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_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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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_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3.0.6规划应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根据自然条件、经济

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形式,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镇(乡)村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 管网延伸供水,优先利用现有水厂的扩建、改建、辐射扩网、延 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 2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且具备水源条件时,宜 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式给水工程,可跨区域取水、联片供水。 3受水源、地形、居住点分布、经济等条件限制,不宜建 造集中式给水工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给水

工程。 4居住点相对集中、水源水质需特殊处理、制水成本较高 时,可采用分质给水。 5居住点分散的山丘区,有山泉水与裂隙水时,可建井 池、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无适宜水源时,可建塘坝、水池 水窖等,收集降雨径流水或屋顶集水

水等,收集降雨径流水或屋集水 3.0.7当地形可以利用时,供水系统应优先采用重力式供水

3.0.7当地形可以利用时DB37T 4310-2021 地热尾水回灌技术规程,供水系统应优先采用重力式供水

4.1.1水资源应包括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

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 水)、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选取时,应合理 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

和工业、水生态的顺序安排用水,并应提出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 的措施。

进行区域间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及协调

4.1.4应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及水 资源保护的措施。

4.2.1镇(乡)村用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 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 2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企 业自备水源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量等。 4.2.2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 水资源状况、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规划年限内的发展变化 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供水情 况等因素确定。

4.2.2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 水资源状况、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规划年限内的发展变化 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供水情 况等因素确定,

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

资料时,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可按表 4.2.3的规定取值,

表 4.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司 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市 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市 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 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 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 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4.2.4在估算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应根据

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联片集中给水工程 的供水规模,给水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工程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进行计算; 2供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公共设施用水量、工业用水 量、畜禽饲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 4.2.5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 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123的有关规定。 4.2.6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区域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 分所要求的水资源平均供水量应为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 再乘以供水天数。

5.0.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0.2镇(乡)村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 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建筑可按10m计算, 二层为12m,二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4m。地形 高或距离远的个别用户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用局部加压 的措施满足用水需求

5.0.3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10m。

5.0.3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10m。

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

6.0.1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6.0.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成果作为依据。 2当有多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水质、水量、工程投资 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 后确定。当地下水充足时,应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足时,可选取地表水和地下水互为补充,或采 取多水源供给、调蓄等措施。 3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按优质水源保 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协调与其他用水的关系。 4有条件时,可设置备用水源。 6.0.2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充许开采量;采 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宜小于95% 亚重缺水地区不宜小于90%。 6.0.3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 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 3020的有关规定。 2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 3020的有关规定。 6.0.4地表水水源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地表水水源地应符合下

1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 相应标准的河段; 2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工业区或村镇上游

6.0.5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层: 2 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按地下水流向,应位于镇(乡)村的上游地区; 4 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6.0.6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水源特性、取水方式和 调节设施等因素确 护要求和措施

7.1.1给水系统应满足水量、水质、水压、消防及安全供水的 要求,并应根据规划布局、地形地质、城乡统筹、用水要求、经 济条件、技术水平、能源条件、管网延伸可行性、水源等因素进 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7.1.2给水系统规划应充分利用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应统 规划。 7.1.3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或分 压给水系统。

7.1.1给水系统应满足水量、水质、水压、消防及安全供水的

7.1.3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 压给水系统

7.1.4根据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的水质要求,可采 用分质给水系统

7.2.1水))址的选择,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 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系统布局应合理,并应满足水厂近、远期布置要求; 2 工程地质条件应良好; 3 应充分利用地形,有较好的排涝和废水排除条件; 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应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6 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7 供电应安全可靠; 8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宜靠近主要用水区,有沉沙等特殊处 理要求时宜在水源附近;

9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考虑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宜 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2.2水厂的供水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7.2.3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 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可采用供水规模的5%~10%。 7.2.4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用户的水质要求以及 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确定净水工艺,对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妥 善处理和处置,并应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护要求 7.2.5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锰、氟、神以及溶解性总 固体含量等无机盐类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7.2.6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 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为2年~3年。 7.2.7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规划期给水规模、 工艺流程和附属建筑等综合考虑后按表7.2.7的规定确定,厂区 周围宜设置绿化地带

