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88-2021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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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88-2021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2.1计算几何参数

2.2.2计算风量、风速

2.2.3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 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 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 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 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防烟方式。 3.1.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 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 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敬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 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两个 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JB/T 8091-2014 螺杆泵试验方法,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 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 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 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 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防烟方式

3.1.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 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敬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 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 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

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 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时,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合用 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 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防 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 2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 分别独立设置。 3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 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 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 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 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

下列要求: 1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 2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 分别独立设置。 3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 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 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

1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 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 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 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 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 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 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 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 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 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 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9首层蔬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 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 (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1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 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 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天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60m

3.1.11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

3.2.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3.2.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 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 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 积不小于2.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

积不小于2.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 小于3.0m,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 小于3.0m²,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2.3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该

3.2.5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3.3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 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高度不大于50m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 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加20%。 3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 疏散的部位。

3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 琉散的部位。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 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一建 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 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 像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两 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4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 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 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而 火极限不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 外设置。 5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 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 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

3.3.6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2层~3层设一个 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 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 准第6.1.3条的规定。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3.3.7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并外,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 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设计风 速不应天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 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 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当 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并内或需与其他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 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需要 穿越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2.0h。 一网饰饰送 A

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其设置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要求执行。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 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方式。

4.1.2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

1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 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2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 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3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1.4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充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充许长度应 符合表4.1.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 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1.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 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走道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 积不大于150m确定。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 走道总面积不应大于180m²,且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1.5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6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 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1.7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 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 烟设施。 2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 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3与无回廊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宜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4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第5.2.4条的规定

4.2.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2.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 准第5.2.2条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 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高大于 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 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2.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净高不大于3m的 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 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 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2.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 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 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 2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 于12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2.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 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 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窗开启的最大开口面积 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 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 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2.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 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 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 动开启设施,且宜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4.3.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主宅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 务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4.3.2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 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设置;同一 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统负担的 防火单元不应超过2个。

以与同一防火分区中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 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 应独立设置。

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 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3.5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应高于加

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 的外窗或开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 第3款的规定。

4.3.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

1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补风系统的风 机与管道。 2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280℃时连续工 作30min的要求。 3当排烟系统风机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 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4.3.7排烟风机人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该阀关闭时,应联 锁关闭排烟风机。

4.3.8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

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目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 十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风管系

1排烟管道及连接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在 280℃时连续运行30min,且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当多个 排烟管道共井时,这些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3排烟管道不应与其他类型风管道设置在同一管道并内。 4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不得穿越避难间、疏散楼梯间及前 室;当穿越其他防烟分区和其他防火分区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h;服务于本防烟分区或设置在设备用房、汽车库的排烟管 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4.3.10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 应不小于35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11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管道与每层水平管道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 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3.12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 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4.3.13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 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3.14条规定的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高位。 2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排烟口可设 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顶棚与排烟口上 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排烟量 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第3款计算。 4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 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 口与本区域疏散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汽车库空间净高大于3.8m、办公空间净高大于3.2m和 其他需排烟的空间净高大于3m时,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 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充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14条计 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同一防烟分区中两个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 足本标准第5.2.15条的要求。 4.3.14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 于 1.5 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 吊顶开孔应均匀布置。

4.4.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4.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人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 量的50%。

4.4.3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3.5条

4.4.4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刻 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诊 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3.5条第3~5款的要求。

4.4.5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 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手 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个 限制。

4.4.7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应联动开肩 或关闭。

4.4.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

置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执行。

5.1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1.2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扩大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

首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 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避难 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2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蔬散门的总断面积乘 以0.6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但直接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的 总开启面积不应超过13m?。 5.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

1当蔬散门未开启时,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 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层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 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2疏散门开启时,应保证抵御烟气进入的门洞断面风速。 5.1.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1.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式中: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s); Ls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s);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2一 门开启时,规定门洞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m3 / s) ; L3一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s)。 5.1.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门洞断面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

