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湘乡政函[2021]1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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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湘乡政函[2021]1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pdf

表3.7:非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L为居任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标准间距; 2、当低、多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低、多层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 置的标准控制; 3、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30°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可按照南向 司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 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 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照居住建筑山墙 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仓库、工业厂房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消防 间距外,还应按相关专业规范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公园 绿地、文物保护区、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 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城市四线”管理要求和消防、 防汛和交通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边界退让指标包括退让用地边界、退让道路规划 红线YZ/T 0169-2019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交换规范,退让“城市四线”。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红线退让 沿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 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 (一)当界外为未建成用地(或待征拆用地)时,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其自身建筑性质确定最小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司时要考虑对周边建筑(现状、拟建、空地)的日照影响,离界距离 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距离(详见表4.1):

表4.1建筑最小离界距离(用地红线)控制表

注:1、本表中“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指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

2、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均按建筑物与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最近 点计算。 3、符合本规定中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求其临用地红线一侧的建筑 顶板标高高出该侧室外地坪标高>1.5米者按照本表控制离界距离。

3、老城组团的老城片区范围道路红线退让:主十道≥5米,次十 道≥4米,支路≥3米; (备注:中心城区主干道红线宽度≥30米,20米≤次干道红线宽 度<30米,支路红线宽度<20米) 4、中心城区儿条横、纵向重要道路的退让: (1)育泉大道(G320绕城线)、韶乌公路退让≥20米: (2)大将路:湘黔铁路以北段退让≥12米;湘黔铁路以南段退 上≥8米; (3)湘乡大道、东山路:湘黔铁路以北段退让≥12米;湘黔铁 各以南段退让≥8米; (4)城西路退让≥8米; (5)滨河北路(东山南路以西)、涟滨南路退让≥15米: (6)桑梅路:城西片区段退让≥12米,老城区段≥8米。 (备注:各镇(乡)区道路十道和支路划分及退让按各镇(乡) 《总体规划》执行) 5、城市道路红线外两侧设置的防护绿化带的退让:退让防护绿化 带≥5米(须满足道路退让要求); (二)高层建筑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再退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10。 (三)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 则,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30来。 后退其它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非城市(镇区)道路段的国道≥20米,

表4.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2、铁路两厢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窗等)、危险品 仓库和厂房等,退让距离应当报铁路主管部门审核。 3、退让铁路道口的距离,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围墙退让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区内除有安全、保 密要求的单位和地段以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铁艺、绿禽、 花坛、栅栏等透景围栏。围栏的平面位置临城市道路时,围栏的高度 不得超过2.1米。除经开区工业、仓储类项目围墙退让按照支路、次 干道、主干道分别不少于2米、3米、5米外,其余按照建筑的退让要 求执行。其中,规划有绿化隔离带的项目,设置围墙时可临绿化隔离 带设置但不得占用其位置。 第二十二条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电力高压线等退让: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日照分析管理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 第二士四条旦照分析对象

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h: 小时)

2、老城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 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的1h的标准。 3、老年人专用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h。 4、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h,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 外。

5、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或南外廊)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h,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6、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住院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h。第六章 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第二十六条市级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表6.1要求执行:表 6. 1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每处一般规模配置要求项目内容配置标准建筑别号用地面积1000户1000户面积(平方米)以上以下(平方米)保教学龄前儿6班≥2700幼儿园童班级人数教35人/千人指标9班≥3800(850户(☆)25—30(座/育12班≥4800以上)班)设12班≥16000施6—12周岁儿小学70人/千人指标18班≥18000(3000童入学30班≥24000户以上)按照室内人均建室外综含老年户外活筑面积不低于0.1合健身动场地、广场平方米或室外人150—750文舞场地。均用地不低于0.3(☆)化平方米来配置。设包括半场篮球按照室内人均建施场一个、门球小型球筑面积不低于0.1(3000场一个、乒乓类场地平方米或室外人800—1310户以上)组合球场地2个,均用地不低于0.3△(1000门球活动场地平方米来配置。户以上一个。18

注:1、设有立体停车库或地下车库的新建住宅区,地面停车位数量不 宜高于总停车位的15%: 2、集中商业须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和施工图中明确相应停车位的 具体位置。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要车行出入口应开设在支路、次干路上,确需 在快速路或主干路开设车行出入口时,应与辅路连接并采用右进右出 的交通组织形式布置;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 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 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 叉口应大于80米

(二)城市主十路上机动车出人口间距宜≥300米,次十路上应 ≥100米。 (三)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 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与平面交义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 应>10米,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又 口应≥70米、次十路应≥50米,支路应≥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 端起算)。 第三十条充电设施需满足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 关专项规划要求。其中,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 照不小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 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小于车位数量20% 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 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小于车位数量 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 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八章‧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

第三十一条空间形态与建筑高度: (一)天际轮廓线。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的高层建筑项目, 应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进退有序的天际轮廓线。 (二)建筑高度。以高层建筑为主且计容建筑面积15方平方米以 上的地块应进行建筑高度分区设计,分组团形成建筑高度的梯级变化

