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185-2020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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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J)1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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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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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185-2020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2021年版).pdf

3.0.1依据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将河北省 分为三个气候子区,如表3.0.1所示。

表3.0.1河北省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与单体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的自 爽时段的自然通风。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 计GB/T 34257-2017 农产品购销基本信息描述 茄果类,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建筑物的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 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 多的窗。 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子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 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x表 4.1.3 体形系数限值

4.1.4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 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4.3节的规 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开式阳台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天60°至北偏西小于60 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 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3凸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1.5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 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1.6建筑平面布局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同时,尚应考虑热环境的 合理分区,套内入口处宜设置门厅等缓冲区。 4.1.7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 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目的。屋面外表面宜采用浅 的太阳辐射热量。 4.1.8楼、电梯间及外走廊等不供暖公共空间的外围护结构热工 性能应与主体保持同等水平,与室外连接的窗或门应能密闭,门 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严寒地区楼梯间宜供暖,入口处应设门斗 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楼梯间应封闭,入口处宜设门斗

4.1.5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正

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9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 降低本建筑和相建筑的日照标准。 4.1.10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 应低于0.4。 4.1.11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M 4.1.12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 4.1.13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 人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方便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4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 施工。

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15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

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

注: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卢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条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采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 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传热系 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 标准第 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F. 要求。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见本标准附录F.0.2附录F.0.

构造体系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防护层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 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应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 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2钢丝网架复合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可 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隔层设置混凝挑板,在正确 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3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体系中,复合保温板应与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应 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 限满足设计要求: 4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中,保温板应与现浇混凝 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设置混凝土 挑板,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 不应少于25年。 4.2.10A砌体结构居住建筑可采用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1m,饰面层严禁粘贴饰面砖,保温系统应采 取有效承托措施,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满足承载能力、耐久 性要求,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保温系统的使 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其保温系统基本构造做法见本标准附录 F.0.6。

.12住宅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传热系

4.2.13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圈梁、构造柱、女儿墙、挑檐、 雨罩、空调室外机搁板、扶璧柱和装饰线等,应采取可靠的阻断 热桥或保温措施,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的规定进行内表面温度计算,其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 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穿越建筑外墙的各种设备孔洞(如空调管线孔洞、太阳能 筑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不满足本标准

条、4.1.4条的规定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 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只能比本标准表4.1.4中的对应值大 0.1,且其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外窗太阳得热系数必须满足本标 准4.2.1条、4.2.2条的规定。 4.3.2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 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 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 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 4.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 能耗;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 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 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 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热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 5.1.3居住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还宜设置 5.1.4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 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 户对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 定。 5.1.5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Y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且不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 可采用设置集中锅炉房或采用楼栋、分户的分散式供暖方式 5.1.6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 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 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后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7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 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 率n,且宜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n(%)

5.1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10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应与居住建筑 分开;对用热用冷规律不同的用户,在供暖空调系统中宜实行分 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

5.1.11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设 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5.1.12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 置。 5.1.13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1.14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 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 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 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河 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中的 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5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

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

2大气一红外复合型燃烧器按红外线灶的能效等级确定。

注:燃油锅炉燃料为轻油。

5.2.2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5.2.3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反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暖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半径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 热系统; 2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 数量宜为4台~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 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 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 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 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

燃烧器; 4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5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 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4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暖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当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式燃气供暖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 型。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5当采用启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 立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6当采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作为冷热源时, 听选用机组的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 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中2级的 要求。且寒冷地区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 不应小于2.2,严寒地区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应小于2.0

5.2.7当采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作为冷热源时,所选

5.2.7当采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作为冷热源时,所选 用机组的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2级的要求。且寒冷地区机组在 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严寒地区 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 5.2.8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 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 50℃。 5.2.9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热半径宜小于300m。地面辐射供暖 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 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5.2.10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 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水系统。 5.2.11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 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 燃气锅炉真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 要求: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 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 和特性确定。 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5.2.12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 玉口业玉平鑫润黑

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 燃气锅炉真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 要求: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 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 和特性确定。 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13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处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 决定是否还要设置必要的调节装置。 5.2.14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3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静态水力 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动态阻力平衡 阀。 4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压差控 制阀或动态阻力平衡阀。 5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6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为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 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8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电动平 衡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2.16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应随时测量室外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 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 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钅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公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7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设置凝结水回收系统。对于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考虑集中收集 5.2.19热力站及供热锅炉房应设置完善的水处理系统,确保供暖 系统水质符合供暖计量和供暖系统温度调节要求。 5.2.20设计一、二次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 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理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 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 可采用地沟敷设。

