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63-2021 成都轨道交通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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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T 163-2021 成都轨道交通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利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上部空间建设的非轨道交迁 建(构)筑物

2.0.2板地topslabfloor

GJB 6458.24-2008 火箭炮试验方法 沙漠自然环境试验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 顶板。

2.0.3上盖平台platformonuppercove

上盖建筑中,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要求,可用于人员 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板地,以及建设在板地上部的、满足上述消防 功能要求的室外露天平台

3.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及地下车辆基地用房。 6 板地下部建筑。 3.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地下车站(含中间风井)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 构)筑物。 3 地上车辆基地除易燃物品库、油漆库外的其他用房。 4 板地上部建筑。 3.1.3 当车站出入口、风亭与地面建筑或上盖建筑合建时,合 建的出入口、风亭口部周围均应采用防火墙、固定甲级防火窗进 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建的出入口,其上方及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5m。 2合建的风亭,其风口上方保护距离不应小于15m,新风 亨两侧不应小于5m,排风亭和活塞风亭两侧不应小于10m。当 风口口部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m、每侧长于风口宽度0.5m、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材料作挑檐时,其上方保护距离可减 少至5m。

3.1.4设置在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车站、车辆基地各出入口、 采光窗井、风亭等附属建筑,在穿越板地、上盖平台时均应采用 防火墙、固定甲级防火窗等进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出入口的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采光窗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风亭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1.4设置在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车站、车辆基地各出

3.2.1地下车站的出人口通道及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围

3.2.1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及风道、区间风并及其风道等围 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梁、柱、楼板 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车站内站台至站厅垂直电梯井道 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 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轨道交通运营用房。 2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 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 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²;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30m,并设置一扇开向公共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逃生门。 3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

3.2.3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

5.2.3在站刀 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式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 当采用下沉式广场连通时,下沉式广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当采用通道连通 时,连接通道的口部距站厅公共区边界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 度不应大于8m、连续10m段内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且在连 接通道口部的交界处分别设置由轨道交通和连通场所控制、耐火 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2道防火卷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2道防火卷帘并列设置在一起时,车站一侧的防火卷 帘至车站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商业等非轨道交通 功能场所一侧的防火卷帘至其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当2道防火卷帘分开设置时,应在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 能场所一侧的防火卷帘旁设一模开向商业的常闭甲级防火门,2 道防火卷帘间围合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其内部不应用于除人员通 行外的其他用途,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3.2.4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共墙布置并 确需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互间可采用防火隔间连通,防火隔间应设在商业等非 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一侧,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共用墙体应为防火墙,墙体上开设的单个连通门洞的宽

度不应超过8m、相邻连通门洞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倍的连通 门洞宽度,且每侧墙面的连通门洞总宽不超过16m、门洞数量不 超过2处。 3连通门洞与车站出入口通道口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在 门洞上设置由轨道交通控制开向防火隔间的常开甲级防火门。 4由商业控制并开向防火隔间的任一常开甲级防火门与连 通门洞口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10m,且连续10m段内不得开设 任何门窗洞口。 5当任一方发生火灾时所有防火门均应处于关闭状态。 3.2.5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上、下布置 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站厅公 共区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连通,两者间的 连通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互间应通过设置在车站主体结构外的楼梯、自动扶梯 等垂直交通设施上、下连通。连通楼扶梯间在站厅层和商业层交 界处分别设置由轨道交通和商业等连通场所各自控制、耐火极限 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在商业一侧的防火卷 帘旁设一扇开向商业的常闭甲级防火门。其他临界面均应设置防 火墙。 2连通楼扶梯内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且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若商业处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中间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 或扶梯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墙,且商业与站台层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

防火分隔。 3.2.6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 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当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m²时,应在站厅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站厅公共区 的建筑面积大于7500m²时,还应划分防火单元,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单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500m。 2相邻防火单元间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防火卷帘设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防火卷帘和防火隔墙的比例可不限。 3每个防火单元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4各防火单元的出人口疏散通道应各自独立,不得共用或 借用。 5各防火单元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 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且站厅公共区任 点至最近出入口通道口或疏散楼梯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6站厅公共区内除可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小商铺 外,不得设置其他商业和任何可燃物

3.3.1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下列规定确

3.1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3.3.1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下列规定

