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469-202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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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469-202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pdf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 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metering device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 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 箱等。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 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 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

Q/YWP 0014 S-2014 云南物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跑马山分公司 螺旋藻片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tion terminal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 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 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 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 等类型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 诸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0低压采集器

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并可与集中 器交换数据的设备,标准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 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 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 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 数掘

2.0.11 配置系数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与低压用电负荷容量之比值

3.1.1布置、预留居住区内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 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 节约用地的原则。 3.1.2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 管理和维护。 3.1.3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

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 电需求。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 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3.2.1供电规划的编制应付合以下要求: 1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 2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 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十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满足防火、防爆、防洪、防涝、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4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 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5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 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

3.2.2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

与公共建筑物混合建设。每个开关站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 15000kVA,开关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宜符合200m²~ 300m²的规划要求。

3.2.4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变电所,每个 变电所的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 压质量校核及断路器灵敏度校验。

3.2.4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变电所,4

3.2.5新建居住区内的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预装式变电月

3.2.5新建居住区内的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预装式变电所的

3.2.8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

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 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规定。

3.2.10居住区内电力电缆的材质宜选用铜导体。

3.3.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 荷分为一、二和三级。

3.3.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半

其他未列人表3.3.2中的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3.2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3.3居住区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居住区的给水泵房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3.3.4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企业 协商确定。

3.3.4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企业 协商确定。

3.3.4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任

3.4.1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 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 电标准

3.4.3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3.4.3任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4.3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

续表3.4.3套型建筑面积S(m²)用电负荷(kW)电能表(单相)C90

3.4.6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 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 3.4.7居住区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不宜小于0.45。

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居住区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负荷水平和住宅规模确 定,变电所所址选择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

定,变电所所址选择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 深人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 3.5.2居住区的开闭所、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 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电容量超出4000kVA的开闭所,主接线应采用单母 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 间隔; 2用电容量在2000kVA~4000kVA的变电所,主接线宜 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 备用开关间隔; 3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变电所,且无一、二级 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4居住区内部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5 居住区内单个变电所配变总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 6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尚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的规定。 3.5.3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容量50kVA)及以下 的多层居住区供电可直接接入市政低压电网。 3.5.4居住区内住宅用电、公建设施用电和配套商业用房用 电的供配电系统应分开设置。

3.5.4居住区内住宅用电、公建设施用电和配套商业用房用

1宜采用市政20(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源作为居住 区内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居住区内需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 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 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 断电源装置(UPS); 4居住区内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 置。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要求。 3.5.6当居住区设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区域内建筑公共照 明、室外道路照明和门卫照明用电宜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 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2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 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 音,并在0.1秒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3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 应是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3.5.7具备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 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 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 间断电源装置(UPS); 4居住区内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 置。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要求。

3.5.6当居住区设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区域内建筑公

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2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 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 音,并在0.1秒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3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 应是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3.5.7具备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低压侧应设

3.6.1为保障供电电压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应在变 玉器低压母线侧安装低压动态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并符合下列 要求: 1在高峰负荷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应达到0.95 以上,且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送无功; 2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控制器,应具有 RS232/RS485接口。电容器应采用智能自愈式、免维护、无污

染、环保型。控制开关宜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 等功能; 3补偿容量宜按配变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3.6.2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单相混 合补偿的方式

染、环保型。控制开关宜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 等功能; 3补偿容量宜按配变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3.6.2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单相混 合补偿的方式。

3.6.2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单相混 合补偿的方式。

4.1.1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变电所的设计和 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2变电所应充分考虑居住生活区环保需求,应采取避免 污染物排放、噪声超标、电磁污染及振动影响等技术措施。 4.1.3变电所设计应充分考虑智能电网建设需要,采用智能 型电气设备,预留通信光纤通道。 4.1.4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

4.2.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进出线便利; 3当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 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变电 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 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5不应设置在住宅正上方和正下方,且不应与住宅相贴邻; 6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 变配电设施及用房的防涝,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居住区室外地面土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 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进线环网单元、开关站、变电 所、备用发电机用房等变配电设施及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

1新建居住区室外地面土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 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进线环网单元、开关站、变电 所、备用发电机用房等变配电设施及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

