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25 3094-2018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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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25 3094-2018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pdf

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将保护区划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日 灭火区域,每个灭火区域即为一个灭火单元。

2.1.12 封闭罩 closed cover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计算无全围封保护对象的体积时采用 的假想几何体。假想几何体是以该保护对象的有围封外表面为边 界,并和无围封的其它表面虚拟外延适当距离后构成的假想封闭 空间SN/T 2879-2011 固态和液态物质的脂溶性测定方法

防护区容积减去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体积后的总容 积。

灭火装置扑灭封闭空间内某种火灾所需单位体积的超细干彩 灭火剂的最小质量。

2.1.15 灭火距离

1.15灭火距离extinguishing

控制启动组件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和火警触发器件发来的火 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应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故 障报警功能、电引发器断路和短路报警功能:应有火火装置启动后 的灭火剂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具有多具联动启动功能 的控制启动组件宜具有顺序启动灭火装置的功能,启动时间差不 应超过2秒。

2.1.18阶梯喷射ladderjet

按预设程序启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的灭火装置,实施阶梯式 个层喷放灭火剂的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2.2.1几何参数符号

V防护区容积; 0—防护区不密封度

2.2.2物理参数符号

C一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设计浓度; K,一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 K2一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 K—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 M一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 mi 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

3.1.7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 时,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应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7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

符合《建筑灾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设计防火 范》GB50016的规定。 3.1.9爆破喷射型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于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按照应用方式可分为:全 俺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2.2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 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防护区的吊项内 和地板下需要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但应分别设置无管 网灭火装置。 2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时不能自动关闭 的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 设在底面。 3一组灭火装置保护范围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净容积不 宜大于2000m。 4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 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充许压强不宜 小于1200Pa。 5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及相关的空调等装置,在喷放超细干粉 灭火剂前或同时应能自动关闭。 6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门、窗以及防火阀等,在喷 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前或同时应能自动关闭。 7全没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防护区灭火剂分

3.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的火火环境应符合下

定: 1保护对象周围空气的流动速度不应大手3m/s:必要时,应 采取挡风措施。 2在装置喷口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口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 物。 3当被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 小于150mm。 4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保护对象划分成若于个灭 火单元。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粉雾完全覆盖 灭火单元内的保护物。 5灭火系统应用于立体高架库货架防火保护时,灭火装置应 分层布置,宜以货件为灭火单元进行保护,货件互为三面遮挡时宜 按有围拦结构进行计算。

3.4.1全淹没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设计浓度不应低于 0.13kg/m²

3.5灭火剂用量及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5.1当采用全灌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及灭火装 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灭火装置计算数值 为小数时,应取整,并取其上限值:

M=K,xVixCxK2 N=1.1xM/m

式中:M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按照GB50016规定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确定,生产、储存物品为甲类时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生产、储存物品为 类时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生产、储存物品为丙类及丙类以下时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3.5.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及灭火 装置的配置数量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对象的着火 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 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3.5.3当采用面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垂直投影面积与其 四周外延面积之和。 2外延面积计算取值:保护对象无实际围护结构的,从侧面 投影外沿外延1m计算,围护结构距离保护对象侧面投影外沿不

3.5.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及灭 装置的配置数量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对象的着 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 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1,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垂直投影面积与其 四周外延面积之和。 2外延面积计算取值:保护对象无实际围护结构的,从侧面 投影外沿外延1m计算,围护结构距离保护对象侧面投影外沿不

足1m的,外延至围护结构。 3当保护对象为堆垛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计算面积 应为保护对象表面向四周外延面积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其侧面保护 面积之和,其侧面保护面积,通常取堆垛侧面面积的1/3~1/5: 1)堆垛与墙之间的间距大于1m; 2)垛与垛之间夹缝的间距大于2m; 3)堆垛间通道宽度大于2m。 4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中灭火装置在不同超细干粉充装 量条件下的灭火距离(H)与装置有效保护面积S)的对应关系见表 3.5.3。 5火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当 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取整,并取其上限值:

表3.5.3灭火装置在不同条件下的保护面积单位:m

3.6.1非贮压式超细粉灭火装置系统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应由非贮压式超细干粉 灰火装置固定支架、控制启动组件、探测与启动组件等组成。 2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悬挂支架(座 等组成,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及驱动介质应符合《干粉灭火装置》GA 602的规定。 3超细干粉灭火剂应符合《超细干粉灭火剂》GA578的要求, 并应具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4灭火装置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的灭火装置质量。在 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得产生变形或脱落。 5非赔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射部件采用密封板或密 封膜结构,其性能应符合《干粉灭火装置》GA602的规定。 3.6.2非赠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启动线路的导线应符合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段和要求GA 306.1,GA306.2的要求:灭火装置启动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3.6.3,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设备、手动报警按钮联动 EL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设备、手动报警按钮、联动 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设备等组成,并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 火灾探测器,系统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设备由非购压式超细干粉灭 火控制器(装置)紧急启停按钮、控制启动组件、模块和电源箱等组 成。控制启动组件接口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 控制信号相匹配。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与干粉灭火单元 的划分相一致,实现报警区域在灭火单元的准确定位。 4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具有定位功能的可恢复式线型光纤差定温 火灾探测器或可恢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恢复式线型光纤 差定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GB/T21197 的要求,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CB 16280的要求。 5控制后动组件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并临近灭 火控制器(装置)。控制启动组件应设置在专用箱内,其外部应有明 显标识。在腐蚀性或爆炸性场所可将其设置在系统保护区外,但应 设有严密的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并密封其进线孔洞。 6紧急延时启停按钮应设在保护区门外明显和便于操作的 安全位置,并应标识对应的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名称。设置在建筑外 墙的紧急延时启停按钮应设有严密的防雨防潮保护措施并密封其 进线孔洞。 7烟草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叶收购联合工房仓储区的火灾探测器应选用感烟式 探测器; 2)有烟尘场所的报警探测器选型及安装应避免烟尘、烟 碱及水汽腐蚀的影响: 3)在使用磷化铝杀虫剂的仓库和房间,应选用耐腐蚀的 火灾探测器:

4)烟草仓库、卷烟仓储分联合工房仓储区及不适宜安 装点型感烟探测器、线型感烟探测器的烟草生产厂房 宜选择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5)手动报警按钮、紧急启停按钮、声光警报器、区域控制 器可安装在杀虫区域外,但应和室外管线一并作防水 防晒处理。杀虫区域内的管线及接头应作防腐蚀处理

3.7.1当采用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的布置 据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儿何特征及装置的喷射射 分布等因素合理布置,并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布置 3.7.1所示

3.7.1当采用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的布置应根

图3.7.1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布置示意

3.7.2当采用局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应

7.2当采用局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应 据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

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装置与保护对象之间的灭火距离不应小于2m,当采 用缓释喷射型灭火装置时灭火距离不应小手1m,并宜采用具有溅 粉功能的灭火装置。 2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12m。当保护 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 3防护区净空高度超过6m,且储物或堆垛高度超过防护区 净空高度1/2,以及看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的场所,应采用缓释喷 射型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3.7.3灭火装置宜避免阳光直射,与热源不能自动关闭的通风 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m,并不宜设置在容易碰撞处。 3.7.4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 的位置。

3.8.3控制启动组件应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

功能电弓引发器断路和短路报警功能。每回路总报警控制点数不应 超过32点,或根据所选产品分组确定点数。

3.8.4:灭火系统中的具有多具联动启动功能的控制启动组件应 具有顺序启动灭火装置的功能,每组总启动时间差不应超过2s。 3.8.5同一防护区或灭火单元的灭火装置在接到灭火指令后的 启动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火装置顺次通电总时间差不应大于2s。 2同一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同时启动的灭火装置数量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爆破喷射型灭火装置不应多于2具; 2)缓释喷射型灭火装置不应多于10具。 3.8.6对灭火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 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 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正,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 紧急停止信号和喷射反馈信号