易燃物品库应为甲类库房。 2油漆库应为乙类厂房。

3调机库、工程车库、变电所应为内类厂房。 4物资仓库内部除存放仪器仪表、电子电器、劳保用品的 区域应为内类(2项)库房外,其余存放难燃物品的仓库应为 类;存放不燃物品的仓库应为戊类。 5检修库、空压机间、不落轮库应为丁类厂房。 6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洗车库、雨水 泵房、水处理用房、材料棚应为戊类厂房。 7位于地下的戊类厂房、板地下方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3.3.2设置在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内集中布置的办公区宜单独 划分防火分区。 3.3.3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与 消防车道之间除满足轨道交通车辆限界要求的入库门洞外,其余 均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 3.3.4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部的工程车库、混合 变电所等丙类生产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3.5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部的内类(2项)仓储 区域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600m²。

7位于地下的戊类厂房、板地下方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戊类厂房应按丁类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3.3.2设置在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内集中布置的办公区宜单独 划分防火分区。 3.3.3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与 消防车道之间除满足轨道交通车辆限界要求的入库门洞外,其余 均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 3.3.4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部的工程车库、混合

3.3.3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

电所等丙类生产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5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部的丙类(2项)仓 域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600m

3.4.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之间应由板地完全分隔 3.4.2板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4.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之间应由板地完全分隔。

3.4.2板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3.4.3板地3h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或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的相关要求进行耐 火试验确定。

火试验确定 3.4.4上盖建筑的设备管廊应布置在板地上方,确有困难需设 置在板地下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下方车站、车辆基地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管廊围合 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设置在板地上的检修口对应的接口处应采用防火材料 封堵。

4.1.1地下车站、中间风井、车辆基地位于地面或上盖平台上 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出入口等附属建筑,以及地上 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口段(含车辆基地出人线)等 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上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地下车站、地下车辆基地、有上盖建筑的车站及车辆基 地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当相邻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设 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4.1.3地下车站、地下车辆基地、中间风井、有上盖建筑的车

4.1.3地下车站、地下车辆基地、中间风井、有上盖建筑的车 站及车辆基地的各风亭采用侧面开设风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进风亭、排风亭、活塞风亭的风口均位于同一方向时,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且高差不小于5m

2当有高差但不足5m时,各风口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 且两两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当无法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各风口口部之间的 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4.1.4当进风亭、排风亭、活塞风亭均采用顶面敲口的低风亭 时,各风亭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亭与排风亭、活塞风亭之间不应小于10m。 2活塞风亭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之间不应小于5m。 4.1.5有排烟功能的排风亭、活塞风亭,其排风口、活塞风口 口部与车站出人口口部的净距应大于10m;当无法满足时,排风 口、活塞风口口部应高出车站出人口口部5m;排风口、活塞风 口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口部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2.1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功能需 形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 车道、消防水源等。

4.2.1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功能需要、地

4.2.2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不少于2处与外界不同方向道路相通的出入口, 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 2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物资 仓库、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每线列 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且库房的总长度大于150m时,宜在列位之 旬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 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4车辆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车辆基地设置在地下、且 军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个长边设置地下消 防车道。

4.2.3地下车辆基地、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单独设

公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或板地下方,困难条件下,其长边应贴邻 室外开空间或盖边设置。

4.2.4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的停车库、列检库、停

运用库、检修库等附跨管理用房宜靠近盖边侧设置、

越行车安全保护区的围栏时,应在围栏上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 门。门的启闭应纳入消防联动系统

4.2.6车辆基地内的易燃物品库、油漆库等甲、乙类火

4.2.6车辆基地内的易燃物品库、油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的生产区域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上方不应布设板地

性的生产区域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上方不应布设板地,

4.3.1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板地上的孔洞边缘与相邻上盖建 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m。 2与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不应小于6m。 3与丙、工、戊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10 m。

4当上盖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4.3.2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 距应选取板地上、下部各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中的 较大值。

4.3.4板地上方不应设置甲

5.1.1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的安全出口应

.1.1 兴业气 成安主山时 各自独立设置。两者间的连通口、防火隔间、上下联系楼扶梯间 等均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1.2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符合式(5.1.2)计算结果:

式中:T一一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min); 9一—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 列进站列车的载客人数(人): Q,一一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 车乘客人数(人); A一—一台自动扶梯运行时的通过能力[人/(min·台)]; A,一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一一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的数量(台); B一一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 的整倍数计算。

5.1.3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

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 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 或其他安全区域。

