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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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T 21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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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pdf

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 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 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现场核查:依据电缆燃烧性能证明文件,核查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及采取的防火保护措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设置。 4.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 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种类。 4.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 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类型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回路的设置。 功能测试: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 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2.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装置是否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 置。 4.2.9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 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标志,核查电源线是否用插头连接及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 中源之间的达控

功能测试:按下述要求核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 符,并满足要求: a)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 急转换; b)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C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 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d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 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 状态; e: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 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上述转换的时间

3.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GB/T 39023-2020 书写和记号工具 降低窒息风险的笔套规范,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 目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现场核查:自备发电设备是否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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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测试:自动控制方式后动发电机,30s后核查仪表的显示数据、机组的运行状况,试验时日 立超过10min;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核查输出指标和信号。 测试自备发电设备启动至正常供电所需时间。 4.3.2发电机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现场核查:核查发电机外观及铭牌、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完好性及显示情况。 4.3.3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功能测试:运行发电机房通风设施。 4.3.4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h~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燃油标号应正确, 现场核查:核查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油箱内的储油量,核查油位显示和燃油标号。

5.1.1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 数量全检。 5.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30%抽检,且不得 少于5台,实际安装数量少于5台的全检。 5.1.3系统设置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比例抽检,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 (个)的全检,抽检楼层(防火分区)均应核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检。 5.1.4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其它类型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按每回路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 抽检,且每回路抽检总数不得少于20只,实际安装数量少于20只的全检。 5.1.5可恢复型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实际安装长度每100m随机抽检5个点,每个回路抽检总数不 立少于5个点;不可恢复型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终端盒数量20%的比例抽检,且抽检总数不得少于20 对,实际安装数量少于20对的全检;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探测器按每回路全检, 5.1.6组件(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等)安装位置、间距,当年未 作变动的,年度检测可不检,

5.2.1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保护面积与半径应符合要求。 现场核查:对照相关峻工图纸,核查火灾探测器设置分布情况。 5.2.2点型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宜居中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5m(烟)/10m(温),距 端墙不应大于7.5m(烟)/5.0m(温)。 现场核查:根据点型探测器实际安装位置,现场测量内走道宽度及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点型探测器 的间距、与端墙间距。 5.2.3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不应小于0.5m;距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现场核查:根据点型探测器实际安装位置,现场测量其与梁边及遮挡物、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空调 送风口最近边等间距。 5.2.4点型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核查的主要入口方向。 现场核查:确认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核查点型 探测器的确认灯安装方向。

5.2.4点型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核查的主要入口方向。 现场核查:确认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核查点型 探测器的确认灯安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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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测量梁突出棚的高度,核查高度超过600mm的梁间区域探测器设置。 5.2.6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 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现场核查:测量房间内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的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确定其与房间净高比例 核查房间内每个被隔开的部分点型探测器的设置。 5.2.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大于20m 现场核查:根据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实际安装位置,现场测量其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距地高 度。 5.2.8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相邻两束红外光束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到侧墙水平距离应为0.5mm~ 7.0m 现场核查:根据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实际安装位置,现场测量相邻两束红外光束间水平距离以及到 侧墙水平距离。

现场核查:根据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实际安装位置,现场测量其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5.2.10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棚宜为0.1m,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0m~1.5m。 现场核查:现场测量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距顶棚、至墙壁间距。 5.2.11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现场核查:现场测量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保护半径,并计算保护面积。 5.2.1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现场核查:核查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布置, 5.2.1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现场核查:核查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位置。 5.2.14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隔栅吊顶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 置在吊顶下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 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现场核查:依据竣工图纸、资料,核查隔栅吊顶场所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5.2.1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 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来图

5.2.14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隔栅吊顶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 置在吊顶下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 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现场核查:依据竣工图纸、资料,核查隔栅吊顶场所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5.2.1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 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现场核查:依据竣工图纸、资料,核查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5.3.1点型感烟探测器在试验烟气作用下,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亮,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功能测试:采用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核查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 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核查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 位前后的变化情况。

功能测试: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 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1.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 测量探测器从遮挡到输出火灾信号的时间,核查在此期间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 确认灯的动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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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应输出火警信号。

功能测试: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300mm以外的部位,使用感温探测 (或55~145℃的热源)加热,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不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 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

5.3.4点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

功能测试: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或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加热, 核查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核查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不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 5.3.5点型火焰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 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功能测试: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核查探测器的报警 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撤消光源后,核查探测器的复位功能。 5.3.6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探测器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在120s内输出火警信号。 功能测试: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核查探测器报警、火灾报警控制器接 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测量控制装置发出水家报整信号时间

