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标准.pdf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1904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pdf

饮食建筑内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包括各类餐厅、包间等。 2.0.7主食制作区(间) staple food processing section area (room) 将米、面、豆类及杂粮等食材制作成待熟制半成品的加工场 所,也称主食初加工区(间)

将米、面、豆类及杂粮等食材制作成待熟制半成品的加工场 ,也称主食初加工区(间)。

2.0.8主食热加工区(间)

area (room)

DB37T 2143-2012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对主食半成品进行*、*、烤、烙、煎、炸等熟制加工的操 作场所。

2.0.9副食粗加工区(间D)

area (room)

对蔬菜、肉类、水产等副食品原料进行挑冻、整理、解冻、 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的加工处理场所。 2.0.10副食细加工区(间)subsidiary food fine processing

2.0.10副食细加工区(间)

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 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也称切配区(间)

2.0.11副食热加工区

food area (room)

对经过细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 意、烤、烘、*及其他熟制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也称烹饪区 间)、烹调热加工区(间)。

flavored restaurant

包括烤鸭、鹅等烤炉间或其他加工间等,可根据需要诊 其热加工间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

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冷荤 、裱花间、生食海鲜间等

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拼配装 盘、短时间存放的场所,制成的菜肴无需加热即可食用,又称凉 间、冷菜间、熟食间、卤味间等。

头足类等水产品的加工、拼配、短时间存放的场所。

2.0.16裱花间decoratingroom

对以糖、粮、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 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等制成糕点食品的加工、拼配、短 时间存放的场所,

2.0.17备餐区(间)

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及暂时置放直接人口食品 的专用场所

对餐饮用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 毒的操作场所。

2.0.19餐用具存放区(间)

存放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具、容器的场所

包括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包括主食库、副食库 等;非食品库房包括杂品库等,

专门用于垂直运输原料、主副食成品的厢式电梯,又称传菜 电梯、餐梯

3.0.1饮食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以及食品安 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 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部 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4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

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 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I554的相关规定。

4.1.1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

4.1.1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 共区域和辅助区域等四个区域。区域的划分及各类用房的组成宜 符合表 4. 1. 1 的规定。

表4.1.1饮食建筑的区域划分及各类用房组成

主:1厨房专间、冷食制作间、餐用具洗消间应单独设置。 2各类用房可根据需要增添、删减或合并在同一空间,

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m²/座

4.1.3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

4.1.3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 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合表 4. 1. 4 的规定。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合表 4. 1. 4 的规定。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表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1.5位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餐馆、饮品店和位于三层及三

大型食堂宜设置直动扶梯

4.1.6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 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 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 的防水措施。 4.1.7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 蝇和防其他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 4.1.8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 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IGJ/T331中的相关要求。

4.1.8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 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IGJ/T331中的相关要求。 4.1.9位于建筑物内的成品隔油装置,应设于专门的隔油设备 间内,且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隔油装置的日常操作以及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2 应设洗手盆、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3 应有通风排气装置。 4.1.10 使用燃气的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4.1.11 餐饮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2.1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用餐区域的室内净争高应合下列规定: 1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4m; 2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4.2.2用餐区域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侧面采光窗 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直接自然通风时,通风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自然通风的餐厅应 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4.2.3用餐区域的室内各部分面层均应采用不易积垢、易清洁

4.2.4食堂用餐区域售饭口(台)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 洁的材料

4.2.5公共区域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卫生间宜设置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用餐 区域,卫生洁具应采用水冲式; 2卫生间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置机械排风 设施; 3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并宜设 儿童用洗手设施; 4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 则所设计标准》CJ14对餐饮类功能区域公共卫生间设施数量 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 规定; 5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4.3.1餐馆、快餐店和食堂的厨房区域可根据使用功能选择设 置下列各部分: 1主食加工区(间)一包括主食制作和主食热加工区 (间); 2副食加工区(间)一包括副食粗加工、副食细加工 副食热加工区(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厨房专间一一包括冷荤间、生食海鲜间、裱花间等,厨 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4备餐区(间) 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区(间)、食 品留样区(间); 5餐用具洗涤消毒间与餐用具存放区(间),餐用具洗涤消 毒间应单独设置。 4.3.2饮品店的厨房区域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1加工区(间)一个 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 其他制作区(间)及冷藏场所等,冷食制作应单独设置隔间; 2冷、热饮料加工区(间) 一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 *制、冷却和存放区(间)等; 3点心、简餐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第4.3.1条 规定的有关部分; 4餐用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4.3.3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 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 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 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 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 进间;