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 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1.5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楼扶梯口的最大疏 不应大于 50 m。

5.1.6乘客的疏散路径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车站公共

1.7当地下车站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应符合本标 5.1.4条规定外,每个站台还应设置2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安 域的安全出口。

1.8当地上车站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 烟条件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外,每个站台还 置2个直通室外疏散平台或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1天桥和通道不应小于2.4m。 公共区单向人行楼梯不应小于1.8m。 3 公共区双向人行楼梯不应小于2.4m。 4消防专用楼梯不应小于1.2m,站台至轨行区的工作梯(兼 区间疏散楼梯)不应小于1.1m。 5设备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2 m:双面布置时,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5 m。

5.1.101 设备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不得开向站台至站厅楼 梯中间平台。

5.2.1载客运营的区间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2.1载客运营的区间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合。 5.2.2载客运营的地下区间应设疏散出口,相邻两个疏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疏散出口可通向室外、车站、区间风井 相邻区间、避难走道等安全区域。

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疏散出口可通向室外、车站、区间风井、 相邻区间、避难走道等安全区域。

通道及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

5.3.1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任一部位至安全出口或符合本 标准第5.3.2条规定的基地内部道路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0m。 5.3.2当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部道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 进行人员疏散: 1宽度不小于9m。 2两侧均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 火门、窗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地坪、上盖平台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间距不大于180m,宽度不小于1.4m。

5.3.1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任一部位至安全出口或符合本

直通板地下方的灭火救援口,灭火救援口可与安全出口合并设置, 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居中布置,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80m。 2楼梯净宽不小于1.4m。 3灭火救援口的15m~40m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5.4.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应按各自相应规范要求独立 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相互借用。 5.4.2上盖平台应至少设置两组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救援要求的 通往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匝道,机动车匝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不超过8%。 2不少于双车道。 3半径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5.5.1车站、区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控制中心、主变电站、车辆基地建筑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5.5.2车辆基地盖下库外用于人员疏散的道路在疏散路径上应

设置用于指示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地面、墙面、柱面上。 2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当空间较大,且采用大型或特 大型疏散指示标志时,间距可按不大于15m设置。 3应设在醒目位置,箭头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6.0.1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 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 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 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 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风管穿越防火墙、重要房间隔墙、有隔墙的变形缝、楼 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0.2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内强弱电电缆间、管道井等处设 检修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宽度可满足人员检修方便和 要求。

6.0.3设置在变形缝两侧的房间当开门时

且门扇启闭时不应骑跨变形缝

6.0.4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

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不应低于B1级。

7.0.1轨道交通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一条线路、一处车辆基地、 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时需要同时 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0.2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 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消防增 压、稳压设施,当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不 设消防水池;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时,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增压、稳压设施 7.0.3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的引入管和消防水池的补水管上应 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0.4地下车站和设置室内消火栓或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的 地上建筑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数量应按每种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 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2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处,地下车站宜设置在出 入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地下车辆基地宜邻近室外开敬空间 或消防车道布置,水泵接合器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宜为15m~40m。 3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0.1轨道交通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一条线路、一处车辆基地、 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时需要同时 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0.5车站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

7.0.5车站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

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地上车站的室外 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

7.0.6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500m的独

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储存室内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 7.0.9车站和区间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2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配线区、地下区间及地下风 井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 应小于2.00h。 3地上车站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设计火灾延续时间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的相关规定。 7.0.10地下车辆基地的道路区域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有上盖 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方的道路和库外轨道区域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上盖平台上灭火救援口的15m~40m内应设置室

7.0.9车站和区间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

7.0.10地下车辆基地的道路区域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有上盖 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方的道路和库外轨道区域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上盖平台上灭火救援口的15m~40m内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

7.0.11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

标识,火灾时供水压力从所在位置的地面、上盖平台算起不应小 于 0.1 MPa

7.0.12地下车辆基地有板地覆盖的区域,除道路外均应

7.0.12地下车辆基地有板地覆盖的区域,除道路外均应设置室 内消火栓,库外轨道区域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可按地下区间标准执 行;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板地下方,除道路和库外轨道区域外 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0.14轨道交通与物业开发结合的工程,室内消防系统应各 自独立设置,物业开发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 规定。

