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WI14-02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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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WI14-02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pdf

4.1.4.3检验机构

a)检验机构应在远程评审准备阶段指派至少一人负责远程评审的互联网接入, 会议系统使用等工作,并为相关通信方式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b)检验机构应对评审组远程评审的评审计划及现场见证安排进行确认,并按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GB/T 20014.13-2013 良好农业规范 第13部分: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复合性规范实施日期:2021年8月1

买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4.1.4.4远程评审调试会

评审组长组织召开远程评审调试会,测试评审组、检验机构远程评审各个环节 软硬件条件的是否具备实施远程评审的要求。双方应对远程评审通信方式进行调试, 以确保所使用的信息通讯技术平台的兼容性和网络的畅通性,满足双方评审要求后 方可继续正式的评审活动。 调试范围应包括待进行远程评审的所有地点。 远程评审调试会要求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在本次评审过程中参与使用ICT技 术的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即可,项目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会,调试会的召开时 间应不晚于正式评审前的2至3天

4.1.5 评审组预备会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4.1.6.1现场评审的管理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4.1.6.1.1评审组应按 物评申。 场评审的主要活动包括:

场评审的王要活动包括: a)首次会议; b)现场观察; c)管理体系评审; d)技术能力评审(含现场见证); e)考核检验员; f)考核授权签字人; g)评审组内部会; h)与检验机构沟通; i)末次会议; j)评审总结会。 4.1.6.1.2评审组长对整个现场评审工作全面负责。 4.1.6.1.3评审组应按照评审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日内,完成评审范围内的所 有评审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计划,也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更不 得临时接受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4.1.6.1.4评审组在评审期间,须遵守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要求,不得从事 与评审无关的、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4.1.6.1.5实施远程评审时,首未次会议、预备会、沟通会可利用ICT技术进行, 会议可视实际情况适当缩减相关环节。检验机构应在每次远程会议及交流时采 取摄像头扫描房间的方式来向评审员展示并介绍参会人员。评审组应与检验机 构共同确保远程评审会议过程及技术见证过程中周围环境的安静和不被打扰

4.1.6.2现场评审覆盖面

4.1.6.2.1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认可技术能力范围所涉及的检验机构总部和分场所。 1.1.6.2.2现场评审包括对管理体系的评审和技术能力的确认。其中,对检验活动的 现场见证是技术能力确认的主要方式,一般随同管理体系评审进行,特殊情况下也 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现场见证。

4.1.6.3现场评审的相关要求

4.1.6.3.1对检验方法的评审确认要求

实施检验所依据的要求通常规定在法规、标准和规范中。规范可以包括客户 检验机构自身的要求。当法规、标准或规范中没有规定检验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机 构自身应制定检验方法和程序,并形成文件。检验方法可分为标准方法和非标准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a)标准检验方法是一种公布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公布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的方法: 2)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几个检验机构联合发布的方法; 3)发表在相关的科学文献或期刊中的方法, b)标准方法以外的,通过其它方式制定的方法,统称为非标准方法 1)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 2)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 3)检验机构制定的方法; 4)客户指定的其他非标准方法。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认可的检验能力所依据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方 审,没有检验经历的一律不予确认。 4.1.6.3.2对非标准检验方法的评审确认要求 当检验机构申请非标准的检验方法或程序时,评审组应评审其是否合 完整文件。

4.1.6.3.3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

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类型包括检验类能力验证计划和机构间能力比 对,以及与检验能力相关的检测类能力验证活动(包括CNAS组织实施或承认的能力 险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评审组应对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 频次和结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含多场所时,应对各场所 的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及参加能力验证情况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4.1.6.3.4对检验机构利用外部设备的要求