5.4.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应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 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现场核查:核查每个防火分区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部位,测量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 5.4.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现场核查:核查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部位。 5.4.3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宜为1.3m~1.5m,有明显标志。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现场核查:核查手动报警按钮有无明显标志,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倾斜;现场测量安装在墙上的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底边距地高度。 启动报整确认灯能玉动复危

现场核查:核查手动报警按钮有无明显标志,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倾斜;现场测量安装在墙上的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底边距地高度。 5.4.4被触发时应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 功能测试: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复位火灾 报警控制器,更换或复位启动零件,核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功能测试: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 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复位 警控制器,更换或复位启动零件,核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5.5.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现场核查:核查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设置部位。

5. 6. 1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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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现场核查:核查消防控制室设置部位, 5.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Q; b)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 现场核查:根据接地装置类型,测量接地电阻

5.6.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 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现场核查:核查控制室内相关资料情况。

5.6.5室内严禁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

现场核查:核查控制室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情

5.7.1集中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区域报警系统火 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场所的值班情况 5.7.2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 值班的场所: a)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b)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C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现场核查: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无人值班场所的情况。 5.7.3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面盘前操作距离:设备单列时不应小于1.5m,双列时不应小于2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 宜小于1.0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d)墙上安装时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现场核查:核查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测量各类距离(墙上安装时,测底边距地、距门轴的侧面 距墙、正面操作距离;落地安装时,测盘前操作距离、盘后维修距离)。 5.7.4配线应规范、线号清晰。

现场核查:核查配线及线号情况。

5. 8 报警控制器功能

5.8.1应有自检、消音、复位、故障报警、火警优先及报警记忆功能。 功能测试: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 状态;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核查控制器火灾报警声、 光信号;自检结束后,模拟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故障,核查控制器故障显示;接着模拟火灾使另 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核查控制器火灾、故障显示情况及报警声、光信号; 系统复位后,查询火灾报警记忆情况。 5.8.2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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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测试: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切断主电源,备用直流电源应自动投人:恢复 主电源,备用直流电源应进入充电状态:核查主、 备电源状态在此期间的显示情况

功能测试: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切换到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断开一只探测 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线,核查控制器故障显示及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部位和 类型区分情况;接着模拟火灾先后使同一回路中两个探测器报警(每个探测器检测后,只消音不复位), 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测试完毕后,复位到正常监视状态。

5.9.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 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现场核查:核查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设置部位;现场测量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高度。 5.9.2应能接受火灾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部位。 功能测试: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 正常监视状态,模拟火灾和故障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核查火灾显示盘显示情况及报警 声、光信号。 5.9.3应有消音、复位功能,应在3s内正确接受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 功能测试: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测过程中,同时核查火灾显示盘的显示,并进行消音、复位试验 测量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信号的时间

5.10消防联动控制器

5. 10.1总体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 动反馈信号。 功能测试:启动联动功能试验,核查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

5.10.2对消火栓系统控制功能

5.10.2.1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十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 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 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能作为报警信号及启 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功能测试: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和手动状态下,分别触发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 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和任一消火栓按钮,核查消火栓泵 启动状态。 5.10.2.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 的启动、停止。 现场核查:消火栓泵控制箱(柜)后动、停正按钮的专用线路。 功能测试: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分别启停主、备消火栓泵。 5.10.2.3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现场核查:联动或手动控制消火栓泵,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核查反馈信号显示与消火栓泵实际启, 停状态的一致性。

5.10.3对湿式自动喷水系统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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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 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功能测试: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和手动状态下,分别触发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核查喷淋消防 泵启动状态。

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功能测试: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和手动状态下,分别触发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核查喷淋消防 泉启动状态。 5.10.3.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 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现场核查: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停止按钮的专用线路。 功能测试: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分别启停主、备喷淋消防泵。 5.10.3.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 制器。 现场核查:联动或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核查反馈信号显示与水流指示器、压 力开关、喷淋消防泵实际启动和停止状态的一致性;启、闭信号阀,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核查反馈信号 显示与信号阀实际状态的一致性。

5.10.4.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 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 阀的开启。 功能测试:触发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核查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确认及联动指令发出情况,逐一核查预作用阀、电磁 阀、电动阀的动作情况,以及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情况。 5.10.4.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 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 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现场核查: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停止按钮和电动阀启动、停止按钮的专用线路, 功能测试: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分别启停主、备喷淋消防泵,开启预作用阀和电动阀 核查喷淋消防泵、预作用阀、电动阀的实际状态及其反馈信号。 5.10.4.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 伏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现场核查:联动或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核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喷淋消 防泵的启动和停止以及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电动阀动作实际状态与其信号反馈的一致性;启、闭信号阀, 动控阳物本E