3.9.1防护场所启动火火系统前,应设有30s延时。 3.9.2防火区或灭火单元入口处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 置,确保人员进入防护区时,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 3.9.3防护区内应安装火灾声光警报装置,灭火剂喷射前30s和 喷射时应发出声光警报。 3.9.4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剂喷射指示门灯火灾声光警报器 及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多个灭火单元共用疏散出口时,可共用 喷射指示门灯及入口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9.5当灭火系统设置在

金属器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金属价件应设阴静电按地。 3.9.6当火火系统设置在有腐蚀性危险场所时,火火装置及控制 设备、线路应具有应的防腐蚀功能或者采取有效的密封防腐蚀 措施。 3.9.7当灭火装置设置在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气管廊(井)、高 雷暴库区等电磁辐射严重场所时,灭火装置应选用通过《消防电子 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16838、电磁兼容《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检验合格的产品。 3.9.8多雷区的库房设置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 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3.9.9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防 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蔬散指示标志。 3.9.10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在任何情 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3.9.11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3.9.12当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 机械排风装置,

4.1.1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 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4.1.2承担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施工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

4.1.3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或备案完成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 书及其他文件等: 2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出厂 合格证; 3设计单位应完成施工技术交底: 4施工安装应按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并制定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体系; 5灭火装置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表面 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无掉漆、皱纹等缺陷:封口膜应完整 无损伤、无毛刺,密封良好; 6灭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充装填量应符合规格标准。 商标、型号、制造厂、说明书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7灭火装置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灭火装置、系统组件及其 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验。

1.4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施工作业要求; 2 实际的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3 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等。 4.1.5 系统施工安装峻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竣工图; 2 变更记录书面文件; 3 竣工资料; 4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5 系统调试报告、系统检验记录、报告; 6 竣工报告。

4.2.1灭火装置应安装在便手施工、检修和拆卸的位置,不得有 碍正常的生产作业,且应避开照明灯具、空调通风管道等有碍灭火 装置正常工作的物体,以确保其喷射性能和灭火效果。 4.2.2灭火装置中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范围为0~90°,调整后的 中轴线应射在被保护对象底面以上0.2m~1.0m的范围内。 4.2.3控制模块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安装高度为下 沿距地1.3m~1.5m。控制接口外部应有明显标识。控制模块宜设置 在专用箱内:在腐蚀和有要求的场所可将其设置在保护场所外侧。 紧急启动按钮应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下沿应距地 1.3m~1.5m。且应标出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4.2.4灭火系统的布线应合理不应破环原有建筑结构,并应符 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要求。 4.2.5工程变更应经设计部门认可,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4.2.6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 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施工要求应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4.2.6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

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自动火火系统时,其施工要求应按《火灾自云 服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B 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

4.2.7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吊架应为防晃支架或吊架,其 安装应稳固、牢靠位置正确,并应做防腐处理。 4.2.8灭火装置可调支架(座)和安装部位的抗冲击载荷能力应 不小于5kN。 4.2.9灭火装置安装后,不应擅自拆卸,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应 变动其安装位置。 4.2.10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分别接地,接地电阻应按相 应规范执行。 4.2.11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接线端子)应保持短接,直到工 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灭火系统。 4.2.12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分悬挂式、壁挂式、置地式三种,不得 随意更改灭火装置安装方式

4.3.1所有线路均应对其通断、阻值、绝缘情况进行测试并记录。 线路与保护套管之间、线路与线路之间其绝缘阻值均不应低于 20M

20MO。 4.3.2灭火系统中设备测试,灭火装置应采用专用仪器或者改进 后的万用表测试电阻值并记录,其值应符合产品规定

4.3.2灭火系统中设备测试,灭火装

4.4.1系统调试应在灭火系统施工结束后,并对火灾报警控制系 统中各设备以及控制设备等进行单机通电调试正常之后,方可进 行。 4.4.2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

