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825-2015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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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82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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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825-2015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

在全寿命期内,最天限度地节纳资源(节地、节能、节水、 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 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 点气温的差值表示JGJT 358-2015 农村火炕系统通用技术规程,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 出用在到校点耳 任立版直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 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 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 能源的统称。

2.0.5再生水 (中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 饮用水。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中水)、雨水、海水等。

2. 0. 7 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直接 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8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工况验证和综合效果验收,使系统满足不同负荷工况和用户 的需求。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 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 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

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 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

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 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 告和相关文件。

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 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 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 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 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 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 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目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 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 乘以100分计算,

目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 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 乘以100分计算。 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 体系 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 1~W7按表 3.2.7取值

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码

3.2.7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表中 ”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 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3.2.8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 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 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C 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 星级。

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

4.1.1项目选址、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且应符 合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场地选址、规划与建设应保证场地安全,场地应无洪涝 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源 的威胁,且无电磁辐射、含土壤等危害。 4.1.3场地内建设项目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物,且应通过合 理布局和隔离等措施降低污染源的影响。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使周边建筑及场 地的日照条件低王日照标准要求

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7分,并按下列规则 评分: 1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一1的 规则评分:

表4.2.1一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一2的规则评分:

表4.2.1一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

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

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居住建筑的住区绿地率:符合规划指标要求,得1分: 达到规划指标的110%,得2分;达到规划指标120%,得4分; 2居住建筑的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规划指标要求, 得1分;达到规划指标的130%,得3分;达到规划指标的 150%,得5分; 3公共建筑的绿地率:符合规划指标要求,得2分;达到 规划指标的110%,得5分;达到规划指标的120%,得7分; 4公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 4.2.3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 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Rr:达到 5%,得2分;达到15%,得4分;达到25%,得6分;达到 30%,得7分; 2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底面积的比率Rb和地 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Rp:Rb达到70%,得3 分;Rb达到100%且R,小于70%,得5分;Rb达到200%且 R, 小于 70%, 得 7 分。

4.2.4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玻璃幕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 T18091的规定,得1分; 2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天于0.2,得1分; 3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得2分。 4.2.5场地环境噪声控制,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得3分; 2对影响场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得2 分。 4.2.6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有利于建筑 冬季的防风和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 计: 1)场地内人行活动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小于 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 不大于5Pa,得1分。 2过渡李、夏李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行活动区域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王0.5Pa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玻璃幕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 T18091的规定,得1分; 2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1分; 3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得2分。 4.2.5场地环境噪声控制,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得3分; 2对影响场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得2 分。

4.2.6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有利于

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 计: 1)场地内人行活动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小于 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 不大于5Pa,得1分。 2过渡李、夏李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行活动区域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

4.2.7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 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养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居住建 筑达到30%,公共建筑达到10%,得1分;居住建筑达到 50%,公共建筑达到20%,得2分; 2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 射系数不小于0.4或设有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得1分; 超过70%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设有乔木、遮阳棚等遮阴措施 得1分; 3除绿化屋面和设有太阳能板的建筑屋面外,太阳辐射反 射系数不小于0.4的建筑屋面面积达到75%,得2分

4.2.8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

4.2.8场地与公兴交通设施其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息分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人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得1分; 2场地出入口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得1分; 3场地出人口到达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得1分; 4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设有3条及以上线路 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和公共自行车租赁 站),得2分; 5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2分。

GB50763的规定,且场地内外的人行通道实现无障碍衔接,评 价分值为3分。 4.2.10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1配套设置位置合理、方便出入的自行车停车设施,且室 外设施采取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 2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3项,得 2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4分: 1)采用地下停车库方式; 2)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 3)停车库或停车场内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且满 足规划配建指标要求; 4)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居 住场地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 5)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 效率。

4. 2. 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 则评分:

1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4项,得3分;满足5项及 以上,得6分: 1)场地出人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场地出人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场地出人口到达托老所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4)场地出人口到达医疗卫生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天于500m; 5)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6)场地出人口到达文体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7)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3分;满足3项及

以上,得6分: 1)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 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得1分; 2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得1分; 3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得1分。 4.2.13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 5hm²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 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1分;达到65% 得2分; 2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2分; 3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 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得2分; 4建设后场地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得1分 不大于0.4,得2分。

4.2.14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

4.2.14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

量控制,评价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2其他区域达到70%,得2分;达到80%,得5分。 4.2.15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 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种植适应北京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养、灌、 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 需求,得3分; 2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m²,灌木量不少 于10株/100m²,得4分; 3公共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达到 30%,得2分;达到50%,得3分; 4公共建筑外墙垂直绿化面积占10m以下外墙总面积的比 例达到 5% , 得 1 分

5.1.1当锅炉为热源设备时,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 炉: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 汽时; 2当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 荷不大于1.4MW时。 5.1.2采用冷却塔释热的水冷式制冷机组时,冷源系统综合性 能系数SCOP值,应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

