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通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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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通过版).pdf

设置在地下室或平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 层。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同时 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 积不应小于60m²。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 线之外。 3.3.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方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新区宜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 m;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的用房。 3.3.9【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 生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300~400m的卫生服务站一处 达到3千人不足6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150m卫生服务站一处;达 到6千人不足1方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250m卫生服务站一处。 3.3.10【文化活动中心】3~5方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 处,建筑面积4000~6000m²,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12m/人。独立占 地时,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1m/人。文化活动站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用 房。 3.3.11【体育设施】人口达到1000人的住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 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0.3m/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 m的标准进行配建。3~5方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 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综合运动场应按0.1m/人进行配建

不得包含社区体育活动场面积。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4 要求执行。 3.3.12【居住区级养老院】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人均用地不 少于0.1m配建养老院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宜为100~150床,用地面 积30m/床,建筑面积40m/床。养老院应独立占地,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 应老年人不低于2m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冬至日2小时的 日照阴影线以外。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顾居 家养老服务功能。 3.3.1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规划人口不足3方人的,应 按照建筑面积30m/百户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得 少于200㎡。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及以 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 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居家养老服 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3.14【社区及楼宇综合服务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 组织工作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40m/百户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用 房,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中包含警务室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 1方人以下的住宅区应集中设置一处;规划人口较多的小区,每1~1.5方 人集中设置一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满足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 功能,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

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并有独立的连通城市道路 的出入口、楼梯及卫生间等。 新建商务办公楼、企业办公楼应按照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 配置党组织工作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2方m以下的,党组织工作用房不得 于少于60m。党组织工作用房应满足采光、通风等基本功能要求,不得设 置于地下室。 3.3.15【物业管理】居住、商业、办公等建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 为总建筑面积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2方m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 面积不低于80m;超过2方m至20方m部分,按照4%的比例配置;超过 20万m至30万m部分,按照3%的比例配置;超过30方m以上部分,按照 2%的比例配置。 总建筑面积在5万m以下的JJF 1381-2012 原棉水分测定仪型式评价大纲,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 总建筑面积在5万m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 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20%;建设工 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m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司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 建设。 3.3.16【菜市场】达到1方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 面积按1000m/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m,菜市场应 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 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及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 于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附表3执行。

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控规未明 确兼容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执行。 少于3万人的住宅区应按建筑面积不少于40m/百户设置便民店,经营 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便民店 不得设于三层及以上楼层,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设置于地面一层 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m/千人的建筑面 积进行配建。 3.3.18【通信综合接入机房】1(含)~3千人的居住组团,机房建 筑面积为60~100m;3(含)~5千人的住宅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00~120 m;0.5(含)~1.5万人的住宅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20~200m²。小区通信 综合接入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水泵房毗邻。 3.3.19【机动车停车配建】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 放机动车,居住项目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超过10%。居 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 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0【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 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 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 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 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2方m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 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 不得少于15%。

3.3.21【非机动车停车配建】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 敦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 2辆/户配置。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地铁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应考虑共 享单车的存放条件,配建停车数量中应含有不小于10%的共享单车停车位 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 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要求 布置车位并核算数量。 3.3.22【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新建小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 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 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2万m的商场 宾馆、医院、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 中应配建不少于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 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主体 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天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3.3.23【公交首末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公交首末站 处,城市旧区按1200m²/万人设置用地,新区按2000m/万人设置用地 3.3.24【街道办事处】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处 建筑面积为2000~3000m,用地面积为1000~1500m,可独立设置,也可 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人口密度大的城区10方人设置一处,新城市化的边 缘地区可5万人设置一处。

3.3.26【母婴室】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方m或日人流 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含一级道路客运站等)、大型商业建筑、医院、 综合性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 用面积不少于10m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与厕所共用 室。新规划地铁站应配建使用面积不小于10m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 设施。 3.3.27【户数折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45m的户型按套型 建筑面积90m折算规划人口和规划户数,再进行教育、医疗、社区服务、 养老、绿地等相关指标计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层套 型公摊面积。 3.3.28【配套面积计算】居住、商业、办公相关配套设施附建于其 它建筑内的,其建筑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附建式配套建筑如果有自已独立 的出入口、走廊、走道、楼梯等计入该配套的建筑面积);独立建设的配套 设施其建筑面积应包含公摊面积。