7.0.15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1设于地下和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的停车库、列检库 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 2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站厅层公共区 7.0.18位于车站站厅层内的总面积不大于100m²、单个区域面 积不大于30m²的零星商铺内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 统设计应符合四川省现行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DB51/T537的相关规定。 7.0.19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净 空建筑,应设置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 7.0.20地下车站的民用通信机房、公安通信机房、综合监控室 和地下车辆基地内的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通信设备室(含 电源室)、变电所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 7.0.21当选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宜采用组合分配全淹没气体灭 火系统;远离车站主体的单个或3个(含)以下且面积较小的保 护区域,可采用全淹没无管网自动灭火系统。 7.0.22地下车站、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 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当设置了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或利用市政 管网的条件能够提供管网稳压压力和火灾初期10min的消防水 量,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稳压 泵和气压罐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气压罐的 有效储水容积均不应小于150L。 7023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按市政

7.0.23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按市政 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

7.0.23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按市政

1消火栓泵应具备现场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和出水干管工 的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动的功能;自动喷水泵应具备现

场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和报警阀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动 的功能。 2消防泵的现场就地控制应设置机械应急启动的功能,远 程控制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功能。 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和稳压泵的工作、故障、电 源和手/自动开关状态,显示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消防水箱及水 池水位报警信息,并应实现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4车站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控制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的 开关,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8.0.1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全封闭区间,以及地下车辆基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要求设置防、 排烟设施,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地面及高架车站的设备管理区 以及车辆基地内各单体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要求 设置防、排烟设施。

8.0.2地下车辆基地和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停车库

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不落轮库、工程车库,以 及本标准第5.3.2条规定的道路等应设排烟设施。

8.0.3轨道交通与商业开发的防排烟系统、排烟风井等应分别 独立设置。

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设置全封闭声屏障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区 间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5车站应采用梁、墙体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

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单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设备管理区内单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²

8.0.6排烟系统计算风量和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

1车站公共区和包含轨行区的各防烟分区应按火灾规模计 算排烟量,但不得低于按60m/(m²·h)计算的排烟量,地下站

8.0.8单个通风区段的事故通风能力应能满足该段最大

8.0.9区间火灾时,不应启动可能影响火灾区域排烟的其他区 间阻塞通风模式。

8.0.10当信号设备、通信设备、车控室等重要机电用房外的区 域发生火灾时,该类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宜能维持运行。 8.0.11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合用系统应符 合排烟系统要求,且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火灾运转模式的时间不 应大于180s。

0.1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 0h,地上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 在280C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8.0.1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

0.14新风道与排烟风道之间的隔墙、排烟风道与防烟或封 梯间的隔墙不宜穿行管线,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 措施。

8.0.15除承担轨行区域的防排

的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土建井道。金属防烟或排 烟风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防烟或排烟管道内的 风速不应大于15m/s

9.0.1车站、地下区间、区间变电所、区间风井及系统设备用 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2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非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应独立设置,相互之间应能实现信息互通。 9.0.3除通道换乘外,换乘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集中设置。 按线路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能相互传输并显示火灾报 警信息。

9.0.4一处车辆基地可根据建筑布局及运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 消防控制室。

QQGSP 0001S-2015 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蔬菜9.0.5车站常开防火门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监控

通道上常闭防火门状态宜由门禁系统采集并显示。车辆基地及控 制中心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宜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区 间联络通道防火门状态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采集并显示。

9.0.6车站与商业连通的由轨道交通控制开向防火隔间日

申级防火门应设置门禁,且在任一侧发生火灾时锁闭。 9.0.7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

9.0.8列车火灾信息应上传至控制中心,并在中央控制室

回路中设置短路隔离器,回路中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隔离的火灾

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宜大于32 个,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GB/T 31050-2014 冶金起重机能效测试方法9.0.10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地下车站公共区、地面及高架车站非开式公共区。 2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及其内部通道。 3设有防排烟设施的设备管理区走道、车辆基地内部道路 换乘通道和出人口通道等。 4位于车站站厅层内的总面积不大于100m²、单个区域面 积不大于30m²的零星商铺。 5电缆通道及夹层等。 9.0.11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 修库及物资仓库等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的大空间场所 宜采用吸气式空气采样探测器、线性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 型火灾探测器等。 9.0.12设有火灾报警探测器的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车 站、区间变电所、区间风井、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手 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室内消火栓箱旁;地下区间在纵向疏散平台 的侧壁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9.0.13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 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9.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与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 分界面处所辖防火卷帘门、常开防火门,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 9.0.15当车辆基地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火灾报警系统应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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