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051-2018 煤矿供电防越级跳闸系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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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051-2018 煤矿供电防越级跳闸系统标准.pdf

4.4.2通信系统结构

专用通信接口方式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1防越级跳闸系统示意图

注3:通信方式符合4.5.3的规定。

DB34T 5026-2015 住宅厨卫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4.4.2.2工业以太网方式

图2专用通信接口方式结构示意图

图3工业以太网方式结构示意图

NB/T100512018

4.5.1.1煤矿供电的防越级跳闸功能作为保障煤矿供电安全的重要功能,其既可以独立自成系统又可 以与供电监控系统一体化实现。 4.5.1.2防越级跳闸功能不应依赖于地面监控主站。 4.5.1.3系统功能不得影响开关的性能,具备防越级跳闸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应满足JB/T8739中短 路保护的相关规定。 4.5.1.4供电系统发生短路故障时,应能防止越级跳闸,即防越级跳闸率应达到100%,系统应没有保 护死区。 4.5.1.5 系统应具备逐级后备保护功能。在开关拒动的情况下(不发生连续两级开关拒动),应由拒动 开关的上一级保护切除故障。 4.5.1.6系统应具备网络拓扑校验功能,检验网络拓扑连接的正确性,信号传输过程应与系统运行方 式一致。校验不应影响供电系统正常运行。 4.5.1.7系统应有实时监测通信接口连接状态的功能,实现通信故障定位及告警功能。当系统通信网 络异常时,间隔保护功能应正常工作;通信功能正常的间隔仍具备防越级跳闸功能。 4.5.1.8系统应具备扩展性,当馈出开关数量增加时,其他间隔保护定值应不需调整。 4.5.1.9系统应具有后备电源

4.5.2综合保护装置

NB/T10051—2018

4.5.2.13装置应具备远程(地面集控)与就地控制方式选择功能,并在开关上显示控制力式。 4.5.2.14装置应能提供远方修改定值功能,在配置监控主站时,能够在监控主站对保护装置定值进行 修改,并提供修改权限 4.5.2.15装置应具备远程升级功能,方便现场功能增加或修改时的维护。升级时不应影响保护装置 的正常运行。 4.5.2.16装置实现防越级功能的通信接口宜采用专用网络或不低于100M的工业以太网,亦可与供 电监控系统共用网络接口

4.6.1防越级跳闸系统

4.6.1.1支持开关级数应不小于7级,同一段母线支持开关数量不小于40台。 4.6.1.2系统内任意点短路故障均能无延时切除,保护装置故障出口时间不大于35ms。 4.6.1.3若配有监控分站等供电监控功能时,在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向系统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4.6.2综合保护装置

4.6.2.1装置电流速断保护性能不应受防 中断时电流速断保护动作时间应一致,电流速断的整组动作时间应不大于35ms。

4.6.2.2装置应具有故 关量、输出开 关量、动作元件、动作时间等,至少 启动/动作后10个工频周波的采样 值连续录波,每周波不少于24

6.3.1通信接口采用矿用电缆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0m,单模光纤传输距离不小于20km,应 用本安型设计。 6.3.2采用专用通信接口分站时,分站接入保护装置数量宜不少40台;采用交换机分站时,分 人保护装置数量宜不少20台

开关的分闸时间应不大于65ms

表1电磁兼容要求和评价标准

系统应进行静态模拟试验。在各种故障类型下,装置 规定。

5.2.2综合保护装置试验

5.2.2.1按GB14285一2006、DL/T478一2013相关要求,应符合4.5.2.2的规定。通信接口符合 4.5.2.6的规定。 5.2.2.2按MT/T772—1998要求,应符合4.5.2.3的规定。 5.2.2.3 任意一处出现故障,网络中断前后综合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应符合4.6.2.1的规定。 5.2.2.4 检查各级保护装置定值,后备保护时间定值整定应一致,应符合4.5.2.4的规定。 5.2.2.5非故障线路电压低于65%,或模拟电动机启动状态下,应符合4.5.2.5的规定

5.2.2.1按GB14285一2006、DL/T478一2013相关要求,应符合4.5.2.2的规定。通信接口符合 4.5.2.6的规定 5.2.2.2按MT/T772一1998要求,应符合4.5.2.3的规定。 5.2.2.3 任意一处出现故障,网络中断前后综合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应符合4.6.2.1的规定。 5.2.2.4 检查各级保护装置定值,后备保护时间定值整定应一致,应符合4.5.2.4的规定。 5.2.2.5非故障线路电压低于65%,或模拟电动机启动状态下,应符合4.5.2.5的规定

NB/T 100512018

5.2.2.6根据MT/T772—1998要求,应符合4.5.2.7、4.5.2.8、4.5.2.9、4.5.2.10的规定。 5.2.2.7根据DL/T478—2013要求,应符合4.6.2.2的规定。 5.2.2.8 断开供电电源,应符合4.6.1.3的规定;恢复供电后,应符合4.5.2.11的规定。 5.2.2.9 按GB/T14285一2006要求,验证自动检测功能,应符合4.5.2.12的规定, 5.2.2.10 通过监控主站(或模拟机)对综合保护装置进行定值修改,验证方法同5.2.2.2,应符合 4.5.2.14的规定。 5.2.2.11通过监控主站(或模拟机)对保护装置程序进行升级,应符合4.5.2.15的规定。 5.2.2.12保护装置的通信接口宜按4.5.2.16的规定。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应符合4.5.1的规定,并 通过5.2.1、5.2.2(除5.2.2.12外)相关验证

5.2.3通信系统试验

按照MT/T772—1998试验方法,应符合4.5.3. 规定。

5.2.4开关、监控主站试验

5. 4矿用一般型性能试验

5.6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通过5.2规定的各项试验后,根据4.11的要求,使用继电保护试验装置、仿真系统进行试验。试验 结果应满足4.5的规定。

短距离模拟系统的规定,在电力系统动态模拟系统上进行整组试验,或使用仿真系统进行试验。模拟接 线方案如图1至图3所示,试验结果应满足4.5的规定。

该试验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果应符合4.13的规定 a)根据4.13的要求,出厂前应进行连续通电试验; b)被试验系统只施加电源

6.3.3按照GB/T10111一2008规定的方法DA/T 86-2021 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 样品数量应符合试验要求。

7.1组成系统的每台装置铭牌应包含下列内容

组成系统的每台装置铭牌应包含下列内容: &) 产品型号、名称; b) 型式检验单位代号; c 产品外壳应设置持久明晰的铭牌,防爆电气产品的标注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d)制造单位全称:

e)主要参数; f)出厂日期及编号。 7.2包装箱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记: a)发货单位名称; b)接收单位名称、地址; c)产品型号、名称。 7.3其他 7.3.1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7.3.2防爆电气类型应按照产品防爆证内容及格式标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符合AQ1043一2007 的规定。

e)主要参数; f)出厂日期及编号。 7.2包装箱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记: a)发货单位名称; b)接收单位名称、地址; c)产品型号、名称。 7.3其他 7.3.1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7.3.2防爆电气类型应按照产品防爆证内容及格式标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符合AQ1043一2007 的规定

包装后的设备适于陆运、空运、水运等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箱不得倒置GB 50424-2015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避免强烈的 震动,避免暴晒和雨雪直接淋袭

包装后的设备在温度为一20℃~十40℃、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干燥室内环境中贮存,贮存 无酸、碱、盐及腐蚀性气体。 装置出厂后至安装使用,贮存时间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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