3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4.3.4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 的餐馆,可在本标准第4.3.3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厨房 的工艺流程。使用外部供应预包装的成品冷荤、生食海鲜、裱花 蛋糕等可不设置厨房专间。

4.3.5厨房区域各类加工制作场所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5m。

4.3.8厨房区域各加工场所的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不渗水、易清 选、耐磨损的材料;

2楼地面应处理好防水、排水,排水沟内阴角宜采用圆 弧形; 3楼地面不宜设置台阶; 4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无异 味、不透水、易清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曲率半径为3cm以 上的弧形; 5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排水明沟: 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6顶棚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 耐湿的材料,水*气较多的房间顶棚宜有适当坡度,减少凝结水 滴落; 7粗加工区(间)、细加工区(间)、餐用具洗消间、厨房 专间等应采用光滑、不吸水、耐用和易清洗材料墙面。 4.3.9厨房区域各加工区(间)内宜设置洗手设施;厨房区域 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大型以上饮食建筑宜设置独立 隔间。 4.3.10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窗。 4.3.11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 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 门、窗。

4.3.11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

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 2m的实体墙。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

5.1.1饮食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

1采用排水沟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 带网框地漏,并应设水封装置; 2采用管道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于管管径 不应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应小于75mm。 5.1.7厨房含油废水应进行隔油处理,隔油处理设施宜采用成 品隔油装置。 5.1.8对于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1.8对于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指

5.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2.1饮食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所在气候区等选择设 置供暖、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 质条件及能源情况等,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 方式。

.2.2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夕

3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噪声不应大于60dB(A): 4餐馆、饮品店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 25m3/(h人),食堂、快餐店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新风量不 应小于23m²/(h·人),并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的新 风量。 5.2.3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供暖时,严禁采用有火灾隐惠的供暖装置; 2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饮食建筑,宜按内 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3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供暖季 节宜采用室外新风或天然冷源供冷; 4设有空调系统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当过渡李节自然

1设供暖时,严禁采用有火灾隐惠的供暖装置; 2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饮食建筑,宜按内 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3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供暖季 节宜采用室外新风或天然冷源供冷; 4设有空调系统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当过渡季节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 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5火锅店、烧烤店宜设置排风罩,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 要求; 6空调及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送风系统过滤 器对大于或等于2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空调系 统终极过滤器对于大于或等于0.5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 于40%; 7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 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8厨房专间空调应独立设置。

1除厨房专间外的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空气压力 应维持负压,房间负压值宜为5Pa~10Pa,以防止油烟等污染餐 丁及公共区域; 2热加工区(间)宜采用机械排风,当措施可靠时,也可采 用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 装置,排放的气体应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油烟系统 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4产生大量*汽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有防止 结露或凝结水排放的措施; 5设有风冷式冷藏设备的房间应设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满 足设备排热的要求; 6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宜设岗位送风,夏热冬冷和 夏热冬暖地区夏季的送风温度不宜高于26℃,严寒和寒冷地区 冬季的送风温度不宜低于20℃

的影响和损失程度分级,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 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 电应为二级负荷; 3小型饮食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饮食建筑中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作 备用电源; 5特大型、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的冷藏、冷冻设备宜配置 备用电源; 6饮食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防 火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饮食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饮食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2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般照明 高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有机组合; 3为表达不同饮食建筑用餐区域的特定光色气氛,以及食 品的真实性、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 比度、色温和照度要求。

1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饮食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2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般照明 高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有机组合; 3为表达不同饮食建筑用餐区域的特定光色气氛,以及食 品的真实性、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又 比度、色温和照度要求