7.2.5 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锰、氟、砷以及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厂内设置预处理、深度处理或特 种处理构筑物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3.1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应在保证供水

7.3.1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应在保证供水水量、水

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经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7.3.2原水输送宜采用管道或暗渠(隧洞)。采用明渠时,应有 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措施

7.3.3清水输送应采用管道封闭输送

.3.3清水输送应采用管道封闭

7.3.4从水源至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 水厂工作时间,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应包含输水管 (渠)的漏损水量和水厂自用水量。 7.3.5从水厂至配水管网的清水输送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 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承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7.3.6输配水管(渠)管径应根据设计流量和经济流速确定 原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 7.3.7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集中居住点室 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并应设在醒目处,且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3.8输水管(渠)的根数、管径(尺寸)及设置位置应满足 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的要求,并应结合近期建设的要求: 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和经济的 系统。

7.3.9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供水系统布局应合理; 2走向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缩短线路长度; 3应减少拆迁、少占农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4应满足管道敷设要求,避免急转弯、较大起伏、穿越地 质断层、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 碍物; 5管道布置应避免穿越有毒、有害、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 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节省投资,运行应安全可靠; 7应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步实施的可能

管网应合理分布于整个用水区,并宜缩短线路,且应符

合有关规划。 2规模较小的镇(乡)村,可布置成枝状管网,但应考虑 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并应采取保证水质的措施;规模较大 的镇(乡)村,宜布置成环状管网,当充许间断供水时,可采用 枝状管网。 3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 4管道布置应避免穿越有毒、有害、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 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于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较短距离 引向用水大户。 6地形高差较大时,应根据供水水压要求和分压供水的需 要,设加压泵站或减压设施。 7集中供水点应设在取水方便处,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应 采取防冻措施。 8测压表应设置在水压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处。 7.3.11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 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线路。管道(渠) 穿越铁路、河流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7.3.12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供水水压进行水力 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 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供水水压要求。 7.3.13环状管网水力计算时,水头损失闭合差绝对值,小环应 小于0.5m,大环应小于1.0m。

7.3.12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供水水压进行

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 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供水水压要求, 7.3.13环状管网水力计算时,水头损失闭合差绝对值,小环应 小于0.5m,大环应小于1.0m。 7.3.14配水系统的加压泵站位置应根据供水系统布局、地形 地质、防洪、电力、交通、施工和管理等综合确定。 7.3.15给水管材及其规格应满足设计内径、敷设方式、地形、 地质、施工、材料供应、卫生、安全及耐久等条件,宜采用球磨 铸铁管和PE等塑料材质的管道

7.4.1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防 的相应等级,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7.4.2给水工程设施的抗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7.4.3给水工程设施选址时SY/T 4127-2014 钢质管道冷弯管制作及验收规范,消防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4.4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宜采用二级负荷;当不 能满足要求且不得间断供水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7.4.5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总容积应按需设置,不宜小于供水规 模的20%,并应按消防水量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设置消防 水池。

8.0.1不适合建造集中式给水系统的地区,可采取分散式给水 系统。 8.0.2分散式给水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水源、用水要 求、地形地质、经济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缺乏的地区,可采用雨水收集给水 系统。 2有良好水质的地下水源、电力不能保证的地区,可采用 手动泵给水系统 3在地表水源地区,可采用山泉水、截潜水、集蓄水池等 给水系统。 4根据当地用水要求,可采用移动式一体化供水装置。 5根据建设条件,可采取联户供水或按户供水的方式

9.0.1应制定水源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落 实管理资金。 9.0.2应建立和完善水质管理设施和措施,饮用水水质检测设 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给水工程应配备相应的饮用水水质检测设备; 2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或分散给水工程可配备简易检测设 备,也可委托检测。 9.0.3供水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提出规划实施的保 障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14848 6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123 7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GB/T 26959-2011 装箱机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14848 6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 7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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