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25-201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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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325-201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标准.pdf

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独立于施工单位以外的 第三方单位实施的监测

由各标段施工单位或受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 立在施工期间实施的监测。

2.1.5 工程影响分区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程度大小而划分的区域。

GB 51022-2015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作为变形监测起算依据而布设的稳定可靠、长期保存的 点。

为便于现场监测作业而布设的可直接测定变形监测点的 稳定的控制点。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体上,能反映其变形或力学特征的适 定标志。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1.10 变形速率

单位时间内监测点变形量。

2.1.11 监测控制值

针对各监测对象所能承受的而不至于产生损害或影响止常使 用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允许值

为保证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安全,在监测控制值范围内, 根据监测体的变形敏感程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能提前警觉,以 控制值一定比例计算的或直接给定的警示值

2.1.13净空收敛convergence deformadon

隧道开挖后其周边岩体向隧道净空侵入的现象,以隧道中两 点间相对位置的变化量表示。

B 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 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 荷载设计值:

B 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 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 荷载设计值:

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在运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线路、 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0.2在施工期间,应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第 三方监测:在运营期间,应进行运营监测。 3.0.3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 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监测频率和监测控制值等技术要求。 3.0.4监测项目选择、监测点布设位置及数量应根据监测对象的 持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要求 等综合确定,并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体系。 3.0.5施工监测应按照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监测项目、监测点及监 则频率要求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可选取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 土体的关键部位及重要的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0.6 监测工作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踏勘: 2 制定监测方案; 3 仪器设备检校、元器件标定; 4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与验收,监测点初始值测 定; 5 现场监测、数据处理及分析: 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 监测工作结束后,编制并提交总结报告及完整的监测资料。

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在运营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线路、 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0.2在施工期间,应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踏勘; 2 制定监测方案; 3 仪器设备检校、元器件标定; 4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与验收,监测点初始值测 定; 现场监测、数据处理及分析; 6 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 7 监测工作结束后,编制并提交总结报告及完整的监测资料 3.0.7 制定监测方案前,应收集下列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周边环境调查报告、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工程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2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 寸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 3.0.8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及工程 风险状况;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及等级; 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及保护,点位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8 监测频率; 9 监测控制值、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 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及信息反馈: 11 现场巡查频率、范围及内容,巡查预警标准; 12 监测仪器设备及人员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 3.0.9 当工程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制定专项监测方案: 1穿越或邻近既有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重要的建(构)筑 物、历史古迹、铁路、高速公路、桥梁、机场跑道、河流、湖泊 等; 2穿越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复杂或不良地质条件;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

3.0.10监测方案应经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确认后实施,必要 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专项监测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3.0.1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设计和施工有 重大变更时,应调整监测方案。 3.0.12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等综合方 法进行信息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的建(构)筑物等 安全风险较大以及运营期间的监测,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0.13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元器件应经过标定;监测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要求。 3.0.14监测信息应及时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施工及周边 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加密监测、巡查等 相关监测措施。

4.1.1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和 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影响区、次要影响 区和可能影响区。

4.1.2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可按表 4.1.2 进行划分

表 4.1.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表4.1.3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

注:H隧道底板理深(m)

4.1.4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影响区和监测等级确定,当遇到下列

4.1.4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影响区和监测等级确定,当遇到下列

情况时,应增大监测范围: 1隧道、基坑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 为主; 2隧道、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残积土等不良地质或 特殊性岩土区域; 3采用施工降水措施; 4 施工中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管涌、渗漏水、支护结构 变形过大、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

4.2.1监测等级可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周边环境风 险并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按表4.2.1的标准进行划分,

险并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按表4.2.1的标准进行划分。

表4.2.1工程监测等级划分

注:1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监测等级,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 足的为准; 2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m²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 50m²~100m²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²~50m²的隧道; 3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距在一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 4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 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注:1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监测等级,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 足的为准; 2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m²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 50m²~100m²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²~50m²的隧道; 3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距在一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 4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 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4.2.2监测等级可分区段确定,邻近风险源位置可按较高级别石

定,其余区段可按表4.2.1相应级别确定

5.II城币道文通工程施工 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 5.1.2支(围)护结构监测对象包括: 1 明(盖)挖法基坑围护桩(墙、坡)、立柱、支撑、锚杆、 锚索、土钉等; 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 矿山法隧道及车站初期支护结构、临时支护结构等。 5.1.3 周围岩土体监测对象包括基坑及隧道工程周围地表、岩士 体和工程相关地下水等。 5.1.4周边环境监测对象包括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地下管 线、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既有轨道交通、桥梁、地下通 道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

