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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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pdf

3.0.6混凝士抗冻等级 Fi的规方

3.0.7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 氮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 3.0.8在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J119的规定。并应根据试验鉴定,确定其适 用性及相应的掺合量。 3.0.9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 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 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3.1.10混凝土热工系数,可按表3.0.10 采用

QYSZ 0001S-2015 云南永盛众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压片糖果表3.0.10混凝土热工系数

3.0.11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砖石砌体材料,应 符合下列要求: 1砖应采用普通粘土机制砖,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 3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并不应低于 M10。

4.1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3 结构上的作用可分为三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 作用。

力和侧向压力、构筑物内部的盛水压力、结构的预加应力、地基 的不均匀沉降。

雪荷载、风荷载、地表或地下水的压力(侧压力、浮托力)、流 水压力、融冰压力、结构构件的温、湿度变化作用。

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例如高压容器的爆炸力等,应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确定需要计人的偶然发生的作用

4.1.5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

4.1.5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 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 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可变作用时,在承载能方极

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作用考虑,一般可将动态作用简化为静态作用乘以动力系数后按 静态作用计算

4.2.1结构自重的标推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相应材 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按现 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永久性设备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该设备的样本提供的数据采 用,

4.2.2直接支承轴流泵电动机、机械表面曝气设备的梁系,设

.2直接支承轴流泵电动机、机械表面气设备的梁系, 专动部分的自重及由其传递的轴向力应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 直。动力系数可取2.0。

4.2.3作用在地下构筑物上竖向土压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4.2.3作用在地下构筑物上竖向土日

Fsv.k= nsY.H

按下列规定确定(图4.2.4): 1应按主动土压力计算; 2当地面平整、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的主动土压 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图4.2.4):

Fep.k = KaYs2

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下部分的侧壁上的压力应为主动土压 力与地下水静水压力之和,此时主动土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图 4.2.4) :

4.2.4侧壁上的主动土压力分布

上列式中Fep,k 地下水位以上的主动土压力(kN/m K. 一主动土压力系数,应根据土的抗剪

式中Fepn,k 一第n层土层中,距地面αn深度处侧壁上的主动 土压力 (kN/m²); soi一i层土的天然状态重度(kN/m²);当位于地 水位以下时应取有效重度; son一一第 n 层土的天然状态重度(kN/m²);当位于 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取有效重度; h;一一i层土层的厚度(m); zn一自地面至计算截面处的深度(m); Kan一第 n 层土的主动土压力系数。 4.2.6构筑物内的水压力应按设计水位的静水压力计算,对给 水处理构筑物,水的重度标准值,可取10kN/m3采用;对污水 处理构筑物,水的重度标准值,可取10~10.8kN/m²采用。 注:机械表面曝气池内的设计水位,应计入水面波动的影响。 4.2.7施加在结构构件上的预加应力标准值,应按预应力钢筋 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相应张拉工艺的各项应力损失采用。张拉 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

降差应按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 计算确定。

可变作用标准值、准永久值

+.3.1构筑物楼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 4.3.1 采用。

至面的活何载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

4.3.1 采用。 4.3.2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 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确定水塔风荷载标准值时,整体计算的风载体型系数μ应 按下列规定采用:

确定水塔风荷载标准值时,整体计算的风载体型系数 安下列规定采用:

1倒锥形水箱的风载体型系数应为+0.7; 2 圆柱形水箱或支筒的风载体型系数应为+0.7; 3钢筋混凝土构架式支承结构的梁、柱的风载体型系数应 为 + 1,3。

表4.3.1构筑物楼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及其准永久值系数业.

用: 1构筑物侧壁上的水压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 2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部门和水文 部门提供的数据采用:可能出现的最高和最低水位,对地表水位 宜按1%频率统计分析确定;对地下水位应综合考虑近期内变化 及构筑物设计基准期内可能的发展趋势确定。 3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对结构的作用效 应确定取最低水位或最高水位。当取最低水位时,相应的准永久 值系数对地表水可取常年洪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对地下水可 取平均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

4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最 高水位确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qfw,k = Ywhwfw

计水位按下式计算确定(图4.3.4):

Fdw,k = ndKf 2g

图4.3.4作用在取水头部上的流水压力图 (a)非淹没式:(6)淹没式

流水压力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4.3.3中3的规定确定。 4.3.5河道内融流冰块作用在取水头部上的压力,其标准值可 按下列规定确定: 1作用在具有竖直边缘头部上的融冰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Fnk = mhfibt

作用在具有倾斜破冰棱的头部上的融冰压力,可按下式

FIv,k = fiwbti Fth.k = fiwbtitg?