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2新建居住区室外地面土0.00标高高于城市防涝用地高 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进线环网单元、开关站等变配 电设施及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变电所和备用发电机 用房宜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当建设条件受限,无法建设在 地面一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或有地下多层时,且满 足下列要求,变电所和备用发电机用房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1)10kV变配电设备所在平面应高于防涝用地高程及地 下一层的标高; 2)地下二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地下一层; 3)地下室的出入口、通风口的底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土0.00标高及防涝用地高程; 4)应编制变电所的正常运行的防洪涝、通风及灾害停电 应急措施; 5)应符合内涝风险评估的要求。 3新建居住区的消防用电负荷、安防系统、电子信息及智 能化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等一、二级负荷的变配 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应便于地面移动发电机组接入,且应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 4地下室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管道、电缆管沟、室内电 梯井、楼梯间等,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的设施。地下室的出入 口应设置闭合挡水槛或防水闸;变配电室门应设置挡水门槛 地下室出入口截水沟不应与地下室排水系统连通,且应设置独 立的排水系统。

4.2.3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变电所和备用发电机用房,

1 需满足电气设施运输、维护及运行条件; 2 应装设消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火火系统; 3 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除湿设备或空气调节

设备; 4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5变电所和备用发电机用房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及 除湿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采取该建筑的最高级,且不应低 于二级

4.3.1居住区变电所内住宅用电部分的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 超过1000kVA,二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考虑变压器经济 运行等措施,

4.3.1居住区变电所内住宅用电部分的单台变压器

4.3.2变电所高、低压配电设备应成排布置,其安装间距、维

护通道、操作距离均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4.3.3变电所长度超过7m,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不

宜相互独立,并分别设置出入口

置和环网接线方式等需要的备用配电设备安装位置

4.4.1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技术规程》GB/T14285的要求配置继电保护。变电所的继电 保护装置应预留自动化接口

4.4.2变电所进出线应采用过流、速断保护装置。中性点不 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 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应增设零序过电流保护

4.4.3 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应实现居住区变电所遥测、遥信 遥控功能。

4.4.3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应实现居住区变电所遥汇

并预留光纤入户通道。

4.5 对士建专业的要求

4.5.1独立(附属)式变电所(开闭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0.3m 以上,独立变电所房屋顶宜为坡顶,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 防水等级为I级,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

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宜小于3.4m。配电柜采用柜 顶出线,且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 净高度不宜小于3.6m。

4.5.3变电所每层应设置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当设置

个出口时,其中运输设备门宽不小于1.8m,门高不低于2.7m。 独立变电所所有门内侧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所内的活动挡 板,挡板高度为 0. 6m。

4.5.4独立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 外地坪高度不宜低于1.8m,并需配用不大于3mm×3mm孔的 钢丝网或不锈钢防盗网栅封闭

4.5.4独立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政

4.5.5变电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且应采

4.5.6变电所内电缆沟和设备基坑盖板宜采用复合

或花纹钢板。复合材料盖板规格宜为500mm宽,用花纹钢板 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钢板下应加设劲肋,且变 电所内边缘盖板应设置排气孔

4.5.7变电所的消防设计尚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6.1当变电所(开闭所)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和低压配

4.6.1当变电所(开闭所)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和低压配 电设备应设在底层,高压配电柜及自动化设备可设在二层。位 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

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4.6.2附属式变电所的配电设备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1m

1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 运输,且吊装口应与变电所贴邻,吊装口不应封堵; 2吊装口尺寸不应小于1800mm×2000mm,当用于吊装 变压器时,不得小于2500mm×2500mm; 3吊装口上方应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承重5吨 及以上荷载; 4(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5吊装口如设置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m,并设 置避雨雪设施。

4.7.1独立式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且应在高 低)压配电柜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 安装不小于1000mm×600mm的百叶窗,内罩3mm×3mm孔 钢丝网

1应在高、低压配电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通风管道,管 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其电源应取 自本变电所交流380V电源。 4.7.3变电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和集水坑应采取可靠的防 水排水措施。室内电缆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防火隔板有效封堵。 4.7.4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母线槽及主十电缆桥架正上 方不应布置灯具。

4.7.5变电所内照明箱电源、检修电源插座应由本所低压供 电,检修电源线截面不应小于4mm²,每面墙需设置单相多用检 修电源插座。无低压配电柜时,应装设所用变压器

5.1.1居住区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380/220V。 5.1.2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十式或二者相结合的 方式。 5.1.3 住户、公共照明、动力和消防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5.1.4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242 的规定