1支(围)护结构开挖面附近或受围岩压力、外荷载等影响 较大的部位应重点监测: 2地下水及不良地质区域的变化应重点监测,当邻近河湖地 段施工时,应重点监测工程开挖面与河湖的水力联系; 3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环境条件时,应对风 险大、安全状态差、危害程度大的环境对象进行重点监测。 5.1.6施工期间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在监测对象确定的基础上,综 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工程规模与施工技术难占(支护

5.1.6施工期间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在监测对象确定的基

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工程规模与施工技术难点(支护

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埋深等)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同 顾经济性的要求。

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埋深等)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同时兼 顾经济性的要求。 5.1.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的监测应包括全线线路结构、重要 附属设施、线路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影响及特殊区段的变形监测等。 5.1.8运营期间的监测项目应包括地下车站、地下区间、高架桥 梁、路基、轨道及重要附属结构的竖向位移监测,隧道结构净空 收敛监测及轨道几何形位监测等

梁、路基、轨道及重要附属结构的竖向位移监测,隧道结构净空 收敛监测及轨道几何形位监测等。

5.2.1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符合 表 5.2.1 的要求。

表 5.2.1 的要求。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

:V一应测项目:O一宜测项目:△一可测

5.2.2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符合表 5.2.2的要求

表5.2.2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V一应测项目:O一宜测项目:△一可测

5.2.3矿山法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符合表5.2.3的 要求。

5.2.3矿山法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符合表5.2.3的

5.2.3矿山法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符合表5.2.3的

矿山法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

注:V一应测项目:O一宜测项目:△一可测项目。

5.2.4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工程周围岩土体进行监测:

1基坑深度较大、基底土质软弱或基底下存在承压水且对工 程影响较大时,应进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2 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易产生较大 变形、空洞、塌的部位或区域,应进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

层水平位移监测: 3工程邻近或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发育区,或施工扰动引起 周围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并对支护结构、周边环 境或施工可能造成危害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岩土体监测项目。 5.2.5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2.5选择。高层、高箕建(构 筑物位于工程主要影响区时,应进行倾斜监测。既有城市轨道交 通高架线和地面线的监测项目可参照桥梁和既有铁路的监测项目 进行确定。

表5.2.5周边环境监测项目

注:V一应测项目:O一宜测项目:△一可测项目

5.2.6仪器监测项目应采用统一的编号和图形符号,仪器监测项 且编号和图形符号宜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5.2.6仪器监测项目应采用统一的编号和图形符号,仪器监测项 且编号和图形符号宜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5.2.6仪器监测项目应采用统一的编号和图形符号,仪器监测项

5.3.1监测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工况

5.3.1监测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工况 和支护结构等开展现场巡查工作。 5.3.2明(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内容宜参照表5.3.2

和支护结构等开展现场巡查工作

5.3.2明(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内容宜参照表5

表5.3.2明(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内容

表5.3.3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内

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内容宜参

表5.3.4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内容

5.4.1对工程施工中风险较大的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

5.4.1对工程施工中风险较大的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远程 视频监控的前端摄像头宜安装在以下部位: 1主体结构明挖基坑对角线,特大型基坑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前端摄像头; 2含有一级风险工程的附属结构明挖基坑工程; 3 盾构始发、接收井与施工竖井; 4 盾构法隧道工程联络通道; 5 标准断面矿山法工程开挖面: 6PBA工法各导洞及初支扣拱开挖面,区间大断面、其他工 法暗挖车站拱部各导洞开挖面,开挖面有渗漏水、地层不稳定等 处; 7 根据安全风险管理要求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部位。 5.4.2 远程视频监控的内容宜参照表5.4.2,

表 5.4.2 远程视频监控的内容

续表5.4.2分类监控内容盾构机组装情况盾构始发、运行情况盾构法工程出渣、盾构机掘进、浆液搅拌、管片拼装情况盾构机拆卸情况地层变化情况渗漏水情况是否有塌情况上台阶核心土留设情况台阶留设情况矿山法工程钢格栅安装情况锁脚锚管打设情况网片铺设情况壁后回填注浆情况超前小导管打设情况分层喷射混凝土情况提升设备挂钩,吊装作业情况施工竖井井底作业情况20

6.1.1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全面掌控工程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 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规律的要求。 6.1.2各类监测点的布设应做到空间和时间上的有机结合,使监 测数据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 6.1.3监测点的布设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正常使用 并应考虑施工作业的影响,避免因施工而破坏。