5.10.4.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

5.10.5对雨淋系统控制功能

5.10.5.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 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雨淋阀组的开启。 功能测试:触发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核查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确认及联动指令发出情况,逐一核查雨淋阀、电磁阀 的动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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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后动和停正按钮、雨淋阀组的后动和停止按 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 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现场核查: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停止按钮和雨淋阀组启动、停止按钮的专用线路, 功能测试: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分别启停主、备雨淋消防泵,开启电磁阀,核查雨淋 消防泵、雨淋阀的实际状态及反馈信号。 5.10.5.3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 控制器。 现场核查:联动或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核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 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实际状态与其信号反馈的一致性。

.10.6.1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 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 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 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功能测试: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的保护时,触发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及本报警区 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核查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确认及联动指令发出情况,核查 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动作情况;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触发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 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核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启动。 5.10.6.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 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 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现场核查: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停止按钮的专用线路。 功能测试: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分别启停主、备雨淋消防泵,开启相关控制阀组,核 查水幕消防泵、相关阀组的动作情况, 5.10.6.3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 制器。 现场核查:联动或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核查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 组和消防泵启动、停止的实际状态与信号反馈的一致性。

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

5.10.7.1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 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现场核查:核查防护区域内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与其显示装置、消防联动控制器显 示的一致性。 5.10.7.2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 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接收到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 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 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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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测试:确认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首先触发任一防 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核查该防护区内的火 灾声光警报器的启动情况;其次触发该防护区域内另一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 服警按钮报警,核查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 5.10.7.3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干粉)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功能测试:确认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按5.10.7.2触 发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产生联动,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 信号

5.10.7.4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a)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 b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d 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功能测试:按5.10.7.2触发系统联动,核查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或者火灾报 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确认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的关闭动作; 确认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处关闭动作;确认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 启动状态,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确认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动作。 5.10.7.5气体(干粉)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干粉)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 体(干粉)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干粉) 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干粉)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现场核查:核查设置在防护区出口外上方表示气体(干粉)喷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功能测试:按本标准5.10.7.2触发系统联动,在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 核查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干粉)喷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声信号;组合分配系统,还首先核查 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启动。 5.10.7.6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 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本标准5.10.7.4和5.10.7.5规定的联动操作;手 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现场核查:核查设置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的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手动启动和 停止按钮。 功能测试:使气体(泡沫、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按下手动启动按钮,在气体(干粉) 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产生联动控制信号后,核查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关闭状态; 核查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状态;核查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 动状态,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核查气体灭火(干粉)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按下手动停止 按钮,核查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的紧急停止控制信号以及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停 止情况。 5.10.7.7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 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符合本标准5.10.7.4和5.10.7.5 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 联动操作。 功能测试:将气体(干粉、泡沫)灭火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选择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 钮按本标准5.10.7.6步骤,核查系统启动和停正联动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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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8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 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a)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b)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c)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现场核查:在气体灭火(干粉)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核查火灾探测器的报警 选择阀的动作、压力开关的动作实际状态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信号的一致性

5.10.8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功能

5.10.8.1应采用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 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 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 功能测试:使防火门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电动闭门器或释放器与闭门器组合连接并通电,防 火门监控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触发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 深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触发信号,核查防火门 监控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信号与防火门关闭动作的一致性。 5.10.8.2疏散通道上受防火门监控器监测的各常闭防火门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 监控器。 功能测试:将疏散通道上受防 器监测的各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关闭、半关闭(故障)状

深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触发信号,核查防火门 监控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信号与防火门关闭动作的一致性。 5.10.8.2疏散通道上受防火门监控器监测的各常闭防火门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 监控器。 功能测试:将疏散通道上受防火门监控器监测的各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关闭、半关闭(故障)状 态,核查防火门实际状态与防火 监控器显示的一致性

5.10.8.2疏散通道上受防火门监控器监测的各常闭防火门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

5.10.9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功能

5.10.9.1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 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 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功能测试:触发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 灾探测器,核查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实际状态,并用卷尺测量该防火卷帘底边距地面高度;接着 触发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核查该防火卷帘下降位置。 5.10.9.2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应将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 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由防火卷帘控制器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功能测试:触发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报警,核查 防火卷帘下降过程和位置。 5.10.9.3防火卷帘应由其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功能测试:分别按下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核查其控制防火卷帘升降情况。 5.10.9.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 的降落。 功能测试: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核查其降 落情况。