5.2.16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 应随时测量室外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 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X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 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公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8当城市集中供热采用蒸汽为热媒,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 设置凝结水回收系统。对于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考虑集中收集 综合利用。 5.2.19热力站及供热锅炉房应设置完善的水处理系统,确保供暖 系统水质符合供暖计量和供暖系统温度调节要求。 5.2.20设计一、二次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 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理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 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 可采用地沟敷设。

5.2.21 二次网供暖管道保温层厚度不应小于本标准附录G的规 定值。当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S'min = 2'm : Omin /2m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附录G规定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 附录G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 系数[W/ (m·Ks)

当实际热媒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度差大于60℃时,最小保温层 享度应按下式修正:

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 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 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每层连接的户数不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

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每层连接的户数不

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采用单 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 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3住宅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单独设置供暖系统 和边注狂黑

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3住宅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单独设置供暖系统 和热计量装置。

5.3.4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 于20℃; 2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宜采 用35℃~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3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暖时,供水温度宜采用25℃~40℃ 供回水温差宜采用3℃~6℃。 5.3.5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 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散 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的要求。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 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6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热力 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7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 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过滤器。

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7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 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过滤器

5.3.8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进行室内供暖管道的水力

角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

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 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 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采用自然通风的居住建 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20。当在 空气调节系统,但不得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宜采用转速可控型压缩机的空 气调节器,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的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3当采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 19576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4当采用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时,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5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 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的规定值。

5.4.6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5.4.6类

5.4.7风机盘管机组的能效限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风

5.4.7风机盘管机组的能效限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风机盘 管机组》GB/T19232中的规定。 5.4.8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河北 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的规定计 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 图的设计说明中。 5.4.9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 法确定,并宜符合表5.4.9中规定

表5.4.9居住建筑设计最小换气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 应采用变频风机。

Ws=P/(3600 · nt)

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限值「W/(n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3/h)] 3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5.4.13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 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 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6.1.1居任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有关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J164的有关规定, 其用水效率等级指标应满足相关节水评价值的要求。 6.1.3给水排水管材、管件、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抗老化、耐 久性好的环保材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标准的要 求。 6.1.4居住建筑应根据用途和需求合理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6.2给水排水系统 6.2.1居住建筑给水系统应根据节能、节水、卫生、安全等因素 和当地政府对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进行设计。 6.2.2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 准》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当地主管 部门对生活用水定额的规定等合理确定。 6.2.3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和水量充足时,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 水压直接供水。

6.2.4市政管网供水压力、水量不能满足居住建筑供水要求时,

其供水系统应设置二次加压设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结合市政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 供水安全、节约能耗、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加压 站数量、规模、压力和供水方式;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 M 区; 3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历不宜大于 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55MPa; 4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5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 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6.2.5应根据管网永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优选高效率 水泵且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规定的节 能评价值。 6.2.6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用水负荷中心部位; 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 尽量高位设置。

6.2.7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列

6.2.8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

益流报警装置,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清洗时排出的废水、溢水宜 排至中水、雨水调节池回收利用

3采用分散辅热且辅热热源位置应靠近用水点; 4 宜采用定时循环方式: 5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不应小于40%。 6.3.5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技术标 准的规定。 6.3.6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水热源,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3.7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 备热水,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 定。 6.3.8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6.3.8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热泵热水机性能参数(COP)(W/W

6.3.9°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装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3.9°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 安装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3.10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集 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 措施。 6.3.11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储水箱(罐)等均应保 温。室外保温直理管道不应理设在冰冻线以上。 6.3.1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 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 水供水支管SB/T 11124-2015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长度不宜超过8m。

7.1.1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低压线路电缆供电半 径不宜超过250m。 电力变压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相关规定。 7.1.3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后变电所计 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7.1.4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合理分配单相负荷使各 变压器的三相负荷保持平衡。 7.1.5交 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高效、 节能环保、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十 7.2电能计量与管理 房城乡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2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7.2.2用于能源监测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 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7.2.4设有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宜将能源监测系统接入社区 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平台。

7.3.1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7.3.2全装修居住建筑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 识2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7.3.3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3.4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 规定的C类、A类和D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3.5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电梯厅、停车库等室内公共场 所的照明,应采用LED等高效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 并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7.3.6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取节能灯具和节 能自动控制措施 7.3.7地下车库适当采用自然光照明,具有自然采光的区域,灯

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

7.3.8风机、水泵、电梯应选用高效节能型,采取有效的节能控 制措施。

7.3.9当一个楼栋单元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GB/T 17261-2011 钢制球形储罐型式与基本参数,应设置关联 或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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