5.3.3饮食建筑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应符合表5.3

表5.3.3饮食建筑照度标准值

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5.3.5各类饮食建筑的食品展示台、展示柜等应设局部

加工区(间)、热加工区(间)、洗消间等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外 壳、灯具、插座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操作按钮的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IP55。

5.3.7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1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 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 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 其照度不应低于101x; 3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 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 于0.5s。

5.3.8厨房专间内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灯具的开关应设置

厨房专间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以免误开启。厨房专间内应配备紫 外辐射照度计

B.9 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

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 应有防潮措施。

β.10厨房区域及其他环境潮湿场地的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 流保护。

5.3.10厨房区域及其他环境潮湿场地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乘

服务台和顾客休闲场所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业务运营商 宽带无线接入网: 3饮食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干兆 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宜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 宽的裕量;饮食建筑的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 息端口; 4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宜设置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 覆盖系统; 5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 汤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等候区、包间内应设置有线 电视信号接口; 7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应设置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该系统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8饮食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大型、特大型 饮食建筑的加工区、厨房、传菜区域应设置图像监视系统;中型 欧食建筑的加工区、厨房、传菜区域宜设置图像监视系统; 9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应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中型 饮食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 10除食堂外,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桌 铃服务系统,中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宜设置桌铃服务系统; 11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应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该 系统应根据商业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后台系统管理软件。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5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9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10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总则 26 基地和总平面· 29 建筑设计 31 4. 1 般规定 31 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36 4. 3 厨房区域 38 4.4 辅助区域 43 建筑设备 45 5. 1 给水排水 45 5.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5 5.3电气 47

大型商场、城市综合体中的饮食广场及明档类餐饮街虽然总体规 模较大,有些甚至设置集中的就餐区域QSY 1381-2011 石油化工产品说明书编写规范,但每个档口均为独立单 元,应该按照各自特点归类为独立的餐馆或快餐店,本标准不再 另行分类。

计需结合当地情况,同时考虑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因素。 1.0.7饮食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电 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 要的重申外,本标准不再重复。因此饮食建筑在设计时除应执行 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 国家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标准的规定

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3.0.2为了规避对食品安全及用餐环境的威胁,本条强调了饮 食建筑的外部环境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 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3.0.2为了规避对食品安全及用餐环境的威胁,本条强调

流线的组织以及食品安全防范的设计,本标准将饮食建筑划分为 用餐、厨房、公共和辅助四个区域,每个区域有相关的功能区和 用房组成。 4.1.2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指标要求是根据自前常用餐 厅内的桌椅尺寸、间距与布局方式、厅内各种通道及必须的空间 宽度,做出各种不同规模、不同使用要求、不同布置形式的餐厅 方案,从中选择较低指标确定的。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各项参 数为: 1厅内家具尺寸: 8人圆桌:直径1.30m 10人圆桌:直径1.50m 12人圆桌:直径1.80m 4人方桌:0.85m×0.85m(餐馆餐厅用),0.75m×0.75m (快餐店餐厅用),(0.80~0.9)m×1.20m(火锅店、烧烤店餐 厅用) 6人条桌:0.80m×1.50m(中餐厅或饮品店餐厅用) 0.90m×1.60m(西餐厅用) 西餐厅4人厢座:1.50m×1.80m 饮品店餐厅4人厢座:1.20m×1.60m 2桌间距离与厅内道路宽度: 正面布置:桌边至桌边,仅就餐者通行时1.45m; 桌边至桌边,有服务员通行时1.80m; 桌边至桌边,有小车通行时2.10m;

桌边至墙边,仅就餐者通行时0.90m; 桌边至墙边,有服务员通行时1.35m。 斜向布置:桌角至桌角,仅就餐者通行时0.90m; 桌角至桌角,有服务员通行时1.30m: 桌角至桌角DA/T 92-2022 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有小车通行时1.50m; 桌角至墙边,仅就餐者通行时0.70m; 桌角至墙边,有服务员通行时1.10m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