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029-2021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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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XJJ 029-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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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J 029-2021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pdf

3.0.11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分为大型、小型,并应符合表 3. 0. 11 的规定,

3.0.11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分类

注:α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的任一边长,S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的 单面面积

立面窗口、阳台和出人口,不应调整建筑檐口和女儿墙高度。 3.0.13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 使用。消防通道净空4.5m以下、宽3.5m以内,不得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3.0.1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事先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收费站(设施)及 其限界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0.15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 性建筑、历史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 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保护标识除外):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3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历史建筑和 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3.0.16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影响城市公共安 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2同一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招牌NY/T 2976-2016 绿色食品 冷藏、速冻调制水产品,不应同时附属在两栋或 多栋毗(比)邻建筑物的主体墙面上;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不应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3.0.17附属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离地面高 度不应大于60m;当附属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 距离地面高度大于24m,但不天于60m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外,尚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

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王体墙面。 4.1.2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 出建(构)筑物外轮线(包括女儿墙);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 离不宜大于0.5m; 2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离地面不宜 大于24m; 3建筑主体的窗槛墙和窗间墙上,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户外广告设施下沿不应低于门帽上沿,对于设置在无进 出口侧的户外广告设施,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 5依附于同一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总 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面面积的30%; 6高层建筑主楼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 及图案等形式,

4.2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或8:1; 2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 .8m,且不超过临街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应少 于4.5m; 3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时,其下沿距地面不应少 于3m; 4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垂直于建(构)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 5广告设施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24m,牌面高度不应 大于9m; 6相邻广告设施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或对应建筑开间 设置; 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 施,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保持一致,下沿距地面的高度 应保持一致:

4.2.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不应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4.2.3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 不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区域围墙总面积的1/2:

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区域围墙总面积的1/2;

2同一路段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规格、位置、 尺寸和间距;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 透空式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 实体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距离不应大于 0.1m,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包括 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

4.4附属于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5附着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5.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 设施及其限界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5.2道路隔离栏、绿化隔离带、人行天桥、隧道内(地铁隧 道除外)、道路桥梁的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不应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

4.5.3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隧道、高架桥

:53人行大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隧道、高深价落地匝道 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及其限界内,不应设置户外厂告 设施。 4.5.4消防栓、出租车场招牌等设施,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 筑出人口外两侧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5.5道路交叉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河道、防洪堤的安 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 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5.6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应依附于 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不应 遮挡绿化景观。

1地下通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地下通道不应设置垂直于两侧墙面、立柱的户外广告 设施; 3地下通道内墙面、立柱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应 大于通道地面至吊顶之间高度的1/2,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单块面积不应大于3.5m,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 于0.18m; 4同一墙面或立柱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一致,且相 邻边距离不应小于2m。

4.6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6.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行人

通行; 2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3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 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4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 不应大于2m²,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5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 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6.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²的广场、空地 不应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 外缘不应小于0.4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 大于1.5m,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²,厚度不应大于0.5m: 4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 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4.6.3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的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m; 2人行道宽度小于8m时,不应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 3人行道宽度大于8m时,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

1设置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的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m²; 2人行道宽度小于8m时,不应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 3人行道宽度大于8m时,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 不应大王人行道宽度的1/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 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3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纵向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000m。 4.6.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可 设置在高速公路、城市入口及各级公路两侧公路限界外空间较为 开阔的区域; 2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宜大于22m,其单幅幅面 最大尺寸、最小纵向间距应符合表4.6.5的规定;

主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

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 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 于10m; 5立柱中心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域的安全距离应超过广告设 施的整体高度,距建(构)筑物红线区域的安全距离应超过厂 告设施的整体高度,且悬空处不应侵入相关限界。

4.7.1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

4.7.1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采用先进技术

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自 计、制作和安装。

4.7.2设置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

1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厂告设施应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应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2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遵守本标准4.1、4.2 4.3、4.4、4.5、4.9的规定; 3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厂 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 4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应播放活动画面,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 应大于等于15s,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5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城市道路(步行街除外)以外50m范 围内、路口100m范围内,不宜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6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主体墙面上设置的户外电子 显示屏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墙面协调,下缘距离地面高 度应大于5m; 7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电子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 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应与建筑造型及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850m²以上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设置在城市门户地区及商 业中心地区,设置总面积不宜大于200m; 9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 应不大于1000cd/m²;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 亮度值应不大于400cd/m²; 10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有随周围环境亮度变化自动调节屏

