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835-2021 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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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T 3835-2021 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pdf

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粒。 2.0.12石粉流动度比fluidityratioofrockfines 在掺加外加剂和0.4水胶比条件下,掺加石粉的胶砂与基准水泥 胶砂的流动度之比,用于判定石粉对外加剂吸附性能的指标

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粒。

2.0.12石粉流动度比fluidityratioofrockfines

在掺加外加剂和0.4水胶比条件下,掺加石粉的胶砂与基 胶砂的流动度之比YB/T 4345-2013 旋转焦罐,用于判定石粉对外加剂吸附性能的指标。

2.0.13机制砂需水量比waterrequirementofmanufacturedsand

机制砂与中国ISO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 之比,用于综合判定机制砂级配、粒形、吸水率和石粉吸附性能的指 标,

3.0.1机制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机制砂砂

指标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IGIT223等的规定。机制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等的规定。 3.0.2用于生产机制砂的母岩宜优先选用石灰岩、石英岩、花岗岩、 安山岩、闪长岩、玄武岩、白云岩等,母岩的抗压强度应符合《建设 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规定。 3.0.3机制砂、机制砂砂浆、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国 家、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3.0.4机制砂的选择应符合所制备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性能要求 3.0.5用于建设工程的机制砂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 3.0.6机制砂砂浆、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 准的规定,配合比应通过试验优化确定。 3.0.7机制砂混凝土用材料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混凝土结构设计、施 工、结构特点和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的要求。 3.0.8对于混凝土有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尚应遵循《预防 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规定。 3.0.9机制砂与天然砂可混合使用,配合比例由试验确定。 3.0.10机制砂进场后应进行抽样复检,检验不合格的机制砂不得使 用,

4机制砂技术要求及检验与验收

4.1.1 机制砂按技术要求分为 I类、I类、Ⅲ类三个类别。

UH 独寸 级大于或等于C60的混凝土和高性能混凝土宜用I类砂,强度等级 C30~C55的混凝土宜用I类、Ⅱ类砂,强度等级小于等于C25的混凝 土宜用1类、Ⅱ类、血类砂;1类、Ⅱ类、血类机制砂可用于各强度 等级砂浆。

4.1.2机制砂的粗细程度可按其细度模数(Mx)分为粗砂、中砂两 种规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机制砂的粗细程度可按其细度模数(Mx)分为粗砂、中砂两

粗砂的Mx应为3.7~3.1; 中砂的Mx应为3.0~2.3。 4.1.3机制砂颗粒级配范围宜符合表4.1.3的规定,机制砂的颗粒级 配充许一个粒级(不含4.75mm和筛底)的分计筛余可略有超出,但 不应大于5%;当石粉亚甲蓝值MB.>6.0时,机制砂0.15mm和筛底

粗砂的Mx应为3.7~3.1; 中砂的Mx应为3.0~2.3。

4.1.3机制砂颗粒级配范围宜符合表4.1.3的规定,机制砂的颗粒级 配充许一个粒级(不含4.75mm和筛底)的分计筛余可略有超出,但 不应大于5%;当石粉亚甲蓝值MB.>6.0时,机制砂0.15mm和筛底 的分计筛余之和不宜大于25%。对于砂浆用机制砂,4.75mm筛孔的 分计筛余应为0。

表4.1.3机制砂的颗粒级配

4机制砂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1.4

表4.1.4机制砂的泥块含量

.1.5机制砂中的石粉含量应符合以

制砂中的石粉含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4.1.6机制砂中有害物质限量

表4.1.7机制砂的压碎指标

.1.8机制砂的坚固性应符合表4.1.8

制砂的坚固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机制砂坚固性指标

4.1.9机制砂的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500kg/m、松散堆积密度应不小 于1400kg/m、空隙率不大于44%。 4.1.10机制砂的饱和面干吸水率宜符合4.1.10的规定

表4.1.10机制砂的饱和面王吸水率

4.1.11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试件不得出现变形、裂缝、渗出物以 及胶体物质外溢等情况,且在规定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4.1.12机制砂的片状颗粒含量宜符合表4.1.12的规定

4.1.12机制砂的片状颗粒含量宜符合表4.1.12的规定

表4.1.12机制砂的片状颗粒含量

4.1.13机制砂需水量比宜符合表4.1.13的规定

表4.1.13机制砂的需水量比

4.1.14当机制砂与天然砂混合使用时,天然砂的质量应符合《建设 用砂》GB/T14684的规定

用砂》GB/T14684的规定。

4.2.1机制砂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

4.2.2机制砂型式检验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质 量检测报告。型式检验的检验项自包括本规程第4.1节的所有技术要 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转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天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 能时; 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3型式检验按下列规则判定: 1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级规定时,则需重 新加倍抽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判该 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2经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级 规定时,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 4.2.4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石粉 亚甲蓝值和石粉流动度比)、泥块含量、压碎指标、片状颗粒含量、 松散堆积密度和氯离子含量。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 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4.2.5机制砂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进行进场检验,并检查出厂合 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出厂 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机制砂类别、等级和生产厂信息; 2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3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4.2.3型式检验按下列规则判定

