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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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pdf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人口)处,平时呈关 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 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 1. 16 排烟口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 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可熔性采光带(窗

采用在120℃~150℃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 没置在建筑空间上部HG/T 3652-1999(2009) 快装管接头,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 1. 19 独立前室

2. 1. 20 共用前室

(居住建筑)剪力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 前室。

2. 1. 21 合用前室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 一每个蔬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 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 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 门的面积; Af 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 前室蔬散门的总面积; Al 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 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 Aw 窗口开口面积; B 风管长边尺寸; b 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 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 db 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D 风管直径; H 空间净高; H 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 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 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 Hw 窗口开口的高度; H。 最小清晰高度; 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 烟羽流扩散宽度; 设部信息公 Wm 单扇门的宽度; Z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1 火焰极限高度; Z 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 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2.2.2 计算风量、风速 重力加速度; 95 Lhie 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 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 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 烟羽流质量流量;

2.2.2计算风量、风速

重力加速度; 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 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 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 烟羽流质量流量; 0 门洞断面风速; V 排烟量;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 空气的定压比热; F' 门的总推力; Fde 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 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0o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风管 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P Q 热释放速率; Q. 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 火灾增长时间; T 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 环境的绝对温度; △T

aw 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Y 排烟位置系数; Co 进气口流量系数; C 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 指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

N1 设计蔬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 漏风阀门的数量。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 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 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 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 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 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 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 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 分别不小于3.0m²。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 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 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 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

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

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 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 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蔬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 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条的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 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1

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 (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n 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

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 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 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7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 于3.0m。

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 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 开启装置。 /3.37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 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 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加20%;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

风并(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在 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均 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7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 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 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 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天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 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 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 时,未设置在管道并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并的送风管道,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 可开启外窗。 3.3.11X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 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 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4.2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

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

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和 1. 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厂 1.O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 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 30Pa;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讠

式中:Ak 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²),对于住宅楼梯前室, 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U 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 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 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 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 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 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 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 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

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后外窗的目 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 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Ag十1)(m/s); A,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²);Ag为前室疏散门 的总面积(m)。 Ni 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 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 门开启,取Ni=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 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于3;当为地下楼梯 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i=1。前室: 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i三3

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

式中:A 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²):疏散门的门缝宽度 取 0.002m0.004m。 △P 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时,取△P=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Om/s时,取△P=12.O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1.2m/s时,取 △P=17.0Pa。 n 指数(一般取n=2); 1.25 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 漏风蔬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加 压楼梯间的总门数一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L3 = 0. 083 X A,N3

式中:0.083 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Lm/(s·m)」 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²); N3一 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3三楼层 数一3。

3.4.9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排烟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 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 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 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 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 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 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内类厂房(仓库);

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 定窗。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 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手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 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人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 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 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 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大充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主: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主: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以准巩物东剂 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 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 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 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 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 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 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 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 (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 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

十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 非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 图门不应超过10 个。

.4.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

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 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 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 军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并应采用耐灭极限不小于1.00h的 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 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 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 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 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

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 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充许 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人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 于 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 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 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项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 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项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今 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

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反 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 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 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²/(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表4.6.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的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办公室、学校商店、展览厅房、其他公共建仓库空间净高(X104m² /h)(X10*m² /h)筑(X10*m²/h)(X104m²/h)(m)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无喷淋有喷淋6. 012.25. 217.67. 815. 07. 030.19.37. 013. 96. 319.69. 116.88. 232.810.88. 015.87. 421.810.618. 99.635.412.49. 017. 88. 724.212. 221.111.138.514.2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0.940.641.060.781.010.741.260.84(m/s)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24: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 不应小于13000m/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 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 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²/(h·m²)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 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 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 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 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 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 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 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 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 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 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 窗面积。 4.6.6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

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 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 确定

4.6.7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

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 对待。

表4.6.7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V

4.6.8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 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 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 最小清晰高度(m); H' 对于单层空间,取推

H.=1.6+0.1:H

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4.6.10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表4.6.10火灾增长系数

式中Q+ 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0.7Q(kW); Z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 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 Z1 火焰极限高度(m); M。一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式中:H1 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M。= 0.36(QW²)(Zb+0.25H1) W = w ± b

式中:Aw 窗口开口的面积(m): Hw 窗口开口的高度(m); Zw 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αw

(4. 6. 12)

式中:△T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 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 C,1.01[kJ/(kg·K)]; K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 K=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0.5。 4.6.13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 A查表选取:

T = T. ±AT

式中:V 排烟量(m3/s); 。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²),通常T。=293.15K, 。= 1. 2 (kg / m) ;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K); T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4.6.14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

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B选取。

(4. 6. 14]

式中:Vmax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m"/s); 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 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 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取 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取0.5 db一一排烟系统吸人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一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K)。 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式中:max 排烟口最人元许排烟单(m/s) ? 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 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 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取 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取0.5。 db一一排烟系统吸人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一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K)。 4.6.15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计算: T+(A,C/A。C。)?TT。 A.C: (4. 6. 15) 2gd,△TT。X 式中:A 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 A。 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 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 间); 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db一 排烟系统吸人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一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K)。 4.6.15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计算:

4. 6. 15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 计算:

(4. 6. 15)

式中:A 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 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²); 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 间); 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 重力加速度(m/s)。 注:公式中A.C.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 启动。 X

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 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 关规定

现场手动后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 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GB/T 40052-2021 防腐胶合板,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 机和补风机。

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 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级 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 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训 系统。

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 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 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 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 到位。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方

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 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DB37T 3030-2017 化妆品中α-羟基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 且小于100℃。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T 等设施启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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