原则上每个高度层级(不含裙房、低多层)不少于2栋,层级之间高 差不小于20米。 (三)视线通廊。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的地块应进行视线通 郎控制,加强景观资源的可达性和可视性。 第三十二条建筑风格与建筑立面: (一)建筑风格。建筑风格需结合建筑所属区域和功能确定,同 建设项目内建筑风格应以协调统一为主,重要建筑的风格应结合方 案论证确定。 (二)建筑立面。滨水、临山、临城市公园及城市主、次干道的 住宅、公寓,应采用简洁规整的外立面造型,并对阳台进行封闭。空 调机位、落水管、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外墙进行隐蔽处理。防 护窗(防盗网)应设置于窗户之内。 (三)建筑屋顶。高层建筑屋顶应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体现 建筑特色和区域天际线整体效果。低、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 顶(坡屋面的面积应≥屋面总面积的40%)。公共建筑应对高度不 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所有屋顶设备须进行隐蔽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筑色彩与材质: (一)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突元。公 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除外。 (二)建筑材质。建筑材质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文化相融合,与 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匹配,应使用环保节能的外墙材料。商业建筑

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的夜景照明宜考虑不同距离和角度的观赏效果,强 化其夜景的地标作用。 (三)附属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原则上应与项目方案一并设 计和报审,临街的挡墙、护坡宜结合绿化进行设计,软化硬质界面。 (四)临街商业。居住或商居用地内的商业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 临快速路不得设置商业门面。临主干路或次干路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 超过其用地临主、次干路红线总长度的80%;学校、行政办公、工厂 等单位不得建设临街商业门面

第三十六条建筑面积计算: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 算规范》(GB/T50353)为准。 第三十七条建筑容积率计算: (一)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二)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容积率: 1、无围护结构、对公众开放的建筑底层活动空间(但门厅、楼梯 同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除外);无围护结构的屋质造型建筑面积 (但屋顶造型建筑内包含的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等突出屋面部 分除外); 2、两个以上长边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 活动空间。 3、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车库以及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居任建筑及公寓建筑应设置隐蔽式设备平台(含空调隔板), 且设备平台应优先与飘窗及建筑结构联系板等建筑空间合并设计GB 3883.4-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 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每 卢设备平台(含空调隔板)合计投影面积应≤4平方米,该部分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5、地上楼层全封闭的无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不明确的建筑空间按 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或半地下楼层全封闭的无使用功能或 更用功能不明确的建筑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 (四)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 入容积率: 1、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并、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长边 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入容积率。 2、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 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间距)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 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L型、U型和口 字型平面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下沉庭院的短边>6.0米,其地下室 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门廊(两个长边以上封闭的)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4、单层建筑物层高在2.2来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及容积率,层 高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面积及容积率。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 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面积及容积率,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具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面积 及容积率。(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5、居任建筑层高宜为2.8米至3.6米,当层高天于3.6米时则按 2个自然层计算建筑层数、计容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超过7.2来以上 时则按层高3.6来一层计算相应的建筑层数、计容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氏多层住宅、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它同类型住宅的门厅、客厅、 餐厅挑空部分层高不宜超过7.2米,且挑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底 套内建筑面积的40%,否则超过部分按层高3.6米一层计算相应的 建筑层数、计容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6、商务办公、酒店标准间层高原则上不超过4.5米。开间宽度< 12米,层高≥4.8米、≥6米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按照1.5的系数 计入容积率;层高>6.0来的,建筑面积按照2.0系数计入容积率; 但不包括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 7、高度≥8米的单层工业厂房按两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建筑密度计算 (一)底层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二)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1)顶板覆土深度>1.2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 1.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3)地下通道出入口顶盖。 第三十九条绿地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计算。

当建筑地上首层设置的架空化花园,配有永久性绿地,且层高达到 1.5米、覆土深度≥1.2米、绿地率达到50%、且作为公共活动场地时 架空花园的投影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的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面积,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用地面积;城市主次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 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已纳入用地出让范围的道路两侧防护绿 地除外)。 第四十一条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 瘩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 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 屋脊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其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可不 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控制区、特殊保护区和有净 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第四十二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因 施工误差,竣工后其建筑高度超出部分小于建筑限高的2%,其计容

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小于批准计容建筑面积的1%,属于合理误差允许范 围,但均不能超过规划条件明确的建筑限高和容积率要求。

第四十三条坐标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WS/T 664-2019 包虫病控制,标高采用1956年 黄海高程系。 第四十四条其它未明确事项,参照国家、省、湘潭市相关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 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经湘乡市自然资 原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此规定实施前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仍按原审批的 为容执行,已取得规划条件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可按原审批的 内容执行,但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对规划条件进行了变更的项目则按 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执行期间内如遇国家、省、湘潭市规范调整 按最新国家、省、湘潭市规范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湘乡市自然 资源局。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湘乡市城(镇) 建设规划若于技术规定》(湘乡政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心城区组团分布示意图经开新区组团皮革业园片区城北片区圣开新区组团老城组团老城区片区城西片区东山组团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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