3.4.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 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5项)”+“独立设置(6项)”即“5+6”方 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 内居民步行500~700m(15分钟)能到达

置以下5项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 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居住 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 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未站、居住区商业中心、居住区级养老院及中小学 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 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4项)”+“独立设置(3项)”即“4+3”方式 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 居民步行200~300m(10分钟)能到达。 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m²,应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 以下4项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便民店、社区卫生 服务站,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3项公配设施项目为: 小区体育活动场、小学和幼儿园。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 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3【同步建设原则】组团级社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首期 主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级公配设施 应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建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 亚格执行。如未按照分期建设计划落实公配设施报建或建设行为的,暂停 该项目规划审批及规划核实手续的办理

4.1建设工程分类与设计

4.1.1【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 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4.1.2【建设工程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 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4.1.2执行:

4.1.3【多方案比选】主十路、快速路两侧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m 以上的公建项目、地标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委托两 个及以上相关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1.4【担架电梯】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设有电梯时,每栋建筑 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居住建筑设置电梯时,每单元应至少设 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尺寸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并道尺寸不应小 于2600mm(深)X1800mm(宽)。 (二)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 2200mm。

4.1.5【住宅高度控制】新审批的住宅类建筑高度不得高

1.5【住宅高度控制】新审批的住宅类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00米。

4.1.6【绿色建筑】全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达到一星级绿 色建筑设计标准,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²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 符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须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中。 4.1.7【装配式住宅】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 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商品住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含保温层)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4.2.1【基本原则】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 距离。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 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景观、土地合理利用 等因素。如无明确要求,建筑间距在执行4.2.3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高层建筑物之间南北向平行或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以 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及其类型(如板式、塔式等)对应标准进行控制。 (二)高层建筑物之间并列布置或东西向平行、东西向垂直布置时 建筑间距以两栋建筑中控制间距大的执行。 (三)垂直于其他建筑的板式建筑宽度应小于16m,大于等于16m时: 其间距按平行间距控制。 4.2.2【日照标准】建筑间距设计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 中旧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的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 宅的卧室、起居室,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 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 准。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 目基地直接相邻或隔路、隔河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不视为 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六)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 减去地形相对高差。住宅建筑底层规划设计或现状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 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 置)标高为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4.2.3【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必须在满足4.2.2条日照标 佳和4.3.2条退界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

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5m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控制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2所列要求: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2建筑高度(m)27

(三)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1.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平行布置时,以高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为准,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6所列要求: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6塔式、板式高层建筑高度(m)27

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 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五)建筑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0度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列布 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 置的间距控制。 3.住宅平行对角布置时,无论塔式、板式住宅建筑,水平、垂直的 间距D1、D2均大于6m时,对角距离Lx应按偏南侧建筑高度对应的板式 住宅垂直间距进行控制。当垂直方向间距D2小于等于6m大于0m时,水 平间距D1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当水平方向间距D1小于等于6m大于Om 时,垂直间距D2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多低层住宅之间对角控 制间距见表4.2.3.1。 4.2.4【有日照要求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托儿所(幼 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养老设施等有日照要求建筑与居住 建筑之间间距参照4.2.3条规定执行。 4.2.5【非居住与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是指除医院病房楼、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养老设施等有日照要求 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在满足相关退界与日照要求 的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并列关系时,其间距均按4.2.3条规定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平行、垂直关系)、东西侧(平行、垂直关系)时,其间距均按4.2.3条规定执行。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高层居住建筑北侧平行关系时,按4.2.3条规定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m。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高层居住建筑北侧垂直关系时,按4.2.3条规定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当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北侧(平行、垂直)关系时,执行表4.2.3.6和表4.2.3.8规定。(三)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关系(南北向或东西向)时,控制间距按表4.2.5.1执行:表4.2.5.1居住建筑低层居住多层居住高层居住非居住建筑相对关系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低层非居住1261591511 多层非居住1511201313多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关系,以高层居住建筑高度为准,控制间距按表4.2.5.2执行:表4.2.5.2高层居住建筑高度(㎡)27

