宜在应急宿住区内安排独立的救灾人员宿住区; 8宜在有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特殊人员宿住区,人均宿 住面积不宜小于3.0m; 9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建洗浴设施。 4.3.4应急宿住区空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宿住区的空间布置应按宿住区、宿住组团、宿住片区、 宿住单元分级控制宿住人数,每个宿住等级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表 4.3. 4的规定;

表4.3.4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应急避难建筑内一个房间的避难人数超过50人时,宜采取

应急避难建筑内一个房间的避难人数超过50人时,宜采取

4.3.5应急宿住区采用帐篷进行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帐篷之间搭设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4.3.5规定的数值

表4.3.5帐篷之间最小间距

3.6公共活动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公共活动区,人均使用面积为 0.30m²:人数大于100人时,超出100人部分按人均使用面积0.20m 计算; 2应急避难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区宜每层设置,室内公共活动区 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

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以及应急通道、 应急停机坪和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的要求,

4.4.2应急出入口的设置应满

4.4.2应急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车辆和避难人员无障碍通行的要

4.4.3避难场所主要、次要和专用

1I类、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 口,Ⅲ类、IV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 口; 2主要出入口宜在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应与灾害条件下避难场 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据避难 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3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宜满足人员和车辆出 入通行要求; 4紧邻避难人数超过5000人宿住片区的围挡设施可设置次要 出入口; 5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m/方

4.4.4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于识 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 4.4.5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 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主通道宽度宜不小于7m,次通道 宽度宜不小于4m,支道宽度宜不小于3.5m,人行道宽度宜不小于 1.5m。

4.4.4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

4.4.5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

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主通道宽度宜不小于7m,次通道 宽度宜不小于4m,支道宽度宜不小于3.5m,人行道宽度宜不小于 1.5m。

4.4.6内部通道应连通避难场所的各应急功能区、主要设施和避难 建筑。

4.4.7应急停机坪场地宜包括接地离地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安 全区。

4.4.9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各应急功能区的位置,设置应急 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其车辆的停放不应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 2改建、扩建的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可利用场所内原有的停 车位设置,也可利用场所周边500m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位设置(含 路边停放);

3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4.4.9的规定。

4.9每辆应急保障车停放场地面积标

5.1.1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2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 符合表5.5.1规定

5.1.1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5.1液化判别时采用的地震烈度标准

注:9度时,应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措施。 3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 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4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入口,出入 口处应设置与避难人数相应的集散空间;

5.1.2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 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3层以上的楼层。 5.1.3当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在避难 建筑外时,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 5.1.4避难建筑应进行防火设计,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人员 宠佳忆的专美如宝

5.1.2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

5.1.3当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

建筑外时,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

5.1.4避难建筑应进行防火设计,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人员 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5.1.5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 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

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

5.1.6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量

5.1.8体育场馆等作为平灾结合的避难建筑应适当预留给排水点位 以满足避难建筑要求。

5.2.1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

5.2.1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

5.2.2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分区 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6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5m。

5.2.2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

5.2.3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

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

5.2.4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5.2.5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

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安全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 设置门槛; 2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和 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按所有使用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0.65m。

.2.8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符合下死

1 应设置管理室,并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2宜设置公共活动室,且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m; 3应设置应急医疗设施,且医疗救护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40m; 26

4宣分层设置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发放用房,其用房面积均不 宜小于50m

.3.1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死

.3.1避难建巩的抗晨设计应付合下列规定: 1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 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分布: 3计算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地 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采用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相关数值乘以表5.3.1 的避难建筑调整系数后的数值:

表5.3.1避难建筑调整系数

4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

借施; 5单层的避难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应按层数为2层的 避难建筑采取: 6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 7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其与主 本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 生连接的措施,达到与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

5.3.2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的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 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 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 3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 构型式; 4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的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 水出入,墙体开洞率不应小于0.32;当墙体开洞率不能满足本款要 求时,应局部或全部采用易与结构分离的墙体砌筑和连接型式保证 水流通过。

5.3.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 他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

也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 的荷载效应组合; 2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 利荷载效应分别进行组合: 3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出 入口标高平面处进行水浮力和压力荷载验算。

5.3.4避难建筑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风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 且不应小于0.35KN/m;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 同口为散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2防风避难建筑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旦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 构体系的安全设计,洞口围护构件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3应对除风灾以外的其他灾害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 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 0.35KN/m

6.1.1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6.1.1的规 定。

表 6. 1. 1 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1.2I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6.1.3II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6.1.

.3IⅢ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6.1.3的规

1.311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表6.1.4IV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6.2.1避难场所电气设计除应满足避难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 时用电的需求。 6.2.2避难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便于安装、更换和防潮性能好的 定型产品。

6.2.1 避难场所电气设计除应满足避难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

HG/T 4265-2011 纺织染整助剂 防水防油加工剂 防油性的测定6.2.2避难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便于安装、更换和防潮性能好的 定型产品。

6.2.3避难场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

5.2.3避难场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

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 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避难时电力负荷等级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系统)、应急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医疗设备和照明、 应急供水设备(深井泵)等; 2二级负荷:应急风机、应急排水泵、应急综合管理区和应急 棚宿区的正常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空调: 3三级负荷:灾时必须使用的其他负荷。 6.2.4应急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灾时应采用电力系统电源作为常用电源; 2I类避难场所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3II类避难场所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4IⅢI类避难场所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无法采用双回路 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5避难场所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面积 4000m以上的避难场所应优先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6.2.4应急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

6.2.5避难场所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DB13T 5160-2019 空气悬浮高速离心鼓风机设计要求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或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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