幕亮度的功能; 11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最大亮度、标准白场色温、视角、亮 度均匀性、色彩还原性、灰度等级、换顿频率、刷新频率、白平 衡效果、像素失控率和适视距离等光、电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36101及《室外照 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的有关规定; 12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应有下列情形: 1)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 影响道路畅通; 2)影响道路交通管制信号装置使用: 3)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 生活。 13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照射区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4m,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和居民生活; 14商户设置的图案投影灯,在不影响行人的前提下,可投 射到人行道上,其投影设备距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3.5m,投影 显示面积不应大于2m²

4.8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8.1利用机动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应影响行车安全,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 一告设施,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LED显示屏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开启显示屏; 3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 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8.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 应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4.8.3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航空管理 部门、气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相关管理 规定。

4.9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4.9.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2 不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3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其上沿的设置高度距离 地面不宜大于24m; 4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不应超过活动批准的 期限; 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 内自行拆除,并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4.9.2充气物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时不应设置; 2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 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 3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 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m,高度不应超过5m 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40除重七若口庄曲笨汪动期间一灯杠(或由扛)不应设

4.9.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2 不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3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其上沿的设置高度距离 地面不宜大于24m; 4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不应超过活动批准的 期限; 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 内自行拆除,并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4.9.2充气物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时不应设置: 2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 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 3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 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m,高度不应超过5m 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4.9.3除重大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灯杆(或电杆)

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杆(或电杆)宜采用道旗形式的户外厂告设施; 2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每根灯杆(或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 设施; 4灯杆(或电杆)在车行道上时,户外广告设施底部距离 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5m,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2m; 5灯杆(或电杆)上在人行道上时,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 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面积不应大于2m²,单边长度不应 大于2m; 6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列 产告设施,且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4.9.4设置布幅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幅户外广告设施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不应设 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2每栋建筑上的横幅式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一条,长度不 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5m;二层以上(即7m以上,不含 二层)不应设置;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设置间距应大 于50m; 3竖幅式户外广告设施长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 1.5m;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 统一; 4巨幅式户外广告设施单体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5升空气球条幅的气球及气球条幅应固定于地面,且总体 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条幅规格不应大于

9m ×1m; 6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7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应符合空中 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4.9.5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 置,不应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4.9.61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宽度小于4m的人行道上不应设置; 2 占地总面积不应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1/3。 4.9.7 工地围挡上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地围挡上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4.3的 规定; 2工地围挡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 可设置灯光照明; 3工地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具有美化作用,做到形 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4工地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工地自身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自行拆除。

4.9.8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可参照本章规定

10. 1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益广告同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2 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宜少于户外广告设施总数量

的10%; 3户外商业电子屏需播放公益广告内容,播出时长不应少 于广告播放总时长的30%; 4在对外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点、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区 对外出入口等车流、人流较大并承担对外展示功能的区域,公益 广告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该区域户外广告设施总数量的20%; 5工地围墙(围挡)上得公益广告面积不应少于工地围墙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的1/2; 6围墙(围挡)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应穿插设置(每间隔 2幅商业广告须设1幅公益广告); 7围墙(围挡)公益广告应按比例缩小设置在围墙(围 挡)正中位置; 8公益广告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无破损、无褶皱

5.1.1设置附属式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设置附属式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招牌应紧贴在建筑物的墙面,并应确保稳固、平整: 2大型商超、城市商业街、专业市场及文体娱乐场所等商 业建筑,可在3层及以下建筑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3驻有大量独立经营商户的商业中心,可在独立式户外招 牌上集中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4其他商铺应在建筑底层(地面层)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5户外招牌设施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建筑相协调 不应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不应遮盖有特色的建筑细部; 6 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设置; 7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及消防安全; 8 不应在同一场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9 设置于墙面的招牌设施上沿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 二层窗户或阳台下沿线: 11同一幢建筑上的垂直外墙式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立面 的同一基准线上; 12小型竖式招牌在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实物造型或图案 形式; 13大型竖式招牌不宜在除商店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建筑上设 20