检验机构利用外部设备(如被检验方的设备)从事某些检验活动时,应保 正所使用的设备满足CNAS相关量值溯源的政策要求。 检验员应熟悉所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具有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别 的能力,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1.6.3.5对检验机构将外部提供的信息用于支持检验决定的要求 为确保可信性持续水平,用于支持检验决定的所有信息,其技术可靠性应等同 于检验机构本身的可靠性。按相应的IS0/IEC17025或IS0/IEC17020对专业服务 是供者的认可可以作为技术能力和可靠性的证据。 当检验机构将外部检测结果用来支持检验决定时,应保证出其检测结果的实验 室具有可靠的质量保证能力,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其中获得CNAS及其APACMRA 签署方认可,即可作为可靠的证据。

为确保可信性持续水平,用于支持检验决定的所有信息,其技术可靠性应等同 验机构本身的可靠性。按相应的IS0/IEC17025或IS0/IEC17020对专业服务 者的认可可以作为技术能力和可靠性的证据。 当检验机构将外部检测结果用来支持检验决定时,应保证出具检测结果的实验 有可靠的质量保证能力,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其中获得CNAS及其APACMRA 方认可,即可作为可靠的证据

4.1.6.3.6检验机构从事的检测活动

当检验机构利用本机构内部检测结果支持检验决定时,应将较复杂的分析检 能力纳入实验室认可申请。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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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7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不符合项和观察项的判定依据是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准则在特殊领 域的应用说明、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标准/方法等。 不符合项应事实确凿,其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检验记录、 险验报告、检验标准/方法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简 洁,不加修饰。 观察项是指检验机构的某些规定或采取的措施可能导致相关的质量活动达 不到预期效果;或根据评审员的经验,认为某方面可能存在潜在的不符合因素,需 引起检验机构的注意等。 4.1.6.3.8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如发现检验机构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 书处。如检验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认可规则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 CNAS有权中途停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1.6.4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的联合评

4.1.6.5首次会议

4.1.6.5.1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评审组和检验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 和程序包括: a)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并请检验机构介绍其与会的主要 成员; b)明确本次评审的目的、依据和范围和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c)确认评审日程表,特别是现场见证的项目及时间安排。如需更改,应与检验 机构商定;必要时,应请示CNAS; d)说明评审的方法、程序,以及不符合项、观察项的判定原则。简要介绍现场 平审结论的种类和判定原则,以及认可的程序: e)强调公正客观原则,并向检验机构做出保密的承诺: f)确定进入现场评审时的限制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g)明确为评审组配备的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所需资源。 h)检验机构负责人介绍检验机构概况和主要工作人员及检验机构评审准备工 乍情况; i)征求检验机构对评审的意见,回答检验机构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i)强调评审组成员不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机构也不应支付评审员任何费用,若 发现违反规定,一目核实将对违反者进行处罚。涉及违法问题的,违反者还应承担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4.1.6.5.3实施远程评审时,应注意以下

必要时,首次会议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带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观察,时间一般控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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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4.1.6.7管理体系评审

评审组将通过各种评审方式收集客观证据,以证明: a)认可准则及其应用说明(适用时)的所有要求是否已得到满意的覆盖: b)已建立的管理体系相对于检验机构的需求而言,其组织结构、运行方式是否 满足要求; c)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d)相关操作、管理和技术性程序是否齐全、完备,技术上可行、有效; e)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中是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 对管理体系要素及运行记录的评审的方式主要有: a)对检验机构的管理层以及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授权签字人、 部门负责人、检验项目负责人以及检验员等)的询问; b)调阅、核查有关记录; c)对用于检验工作的所有设施和设备的适宜性,维护、校准、使用和控制情况 进行核查; d)对检验机构的分包情况进行核查等,

4.1.6.8技术能力评审

4.1.6.8.1评审组应针对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采用适宜的确认方式逐项进 宁确认,并将具备能力的检验领域和检验项目予以推荐认可。 1.1.6.8.2当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检验能力中包含检测活动时,检测活动应符合实验 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要求,当出现不符合或观察项时,应按照检验机构能力认可 准则中与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对应的条款,或直接用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的条 款,做出评价意见。 4.1.6.8.3评审组应对检验员的数量、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