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控制间距执行。(六)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控制间距,应满足高层非居建筑与居住建筑相关控制间距要求并适当加大。4.2.6【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间距和退地界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之间并列布置时,按照按4.2.3条规定的控制间距执行。(二)高层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4.2.3条规定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m。高层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4.2.3条规定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其中,多层住宅对应24m以下非居住建筑,高层住宅对应24m以上非居住高层建筑。(三)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关系时,控制间距按表4.2.6.1执行:表4.2.6.1非居住建筑低层非居住多层非居住高层非居住非居住建筑相对关系平行垂直平行垂直平行垂直低层非居住961391311多层非居住139181113多层非居住与高层非居住平行关系,以高层建筑高度为准,控制间距按表4.2.6.2执行:表4.2.6.2高层建筑高度(m)27

(四)当非居住建筑之间出现对角布置时,按4.2.3条中对角关系的 控制间距执行。 (五)涉及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筑控制间距的 项目,应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依据。 (六)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间距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不适 用本条款。 4.2.7【其他情况】主要朝向长度>40m且次要朝向宽度≥16m的高 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按板式住宅控制,并列布置时按塔式住宅控制。 主要朝向长度≤40m且次要朝向宽度<16m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 按塔式住宅控制,并列或垂直布置时按板式住宅控制。 4.2.8【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 段的建筑间距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4.3.1【基本原则】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 河渠湖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控制线的建筑物,其退让距 离除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3.2【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 离,具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

退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满足消防控制要求(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3.2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距离表4.3.2建筑分类文教卫生及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86多层10 9主要朝向(m)高层1515超1001502525低层65多层86次要朝向(m)高层1010超高层2020(二)与界外建筑应同时满足本规定4.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于5m,同时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面距离)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四)建筑宽度大于等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按照北侧用地性质对应的日照标准,满足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日照阴影线的1/2。若北侧用地无规划用地性质,可参照居住用地执行。(七)项目建设用地满足一定条件时,其北部最后一排的新建建筑高29

度,不宜超过北邻现状居住建筑的高度。4.3.3【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3.3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表4.3.3道路宽度L(m)L>3535≥L>2525≥L≥10建H≤24151010筑高24100252020(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m。(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退线要求执行。(四)超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宜有一侧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m。(五)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线距离可依据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成果执行。4.3.4【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m,商业设施(含住宅底层商业)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m: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3.2中文教卫生及住宅建筑的退界距离规定,并不能对植物生长所需阳光有较大遮挡。城市蓝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城市蓝线的距离应结合防洪、生态水系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且不得小于5m。退绿线、蓝线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4.3.5【退高架桥】沿城市快速路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30

于20m。沿城市高架快速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其沿城市高架快 速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m,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 离不应小于15m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m。 城市快速路和高架桥、立交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声屏障等环境保 护设施的设计,

4.4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4.1【基本原则】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4.2【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 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4.3【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 建设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古建筑 保护的有关规定。 4.4.4【界面长度控制】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7m的,界面长度不应大于80m;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界面长度不应 大于70m;建筑高度60m以上的,界面长度不应大于65m。不同建筑高度 组成的连续建筑按较高建筑进行长度控制。 临城市公园广场、主要河湖水系和特殊功能区的建筑界面长度按照城 市设计要求执行。

4.4.5【高层建筑高差比】同一项目同一街坊内,紧邻城市快速路、

续布置,建筑高度应有梯度变化,高层建筑高差比不应低于20%(以高度 较高者为计算基数)。同一项目同一街坊内,紧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主要河湖水系及城市公园广场的新建住宅建筑,出现5栋及以上高度相同 或近似,其中应至少有2栋建筑满足高层建筑高差比不应低于20%。位于 道路交义口的高层建筑只计入其中一条道路。 4.4.6【住宅公建化设计】紧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住宅建筑外 立面宜进行公建化设计: (一)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后 退距离; (二)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4.4.7【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十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不得临路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 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夜景 照明效果。 4.4.8【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 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同一项 自同一街坊内,住宅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之间不得设置围墙、围 栏等隔离设施。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 1.8m,立面透空率不得少于80%。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化带 距离不得少于0.5m。大门及建筑高度不超过4m的门卫房外缘退线距离不 得少于3m,高度超过4m的门卫房按4.3.3条执行退线要求。大门退道路 红线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

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 建封闭式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 有利城市观瞻。 4.4.9【立面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的应加 装夜景照明设施。其立面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5.1【容积率定义】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 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以土地证坐标点连线围合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城市 道路、绿化带等)。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GB/T50353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4.5.2【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郑州市内五区、四个开发区大棚户区 政造项目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旧区以内小于 3.5、旧区以外小于3.0进行控制,其中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老旧片区改 造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城市双修的方式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园绿地 且改造后的容积率不大于2.5;其他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原则上按小于3.0 进行控制。 省直管县(市)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2.0以下,其他县 (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1.8以下。

