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5-2922-2021 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导流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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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5-2922-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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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5-292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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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5-2922-2021 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导流网.pdf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样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检验合格的批量产品中抽取,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 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送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要求:按照T/ZZB2151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导流网》 8.2.2规定的抽取方式进行抽取并送检,具体应满足: ①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②抽样数量为每个规格2卷,其中1卷为备样。 ③每个规格的样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所抽样品应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2151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 导流网》8.3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按8.4规定要求进行判定。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检测)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 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及检验 页目)。检验方案的内容应在“产品检测抽/送样单”中明确和说明。 年度监督(书面或现场监督)按工厂认证证书生产者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 产品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2151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导流 网》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 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检测机构未 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但其检测能力已覆盖该团体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的检测能 力,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 产品的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 项目进行审查、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采信, 当确认可以采信时,出具采信报告。将采信报告连同部分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判 正。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TB/T 3260.4-2011 动车组用铝及铝合金 第4部分:型材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终止。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 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1.1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 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符合T/ZZB2151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 准一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导流网》及本细则要求的程度。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 1.2 产品一致性审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 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产品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

生;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评价)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包 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d)现场验证原材料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e)现场指定试验:流道深度、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三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 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 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2. 1 现场监督审核

c)跟踪上次现场评审出现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d)认证变更, 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

c)跟踪上次现场评审出现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非现场(书面)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关于延长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有效期及相关调整的通知》,提供 检测报告、一年内的浙江制造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资料交认证机构评审,

4.5.2. 3现场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按照检验方案的要 检验方案应符合4.2.4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 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 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 2. 2 关键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里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现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 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ZJM 007-2719-2019 婴幼儿腰凳背带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

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增加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止确使用,防正证书、 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 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水处理滤材用聚烯烃支撑导流网 产品描述 一.认证单元名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1.型号: 2.单元覆盖产品的差异性说明:

NB/T 20008.32-2017 压水堆核电厂用其他材料 第32部分:控制棒驱动机构用NS3306合金板材及带材二.关键原材料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供应商(全称) 制造商(全称)/产地 聚乙烯(PP) 聚丙烯(PE) 色母粒 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不同型号(材质)应作差异说明) 二, 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四.随附材料: 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如有)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 五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增 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 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 关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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