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资源发[2021]147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资源规划审批与不动产登记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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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源发[2021]147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资源规划审批与不动产登记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9日).pdf

2.26阳台 附设于建筑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27 雨篷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3.1.1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 别计算

别计算。 1.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地平面以上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以下 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平面1.50m以上的JB/T 11690-2013 双轴桨叶式饲料调质器,计入 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与地上楼层相连通,具有卧室、起居室(厅)等使用功能的 地下室、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 4. 坡地建筑中,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

3.1.3建筑物计算面积的基本原则: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 算: 1)除架空层外有盖不封闭且对外散开的建筑空间(图1.2):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其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 算: 1)除架空层外有盖不封闭且对外散开的建筑空间(图1.2):

2)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建筑空间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小于2.20m的自然层、夹层、设备层和结构层高小于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3)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4)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5)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7)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 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构件、配件,无柱雨篷; 8)外保温层; 9)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10)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1)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窗、烟道、地沟、油(水)罐、 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12)老旧小区改造为方便居民使用增设的电梯; 13)项目用地内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

3.2.1建筑主体部分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 积。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

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 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 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 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图1.3)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7. 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2.2建筑附属部分

阳 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总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 比值超过6%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之 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图1.4) 住宅建筑的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小于等于0.80m的,不计建筑面 积;进深大于0.80m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住宅建筑户式中央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 于2.00m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大于2.00m的其应按 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住宅每户仅可设置一处中央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 平台。

3.凸(飘)窗(图1.5)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 (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 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 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 算面积。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此部分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 计入建筑面积;避难空间计入建筑面积,避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认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结构底板外放0.30m的水平投影 面积并入建筑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仅作为装饰作 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8. 室内(外)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采光 井 1)位于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竖井、 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3.2.3建筑底层部分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架空区域面积应按架空区域顶板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首层无围护设施架空区域,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不计地上

建筑面积:1)架空区域面积≥200m且不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3;2)无

建筑面积:1)架空区域面积 ≥200m且不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3;2)无 柱纯挑出的架空区域(两面及两面以下围合)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全面积(图1.7);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图1.8); 无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不计算面积(图1.9)。

1)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图1.10); 2)有柱雨蓬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图1.11); 3)无柱雨篷不计建筑面积(图1.12)

了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5. 走廊、挑廊、檐廊(图1.13) 1)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 2)无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按“架空层”计算规程执行; 3)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 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无围护设施及柱的檐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3.2.4地下空间部分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1)无特殊规定外,室外地平面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人地上建筑面积, 室外地平面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平面1.50m以上的空 间(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并、防潮层、保 护墙、地下室出入口及烟道、管道井等),计入容积率; 3)坡地建筑中,因地形原因,地下室存在局部区域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 于室外地平面1.50m以上的,当该区域地下室功能仅为人防、机动车库、 非机动车库及设备用房时,此区域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若规划条件有 特殊规定,应以规划条件相关内容为准; 4)坡地建筑中,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

独立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图1.14)

库外),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若规划条件有特殊规定,应以规划条件 相关内容为准

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的出入口出地面部分,其面积计算规程按以下执行: 1)有永久性顶盖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无顶盖或非永久性顶盖的部分不计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2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容积率的计算值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6.40m (4.20m+2.2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容积率的计算值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容积率。 住宅建筑的门厅、入户大堂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不受层高限制,并按单层计 算容积率。

3.3.2 商业建筑层高天于6.10m(3.90m+2.2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 容积率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10.00m(3.90m*2+2.2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容积率的计算值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中庭、回廊、走廊等公共活动部分经规划部门 准可不受层高限制,并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 3.3.3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50m(3.30m+2.2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 容积率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80m (3.30m*2+2.2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容积率的计算值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办公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不受层高限 制。 3.3.4 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00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3.5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剧场、影院、学校、法院、地铁类相关配 套建筑等大型公建,确因实际功能需要层高较高,可不受层高限制,并按 单层计算容积率。 3.3.6 架空层不受层高限制,按本规程相关条款进行面积计算,不因层高超高 叠加计算。

4.1.1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1.2 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结构外围(不包括勒脚)水平 投影面积。

4.1.1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自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息和与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1.2 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结构外围(不包括勒脚)水平 投影面积。 4.2 计算规程 4.2.1 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4.2.2 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

4.1.1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自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息和与规划项自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1.2 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结构外围(不包括勒脚)水平 投影面积。 4.2 计算规程 4.2.1 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4.2.2 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

4.2.1 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4.2.2 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 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图4.1)

4.2.3当住宅首层架空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首层架空区域计入建筑密 度的基底面积按其架空区域水平投影面积的80%计算:1、首层架空区域 满足本规程中不计地上建筑面积的条件;2、架空层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4.20m;3、架空区域除剪力墙和核心简外,其余全架空;4、架空区域作 为小区公共活动空间。 4.2.4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地下室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与建筑地上各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叠加后的最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图4.2)

4.3以下项目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人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 4.3.2 项目中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 4.3.3 悬挑(离地净空高度不小于2.20m)的挑楼、挑廊、阳台、平台、过道、 悬挑结构板等。无柱纯挑出的架空区域(两面及两面以下围合)。独立的 烟窗、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 栈桥等构筑物。(图4.3)

4.3.4非住宅建筑的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停车、通道等公共活动使用的区

域可不计入基底面积。

5建筑规划高度计算规程

筑规划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本规程建筑规划高度计算仅与城市规划控制相关,建筑防火高度计算应 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为准。 5.1.2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 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 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其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 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5.1.3 当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 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 度。其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 物最高点的高度。 5.1.4 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计算至 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应计算至女儿墙顶。女儿墙高度按不小于1.20m 计。 5.1.5 坡屋面建筑:坡屋顶坡度小于等于35度的,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 计地面计算至屋顶1/2处(檐口至屋脊垂直距离的1/2);坡屋顶坡度超过 35度,应计算至屋脊。 5.1.6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平屋面建筑”、“坡 屋面建筑”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1.7 建筑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等技术层应纳入建筑高度。 5.1.8 当建筑物存在多个主入口,且各主入口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时,按朝 向主要道路一侧的建筑高度取值。 5.1.9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 超过1/4者; 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1建筑物退让测量控制标准

5.1.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让距离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结构外皮最口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让距离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结构外皮最凸出处

1/2),其退让距离测量起算点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 缘计算退让距离。(图62)

JR/T 0093.1-2012 中国金融移动支付远程支付应用第1部分:数据元,并取其最大值作为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图6.3)

建筑规划间距测量控制标准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规划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结构外皮之间的最小 水平距离。仅规划相关间距测量以本规程执行。(图7.1) 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 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1.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

.1.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 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

其最小规划间距仍以建筑外墙结构外皮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结构 外缘计算建筑规划间距。(图7.2)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及卫生视距相关要求下,以综

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GB/T 19114.43-2010 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工业制造管理数据 制造流程管理数据 流程监控与制造数据交换的数据模型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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