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11-2015 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防风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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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11-2015 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防风技术规程.pdf

2.1.7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由水泥、砂、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掺和料和外加剂等组分, 按一定比例,采用机械拌和制成,专门用于砌筑混凝土砌块的砌筑 专用砂浆,简称砌块专用砂浆。

在砌体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按构造配筋,并按先砌墙后浇灌 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制成的混凝土柱。通常称为混凝土构造柱,简 称构造柱。

TCATCM 001.1-2019 中药品牌评价 第1部分:通则2.1.9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由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柱和梁组成的梁柱结构承重体系,除承 受垂直荷载外,还承受水平荷载如地震作用和风力作用。

在房屋的檐口、门窗顶、楼层或基础顶面标高处,沿砌体墙水 平方向设置封闭状的按构造配筋的混凝土梁式构件。

嵌固在砌体中的悬挑式钢筋混凝土梁。一般指房屋中的阳台 挑梁、雨篷挑梁或外廊挑梁

2.1.12砌体墙、柱高厚比

砌体墙、柱的计算高度与规定厚度的比值。规定厚度对墙取墙 厚,对柱取对应的边长,对带壁柱墙取截面的折算厚度

2.1.13梁端有效支承长度

梁端在砌体或刚性垫块界面上压应力沿梁跨方向的分布 长度。

将建筑物分割成两个或若十个独立单元,彼此能自由伸缩的 竖向缝。通常有双墙伸缩缝、双柱伸缩缝等。

2.1.15木材含水率

通常指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其烘干质量的百分比

2.1.16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 烈度。

2.1.17 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 震作用。

2.1.18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2.1.19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 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1我省各市县农村的抗震设防烈

作用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Wk(KNm?)按下述公式 计算: 1 近海面地区房屋:Wk=(1.4x1.52)W。(3层)

3.1.3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距,房屋前后净距不宜 小于房屋高度的1.0倍。 3.1.4选择建筑场地时,应尽量选择对建筑物抗震有利地段,避开 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进行永久性建筑的建设。 对建筑物抗震有利地段一般指坚硬场地土或开阔、平坦、密

实、均匀的中硬场地土;对建筑物抗震不利地段是指软弱场地土、 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 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古河 道及半填半挖地基)等:对建筑物抗震的危险地段是指地震时可能 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地表错位的地段。 3.1.5普通砖、灰砂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多层房屋的层高, 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m。

3.1.6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3.1.6的要求

表3.1.6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3.1.7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3.1.7的要求

表3.1.7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1、局部尺寸不满足时应采取增设构造柱等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2、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3.1.8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3.1.9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基础均应设C10的素混凝垫层: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保护层最小厚度:基础40mm,梁柱30mm,楼 板20mm。钢筋锚固长度不小于40倍的钢筋直径;钢筋连接时,同 一连接区段内当采用搭接莲接时搭接的钢筋数量不得超过25% 搭接长度不小于48倍钢筋直径;当采用焊接连接时,同一位置处 焊接的钢筋数量不得超过50%,焊缝长度不少于10倍钢筋直径

3.1.10单体建筑总长、总宽不宜大于45米,不应大于55米,超过 时应采取抗震缝处理,缝宽100mm。 3.1.11有条件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并请专业设计机构 设计。 3.1.12如采用空心预制楼板,应严格按国标图集11CG329加强楼 板的抗震性能

3.1.10单体建筑总长、总宽不宜大于45米,不应大于55米,超过 时应采取抗震缝处理,缝宽100mm。 3.1.11有条件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并请专业设计机构 设计。 3.1.12如采用空心预制楼板,应严格按国标图集11CG329加强楼 板的抗震性能

4.1.1除岩石地基外,房屋基础理深距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5m。应 选择密实的土层作为持力层,基础不得建在未经处理的回填土、松 散沙土、淤泥土及耕质土上。 4.1.2房屋基础应因地制宜地选用材料,如灰土、三合土、砖、片石 毛石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 4.1.3同一房屋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一般应采取 司一种基础形式。底面宜理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 并按1:2台阶逐步放坡。 4.1.4单独砖柱基础、墙下条形基础的形心应与基础底面形心重 合。如必须有偏心时,偏心应尽量小,且应验算偏心基础产生的影 响,或增加与之垂直的地梁以抵抗偏心弯矩。图4.1.4所示单独柱 下基础、单向墙下条形基础禁止使用

5.1普通砖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表5.1.4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1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5.1.4的要求设置圈 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 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层、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 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 钢可告连接

5.1.5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

5.1.5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 2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5.1.5的要 求;按本规程4.1.3条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表5.1.5砖房圈梁配筋要求

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长度大于5m 的后砌非承重砖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2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房屋应按表5.2.1的要求设置钢筋

表5.2.1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注: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等部位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 代部分芯柱

1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小于120mmx120mm,建议与砌体尺 寸相配。 2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 1012。 4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 础圈梁相连。 5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 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2.0m。 5.2.3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 造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90×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 2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