4.5.3【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3.6m,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 于等于4.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 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m的跃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或餐厅 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15%且层高不 大于7.2m的,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通高超出15%的 部分、通高大于7.2m、通高超过一处的任一种情况,仍按本条第一款要 求乘以相应系数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5.4【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 于5.2m(3.0m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4m(3.0m十2.2m十 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 本条款中“办公建筑”,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 从事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 活动的建筑物。对应的用地分类主要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50137中的行政办公用地(A1)和商务用地(B2)。其他用地中配 建的办公建筑也应执行本条款,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工业、物流仓储 等用地中配建办公建筑。 确属特殊功能需要的办公建筑经批准可不受层高限制,并按单层计算 建筑面积

4.5.5【商业层高】除大型商业建筑外,其他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 于等于5.1m,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 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1m(3.9m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m (3.9m×2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4.5.6【阳台】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在主体结构内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的阳台面积,其 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 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4.5.7【飘窗】住宅建筑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得大于0.8m。窗台 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 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 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5.8【附属构件】除 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 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 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8m。 住宅户式中央空调每户室外 阁板小于等于2m时不计算 建筑面积,大于2m时按全

图4.5.8非功能性凹槽示意图

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公建空调室外机组搁板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半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住宅户型设计时,不得出现房间镂空式设计或非功能性凹槽,山墙处 的凹槽不得有结构柱、梁、剪力墙等结构件。 4.5.9【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以上(含 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 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 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 堆土对建筑进行掩理的,不视为地下建筑。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 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m作为室外地面标高,之后再按上述 规定核准。 4.5.10【架空层】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 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 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敬;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 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敬空间使用。首层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 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4.5.11【局部掩理】地下建筑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情 况叫做被掩理埋,大于等于1.5m的情况叫做非掩埋。 局部被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等于16m进深的部分均 计入容积率:大于16m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及设备用房且有实墙完全隔断

时,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16m进深且无实墙分隔部分无论 何种功能均应计入容积率

图4.5.11局部掩埋示意图

4.5.12【其他情况】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 廷、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建筑的坡屋顶部分,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 型商业建筑,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 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13【特殊情况】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 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 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4.6.1【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 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郑州市中心城区旧区以内的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郑 州市中心城区旧区以外的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5%。对于面积较小的

地块(面积小于2000m),用于绿地、游园建设等,原则上不再进行出让。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应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 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应低于3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5%; 前款(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 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5%。 4.6.2【居住区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 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 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 少于0.5m²/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²/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 团)不少于1.5m/人,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m,面积不少于400m, 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旧区改建 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旧区建设项目内公共绿地日照 标准可酌情降低。 4.6.3【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公共绿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红线20m及以上道路交口宜设置公共绿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400m,长宽比例不得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地 面停车设施。临近城市道路交口的住宅区配套公共绿地,应按上述要求临 城市道路交口开敬布置,并保证对公众开放。 (二)在规划编制中,居民出行500m可到达一处5000m及以上的公 园绿地,或出行300m可到达一处2000m²(含)~5000m的公园绿地: 历史文化街区内居民出行300m可到达一处1000m及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1020cm,形成下凹式绿地。 4.6.4【屋顶绿化折算】屋面标高与室外地面标高高差不超过24 m、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40m、以固定结构设置、方便出入的建筑屋顶绿 化,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m)按0.2的有效系 数折算成绿地面积,参与绿地率计算。 4.6.5【地下设施顶板绿地】建设工程对其地下、半地下设施实行 覆土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1.5m,方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同时符 合公共绿地相关日照、规模要求时,方可按全面积计入公共绿地。 4.6.6【可计入绿地的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 小型健身设施、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宜超过 绿地总面积的30%。 各类运动场地内覆土厚度应达到1.5m的植草草坪,可按全面积计入 绿地面积。

4.7.1【临路商业设施控制】为了优化城市街道景观,改善人居环 境,对临路商业设施提出如下控制要求: (一)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底层不得规划建设商业设施,住宅的配套商 业应集中独立设置或设置商业内街。居住地块内的配套商业设施,应集中 设在建设项目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一条城市道路上,邻城市道路的长度不 应超过50m。临两条城市道路集中独立设置的配套商业,配套商业主要界 面及出入口应设在较低级别的城市道路上。