行。 4.4.2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 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按照程序进行调试。调试结束后,应填写调 试报告,具体见附录。

4.4.2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

4.4.3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2检查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 决,并有文字记录; 3检查灭火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短路、虚焊等应进行 处理; 4断开灭火装置的启动引线: 5随机抽取防护区内5%灭火装置作为调试对象并用等功率 灯泡替代接人系统。 4.4.4调试内容: 1手动紧急启/停按钮,应对其手动启动、停动功能调试,并均 应正常。 2控制模块的输入、输出、反馈信号均应正常。 3 对灭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并应正常。 4接入报警系统时应对联警启动、声光报警、释放指示等功 能进行模拟试验,均应正常。

J 应正常。 2控制模块的输入、输出反馈信号均应正常。 3 对灭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并应正常。 4接入报警系统时应对联警启动、声光报警、释放指示等功 能进行模拟试验,均应正常。

5.0.3灭火系统竣工验收的内

1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调试记录、施工 质检记录及经国家型式检验通过的合法有效的有关文件、合格证 等是否齐全; 2对灭火装置和控制接口的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进行 细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查验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 态,进行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模拟试验。 5.0.4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它消防控制系统联动 时,验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或其 它相关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0.5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灭火系统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0.1灭火系统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查和维 护。 6.0.2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及紧急启动按钮劳 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操作说明,操作人员应按规程操作。 6.0.3灭火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按以下各项内容 做好检查记录: 1灭火装置是否移位、损坏和腐蚀; 2防护区内的环境条件是否与本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6.0.4对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应在每次物流作业后 进行检查和整改。 6.0.5灭火装置安装使用两年后,每年应进行超细干粉灭火剂抽 样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抽样数量为总数的2%,抽样数应不少 于2其,抽样方法应按《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 的应用程序》GB/T10111执行。灭火装置若发现超细干粉结块,应 更换该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 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 6.0.6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维护,并 作记录。若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在线功能试验,或者对联动控制设 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时,均应事先断开火火装置的启 动控制或联动控制连线。

非购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验收

表B调试报告 且期:

GB/T 26949.8-2016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8部分:在门架前倾和载荷起升条件下堆垛作业的附加稳定附录D非贴压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表D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使用单位防护区/灭火单元维护检查执行的规程及编号检查类别(月检、季检、年检)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检察人员签字备注28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3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B50098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10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 11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 1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13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CB16838 14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GB/T21197 1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 16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T10111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18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 19 《超细干粉灭火剂》GA578 20 《干粉灭火装置》GA602 2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506

非贴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

GB/T 13611-2018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总则 35 设计 .. 37 3.1 一般规定 37 3.2 系统分类与选择 3.3 防护区和保护对象 3.4 设计参数 39 3.5 灭火剂用量及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6 系统组件 40 3.7 40 布置 3.8 控制与操作 41 3.9 安全要求 42

1.0.1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中 未涉及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且自前尚无相关非贮压式超细干 粉灭火装置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为了规范我省非贮压式超细干 粉灭火装置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依据,特制定甘肃省工程建设 标准《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 超细干粉灭火剂是一种干燥、宜流动并具有防潮、防结块性能 的固体粉未,防火性能良好应用范围广泛,喷射后皇气溶胶形态 分布于保护空间,对大气臭氧层耗减潜能值(ODP)为零,温室效应 潜能值(GWP)为零,无毒无害,对保护物无腐蚀,对人体无刺激。 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机理: 1抑制有焰燃烧; 2蜜息无焰燃烧: 3遮隔辐射热和吸热降温; 4稀释氧浓度。采用了化学灭火与物理灭火相结合的灭火机 理。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火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火火剂平时不带 压,密封放置,儿乎不受温度变化影响,仅接到火灾信号时动作喷 射,避免了普通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内干粉结块和误喷伤人事故的 发生。 1.0.3本规程适用于单具充装量不超过10kg的非贮压式超细干 粉灭火装置的配置。 1.0.5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儿个 方面的标准:

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 4 其他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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