5.1.1居住区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380/220V。 5.1.2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十式或二者相结合的 方式。 5. 1.3 住户、公共照明、动力和消防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5.1.4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242 的规定

5.2.1每套住宅用电指标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 进户。每套住宅用电指标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 5.2.2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每层或每个房间的单相用 电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5.2.3每单元(层)6~12户的配电干线宜设一个检修用带隔 离功能电器

5.2.5变电所至各单体建筑的电缆出线,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5.2.5变电所至各单体建筑的电缆出线,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方式,供给多层住宅建筑时可采用电缆分支箱进行转接,电缆 分支箱出线数量不宜大于5个。

5.2.6多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

1电源进线电缆宜采用理地敷设方式。电表箱宜设在室 内一层,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2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当多层住宅单元数为 3的整数倍或小于6户时,多层住宅的单元可采用单相供电系统。

1垂直供电干线宜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 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封闭式铜导体母线槽供电的树十式配电: 2)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 电时,可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 2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5.2.8公建设施用电和配套商业用房用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为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生活水泵房、煤气站、电信 接入机房、消防泵房等)和配套商业用房用电供电的低压线路 应设置专用回路; 2大于100kW的单体建筑宜设置配电房。 5.2.9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 过三级。

5.3.1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5.3.1任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5.3.2高层住宅中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干线应选用低烟 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5.3.3消防配电电缆选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3.4低压线路截面应考虑供配电系统的发展需要和设施标

5.3.4低压线路截面应考虑供配电系统的发展需要和设施标 准化,应按表5.3.3进行选择。

5.3.4低压线路截面应考虑供配电系统的发展需要和设方

3.3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

注:商业用户低压进线的导线截面选择应依据负荷计算结果提高 一个等级,

5.4.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习 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日 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5.4.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

5.4.2每幢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王线分支处的断路器,应

5.4.3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

5.4.4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

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 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 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 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在分支或被改 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 护电器

利用就近的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涝等公用设施,并应考虑 电气安全,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5.5.2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机(桩)

识等,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撞措施

积等,开应设直相应的防理拍他。 5.5.5新建居住区停车场所的地面临时停车位宜配置一定比 例的非车载充电机,附建于居住区建筑内的充电桩不宜采用大 功率的充电机。

例的非车载充电机,附建于居住区建筑内的充电桩不宜采月

例的非车载充电机,附建于居住区建筑内的充电桩不宜采用大 功率的充电机。

6.1.1本章适用于电缆及母线槽等干线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 选择和敷设。

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 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 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 的损害。

6.1.3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

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

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 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6.1.4居住区内的室外电力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方式

6.1.4居住区内的室外电力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方式。

6.2.2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不超过30根时,可

6.2.3在采用电缆排管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孔; 4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 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 75mm; 5电缆排管宜采用充气式管口封堵包或电缆管口封堵器 进行封堵GJB 5606-2006 成像侦察卫星地面站测试系统规范

6.2.4采用电缆排管方式敷设距离大于80m以及转角、分支

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孔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孔并内净空高度不小于1.9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 应小于0.8m。非机动车道上的人孔井盖应采用复合材料盖 板,机动车道上采用重型防盗球墨铸铁井盖并应进行井盖噪声 处理,盖板下宜增设防坠措施; 2人孔并底部应比最下层排管低300mm以上,顶板与最 上层排管之间距离不小于500mm。排管不得超出井壁; 3井下方设置不小于长500mm、宽500mm、高500mm的 集水坑; 4工作井内应设置电缆支架; 5工作井底板应向集水坑有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 6当电缆井位于地库顶板上等覆土不够的场所时,可采 用盖板开启式电缆井; 7工作并应采用混凝土现浇或预制结构,其防水等级应 达到3级以上,抗渗等级达到P6级以上; 8当电缆井位于地库顶板上且覆土不够的场所时可适当降 低电缆井深度,但应增加电缆井的宽度,当覆土厚度小于0.8m 时,敷设全程应采用钢管敷设。 6.2.5变电所、预装式变电所、电缆分支箱至住宅各单元的低 压出线应在距建筑物外墙基础3m~5m处设电缆手井,手井内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7m。

6.2.5变电所、预装式变电所、电缆分支箱至住宅各单元的低

6.2.5变电所、预装式变电所、电缆分支箱至住宅各SY/T 6344-2010 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

6.2.6高(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

保型。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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