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办法(济自然规划发[2020]22号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1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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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办法(济自然规划发[2020]22号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10日).pdf

济南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办法

第五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时,应依据《济南市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等规划,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雨水年径流特 征在地块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详见附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题报告”作 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或附件)。 建设单位应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 内海绵设施设计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相关设 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自设计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的各项要素按照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TB/T 2963-2013 牵引动力单元标记和图形符号,应配合主管部门对落实海 绵城市设计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济南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求

济南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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