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956-2021 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置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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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T 3956-20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4.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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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956-20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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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956-2021 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置技术标准.pdf

3交通综合杆 integrated traffic

保障交通指引和交通控制主体功能并集成路灯综合杆全部 或部分功能的综合杆件,

与综合杆件相配套的集成设备箱,为相关控制、通信、 等设备提供安装仓位,并具备供电、接地、布线等功能

2.0.5设备箱 equipment bo

GB/T 23182-2008 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检测试验规程2.0.6电源箱powersupplybox

集成供配电及路灯控制功能,统一接入市电,并为设备箱、 综合杆件等提供供配电的机箱。

2.0.7多箱并集multipleboxesplacedsidebyside

与综合杆件配套的各类机箱,在不具备集成、合并的条件下 采取集中、有序的布置方式。

2.0.8交叉 intersection

道路相交部分及其进、出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以及行人、 自行车过街设施所围合的空间。

位于两交叉口之间的道路。

位于人行道内侧,为各类地面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设置场地的 特定带状区域。

2.0.11 中间分隔带 middle strip for separating vehicles

简称中间带,位于道路中央,以路*石和绿化带分界,分隔 往返交通的特定带状区域。

2.0.12两侧分隔带 strip on either side for separating vehicle

简称两侧带,位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以路*石和 绿化带分界,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特定带状区域

2.0.13道路绿线green line of road

道路红线外侧绿化用地的界限,是城市道路绿地范围的控制 线。

2. 0.14 基杆 base pole

2.0.15副杆 secondary pole

2.0.16悬臂杆cantileverpole

横向安装于基杆,用于搭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 交通标志等设施。

2.0.17管理平台 management platform

又称软件管理系统,主要对综合杆件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 空制、运行监测、数据运维等。

3.1.1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道路设置综合杆件时,应搭载可以搭载的全部设施 并为后续发展预留安装条件; 2已建道路结合大修、改扩建或专项整治行动设置综合杆 件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实现综合设置,并为后续发展 预留安装条件。

1新建道路设置综合杆件时,应搭载可以搭载的全部设施 并为后续发展预留安装条件; 2已建道路结合大修、改扩建或专项整治行动设置综合杆 件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实现综合设置,并为后续发展 预留安装条件。 3.1.2应注重前期调查、研究及论证,按照“多杆合一、多箱 并集”的综合杆件设置要求,对城市道路各类杆件进行合并,对 各类机箱进行合并或并集布置,实现综合设置。 3.1.3杆件综合设置应以交通安全为前提,在总体设计的基础 上,开展相应专项设计。设置范围包括路段和相应的交叉口。 3.1.4杆件和机箱应结合道路总体设计方案进行总体设计,其 色彩、风格、外观式样等应与环境景观整体协调。总体设计包括 杆件和机箱布设。 一一虹

3.1.2应注重前期调查、研究及论证,

并集”的综合杆件设置要求,对城市道路各类杆件进行合并,对 各类机箱进行合并或并集布置,实现综合设置。

上,开展相应专项设计。设置范围包括路段和相应的交义口。 3.1.4杆件和机箱应结合道路总体设计方案进行总体设计,其 色彩、风格、外观式样等应与环境景观整体协调。总体设计包括 杆件和机箱布设

3.1.5杆件综合设置应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3.1.6杆件综合设置的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道路杆件综合设置应包含与新建道路同步实施的交 通信号、交通监控、交通标志、照明等设施,应与相交道路的综 合杆件建设衔接,为规划相交道路的综合杆件建设预留条件; 2已建道路大修、改扩建或专项整治行动杆件综合设置除 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含合杆、合箱设计以及原有杆上、箱内 设施的迁移等设计内容。 有关杆件综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详见附录C和附录D,

3.1.7综合杆件和机箱应预留接口、

3.2.1在满足各类杆件布设要求的前提下,应搭载的设施包括 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路名牌、路灯和城 市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指 示牌、无线通信挂扣等