孔洞,6度时宜填实,7度时应填实,8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沿墙高每 隔600mm应设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 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 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2.4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5.2.4的要求设 置,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 大于200mm。

表5.2.4小砌块房屋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5.2.5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 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每隔 600mm设置,每边伸人墙内不宜小于1m。 5.2.6小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5.1.6条至 5.1.9条有关要求。

5.3木屋盖抗震防风加固措施

5.3.1近海地区房屋超过二层时不宜采用木屋架上覆粘土陶瓦的屋 盖结构;一或二层的木屋架上覆粘土陶瓦的屋盖结构宜采用叠双 层板瓦铺设(图5.3.1)。应采取措施使瓦与屋面基层固定牢固(图 5.3.1)。

5.3.7距海岸线小于2公里地区建筑,覆瓦屋面板瓦之间应每隔 0.5m采用水泥砂浆砌筑连接,离海较远地区则每隔0.8m采用水泥 砂浆砌筑连接。见图5.3.7

5.3.8工程交付使用后应每年安排对木屋架结构的检查.检查内容 为木结构有无受潮、腐蚀、虫蛀等现象;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 安全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参见附录E。

5.3.8工程交付使用后应每年安排对木屋架结构的检查.检查内容

6.1.1建筑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和质量不合格的材料。 6.1.2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不宜使用出厂超过三个月的 水泥、禁止使用结块水泥。 5.1.3木屋盖采用的木材应经人工烘十或自然干燥,符合国家有关 承重结构的原木、方木或板材的选材标准(参见附录D)。 6.1.4木构件的含水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6.1.2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不宜使用出厂超过三个月的 水泥、禁止使用结块水泥。 6.1.3木屋盖采用的木材应经人工烘十或自然干燥,符合国家有关 承重结构的原木、方木或板材的选材标准(参见附录D)。 6.1.4木构件的含水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6.1.5木屋盖所用的木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参见附录E)。 6.1.6铝合金门窗可参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建筑外门窗抗风压、水 密、气密性能控制指标》的要求选用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6.1.5未屋盖所用的木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参见附录E)。 6.1.6铝合金门窗可参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建筑外门窗抗风压、水 密、气密性能控制指标》的要求选用

7.1.1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mm。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 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 按规定留槎、接槎。

7.1.4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4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 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2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 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充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1.5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7.1.6正施工中尚未浇筑混凝土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临近大风 时,其充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7.1.6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 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 7.1.6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20m 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所列数值的2 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7.1.7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 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7.1.8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充许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荷载有可能超过设计充许荷载时,应采取 临时支撑措施

7.2.1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禁止使用海沙。砂浆用砂的含泥 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 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7.2.2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7.2.3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7.3.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7.3.2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 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C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7.3.3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 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拱脚下应伸入 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起拱。 7.3.4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3天后方可拆除。 7.3.5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 7.3.6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 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7.3.7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 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码 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4.1石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用于清 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 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7.4.2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 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 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7.4.3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朝下:砌筑料 石基础的第一皮石砖应用砌层座浆砌筑。 7.4.4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的 平块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天的毛

7.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

7.5.1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大。承重墙体 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7.5.2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 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7.5.3施工时所用的砂浆,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7.5.4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 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7.5.5小砌块砌筑时,在天气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可提前洒水湿润 小砌块;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可提前浇水湿润。小砌块表面有 浮水时,不得施工。 7.5.6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 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 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7.5.7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孔洞朝下砌于墙上。 7.5.8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当采 用普通混凝土时,其落度不应小于90mm 7.5.9芯柱浇灌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 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 7.5.10需要移动已筑的砌体中小砌块时,应重新铺砌

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 力以及施工荷载。 7.6.2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 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 并铺设垫热板

7.6.3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GB/T 40106-2021 人文社会科学智库评价指标体系,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1HPB300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 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乎直部分氏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3倍; 2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 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 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 钢筋直径的5倍。 7.6.7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 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7.6.6条的规定外 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 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 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7.6.8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 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为纵向受 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 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 筋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 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受拉区不宜大 于50%。

7.6.9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销

邦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可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45*。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比应符合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7.6.10拌制混凝土宜采用符合要求的生活用水。 7.6.1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 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 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大;对掺用缓凝型 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上,不得少于14天。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 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散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

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50%前或浇筑后24小时以内,不得在其上 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GB/T 26163.1-2010 信息与文献 文件管理过程 文件元数据 原则,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强度达到50%前或浇筑后24小时以内,不得在其上 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8.1.1工程验收应按照《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 进行。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应提供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施工记录。 8.1.2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没计的技术文件。 8.1.3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结构分部工程、混凝土结构分部工 程、木结构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山总体评价。 8.1.4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切

1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 商文件进行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分项工程,应 进行处理。 2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分项工程,应进行返修或加固处 理后,再进行二次验收。 3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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