置,不宜设置在行人通道上方,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消防登 高面; 14相邻大型竖式招牌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 得少于6m,宜采用镂空形式; 15底层以外的招牌宜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 置,也可在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上集中设置; 16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含骑楼、柱廊等), 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大于等于3.5m时,招牌设施应设置在 郎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5m 时,允许将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招牌设施的下沿不 宜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下沿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 线,宜采用镂空式样; 17结合底层出入口固定遮蓬设置的招牌,应与遮蓬结构稳 固连接设置,不得破坏遮蓬自身结构、特点和风格。招牌应采用 镂空样式,整体高度不得大于1.5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线 外表面不得超出遮蓬四周边线; 18不宜与卷帘门、空调等其他设施整体设置; 19建筑物名称招牌应采用镂空式样。 5.1.2 附属式户外招牌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于建筑底层(地面层)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每家经营

5.1.2附属式户外招牌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于建筑底层(地面层)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每家经营 服务单位可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其出入口个数: 2设于建筑底层(地面层)的小型竖式招牌式招牌,每家 经营服务单位可设置数量单侧墙面不应超过1块; 3建筑二层及以上的经营服务单位,每家经营服务单位单 侧墙面招牌数量不应超过1块:

5小型竖式招牌厚度不应超过0.25m,最大直径或最大边 长不应大于0.7m,下沿距地面不宜小于3m,固定支架出挑的距

离不应大于0.3m; 6大型竖式招牌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4.5m,固定支架出挑 距离不应大于0.5m,宽度不应大于1.2m,厚度不应大于0.5m, 自身高度不宜大于9m,招牌顶端不得超过建筑顶部,且招牌顶 端距离地面不应大于24m。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数量不宜大于所属建筑物主要出人口 的个数。 5.2.2人行通道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

5.2.2人行通道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 5. 2. 3!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宜符 合表 5. 2. 3 的规定。

5.2.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宜符

表5.2.3独立式户外招牌高度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总高度不宜大于1.5m,厚度不宜 大于1.5m,长度不宜天于4m,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 于3m,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总高度不宜大于1.5m,厚度不宜

6. 0. 1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或LED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三基色直管荧 光或紧型荧光灯等: 3轮廓照明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紧凑型荧光灯或 冷阴极荧光灯(CCFL)等; 4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如商业步行街),其广告设 施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 光源; 5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或场致 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6.0.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照明不应影响居民生活、行 人和交通安全。 6.0.3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表 6. 0. 3 的规定。

表6.0.3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1.E1~E4为城市环境亮度区域, 区域划分按照JGJ/T163的规定执行 2.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 为1/2; 3.E1区域仅限必要的标识。

注1.E1~E4为城市环境亮度区域 区域划分按照JGJ/T163的规定执行; 2.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 值的1/2; 3.E1区域仅限必要的标识

6.0.4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对观察者眼晴处产生的障碍光 的垂直照度不应超过表6.0.4的规定。

表6.0.4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在人眼高度处产生的 障碍光的最大垂直照度限值

注:指环境产生的以外的数值。

6.0.5当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展示面直面住宅时,应适度 调低亮度,宜设置为静态展示形式。 6.0.6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采用外置光源形式时,应防止 眩光溢出。 6.0.7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 新光源、新灯具。 6.0.8户外广告设施光源的光色、显色性和亮度,应合理配比, 其构筑、染的各种色感环境氛围,应让人群感觉舒适,且不宜 使用红色光源

7.1.1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结构所采用的常用金属材料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板材 或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 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一般工业用铝及 铝合金板、带材》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 536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和《一般 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有关规定; 2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 令弯试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 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7.1.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 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 方法标准》JGJ5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的有关规定。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 的保证率; 2基础采用钢筋等级不低于HRB400,立柱及支撑结构采

用混凝土结构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1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彩钢板、塑料扣板 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 2518、《建筑用压型彩钢板》GB/T12755、《建筑装饰用彩钢板》 JG/T516及《硬质聚氯乙烯板材分类、尺寸和性能》GB/T 22789的有关规定; 2户外招牌围护装饰面板所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 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及防腐木等材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硬质聚氯乙烯板材分类、尺寸和性能》GB/T22789、 《建筑用压型彩钢板》GB/T1275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 带材》GB/T38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 3280的有关规定。不应将易腐蚀、易破损、自重重的材料用作 户外招牌面板及围护装饰; 3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等采用的高分子(聚碳酸酯、亚克 力等)板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碳酸酯(PC)实 心板》JGT347、《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7134的有关 规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烧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2408中的V一0级; 4灯箱式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的安全玻璃(钢化、夹 层玻璃)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