3.2.2根据主体功能的不同,综合杆件分为路灯综合杆和交通 综合杆。

3.2.2根据主体功能的不同,综合杆件分为路灯综合杆和

大型门架式或悬臂式杆件可独*设杆。

3.2.5其它经论证不具备综合设置条件的,可独*设杆。 3.2.6独*设杆时,杆件色彩、风格、外观式样等应与环境 景观及其他综合杆件相协调。

3.2.5其它经论证不具备综合设置条件的,可独*设杆。

包括交通信号、交通可变信息标志、交通监控、交通流量监测、 冶安监控、智能卡口、路灯、光缆交接和无线通信等设施的配套 机箱。

3.3.2综合机箱和箱内设备应小型化,体型过大的综合机

根据功能的不同分设设备箱和电源箱。

设置时,机箱色彩、风格、外观式样等应与其他综合机箱及环境 景观相协调,并应符合小型化的要求,与其他机箱并集布设

3.3.4需独*设置的通信综合机箱应满足信息系统架空线入地 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4.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 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技术交底应包括前期勘察和物探 交底、设计意图交底、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交底等。 3.4.2已建道路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地上、地下设施 的勘探和核实。

门落实迁改方案和业务保障过渡方案

制管线保护方案或其他设施专项保护方案,并取得相关产权单位 的认可。

3.4.5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充分了解管道敷设、基础构筑所

施工条件。如需共同施工作业,应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施工 单位进行充分协调,协同施工。

3.4.6对道路路面和沿线进出道口交通有影响的,开工前

3.4.7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

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市 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相关规定。

3.4.8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4.8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施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施 全作业、文明施工条件后方可进场施工。 工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设备和材料 洛型号、技术性能等均应满足本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 用的综合杆件应组织驻场检验并应见证样

工安全作业、文明施工条件后方可进场施工。

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等均应满足本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 中使用的综合杆件应组织驻场检验,并应见证取样。

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 用技术条件》GB/T 9174的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及供货方共同进行核检和验收,确认运输中未造成损 坏、变形、外表损害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场。

4.1.1总体设计应贯穿于道路交通设计的各个阶段,应系

全面地协调与主体工程各专业间的关系,确定杆件综合设置的技 术标准、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和设计方案,并应符合安全 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

安全美观、准确定位、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道路等级和设施搭 载要求的不同,应对全线设施搭载方式逐杆、逐箱进行个性化设 计。

4.1.3综合杆件的布设应按照“先交义口、后路段的顺序进 行总体设计。设计前各业务部门应提出建设需求,以便进行综合 设计。

4.1.5交叉口总体设计应以交通综合杆布设为主,其布点

足交通安全和相关规范要求,杆件兼有路灯综合杆功能。

上文用女 不不天沈 4.1.6道路分合流区、交织区、匝道起终点等特殊路段,应以 交通综合杆布设为主,其布点应满足交通安全和相关规范要求, 杆件兼有路灯综合杆功能,

学校、医院、场站等特殊路段, 合杆布设为主,秆件兼有路灯综合杆功能。 4.1.8路段应以路灯综合杆布设为主,同步调整与上下游交通 综合杆的间距,并兼顾交通等其它设施的功能需求,合理布点。 4.1.9杆件应设置在道路分隔带。需要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应 设置在设施带内;无设施带的,宜设置在人行道内侧。

4.1.11各类设施之间应避免相互遮挡及光线干扰。各类设施的

最小净高必须满足《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的要求。 设施搭载于悬臂杆时,与杆身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m,与悬臂杆 末端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5m。

4.1.12 综合机箱和其它各类机箱应并集布设,规整有序、外观 统一。

4.1.13其他公共附属设施应满足尺度适宜、安全美观、规范

4.1.13其他公共附属设施应满足“尺度适宜、安全美观、规范 布设、协调统一”的总体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与道路杆件 机箱实现集约化设计和协调布设,