Ak一 一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对于住宅楼梯的前 室,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U一门洞断面风速(m/s):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采用机械 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上述前室疏散门的门洞计算 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 室不送风,或封闭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 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 室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4)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 间采用可升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A。十1)m/s;A,为一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m);A。为一层前室蔬散门的总面积(m²),住宅前室 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V1一一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 1)公共建筑:当地上楼梯间(包括前室)为24m及以下时, 设计2层内的蔬散门开启,取N1二2;当地上楼梯间 (包括前室)为24m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后, 取N1一3。地下楼梯间(包括前室)时,设计3层内的疏 散门开后,取N1=3;不足3层时取实际楼层数。当地 下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取N,二1。 2)住宅建筑:楼梯间,高度在50m及以下N1=2;50m以 上Ni=3;前室,Ni=1。

5.1.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2 =0.827 XA XAP X 1.25 X I

5.1.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3=0.083XAN

式中:P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Am 门的面积(m); dm 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m); M 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F' 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 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 单扇门的宽度(m)。

5.2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室内空间,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 度应不低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设计烟层底部高度 不应低于储烟仓底部高度。 5.2.2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 设计烟层底部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小于等于300.m的场所,其排烟 量不应小于60m/(h:m²),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²/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2%的排烟窗;地下自然 排烟房间须设置不小于排烟窗面积50%的自然补风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大于300m的场所,其计算机 减排烟量可按本标准第5.2.6~5.2.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最小排 烟量不应小于30000m/h,或按表5.2.2中的数值选取;当采用自 然排烟窗时,其所需排烟量及有效补风面积、排烟面积等应根据 本标准第5.2.6~5.2.13条计算。

:1,建筑空间净高低 高于9.0m的,按 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2.表中储烟仓高度按0.1H选用,且不小于500mm

3当公共建筑具有未设置排烟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设置 排烟时,该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 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可开启外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 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时,走道或 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m²:h)计算且不应小于 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地面面积2%的 自然排烟窗(口)。 5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首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扩大前室, 净高大于3.6m时,其设计烟层底部高度Z应满足下式要求:

5.2.3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Z≥ 2.0+0.2H

1同一防火分区中,应将面积均小于等于300m的两相邻 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作为一个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2除中庭外,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 系统计算排烟量应采用该系统中最大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3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分区排烟时,应按排烟量最 大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4当走道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排烟系统 时,该系统的排烟量

5.2.4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 107000m3/h且不小于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 2除商业建筑外,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 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h,中庭 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h。 3中庭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5.2.6~5.2.12条进行计算,并

应满足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最小排烟量要求。中庭采用自然 排烟方式时,应按本标准第5.2.13条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5.2.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5.2.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5.2.9条的规定 计算,且不应小于表5.2.6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效喷淋时,应

5.2.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5.2.9条

计算,且不应小于表5.2.6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效喷淋时,应 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2.6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5.2.7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8℃时,应通过降低 烟层底部高度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5.2.8走道、室内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1.6十0.1H

5.2.9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5.2.9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

表5.2.9火灾增长系数

5.2.10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Z>Z1 M。=0.071Qz号 +0.001 8Q Z

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M。=0.36(QW2)#(Z; +0.25H1) W=w±b

式中:公T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p——一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1.01[kJ/(kg·K)]; K一一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在计算排烟的体积流量 时,取1.0。 5.2.12单个排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I=M,T/poTc T=T。+AT

Po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通常T。=293.15K, po=1.2 kg/m3; T一王 环境的绝对温度(K); T一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5.2.13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计算:

5.2.13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计算:

M。 T2+(AC/A.C)TT。 AC. 2gdb△TT 00

式中:Av 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 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 C一 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 间); Co 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²)。 注:公式中AQZY 0002S-2015 济南正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复合谷物固体饮料,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g一重力加速度(m/s")。 注:公式中A,C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5.2.14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宜 按式(5.2.14)计算;当采用顶排烟口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取;

5.2.14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x宜

按式(5.2.14)计算;当采用顶排烟口时GB 4789.1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常见产毒霉菌的形态学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取;

按式(5.2.14)计算;当采用顶排烟口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

Vmax =4.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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