4.1.6.9 现场见证

4.1.6.9.1现场见证是确认检 请认可技术能力的重要评价方式。 4.1.6.9.2现场见证的广度和深度取 可的检验活动范围、活动的复杂性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关键性、活动频率(量)等,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a)申请认可的检验领域和检验项目; b)检验活动所需检验员的专业判断; C)检验员的总数; d)每种检验的频率; e)检验机构多场所情况; f)检验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g)检验员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能力比对的结果; h)特定检验活动所要求的检验员的身体条件: i)检验机构的培训体系: j)检验员内部监控的有效性; k)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风险意识: 1)法律法规要求。 评审组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选择见证领域、见证项目和检验员,具体要求如 下: a)技术特性相近的检验领域和检验活动应抽取代表性的领域和活动进行见证; b)技术特性不同的检验领域和检验活动,应分别见证; C)高风险的检验活动必须见证, 高风险的检验活动是指可能对社会、人身安全、财产、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 或检验结果涉及高额财产的,或法律法规要求的,或检验活动复杂程度高的检验活 动。 4.1.6.9.3每次现场见证结束后,应举行现场见证小结会。现场见证组应向被见证的 相关检验员或检验机构管理人员反馈见证情况和现场见证结论。 4.1.6.9.4对于在现场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完成现场 见证,见证结果作为本次现场评审的一部分予以评价;否则相关项目不予推荐认可。 4.1.6.9.5实施远程评审时,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对检验能力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对检 验设备、检验环境和检验过程的审核,判断与检验标准的符合性、正确性。检验机 构在远程实时视频评审中应确保技术评审员能够观察到现场见证的重点环节,必要 时检验机构应调整摄像设备或多角度拍摄以便评审员能完整的进行观摩;当检验机 构实际情况不适合进行实时视频考核时(如网络问题、屏蔽问题等),检验机构应根 据与评审员事先商定的录制要求进行现场见证视频预录制,预录制的影像应清晰包 含检验人员、检验关键设备、环境设施及检验全部流程。当检验过程较长时,可仅 录制检验过程中关键环节,确保评审观看的录制视频是最新的,并代表正在评审的 技术活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4.1.6.10 考核检验员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4.1.6.10.1评审组应对每一位检验员进行考核,评价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未 专业判断能力,以及对相应的规律法规、检验方法相关知识的理解。 4.1.6.10.2对检验员技术能力的评价方式有: a)查阅有关记录; b)与检验员进行面谈; c)与检验员的上级主管面谈、讨论,了解有关情况: d)对检验员进行现场见证等。 4.1.6.10.3对检验员现场见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a)检验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b)检验员在现场的检验活动是否遵循有关的程序; c)检验员是否装备有必要的完好设施、设备; d)所有的观察内容在现场是否都按程序予以记录; e)所有的记录是否均签字有效; f)报告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4.1.6.10.4只要可能,应在初评时对以下类型的检验员实施见证评审: a)资历较浅的检验员(如新上岗的人员); b)关键检验员; c)检验结果主要依赖于检验员的专业判断 d)授权签字人

4.1.6.11考核授权签字人

4.1.6.11.1评审组应对申请认可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 方法及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正确的评价; b)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义务,以及带认 可标识检验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在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4.1.6.11.2实施远程评审时,可以利用ICT技术,进行管理及技术内容的集中考核 或单一考核,或管理要求书面考核,结合技术评审员在远程评审过程中进行综合技 术能力考核。

4.1.6.12评审组内部会

4.1.6.12.1评审组长应在每天评审结束后及末次会议前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会 内容可包括: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a)交流评审情况,统一对评审中发现问题的看法,确定是否构成不符合项或观 察项; b)协调安排对评审中发现疑点或线索进一步查证落实,确认评审计划的完成情 况,必要时调整次日评审计划,以使评审任务顺利完成; c)在末次会议前的内部会应对评审所得到的全部信息进行讨论,对检验机构与 认可准则的符合性进行判断; d)在现场评审中,如果发生重大问题时,评审组长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的评 审组内部会议; e)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应确定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项报告,讨论评审结 论,起草书面报告,评审报告的填写要求见附录A。 4.1.6.12.2实施远程评审时,评审组可采用多种方式就评审信息和评审进展等情况 进行有效沟通。