4.1.14对于已建道路,可分期逐步进行改造,优先整合交义口

4.1.14对于已建道路,可分期逐步进行改造,优先整合交叉口 杆件和机箱。

弧末端向后2m;无两侧带的,可布设在交义口*石圆弧端部, 可搭载交通信号、路名牌、导向牌、监控和路灯综合杆搭载的设 施。

4.2.3交叉口*石圆弧段布设交通综合杆时,宜设置在圆弧中

点处,可搭载人行信号灯、交通监控、小型交通标志、导向牌、 路名牌和路灯综合杆搭载的设施。相交道路均无中间带和两侧带

4.2.4沿道路纵向,应根据实际需求布设路灯综合杆,可搭载 小型指路标志、小型交通标志、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交通监 控等设施。

1在T型交义口的垂直方向,综合杆件宜布设在交义口进 口道正对的路*后2m以内,并应统筹考虑相交道路综合杆件布 设位置; 2在设置有交通导流岛的交叉口,综合杆件宜设置在导流 岛内; 3在*交桥、跨线桥下方的交叉口,综合杆件的布设应满 足净空要求,并避免桥体遮挡视线。必要时,需搭载的设施可直 接设置于桥体; 4其它形式特殊交叉口根据交通功能和设施搭载要求的不 同,综合杆件布设应进行个性化设计。

于**石边线纵向排列,距离**石内边线不小于0.4m,且应满 足侧向净宽要求,

4.2.7综合杆件布设于中间带和两侧带时,宜中心对齐,平行

于**石边线纵向排列,距离**石内边线应不小于0.4m,且应 满足侧向净宽要求

4.3.1综合机箱的服务范围应结合综合杆布置位置和杆上搭载 没施需求确定,设备箱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m,电源箱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500m

4.3.2箱体并集设置数量一般可根据交叉口间距来确定。

进口道方向宜在停止线后25m~30m处; 2 出口道方向宜在首个交通综合杆处: 路段宜在有设施搭载需求的综合杆件处; 4 宜满足近远期设施搭载的需求; 5不得侵人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 4.3.43 综合机箱和并集布设的各类机箱应布设在外侧绿化带 道路绿线或两侧带内。无外侧绿化带、绿线或两侧分隔带时,可 布设于设施带、人行道内侧或两侧建筑场地内。 1布设在道路两侧绿地时,应设在绿地外*或隐蔽处,有 序安置,不宜遮挡主要景观的观赏视线; 2并集布设在设施带内或人行道内侧时,宜中心对齐,平 行于**石边线纵向排列,箱体边*距**石内边线不宜小于 0.4m,与综合杆件距离不宜小于1.5m; 3布设在道路两侧建筑场地时,应选择尘埃少腐蚀介质 少、周围环境十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地; 4当人行道宽度小于2.5m、两侧带宽度小于2m时,不宜 布设大型综合机箱。 4.3.5机箱布设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在交义口或道口*石圆弧 段不应布设各类机箱。各类机箱距离盲道、人行过街和无障碍设 施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应预留箱体日常使用及操作门 开合空间和检修通道。

段不应布设各类机箱。各类机箱距离盲道、人行过街和无障碍设 施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目应预留箱体日常使用及操作门 开合空间和检修通道。

5.1.1综合杆件应满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

5.1.2杆件结构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 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9、《移动通 信工程钢塔结构设计规范》YD/T5131的相关规定。

二级。杆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符合《高箕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 的相关规定。

5.1.4杆件设计应充分考虑荷载对结构稳定性的影响,验

臂杆和基杆根部、卡槽连接件及其受力角部等部位的可靠性,确 保杆体在各工况荷载情况下均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搭 载设施对偏转角有要求时,需进行偏转角验算。

5.1.5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离地高10m

100年、10min平均最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22.0m/s;基本

5.1.6设计荷载还应视后期杆件功能扩充的需要,预留足

5.2.1综合杆件应结合道路的整体功能、色彩、风格、造型等

5.2.1综合杆件应结合道路的整体功能、色彩、风格、造型等 进行系统设计,与城市环境、景观整体协调。

5.2.2杆件综合设计应当按照不同工程建设条件、建

作,并完成设计范围内道路的现状普查、测量、物探、地勘等前 期工作。

5.2.3在已建道路杆件综合设计前期工作中,地下管线、构筑 物的物探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相关规 定。

5.2.3在已建道路杆件综合设计前期工作中,地下管线、

应逐杆进行个性化设计,并按照各专业设计规范和本技术标准要 求进行设计。

5.2.5设施搭载要求!

