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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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4.2.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2.5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7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7现有和新建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 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7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 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 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4.2.8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 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 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5.2.2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回用水质监测的取样位置,分别设在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 水池中。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QYWQ 0001S-2015 云南万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压片糖果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 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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