6.1.4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施工工法、工程监测等级、地质条件 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具体位置和数量,并应满足反映监 测对象实际位移、内力等状态变化规律及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 的要求; 2支护结构监测应在支护结构设计的位移与内力最大部位、 受力变化最大部位、工法变换关键部位及反映工程安全状态的特 征部位布设监测点: 3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工程条件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测断面,尽 量将监测断面附近的各监测项目布置在同一位置,以反映监测对 象自身和监测项目之间的变化规律

1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和特征、环境风险等 级、所处工程影响分区、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 具体的位置和数量,并应满足反映周边环境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

安全状态的要求; 2监测点应布设在反映周边环境对象变形特征的关键部位和 受施工影响敏感的部位

6.2明(盖)挖法基坑

6.2.1支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且一级、二级监测等级的施工 监测布设间距宜为10m~20m;三级监测等级的施工监测布设间 距宜为20m~30m; 2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邻近重要 环境对象部位等,应布设监测点; 3水平位移变化较大的部位,宜适当增加监测点; 4使用水平横支撑时,监测点宜布设在两道水平支撑支顶点 的中间部位; 5出入口、风并等附属工程的基坑,每侧的监测点数量不应 少于1个; 6同一监测点可兼做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监测点应布设 在支护桩(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6.2.2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且一级、二级监 测等级的施工监测布设间距宜为20m~40m;三级监测等级的施 工监测布设间距宜为40m~50m; 2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基坑深度变化处及其他代 表性部位应布设监测点,基坑两侧宜对应布设监测点:

3沿支护桩(墙)竖直方向的监测间距宜为0.5m或1.0m; 4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 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 6.2.3支护桩(墙)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基坑深度变化部位、桩(墙) 体背后水土压力较大部位、地面荷载较大部位等,应布设竖向监 测断面; 2监测断面宜在基坑两侧对应布设,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 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3监测点的竖向间距应根据桩(墙)体的弯矩大小及土层分 布情况确定,且监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在弯矩最大处应 布设监测点。 6.2.4立柱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变形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立柱总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 根;当基底受承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增加监测 点数量: 2变形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或地质条件复 杂处的立柱; 3变形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观测和保护的立柱侧面上; 4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在立柱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 并可在中部增加监测点; 5结构应力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监测点宜布 设在各层支撑立柱的中间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并宜沿立 注周边均匀布设4个监测点

6.2.5支撑轴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 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及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撑; 2监测断面沿竖向布设,同一断面每层支撑均应布设监测点; 3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不 应少于3根; 4监测断面宜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组成 同一监测断面; 5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钢 筋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 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

1锚杆拉力和土钉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 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及周边存在重要环境对象部位的锚杆或土钉; 2锚杆拉力和土钉拉力监测应选择适宜位置沿竖向布设监测 断面,监测断面上每层锚杆均应布设监测点; 3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该层锚杆总数的1%~3%, 且不应少于3根; 4 每根锚杆上的监测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的 位置,每根土钉杆体上的监测点应设置在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锚杆拉力监测断面宜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 测点组成同一监测断面,土钉拉力监测断面宜与土钉墙顶水平位 移监测点组成同一监测断面。

6.2.7周边地表沉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与距基坑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 2m,每排监测点之间的间距宜为10m~20m; 2应根据工程自身和环境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 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横向监测断面应覆盖基坑的主要 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 结合。 6.2.8竖并并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每个监测断面在竖井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 每个监测断面不应少于2条测线。 6.2.9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 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 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域 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 水位观测孔; 3降水区靠近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 增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6.2.10盖挖法顶板应力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 规定。 6211支护桩(墙)侧向十压力十体深层水平位移十体分层

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与距基坑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 2m,每排监测点之间的间距宜为10m20m; 2应根据工程自身和环境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 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横向监测断面应覆盖基坑的主要 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 结合。 6.2.8竖并并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每个监测断面在竖井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 AN A

6.2.9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 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 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域 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 水位观测孔; 3降水区靠近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 增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6.2.10盖挖法顶板应力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 规定。

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

6.3.1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 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邻近 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2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周 边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3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构 净空收敛监测点,拱顶、拱底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竖向位移 监测点,两侧拱腰处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水平位移监测点。 6.3.2周边地表沉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盾构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且一级、二级监 测等级的施工监测布设间距宜为5m~10m;三级监测等级的施工 监测布设间距宜为10m~30m;始发和接收段的100m范围内应 适当增加监测点: 2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 测断面,且一级、二级监测等级的施工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 100m;二级、三级监测等级的施工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0m~150m 3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 开挖面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4横尚监测断面的覆盖范围应根据预测的沉降槽确定,包括 工程的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5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且主要影响 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 5m10m。 6.3.3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选择在隧道管片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 存在易产生液化的粉细砂土层等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布设: 2竖向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 况布设,竖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且数量不宜少于3个。 6.3.4盾构管片结构应力、地层与管片的接触压力、管片连接螺 栓应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 规定。