乐项目,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查控制相关用房的经营范围。 4.7.2【大型商业、大型公共设施退线】为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新建影剧院、展览馆、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的主体建筑最外轮 郭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退主干路不得小于25m,退次干路不得 小于20m、退支路不得小于15m。红线外有辅道控制的,退辅道红线不得 小于15m。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足4.3.3条及其他相关规划退线要求。 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建筑退线以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作为审批依据 4.7.3【道路交口商业设施退线】城市道路交义口四周的商业建筑, 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距离,应按主要道路退线并增加5m执行。城市道 路交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车行出入口。 4.7.4【平面设计】商业商务用房除旅馆、酒店用房外,建筑平面 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卫生间宜集中设置 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1/2

4.8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8.1【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中,建筑密度=(建筑物 用地面积+构筑物用地面积+露天设备用地面积+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 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8.2【工业项目指标】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外的工 业项目容积率下限应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21号文中容积率控制指标要

求,同时容积率宜小于3.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工业用地 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容积率应大于1.℃ 宜小于3.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应大于60%,且建筑物用地面积与项目总 用地的比值应大于40%。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8.3【物流仓储项目指标】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应大于1.0,宜小 于3.0;建筑密度应不低于40%,绿地率不应小于20%。 4.8.4【建筑高度】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中,生产性用房(房 仓库)建筑高度宜小于50m,非生产性用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建 筑高度宜小于80m。 4.8.5【配套设施】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 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物流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 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范 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8.6【用地面积计算】厂区用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新建项目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现状保留建筑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计算。 3.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 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栈桥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层高控制】工业项目建筑物层高超过8m的,物流仓储项目

建筑物层高超过6m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同时, 建筑面积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按照单层实际 建筑面积计算。 4.8.8【停车配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执行附 表2规定。鼓励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位。鼓 励企业通勤车辆和厂区内部货运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工业、物流仓储类 项目具有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同步建成并 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充电车位宜集中设置。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停车配 建计算单位中的建筑面积,以地上实际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4.8.9【非机动停车配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非机动车停车按 不少于其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3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 配建,同时应按不少于总停车数的15%配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4.9.1【定义】建设工程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 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土0位置时、地下建筑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 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 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 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2m 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 许误差的,由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4.9.3【建筑面积误差】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的,且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 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实际超出面积部分到相 关部门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许可指标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上表指标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且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 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4.9.4【超出容积率】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 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上表指标范围 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超建面积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 2011]78号)》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 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95【物业社区用房】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和小王《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但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在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实测面积小于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 项目内补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9.6【建筑高度】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 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m以内(含20m)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m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 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不予办理规划 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9.7【建筑密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 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 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不予办理规 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9.8【间距退线】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 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 0.2m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 核实;误差值大于0.2m,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因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 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 范围内,均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4.9.9【空调设施要求】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 范》GB50096,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空调冷凝水(包 括融霜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空调设备座板

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 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尽量 采用隐蔽设计,美化外立面。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同时提供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 排水管道实测结果。 4.9.10【超过合理误差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总平面布置 误差超过合理误差值且确实无法整改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 为,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到 位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4.10.1【人防设施】人防设施是指结合地上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或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为满足防空袭和城市安全需要安装的防空警 报器等。 4.10.2【人防工程配建标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应符 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 下室; (二)工业用地项目中的工业生产厂房不配建人防工程,工业用地

项目中的其他建筑设施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 地下室;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 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含) 防空地下室; (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 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 4.10.3【防空警报设施】防空警报设施应与城市防空要求相适应 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防空警报 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4.10.4【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按照人 防专项规划兼顾人防要求。 4.10.5【地下空间开发深度】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深度分为以下 几个层次: (一)地下开发一层,地下开发深度≤10m; (二)地下开发二层,地下开发深度≤15m (三)地下开发三层,地下开发深度≤20m: (四)地开发四层,地下发深度≤25m

5.1.1【城市道路规划】交通规划应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 挖。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应注意衔接平顺;出入 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坡度大于3%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四)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五)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应为城市 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并为车站主体及附属建筑预留实施空间。 (六)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低公害”。各项设施应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并结合城市路网的建设情况 等逐步补充完善。同时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5.1.2【城市道路等级分类】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 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