取水头部迎水流面的体型系数,方形时为1.0; 圆形时为0.9;尖端形时应按表4.3.5采用; fr——冰的极限抗压强度(kN/m²),当初融流冰水位时 可按750kN/m²采用; tl—冰厚(m),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Fiv,k——竖向冰压力标准值(kN); Fin,k—水平向冰压力标准值(kN); 6一一 取水头部在设计流冰水位线上的宽度(m); fIw 冰的弯曲抗压极限强度(kN/m²),可按0.7fl采 用; 一一破冰棱对水平线的倾角(°)。

3.5尖端形取水头部体形系数m

3融冰压力的准永久值系数中。,对东北地区和新疆北部地 区可取。=0.5;对其他地区可取中。=0。 4.3.6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的温度变化作用(包括湿度变化的 当量温差)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暴露在大气中的构筑物壁板的壁面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一一壁板的内、外侧壁面温差(); h一一壁板的厚度(m); 入;—i材质的壁板的导热系数[W/(m·K)]; β;—i材质壁板与空气间的热交换系数[W/(m²。 K)];

平均水温米用; T一一壁板外侧的大气温度(℃);可按当地年最低月的 统计平均温度采用。 2暴露在大气中的构筑物壁板的壁面湿度当量温差△t,应 按10℃采用。 3温度、湿度变化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宜取1.0计算。 注:1对地下构筑物或设有保温措施的构筑物,一般可不计算温度 湿度变化作用; 2暴露在大气中有圆形构筑物和符合本规范有关伸缩变形缝构造 要求的矩形构筑物壁板,一般可不计算温、湿度变化对壁板中 面的作用。

5.1.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

5.1.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 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 除对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外均采用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 计。

5.1.2本规范采用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对结构设计应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包括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 压曲失稳)计算、结构整体失稳(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包括对需要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 的变形验算,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抗裂度验算,使用上需要 限制裂缝宽度的验算等。

变形所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执行。

5.1.7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结构上的各项作 用均应采用作用代表值。

5.1.8对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根据《工程结构可

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应按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 严重性确定安全等级,按二级执行。对重要工程的关键构筑物, 其安全等级可提高一级执行,但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认 可。

5.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2.1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 达式:

5.2.1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

5.2.2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贮水池、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等可不计 载效应,其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中Cik——第 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CGi—第 i个永久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 不利时,对结构和设备自重应取1.2,其他永久 作用应取1.27;当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均应 取 1.0; Q;k一一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YQ1 、YQj 一第1个和第i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对地表水 或地下水的作用应作为第一可变作用取1.27,对 其他可变作用应取1.40; 山。——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90计算。 2对水塔等构筑物,应计人风荷载效应,当进行整体分析 时,其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中。一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90计算。 2对水塔等构筑物,应计人风荷载效应,当进行整体分 其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Q1、Q1k一一第一可变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作用标准 值,第一可变作用应为风荷载。 5.2.3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不 应小于表5.2.3的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入永久作用,可

5.2.3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不 应小于表5.2.3的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入永久作用,可 变作用和侧壁上的摩擦力不应计入;抵抗力和滑动、倾覆力应均 采用标准值。

表5.2.3构筑物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

对挡土(水)墙、水塔等构筑物基底的地基反力,可按 计算。基底边缘的最小压力,不宜出现负值(拉力)。

5.3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5.3.1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短期效应 的标准组合或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应保证满足变 形、抗裂度、裂缝开展宽度、应力等计算值不超过相应的规定限 值。

5.3.2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 下,构件截面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于受拉)状态 时,应按不出现裂缝控制;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 验算。 5.3.3对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 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压、受拉状态时,应按限 制裂缝宽度控制;并应取作用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 5.3.4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 5.3.4的规定。

5.3.2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 下,构件截面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于受拉 时,应按不出现裂缝控制;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 验算。

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压、受拉状态时,应按限 制裂缝宽度控制;并应取作用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 5.3.4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 5. 3.4 的规定。

钢筋混凝士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维

表 5. 3.,4 钢筋混凝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W max

5.3.5电机层楼面的支承梁应按作用的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 进行变形计算,其允许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5.3.5电机层楼面的支承梁应按作用的长期效应的准水人组合

武中w一一支承梁的充许挠度(cm》 lo一一支承梁的计算跨度(cm)。 5.3.6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设计值S ww会泌估应分别按下列公式确定。

3.6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设计值 作用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设计值Sd,应分别按下列公式确定 1标准组合

对水塔等构筑物,当计人风荷载时可取出。=0.6;当不计人 风荷载时,应为

GGi · Gik + CQj ·Qjk n 二

Sa = ZGci · Gik+ZCQ; ' daj · Q;

式中";—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5.3.7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当其构件在标准组合作用下处于 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的受力状态时,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抗裂度 验算:

Nk ≤αctftk Ao

中Nk一一构件在标准组合下计算截面上的纵向力(N); ftk一一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N/mm²),应按现行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采用; Ao一一计算截面的换算截面面积(mm²); αct—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可取0.87。 2对偏心受拉构件应满足:

代中sk 在标准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边缘法问应力 (N /mm²); pc 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后,计算截面上的预压应力 (N /mm²); 预压效应系数,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可取1.15;对 αcp 预制拼装结构可取1.25。 .3.9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在准永久组合作用下