分:夹层玻璃》GB/15763.3的有关规定; 5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的篷布材料应满足防水、耐候、 耐久和阻燃性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 技术标准》GA91的有关规定。 7.2.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画面材料的印刷载体应满足节能、防水、耐候、耐久和 阻燃性的要求。不同设置区域采用的印刷载体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厦、剧 场、车站、机场、沿街招牌等)采用喷绘材料的,其燃烧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的 B1 级; 2)其他地区采用喷绘材料的,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B2级; 2印刷载体宜使用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C (聚碳酸酯)、PE(聚乙烯)、PP(聚内烯)、涤纶等可再生 材料; 3印刷材料(颜料或染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 UV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 剂型墨水喷绘

7.3.1结构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焊丝》GB/T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

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 关规定。

7.3.2地脚螺栓、化学锚栓、

7.3.3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GB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有关规定,

7.4.1电气器件及装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选用应考虑散热 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并应具有防潮、防雨 雪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 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4.2采用的电气器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及绝缘

品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证目录的电气器件、电线电缆等产品应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标识。

取安全有效的降温措施,对于有必要在严寒时期启动的广告设

取安全有效的降温措施,对于有必要在严寒时期启动白

施,还可采取安全有效的升温措施以保证电气装置的稳

施,还可采取安全有效的 气装置的稳定运行

施,还可采取安全有效的开温措施以保证电气装置的稳定运行。 7.4.5根据敷设环境选择不同类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至广告设施内电缆保护管应具备 相应承压能力,可采用可挠性金属软管

8.1.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应由具备相关设

8.1.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 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 设计。 8.1.2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宜采用金属结构形式。其金属 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 限。大型落地式广告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大型独立式户外 招牌,以及在建(构)筑物墙面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 户外招牌,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列 招牌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8.2.1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 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 达式:

8.2.2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 达式:

YoS≤R R = R(f.,f,ak)

式中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的户

外厂告设施取1.1~1.2;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 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S一一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a一一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f。,f一一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 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上的荷载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其中风荷载为 主控荷载,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8.2.4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 在考虑附加广告、招牌荷载后,原有结构应能够满足本标准规定 的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荷载效应组合值的2.0倍验 算安全性。 8.2.5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 范》GB50429的有关规定。对大型高立柱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

8.2.3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上的荷载厂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其中风荷载为 主控荷载,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在考虑附加广告、招牌荷载后,原有结构应能够满足本标准规定 的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荷载效应组合值的2.0倍验 算安全性。

8.2.5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 范》GB50429的有关规定。对大型高立柱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 接节点应进行疲劳验算。

8.2.6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 足承载力要求。

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不充许出现零应力区),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8.2.8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设计

注:H为顶点离屋面(地面)高度

8.3.1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 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及其搭接长度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8.3.2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构造形式应能适应所处环 境的影响,其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其壁厚不应小 于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mm×4mm,螺栓连接的 角钢不宜小于L50mm×5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其受力构件截面 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GB/T 3648-2013 钨铁,其受 力构件截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框架时,框架 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作等强度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

8.3.1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 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及其搭接长度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及其搭接长度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8.3.2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构造形式应能适应所处环 境的影响,其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其壁厚不应小

1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其壁厚不应小 于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mm×4mm,螺栓连接的 角钢不宜小于L50mm×5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其受力构件截面 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其受 力构件截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作等强度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 定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4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的混凝土基础

面应高于所设置地坪表面300mm,其地脚螺栓的外露部分不应封 闭GB 1886.19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异戊酯,不应以摩擦型膨胀螺栓作为独立式户外结构的锚固件。

8.3.5附着于建(构)

8.3.5附看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厂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 应采用预理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物的梁柱 或承重墙体等受力构件进行连接,不应锚固于该建(构)筑物 的外墙装饰构件。采用化学锚栓(植筋)作为户外结构锚固时 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JGJ 14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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