新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按表5.1.2中相对高限控制

新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按表5.1.2中相对高限控制。 5.1.3【道路功能】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 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 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 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 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 务功能。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解 决局部地区交通,应以服务功能为主。 5.1.4【市区“半小时交通圈”】城区形成相对完善的快速路体系 快速路覆盖中心城区与各功能组团,与高铁枢纽站、外围高速公路有效衔 接,实现半小时市区交通圈的规划目标,即“主城内15分钟上快速路, 快速路15分钟出城上高速路”。同时利用郑州市区周边四通八达的高速公 路网络,构成半小时车程内中原城市群的紧密交通联系圈。 5.1.5【街坊路】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是利用项目内部土 地设置的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街坊路应提供外部公共通行条件,应控 制出入口位置及宽度,道路线型可结合项目方案进行调整,街坊路可参与 用地指标平衡,必要时为市政管网提供敷设条件。 街坊路红线宽度原则上不宜低于15m。对于郑州市街坊(不含工业用 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间距大于300m或者街区规模大于6ha的,应增 加街坊路。

5.1.3【道路功能】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 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 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 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 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 务功能。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解 山口州通一品

度应达到8km/km²,道路面积率应达到15%。不同城市功能地区的集散 道路与地方道路密度(包括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街坊路),应结合用地功 能和开发强度综合确定,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街区 尺度宜符合表5.1.6的规定

不同用地功能区的街区尺度推荐值

表 5. 1. 6

注:1.石油加工、精品钢、化工等单位占地较大的工业街区根据实际用地需求确定 街区尺度。

5.1.7【道路横断面】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 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分隔带和绿化带。 在同一规划道路起正点间,除地形因素限制外,横断面型式应保持 致,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适用条件如下: (一)城市支路一般适用单幅路的横断面型式。需分期实施的城市道 路也可暂采用单幅路的型式。 (二)城市次干路一般适用单幅路或双幅路的横断面型式。横向高差 天、地形特殊或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也可采用双幅路的型式。 (三)城市主于路一般适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型式, (四)城市快速路适用双幅路或四幅路的断面型式。 (五)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宜设置公 交专用车道。新建和改建主、次王路应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5.1.8【机动车道宽度】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 上算行车速度确定,应符合表5.1.8规定

5.1.8【机动车道宽度】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

计算行车速度确定,应符合表5.1.8规定:

5.1.9【人行道宽度】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商业 和文化中心区、车站、机场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不应小于5m。 5.1.10【非机动车道宽度】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条非机动车道标准宽度为1m。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 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5. 1. 11 (道路建筑净高】道路建筑净高应符合表5.1.11规定:

【道路建筑净高】道路建筑净高应符合表5.1.11规定:

表 5. 1. 11

5.1.12【道路坡度】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 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4%。特殊情况经论证,机动车车道坡度可提 高至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3%o,纵坡小 于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5.2.1【道路视距】平面交叉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 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路口红线控制采用视距三角形法,视距长度依据道路等级所对应的停 车视距确定;交义口侧石转弯半径一般按相交道路的较低等级道路标准段 红线取值。 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应考虑设置行人安全过街设施,

路口视距控制长度与侧石转弯半径表

视距为强制性指标,侧石转弯半径为指导

作为半径绘制圆弧,取其与道路切点连线,与规划视距线进行比较,取其 大者作为控制视距线标准,

图5.2.1.1道路等级相差太大

图5.2.1.2道路斜交

道路斜交为30度以下角度时,直接按10m半径绘圆弧与道路切点连 线,与视距线进行比较,取其大者作为控制视距线标准。 部分畸形交义口、设置路口安全渠化岛的道路交义口,以路口的详细 设计控制为准;其他另有详细设计的以批准的详细设计为准。 当采用半径绘制的圆弧与道路切点连线,与规划视距线进行比较,取 道路红线与两种视距线距离交义口最远的控制点绘制控制视距线。 5.2.2【路口平交处理】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义 角不宜小于60度。交叉口形式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平面交叉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5.2.3【路口渠化】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 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拓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 宽3~5m,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 道路交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 (一)道路拓宽渠化长度:L=M+N M一一渠化段,主十路取100~120m,次十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取70m:

N一一渐变段,取30m。 (二)红线大于等于40m的次干路,渠化段长度控制为100m。红线大 于55m的道路宜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渠化。 (三)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75度),小于75度的路口一侧的拓 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拓宽段的长度;大 于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标准设置。 (四)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均应进行路口渠化;对于25m以下支 路,间距大于300m的城市道路交义口,道路应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路口渠 化:间距小于300m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支路与次于路及以上级别交叉口 应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路口渠化,支路与支路相交可以不进行路口渠化。市 区次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路口,出口道路拓宽渠化延长30m,设置公交港 湾站。 5.2.4【单位机动车出入口】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 司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 予安排。需要直接在主干路上开口的,宜接入辅道。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距主 干路交口不小于80m或设在地块离交义口最远端;距次干路交义口不小于 60m或设在地块离交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义口 不小于50m,距离支路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 (三)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 口,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四)城市王路以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

右出方式。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 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7m。 (五)支路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在城市立体交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列 的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七)沿城市道路同侧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距 离原则上不小于40m。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5.3.1【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 相应的停车场,并应在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各类建筑机动车 停车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执行,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 按附录A附表3执行。 5.3.2【停车场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 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上。 (三)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 于4m。 (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5.3.2的规定,且当车道 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 通模拟计算确定。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主: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辆的小型车库,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 两的避让措施

(五)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 路和建筑退让范围。立体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7.5m。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5.3.3【机动车车位标准】有关车型的外廓尺寸和机动车转换应按照 表5.3.3.1和表5.3.3.2的要求执行。

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

GJB 6477-2008 大口径平衡炮试验方法 水平发射法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 表5.3.3.

5.3.4【非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 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库 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 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 口。 5.3.5【路边停车】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 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 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路外已有100个车位以上规模公共停车场的路段,以停车场出入口为 准,300m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5.3.6【综合充电站】大力支持综合充电站的选址规划建设,可结 合长途客运站和有条件的公交首未站,建设大型综合性充电站,满足城际 和市内公交、出租车、私家车充电要求。每个站点建议含有城际公交充电 工位1个,城市公交充电工位3个,出租车快速充电工位4个,直流电桩10 个,交流电桩10个。 5.3.7【公交场站充电设施】新建公交站场,应规划建设或预留公 交充电工位不少于3个,并考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场地。支持具备场地条 件的现状公交站场增设充电工位。 5.3.8【充电站选址布局】规划建设公共充电站,其选址布局、消 防安全等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国家现行 标准。

5.3.4【非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 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库 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 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 口。 5.3.5【路边停车】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 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 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路外已有100个车位以上规模公共停车场的路段,以停车场出入口为 准,300m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5.4.1【城市公交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未站、枢纽 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综合车场和轨道交通等相关设施。各类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新建小区、天型商业网点、机场、风 景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5.4.2【公交港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 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在次干路上停靠区长度不得 小于30m,设在主干路上停靠区长度不得小于50m,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 30m,一个展宽车道宽度应为3m,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 在满足5.2.3条路口渠化要求的同时,拓宽渠化长度另加30m。新建六车 道及以上的城市主次干道,均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5.4.3【公交站点】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对 外交通枢纽等交通集散点设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400~800m,郊区 视具体情况定。道路交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义口出口道一侧。 5.4.4【出租车停靠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 港湾式停靠站。

(二)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 通的干扰。 (三)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四)大型商业、住宅区或办公建筑可利用后退空间设置出租车、公 交车停靠站。 5.4.5【公交首末站每线用地】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 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线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计算。 5.4.6【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设置轨道交通规划 控制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如下: (一)三环以内轨道交通线路(含出入段线)中线两侧各30m内;三 环以外轨道交通线路(含出入段线)中线两侧各50m内。 (二)标准车站段规划控制线路按照100m×300m控制建筑限界;车 站具体方案超出100m×300m控制范围的,按车站附属设施外侧各10m内。 (三)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 (构)筑物外墙边线外侧各10m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桥梁、道路隧道及立交桥时,结构中线两侧 各100m内。 5.4.7【轨道交通车站及出入口】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 人流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消防要求。车站设计考虑兼顾行人过街功能 应满足无障碍通行,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m,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 接。 车站出入口应建在道路规划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专题论证。 部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 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出入口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宜设置自动扶梯

5.4.8【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有停车场、 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防灾中心、集中冷站、主变电站等。 轨道交通线网采用集中设置控制中心的方式;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 地规模一般为20~25haYD/T 2435.1-2012 通信电源和机房环境节能技术指南 第1部分 总则,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干米8000m;当有两条线路 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时,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 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宜大于12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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