4.1.6.13与检验机构沟通

4.1.6.14 末次会议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4.1.6.15评审总结会

如现场见证等活动不能在现场评审的未次会议之前完成,则应在所有评审活动 结束后,完成《检验机构评审报告》,举行评审总结会。在评审总结会上,评审组 应向检验机构宣布评审结论和推荐意见。评审总结会可与现场评审末次会议合并进 行。

4.1.7.1评审组根据现场收集的客观证据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运行情 况与认可准则的符合性进行分析,对检验机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完成《检验 机构评审报告》,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或评审总结会上提出关于不符合项/观察项报 告、评审结论和评审组推荐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注:评审报告附件6:《评审组长对检验机构整改的验收及最终推荐意见》可在该表完成后单独 反馈给检验机构。 4.1.7.3评审组推荐意见有以下几种形式: a)评审组认为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满足CNAS认可要求,评审组同 意向CNAS推荐认可; b)评审组建议检验机构按规定要求,提出纠正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评审组。 跟踪验证合格后,向CNAS推荐认可。跟踪验证通常采用的方式如下: 1)提交必要的文件或见证材料进行文件评审; 2)对纠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证: 3)文件评审和现场跟踪验证两种情况结合进行。 c)评审组认为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不符合CNAS认可要求,评审组 不予推荐认可。 4.1.7.4实施远程评审时,评审组长应在评审报告“四、评审情况及主要结果”一“11.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目中说明本次评审所采用的评审模式,会议平台,信息通 讯技术在评审中的利用程度(ICT方式、范围等)以及信息通讯在实现评审目标的有 效性。

评审组长或其指定的评审员对被评审检验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 综验证并认为合格后,可正式向CNAS推荐。整改期限一般为2个月。跟踪验证内容 又限于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纠正情况,一般不扩大评审范围。 a)通过提供文件资料进行验证的不符合项,检验机构需将相关文件资料(可以 是复印件)送指定的评审员,确认有效。如发现其整改不充分,应要求其提供进一 步的信息。 b)需通过现场跟踪验证的不符合项,由指定的评审员在限定改正的时间内到现 汤核实。 c)对检验机构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评审组长应及时报告给CNAS业务部门,征 得CNAS业务部门同意后,提出不予推荐认可的建议,并将此结果书面反馈给被评审 检验机构。 注:与资质认定同步评审时,整改期限应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 局全第 163 号)为 30 个 工作日

4.1.9评审材料的报送

在现场见证和不符合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结束后,评审组长于5个工作日内提 验收意见并立即将评审报告连同其他现场评审资料等提交CNAS业务部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买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实施远程评审后,评审组应删除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与检验机构有关的文件 已录、照片、视频、录音等涉及检验机构机密的文件;检验机构应统一留存本次远 程评审过程中可作为符合性证据的所有电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视频、 音频、照片、扫描件等),以便后续进行核查,同时将电子材料清单提供评审组;建 义电子材料保存期为6年。 远程评审的所有资料(含保存在被评审机构中的资料)应全部妥善保存。当认 可评定过程中及后续间题处理需要时,业务部门应能及时提供。

4.2.1定期监督评审

4.2.1定期监督评审 4.2.1.1定期监督评审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应覆盖到已获准认可机构的月 有场所,评审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需要时,对技术 能力进行评审。定期监督不需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4.2.1.2定期监督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检查已获准认可机构遵守CNAS认可规则的情况,包括是否正确使用认可利 识、证书; b)查证前次评审中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是否均已得到落实,效果如何; c)核查已获准认可机构管理体系运作的维持情况,以及查证人员、方法、环境 设备等是否发生了重大变更:

4.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4.2.2.1当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发生了检验机构认可规则中规定的需要通报的变化、 CNAS的认可准则等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CNAS认为需要对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时, CNAS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 4.2.2.2当不涉及技术能力变化时,不定期监督评审可通过资料审查的方式进 行确认。对涉及技术能力变化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应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 时评审组应按照评审通知的要求进行评审。 4.2.3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通常为2个月;对于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 合项,其整改期限仅为1个月。 4.2.4监督评审时,评审组应按照监督计划的安排,只对评审组具备能力的部分进行 评审,其他部分如发生变更或不能维持认可时,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4.2.5监督评审的其他要求同初次评审。

4.3.1复评审全部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应涉及认可准则的全部要素和已获认可 的全部技术能力,覆盖到已获准认可机构的所有场所。 4.3.2复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a)检查已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止确使用认可标识、证书: b)查证前次评审中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是否均已得到落实,效果如何; c)检查已获准认可机构管理体系运作情况,尤其是内审和管理评审情况,以及 查证人员、方法、环境、设备等是否发生了重大变更: d)检查已获准认可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e)适用时,检查参加能力验证的表现及必要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 f)检查遵守CNAS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要求的情况; g)其它。 4.3.3评审组长应将已获准认可机构2年内所有评审信息、申诉、投诉等情况,作为 复评审策划的信息输入。 4.3.4复评审的现场评审程序和其他要求与初次评审时相同。 4.3.5复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通常为2个月;对于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 项,其整改期限仅为1个月

4.4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4.4.1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参见初次评审程序。 4.4.2如果只是对原认可项目中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基本不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 可以直接资料审查确认。 4.4.3扩大认可范围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结合进行,但应确保定期监督或 复评审按期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时限执行结合进行的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相关 要求。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f)评审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及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跟踪验证方式、推荐认可范 围; g)关于评审的声明:包括抽样的说明和保密的承诺; h)评审组签字; i)检验机构的意见; j)相关附表:《推荐认可的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推荐认可的检验机构能力 范围》; k)相关附件明细:包括《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核查表》、《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评 审记录》、《检验机构现场见证记录表》、《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及检验员评价记录表》、 《检验机构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检验机构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评审 组长对检验机构整改的验收及最终推荐意见》等; 1)附加说明。 5.1.2评审报告由评审组长起草或指定其他评审员起草,评审组长对评审报告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应清晰明了、准确真实、客观公正,如实反映评审工作 的过程和结果。评审组长应在评审总结会前完成评审报告的草稿,在总结会上宣读, 并留存一份给检验机构。如现场评审未次会议前还有个别现场见证项目没有完成, 评审组长应口头向被评审机构报告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已确认的范围,说明待现场见 证项目全部完成后,再将最终的评审报告发放给检验机构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有评审材料和记录。评 审组应报送的评审资料见附录B《评审组提交资料一览表》,评审资料的提交方 式见附录C《评审资料提交方式一览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GB/T 26872-2011 电触头材料金相图谱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A1.评审报告和记录表格的填写原则

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

a)不充许改动评审报告和记录表格的结构: b)可以根据需要取舍对部分栏目的填写,不适用的栏目可填写“无”、“不适用” 或“”; c)现场评审时,一般情况下,未经项目主管同意,评审组不得擅自更改申请书 的格式和内容。 d)对于检验机构在现场提出撤销申请项目/参数的情况,原则上不充许修改申请 书,由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评审组在评审报告上予以说明。 e)评审组现场评审/确认的能力范围应在申请的范围之内。 A2.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如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没有变化,附表可不填写。 A3.如果检验机构不需要英文证书附件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 32),英文附表可不填写。 A4.评审报告附件1,需要时,可由组长汇总成一份完整的核查表(含每一项 应用说明)。 A5.各部分内容的填写要求见所附评审报告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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