5.3.9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在准永久组合作用下

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状态时,其可能出 裂缝宽度可按附录A计算确定,并应符合5.3.4的要求

5.1.1赠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一般宜按地下式建造;当按地面式 建造时,严寒地区宜设置保温设施。 5.1.2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除水槽和水塔等高架 贮水池外,其壁、底板厚度均不宜小于20cm。 5.1.3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士保护层最小厚 度(从钢筋的外缘处起),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注:1墙、板、壳内的分布筋的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mm; 梁、柱内箍筋的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5mm; 2表列保护层厚度系按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25给出,当采用混凝土等级低 于C25时,保护层厚度尚应增加5mm; 3不与水、土接触或不受水气影响的构件,其钢筋的混凝士保护层的最小 厚度,应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4当构筑物位于沿海环境,受盐雾侵蚀显著时,构件的最外层钢筋的混凝 土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少于45mm; 5当构筑物的构件外表设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其他涂料等质量确有保证的保 护措施时,表列要求的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酌量减小,但不得低 于处于正常环境的要求。

6.1.4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及与顶、底板的交接处,宜设置腋角。腋角的边宽不应小于150mm,并应配置构造钢筋,一般可按墙或顶、底板截面内受力钢筋的50%采用。6.2变形缝和施工缝6.2.1大型矩形构筑物的长度、宽度较大时,应设置适应温度变化作用的伸缩缝。伸缩缝的间距可按表6.2.1的规定采用。表6.2.1矩形构筑物的伸缩缝最大间距(m)地基类别岩基土基工作条件地下式或有保地下式或有保露天结构类别露天温措施温措施砖3040砌体石1015现浇混凝土58815钢筋混装配整体式20303040凝土现浇15202030注:1对于地下式或有保温措施的构筑物,应考虑施工条件及温度、湿度环境等因素,外露时间较长时,应按露天条件设置伸缩缝;2当有经验时,例如在混凝土中施加可靠的外加剂或浇筑混凝土时设置后浇带,减少其收缩变形,此时构筑物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经验确定,不受表列数值限制。6.2.2当构筑物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承受的荷载差别较大时,应设置沉降缝加以分割。6.2.3构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应做成贯通式,在同一剖面上连同基础或底板断开。伸缩缝的缝宽不宜小于20mm;沉降缝的缝宽不应小于30mm。6.2.4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缝处的防水构造应由止水板材、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组23

成; 2止水板材宜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与构件混凝 土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止水带埋人混凝土内的长度,当构件的厚 度较小时,宜在缝的端部局部加厚,并宜在加厚截面的突缘外侧 设置可压缩性板材; 3填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的板材; 4嵌缝材料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功能、与混凝土表面粘结 牢固的柔性材料,并具有在环境介质中不老化、不变质的性 能。 6.2.5位于岩石地基上的构筑物,其底板与地基间应设置可滑 动层构造。 6.2.6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十构箱物的施工缝设置,应符合下列

6.2.6.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缝设置,应符合下列

1施工缝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的截面处; 2施工缝处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先后浇筑的混凝士间良好 固结,必要时宜加设止水构造。

6.3.1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的受力钢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2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每米宽度的墙 板内,受力钢筋不宜少于4根,且不超过10根。 6.3.2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构筑物的各构件的水平向构造钢筋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小于、等于50cm时,其里、外侧构 造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均不应小于0.15%。 2当构件的截面厚度大于50cm时,其里、外侧均可按截 面厚度50cm配置0.15%构造钢筋。

6.3.3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处的钢筋GB/T 26852-2011 CAx系统中机电和电气应用之间的互操作要求,应有足够的长度 锚入相邻的墙(壁)内;锚固长度应自墙(壁)的内侧表面起 算。

3.4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

1对具有抗裂性要求的构件(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 状态),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 2受力钢筋的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的塔接接 头应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受力钢筋的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相互错开;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的绑扎钢筋 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相应的搭接长度应增加 30%0

6.3.5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上的预埋件,其锚筋面积

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应附加腐蚀裕度; 2预埋件的外露部分SN/T 3031-2011 进出口新资源食品检验规程,必须作可靠的防腐保护。

施: .1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300mm但不超过1000mm时 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积不应 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积的75%;对矩形孔口的四周尚 应加设斜筋;对圆形孔口尚应加设环筋。 2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1000mm时,宜对孔口四周加 设肋梁;当开孔的直径或宽度大于构筑物壁、板计算跨度的一 时,宜对孔口设置边梁,梁内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5.4.2砖砌体的开孔处,应按下列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1砖砌体的开孔处宜采用砌筑砖券加强。砖券厚度,对直 径小于1000mm的孔口,不应小于120mm;对直径大于1000mm 的孔口,不应小于240mm。 2石砌体的开孔处,宜采用局部浇筑混凝土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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