1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级规定时,则需 新加倍抽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判 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2经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 规定时,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

亚甲蓝值和石粉流动度比)、泥块含量、压碎指标、片状颗粒含量 松散堆积密度和氯离子含量。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 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出厂 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制砂类别、等级和生产厂信息; 2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3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4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5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4.2.6机制砂进场后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 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和氯离子含量。 4.2.7机制砂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应按批进行。检验批规则应符合 以下要求: 1生产规模日产量1000t或600m以上的,应以同品种、规格 类别的1000t或600m为一检验批,不足1000t或600m亦作为一批 2生产规模日产量1000t或600m以下的,应以同品种、规格 类别的600t或400m"为一检验批,不足600t或400m亦作为一批。 4.2.8机制砂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应按下列规则判定: 1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级规定时,则应从 司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样品仍有不合 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42.8机制砂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应按下列规则判定:

1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级规定时,则应从 司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样品仍有不合 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2经检(含复检)后,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第4.1节相应等级规 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4.2.9机制砂取样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

的取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9的要求

表4.2.9机制砂的取样数量及检验方法

选择性指标,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采

5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技术要求

5.1.1砂浆和混凝土用水泥、机制砂、粗骨料、掺合料、外加剂等 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 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后原材料进行随机抽 检,质量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5.1.2水泥性能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砌筑水泥》 GB/T318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机制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程第4.1节的规定要求。 5.1.4 混凝土用粗骨料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5矿物掺合料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砂浆用外加剂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减水剂、弓气剂、缓凝剂性能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E 8076的规定; 2增塑剂性能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和《抹灰矿 浆增塑剂》JG/T426的规定; 3防水剂性能应符合《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规定; 4当使用其他具有特殊功能的外加剂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5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 验确定。 5.1.7混凝土用减水剂、弓引气剂、泵送剂和缓凝剂性能应符合《混

1减水剂、引气剂、缓凝剂性能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 2增塑剂性能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和《抹灰砂 浆增塑剂》JG/T426的规定; 3防水剂性能应符合《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规定: 4当使用其他具有特殊功能的外加剂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5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 验确定。

疑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 规定:防水剂性能应符合《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规定:膨 张剂性能应符合《混凝土膨胀剂》GB/T23439和《补偿收缩混凝土应 用技术规程》JGJ/T178的规定:防冻剂性能应符合《混凝土防冻剂》 TC475的规定;速凝剂性能应符合《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GB/T 35159的规定。

5.1.8砂浆和混凝土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I63

5.1.9当砂浆和混凝土用其它辅助材料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5.2.1砂浆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保水性、黏聚性和流动性,不得离 析或泌水。

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1.1机制砂砂浆的配合比设计、试配、调整与确定应按《砌筑砂 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等 相关规定进行。

配合比设计规程 相关规定进行。 6.1.2在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砂浆时,机制砂砂浆的单位用水量参 照天然砂砂浆单位用水量进行初选,宜根据机制砂需水量比进行适当 调整并保持水胶比不变;宜根据配制砂浆强度等级的提高适当增加机 制砂中的石粉含量。

照天然砂砂浆单位用水量进行初选,宜根据机制砂需水量比进行适当 周整并保持水胶比不变;宜根据配制砂浆强度等级的提高适当增加机 制砂中的石粉含量。

6.1.3有特殊要求的机制砂砂浆,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

6.1.3有特殊要求的机制砂砂浆,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优化确定

6.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2.1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在满足工程设 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胶凝材料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 的原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I55、《水工混凝十 配合比设计规程》DL/T533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TF30和《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等的规定。

6.2.2机制砂混凝土的水胶比参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i

IGJ55进行计算。在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胶凝材料用量不 变的情况下,机制砂混凝土的水胶比可通过试验适量增加,一般不超 过0.02。

6.2.3机制砂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参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55进行初选,并宜根据机制砂需水量比进行适当调整,具体 用水量应经试验确定。单位用水量过高时,应通过掺外加剂调整。

含量,并按所选水胶比、碎石的最大粒径及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要求

并通过试验确定。当采用相同细度模数的砂配制混凝土时,机制砂混 凝土的砂率宜较天然砂混凝土砂率高2%~4%;当机制砂为粗砂、级 配不良或其石粉含量低时,宜采用较高砂率