5.1.3甲类和乙类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实施分项计量

5.2.1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 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6分。 5.2.2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 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甲类和乙类公共建筑,每个单一立面透光部位设可开启 窗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该立面面积的5%,得4分;不小 于8%,得6分; 2内类公共建筑可开启窗扇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所在立 面窗面积的30%,得4分;不小于40%,得6分; 3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 1/15,得4分;不小于1/12,得6分

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北京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 提高幅度达到3%,得3分,每增加1%,得1分,满分10分; 2按照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和要求计算能耗 设计建筑全年累计暖通空调能耗值比参照建筑降低幅度达到 3%,得3分,每增加1%,得1分,满分10分

5.2.4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均优于

5.2.4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均优于现行北京 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以及现 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 列规则评分: 1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 燃型和蒸汽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能效指标比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 5.2.4的要求; 2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5.2.4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提高或

5.2.5优化暖通空调的输配系统,减少输配系统的运行能耗: 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北京市 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得 2分; 2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空调冷热水系 统循环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值低10%,得2分;低20% 组4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空调冷热水系 统循环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值低10%,得2分;低20%: 得4分。 5.2.6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 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全空气空调系统能够实现全新风或变新风运行,且排风 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得3分; 2渡季节采用改变新风送风温度、优化冷却塔供冷的运行

5.2.6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

1全空气空调系统能够实现全新风或变新风运行,目排风 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得3分; 2渡季节采用改变新风送风温度、优化冷却塔供冷的运行

5.2.7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 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 累计: 1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得2分; 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 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 生能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 11/687的规定,得2分; 3水系统、风系统合理采用变频技术,符合现行北京市地 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得2分。 5.2.8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系统能耗降低幅度达到3%,得3分; 2系统能耗降低幅度达到5%,得6分; 3系统能耗降低幅度达到10%,得9分。 5.2.9合理设置暖通空调能耗监测与管理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暖通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可以进行远程启停、监测 报警、记录,得1分; 2能够对系统的总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在线监测 得1分; 3冷热源机组在三台及以上时,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得1分; 4全空气空调系统变新风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得1分; 5调速水泵、调速风机及相对应的水阀、风阀采用自动控 制方式,得1分;

5.2.7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 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 累计: 1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得2分; 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 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 性能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的规定,得2分; 3水系统、风系统合理采用变频技术,符合现行北京市地 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得2分。 5.2.8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5.2.10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 则评分: 1主要功能房间满足要求,得6分; 2所有区域均满足要求,得8分。 5.2.11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 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 为5分。 5.2.12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 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5.2.13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 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三相配电变压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2级能效要求,得2分;1 级能效要求,得3分; 2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 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或节能评价值要求,得2分。

5.2.14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总分值为 2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参评建筑的排风能量回收满足下列两 项之一即可: 1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 (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且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 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低于60%;

表5.2.17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续表 5. 2. 17

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和指标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 1. 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6.2.1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 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等于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天 于等于中间值要求,得4分; 2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节水用水定额的中间值、天于等 于下限值要求,得7分; 3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要求,得 10分。 6.2.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 好的管材、管件,得1分; 2室外理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1分; 3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 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5 分。

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评 5分。

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评价分值为 5分。 6.2.4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1按使用用途,对餐饮厨房、公共卫生间、绿化、空调系 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得4分; 2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 量,得5分。 6.2.5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 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调节功能的淋浴器,得2分 一沉田

1按使用用途,对餐饮厨房、公共卫生间、绿化、空调系 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得4分; 2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 量,得5分。

6.2.6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50%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二级,得5分; 2100%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二级,得10分。 65.2.7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 下列规则评分: 1采用节水灌溉末端装置,得7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 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得3分; 2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10分。 6.2.8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 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6.2.10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 规则评分: 1住宅、办公、商场、旅馆类建筑:根据其按下列公式计 算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或者其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按表 6.2.10的规则评分。

X100% W. W.=Wr+W.+W

式中: R.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 非传统水源设计使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使用 量(运行阶段),m²/a; WR 再生水(中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 利用量(运行阶段),m"/a; W. 雨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 行阶段),m3/a: 其他非传统水源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 利用量(运行阶段),m²/a; W. 设计用水总量(设计阶段)或实际用水总量(运

注:式中设计使用量为年用水量GB/T 12454-2017 光环境评价方法,由平均日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计算得 出。实际使用量应通过统计全年水表计量的情况计算得出。式中用水量计 算不包含冷却水补水量和室外景观水体补水量

表6.2.10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分规

主:1、“〇”为有市政再生水供应时的要求;“①”为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的要 求

2、“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评价,仅限于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 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节【2005】29号文中规定必须设计、建设 中水设施以外的建筑。

2、“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评价,仅限于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 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节【2005】29号文中规定必须设计、建设 中水设施以外的建筑

2其他类型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洗车、车库冲洗用水采用非传统 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SB/T 10656-2012 猪肉分级,得7分;

2)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50%,得8分。 6.2.11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 下列规则评分: 1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 的比例天于等于10%、小于30%,得4分; 2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 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50%,得6分; 3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冷却水补水总用水量 的比例大于等于50%,得8分。 6.2.12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 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 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 计: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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