1不得影响路灯的正常使用,标志标牌版面、监控设施等 应避免被遮挡; 2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不得侵人道路建筑界限; 3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2.6综合杆件应符合以下环境性能要求:

5.3.1综合杆件结构设计应按《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5.3.1综合杆件结构设计应按《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17、《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 程》DB34/T1660、《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等规范执 行。

5.3.2杆身外观截面样式可采用正多边形、矩形和圆形,具体 样式见附录B。

5.3.2杆身外观截面样式可采用正多边形、矩形和圆

5.3.3杆件宜采用0355B及以上材质,钢材应符合《低合金

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及结构安 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优质材料。杆身2.5m以下部分应进

粘贴处理,防粘贴层宜采用无色透明材料或与杆体喷塑颜色 致。

法兰,底板与杆体焊缝宜采用全熔透焊缝,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 二级。基杆、悬臂杆法兰焊接应采用理弧焊或气保焊,焊缝质量 不低于三级。焊接质量应符合《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第1部 分:质量要求相应等级的选择准则》GB/T12467.1、《钢结构焊接 规范》GB/T50661的有关规定。

5.3.5杆件构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工艺进行内外防腐处

5.3.6杆身颜色宜结合道路景观要求确定,可根据需要进行喷 漆或喷塑。杆件喷塑美化处理应符合《钢门窗粉末静电喷涂涂层 技术条件》JG/T495的相关规定

5.4.1综合杆件应分层设计(图5.4.1)

1第一层:高度0m~2.5m,适用检修门、仓内设备等设施; 2第二层:高度2.5m~5.5m,适用路名牌、小型标志标牌 行人信号灯等设施; 3第三层:高度5.5m~8m,适用机动车信号灯、监控、指 路标志牌、分道指示标志牌、小型标志标牌等设施; 4第四层:高度8m以上,适用路灯、无线通信等设施。 5.4.2宜采用监测技术,实时监控杆体倾斜、被撞击等状态。 5.4.3杆件构件和连接件等截面尺寸、强度等级应根据搭载设 施的实际情况,经计算后确定。构件外观尺寸应与搭载设施的尺 寸和数量相适应,应通过优化截面设计保持构件外观轻盈、美观 什件与交通设施连接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外形美观,并预留 电线敷设孔。

5.4.4基杆及悬臂杆口径尺寸以角对角尺寸为标准(图

5.4.7悬臂杆出线孔为50mm×80mm腰孔,间距宜为0.5m,均 习分布,开孔朝下。应根据设施出线粗细,选择合适的电缆防水 接头作为出线孔

习分布,开孔朝下。应根据设施出线粗细,选择合适的电缆防水 接头作为出线孔。 5.4.8基杆宜采用碳素结构钢进行分仓,分仓数不宜少于4仓 (图5.4.8)。仓内应设有接线盒和接地连接件。基杆底部和顶部 分设检修门,检修门应有防脱落措施

5.4.8基杆宜采用碳素结构钢进行分仓,分仓数不宜少于4仓 (图5.4.8)。仓内应设有接线盒和接地连接件。基杆底部和顶部

5.4.8基杆宜采用碳素结构钢进行分仓,分仓数不宜少于4仓

(图5.4.8)。仓内应设有接线盒和接地连接件。基杆底部和顶部 分设检修门,检修门应有防脱落措施

5.5 施工与质量检验

5.5.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作业场地及占用道路 (包括交叉口)应符合现场安装作业要求。 5.5.2监理单位应对综合杆件制造驻厂进行检验检查,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各构件材料检验检查应符合: 1)所选用的高强度钢材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厚度应用游