5.10.9.5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

功能测试:触发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核查报警信号、防火卷帘 程的动作信号与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的一致性

5.10.10对防排烟设施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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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0.1防烟系统应采用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 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 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功能测试:触发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 火灾报警按钮,核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信号、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 和加压送风机启动情况。 5.10.10.2应采用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 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功能测试:触发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核查消防 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信号、电动挡烟垂壁降落情况 5.10.10.3排烟系统应采用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 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 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功能测试:触发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核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信号、排 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状态及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停止。 5.10.10.4应采用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 功能测试:开启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核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信号、排烟风机启动的状 态。 5.10.10.5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 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 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 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现场核查:核查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 制盘的专用线路。 功能测试: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 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 使用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启动、停止防烟、排烟风机, 5.10.10.6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 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现场核查:进行防排烟系统联动试验时,核查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团的动作 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的反馈情况。 5.10.10.7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 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功能测试:排烟风机处开启状态,关闭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核查风 机停止情况,核查排烟防火阀、风机的动作信号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的反馈情况。

5.10.11火灾确认后其他联动控制功能

10.11.1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同时向全楼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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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测试:火灭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确认火灾,核查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工作情况。 5.10.11.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功能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确认火灾,核查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启动情况;测量系统全部投入 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 5.10.11.3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功能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确认火灾,核查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切断情况, 5.10.11.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电梯运行状态 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 功能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火灾确认,核查所有电梯迫降情况及其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10.11.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 功能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火灾确认,核查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自动打开情况。 5.10.11.6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的电动大门,并应打开停车 场出入口的挡杆。 功能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火灾确认,核查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的电动大门、停车场出入口挡杆打开 情况。 5.10.11.7消防联动控制器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功能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要求触发其火灾确认,核查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开启情况。

5.11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5.11.1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现场核查:核查其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 5.11.2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显示系统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 作状态和欠压消防电源报警信息。 现场核查:核查其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部位及显示信息

5.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2.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习

5.12.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若其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 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b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 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现场核查:对照设计图纸、资料,核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部位以及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情 况;测量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 5.12.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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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测试:触发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核查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接入方向。 5.12.3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现场核查:核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场所及其值班情况。 5.12.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 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现场核查:核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 报警控制器显示的一致性。 5.12.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功能测试:触发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核查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情况。 5.12.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 控制器联动实现。 功能测试:在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触发火灾联动和警报,核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 联动控制器实现联动的情况。 5.12.7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 功能测试:触发厨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核查燃气关断阀联动关断功能。 5.12.8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现场核查:核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5.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3.1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功能测试:触发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核查报警信号接入方向。 5.13.2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 现场核查:核查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场所。 5.13.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功能测试:触发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和故障,核查其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在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情况,并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比较。 5.13.4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功能测试:触发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核查其报警信号传至的场所及其值班情况。 5.13.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 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现场核查:测试供电线路泄漏电流,核查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 5.13.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现场核查:核查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电缆的设置部位。 5.13.7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现场核查:核查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1000V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布置方式。 5.13.8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 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现场核查:核查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1000V以上供电线路的布置方式。 5.13.9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5.13.1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功能测试:触发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核查报警信号接入方向。 5.13.2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 现场核查:核查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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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 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现场核查:核查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部位。 功能测试:核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上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的传入方向。 5.13.11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现场核查:核查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场所及值班情况。 5.13.12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功能测试:触发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和故障,核查电气火灾监控器上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在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情况,并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比较。

5.14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4.1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 成的系统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 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 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功能测试:触发该类系统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及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和故 障,核查其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接入方向。 5.14.2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以及在此基础上设 有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系统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 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 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 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功能测试:触发该二类系统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报警,核查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方向;核 查其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火灾声警报器的情况;若系统设有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核 查其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显示情况。 5.14.3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 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现场核查:核查该系统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型号规格。 5.14.4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现场核查:核查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每间卧室、起居室内的设置。 5.14.5设置在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使 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内烧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可 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现场核查:根据所使用的燃料类型,核查设置在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类型及设置部位。 5.14.6每户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本户内,且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 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现场核查:核查每户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部位;测量安装在墙上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氏边距地高度。 5.14.7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信号后直接发出警报。 功能测试:模拟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核查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警

5.14.7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信号后直接发出警报。 功能测试:模拟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核查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警 报及语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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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每台警报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且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 现场核查:核查每台警报器覆盖范围及首层明显部位设置的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