5.4矿山法隧道及矿山法车站

6.4.1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 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车站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10m,区间监 测断面间距宜为10m~15m; 2每个监测断面上的监测点宜在隧道拱、两侧拱脚处(全 断面开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顶的沉降监测 点可兼做净空收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 3标准断面单线区间隧道,每个监测断面可布设1个拱顶沉 降监测点;车站及非标准断面区间隧道,每个监测断面的拱沉 降监测点不应少于上层导洞数量;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

6.4.2 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布设在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的中部或两侧: 2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拱顶沉降监测点宜对应布设。 6.4.3 车站中柱沉降、倾斜及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柱进行沉降、倾斜监测,监测点宜布 设在中柱侧面,并便于观测: 2当需进行中柱结构应力监测时,监测数量不应少于中柱总 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每柱宜布设4个监测点,并在同 水平面内均匀布设。 6.4.4围岩压力、初期支护结构应力、二次衬砌应力监测点布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断面宜布设在地质条件复杂或应力变化较大的部位, 且宜与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处于同一位置: 2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脚、墙中、墙脚、仰拱中部等部 立,监测断面上每个监测项目不宜少于5个监测点; 3需拆除竖向初期支护结构的部位应根据需要布设监测点。 6.4.5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 且一级、二级监测等级的施工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三级监 测等级的施工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2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 件综合确定,且一级监测等级的施工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 50m;二级、三级监测等级的施工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

3横向监测断面应布设在车站与区间、车站与附属结构、明 暗挖等的分界部位,洞口、隧道断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 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珊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 4横向监测断面的覆盖范围应根据预测的沉降槽确定,包括 工程的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5横尚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且主要影响 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 5m~10m。 6.4.6 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观测孔位置选择、孔深等应符合本标准第6.2.9条的规定: 2 观测孔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6.4.7 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和分层竖 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 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规定

6.5.1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反映建(构)筑物的 不均匀沉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外墙或承重柱上,位于主要影响 区时,监测点沿外墙间距宜为10m~15mDB43T 1667-2019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或每隔2根承重柱布 设1个监测点;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监测点沿外墙间距宜为15m~ 30m,或每隔2~3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在外墙转角处应有 监测点控制:

2在高低悬殊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建(构)筑物变形 缝、不同结构分界、不同基础形式和不同基础理深等部位的两侧 应布设监测点; 3对烟、水塔、高压电塔等高构筑物,应在其基础轴线 上对称布设监测点,且每栋构筑物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4文物古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等风险等级 较高的建(构)筑物应适当增加监测点数量。 6.5.2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基坑或隧道 侧的建(构)筑物外墙、承重柱、变形缝两侧及其他有代表性的 部位,并可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在同一位置。 6.5.3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倾斜监测点应沿主体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 且中部可增加监测点; 2每栋建(构)筑物倾斜监测数量不宜少于2组,每组的监 测点不应少于2个; 3采用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构)筑物倾斜时,监测点的 布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5.1条的规定。 6.5.4建(构)筑物裂缝宽度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裂缝宽度监测应根据裂缝的分布位置、走向、长度、宽度、 错台等参数,分析裂缝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选取应 力或应力变化较大部位的裂缝或宽度较大的裂缝进行监测: 2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首、末端按组布设, 每组应布设2个监测点,并应分别布设在裂缝两侧,且其连线应 垂直于裂缝; 3“Y”或“卜”型裂缝交口处应增加1组监测点,监测点

连线垂直于主要裂缝: 4当出现新裂缝时,应增设监测点

6.5.5桥梁墩台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墩柱或承台上; 2每个墩柱和承台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群桩承台宜适当 增加监测点。 6.5.6采用全站仪监测桥梁墩柱倾斜时,监测点应沿墩柱顶、底 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且每个墩柱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组,每组 的监测点不宜少于2个;采用倾斜仪监测时,监测点不应少于1 个。

的监测点不宜少于2个;采用倾斜仪监测时DB33T 2023-2017 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信息交换规范,监测点不应少于1 个。 6.5.7桥梁结构应力监测点宜布设在桥梁梁板结构中部或应力变 化较大部位。

6.5.7桥梁结构应力监测点宜布设在桥梁梁板结构中部或应力变 化较大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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