标卡尺或测厚仪测量,每批次钢材厚度检查数量应不低 于5处。对于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材料,应随机 抽取2个样段送实验室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相关规定; 2)所选用的铝合金型材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不同生 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材料,应随机抽取2个样段送实验 室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的相关规定。 2焊接质量的检验检查每批次应不少于20%; 3各构件表面涂层的检验检查每批次应不少于20%; 4应对各构件进行外观检验,采用水平尺或坡度仪等设备 件的垂直度、法兰平整度等进行全数检验。 3杆件检验检测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

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

6.1.1按照总体设计要求,对综合杆件的各类配套机箱进行适 当合并或多箱并集,实现综合设置。并集布设时,应尽量做到规 整有序、外观统一。 6.1.2综合机箱分设的设备箱和电源箱共同为搭载设施提供配 电、安装、接地、布线等服务

6.1.5综合机箱应满足功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满足设计使用

HJ 1019-2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5.2.1设备箱主要由主箱体、底座、顶盖、附属部件及可选部 件组成。

1主箱体由框架、箱门、服务分仓、底板构成; 2底座应符合综合机箱与设备的承重要求,具有一定高度, 为安装提供操作空间,兼有加固、通风等功能; 3顶盖为主箱体提供遮挡、防护,兼有防雨、隔热等功能; 4附属部件包括机箱配电单元、监控管理单元、接地装置 网络接口、走线装置、密封组件、门锁、风扇等。 6.2.2电源箱主要由主箱体、顶盖、底座、进出线、配电开关 出线熔断器、电力计量表计、区域控制器及附属部件组成。 1主箱体由框架、前门、后门、侧门、安装底板构成; 2附属部件包括接地装置、门锁等。 6.2.3不 机箱开门方向应结合机箱布点、行人和车辆通行需求及 维护便捷性而定,应避免对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6.2.4 设备箱箱内配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搭载设施的用电需求配置电源装置: 2主箱体应根据设施管理需求,采用分仓设,一般可分 为公共服务仓和若干用户仓。仓位数量应与综合杆件的配套设备 相匹配,并兼顾远期功能扩展需求; 3公共服务仓内安装配电单元、监控管理单元、接地防护 光缆配线架等器件,为用户仓提供供电、电源管理、报警、接地 服务; 4用户仓设计应根据权属关系分仓布置搭载设施;并根据 箱内搭载设施需求自上而下,机动分配用户仓的仓位空间。应避 免箱内搭载设施间的相互干扰,满足箱内搭载设施的空间需求。 箱内搭载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各类搭载设施的相关规定,安装 应牢固、有序; 5主箱体应设有通风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且 设置防尘网,防止昆虫和龋齿类动物进入,同时便于清洁维护和 更换。防尘网应具有耐腐蚀性; 6主箱体结构设计应考虑可维护性及意外损伤防护等要 求,维护时不应影响箱内设备的正常运行。

6.2.5设备箱内应设置走线装置,确保公共服务仓及用户

种配套线缆安装和维护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6.2.6电源箱箱内宜结合功能分区采用分仓设计。 6.2.7设备箱、电源箱主箱体材料宜采用不锈钢,确保机械强 度和热力性能满足功能和技术要求。 6.2.8设备箱、电源箱应设置活动式起吊装置,满足必要的吊 装、移位要求。

6.3.6每个设备箱、电源箱应有独一无二的编码,便于统一管 理与维护。

6.4.1设备箱、电源箱的施工与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技术标准附 录E的相关要求。 5.4.2机箱质量尚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的相关规定。

6.4.1设备箱、电源箱的施工与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技术标 录E的相关要求。

SH/T 3097-201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6.4.2机箱质量尚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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