5.14.9住宅建筑内设置的应急广播应能接受联动控制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后直接进行广播;每台

6.1.1消防水池、水箱全检。

3.2.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 现场核查:核查竣工图纸、资料,并现场核查水源。 6.2.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满 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现场核查:核查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满足水量、水质的技术措施。 3.2.3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 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现场核查:依据消防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计算消防水池应满足的容积,并查阅设计图纸和资料核查 肖防水池设计容积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资料,现场核查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是否与设计相符;条件允许时测量并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消防田水量不低仙田的林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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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c)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现场核查:核查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设施、溢流水管和就地水位显示装置,以及消防控制中心或 旺室等地点设置的防水池水位显示及报警装置

6.2.6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

a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 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且满足消防车吸水管敷设要求; b)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现场核查:核查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和井水水位测试装置;测量 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

现场核查:核查到达天然水源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6.2.8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当建筑高度大于 150m时不应小于100m; b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m,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 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 c)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天于25L/s时不应小于 18m; f)大于10000m且小于30000m²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的商店不应 小于50m,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现场核查:依据消防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计算并确定消防水箱应满足的容积,并查阅设计图纸和资 料核查消防水箱设计容积;通过核查竣工资料,现场核查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条件允许时测量并计算消 防水箱有效容积。 6.2.9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6.2.4和6.2.5的有关规定。出水管管径不 应小于DN100;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 正回。 现场核查:核查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排水设施、止回阀和水位情况。 6.2.10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 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b)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

5.2.9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6.2.4和6.2.5的有关规定。出

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b)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 降低; c)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d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 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的最高处 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现场核查:核查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在建筑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处,用消火栓试验装置(含 压力表)连接栓口,测量栓口静水压力。

6.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6.3.1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流量和扬程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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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稳压泵处于正常状态,测试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室内消火栓或未端试水装置) 在准工作状态时静水压。 6.3.3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现场核查:核查进出口阀门启闭状态。 6.3.4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功能测试:现场调整管网压力进行启、停泵试验。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 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6.3.3进出口阀门应

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可 功能测试:现场调整管网压力进行启、停泵试验。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 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1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现场核查:核查消防水泵上的标志牌,

6.4.2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应正确

现场核查:转动阀门手轮,核查进出口阀门状态及标志。 6.4.3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功能测试:在泵房或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停水泵,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核查水泵状态的反馈信号。 6.4.4消防水泵流量、扬程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现场核查:查阅设计图纸和资料,核查消防水泵规格、型号、数量,并现场核查消防水泵铭牌,硕 认其流量、扬程是否与设计相符。

6.4.5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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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

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6.5.2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在报警5min内正常工作。 功能测试: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机械应急启动水泵;测量水泵报警启动到正常运转的

功能测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试水阀,启动主泵后模拟主泵故障GB 1886.2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测试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功能,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6.6.1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 现场核查:核查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 6.6.2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宜为15m~40m。 现场核查:测量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间距。 6.6.3应有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的永久性标志铭牌。 现场核查:核查水泵接合器的永久性标志铭牌。 6.6.4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现场核查:核查阀门标志,转动手轮核查控制阀状态,核查单向阀、止回阀。 6.6.5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分区供水时应分别设置。 现场核查:查阅设计图纸和资料,核查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设置。 3.6.6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 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 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现场核查:核查各类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测量相关间距及井盖半径

7.1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现场核查:核查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及保护装置。

6.7.2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自动启动水泵,手动停泵,然后手动启、停泵,现场核查消防水泵运行情况。 6.7.3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灾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时间, 当为自动启动时应在2min内正常工作。 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自动启动水泵,现场核查泵运行情况:测量自动启动到水泵正常运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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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于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

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功能测试: 湿式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试验管放水使管网压力应持续降低,核查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低 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及消防水泵自动启动情 兄; 干式消火栓系统:打开1个消火栓或模拟1个消火栓的排气量排气,核查干式报警阀(电动阀/电磁 阀)、压力开关动作以及消防防水泵联动启动情况。 6.7.5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或建筑值班室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的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a)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b)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C 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SH/T 3547-2011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化学清洗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正 常水位。 现场核查: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或建筑值班室,核查消防给水设施控制柜或控制盘的手动直接启泵 按扭、显示信息和水位报警信号。 功能测试:手动直接启泵按扭启泵,核香其运行状态显示。

b)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 常水位。 现场核查: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或建筑值班室,核查消防给水设施控制柜或控制盘的手动直接启泵 按扭、显示信息和水位报警信号。 功能测试:手动直接启泵按扭启泵,核查其运行状态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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