6.2.5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时,当所配制的混凝土强月

低时,机制砂石粉含量可适当增加,当机制砂中的石粉不作为掺合料 更用时,矿渣粉、粉煤灰等掺合料的掺用可不考虑机制砂中石粉含量 的高低;当机制砂中的石粉作为掺合料部分替代矿渣粉、粉煤灰等掺 合料使用时,其替代量可通过试验确定。

,6机制沙混主有渗用高效减求剂或高性能减求剂,减水剂 由试验确定。选定外加剂品种前,应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相容性,

7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制备与施工

7.1.1制备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前应根据机制砂砂浆、混凝土的施 工性能特点和结构特点制定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方 案,并在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

7.1.2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应结合现场实际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调整

7.1.3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其搅拌时间

宜在大然砂砂浆及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延长直至拌合物均匀 定。

7.1.4机制砂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泵送或小车输送)、浇筑过程

7.1.4机制砂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泵送或小车输送)、浇筑过程 中严禁加水。

7.1.5机制砂应分类堆放储存,采取搭建雨篷、硬化场地、有组

排水等环保措施,并应防止颗粒离析、混人杂质。 7.1.6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 《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的规定。 7.1.7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现场成型 记录和养护记录。

7.1.8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施工后应及时做好养护,养护时间应符 合相关规范要求,且不得少于7d,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得直接浇水

7.1.8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施工后应及时做好养护,养护时间应符

7.2砂浆的制备与施工

7.2.1制备机制砂砂浆的原材料除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 规程第5.1节相关规定。

7.2.3机制砂砂浆的包装、贮藏和运输应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7.2.4机制砂砂浆进场检验、储存和拌合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 术规程》JGJ/T223等现行行业标准规定。 7.2.5机制砂砂浆的施工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7.3混凝土的制备与施工

7.3.1制备机制砂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还应符合本规程 第6.1节相关规定, 7.3.2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应采用电子设备计量,其精度应符合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GB/T10171的规定;各种原 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土各种原材料计量充许偏差(按质量计,

7.3.3机制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其搅拌时间应在天

7.3.3机制砂混土应采用强制式揽拌机揽拌,其揽拌时间应在大 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般延长20s~30s,宜控制 在90s~150s。机制砂混凝土的制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3.4机制砂混凝土应按下列要求加强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稳定性的

149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3.4机制砂混凝土应按下列要求加强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稳定性的 控制: 1严格控制计量精度; 2保证机制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 的检测频率; 3机制砂、粗集料堆存及取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离析; 4严格测定机制砂、粗集料的含水率,并按含水量变化及时调 整机制砂、粗集料和拌合用水的称量,以确保混凝土的试验室配合比 和施工配合比的一致性: 5机制砂混凝土搅拌时,当机制砂石粉含量、石粉亚甲蓝(MB 值、石粉流动度比变化较大时,应适时调整砂率及减水剂用量,确保 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工作性良好,石粉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1.5 条的相关规定。 7.3.5机制砂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3.6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的机制砂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应 快档旋转搅拌20s~30s:当册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 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租同成分的减水剂,并快档旋转 搅拌均匀,并应在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或浇筑,减水剂加人

快档旋转搅拌20s~30s;当落度损失较天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 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并快档旋转 搅拌均匀,并应在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或浇筑,减水剂加入

8机制砂砂浆及混凝土检验与验收

8.0.1预拌机制砂砂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强度检验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8.0.2机制砂砂浆和混凝土的出厂、交货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 GB/T25181、《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的规定。 8.0.3机制砂砂浆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第 5.3节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0.4施工前,应对机制砂砂浆的稠度和混凝土拌合物的落度等 工作性能进行抽样检验,且应在搅拌地点和施工地点分别抽样检验。 8.0.5机制砂砂浆和混凝土的验收取样、样本和检验频次应符合 《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8.0.6机制砂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性能指标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 等的规定。 8.0.7机制砂砂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的规定。 8.0.8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 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混凝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混凝土长期性能 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等的规定。 8.0.9机制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 准》GB/T50107,机制砂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的规定。 8.0.10机制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B50204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附录A机制砂绿色生产技术要求 (资料性附录)

A.1加工厂(场)规划与布置

A.1.1机制砂生产)(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厂(场)选址应综合考虑生产、运输、安全、环保、成本 等条件,根据生产线的数量、机制砂产量、机械设备特点等合理确定 厂(场)区位置及规划,厂(场)址选择应靠近料源所在地,并远离 居民区; 2机制砂生产厂(场)区应选择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的 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临近山坡 且有可能被山洪侵袭的地方,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 3机制砂生产厂(场)应布置在爆破危险区之外。矿山爆破安 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 别核定,取最大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4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弃渣,必须有充足的场地堆 放弃渣。厂(场)址选择宜利用荒山地、山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林地。在占用耕地时,应考虑有条件恢复耕地时,保存部分表层土以 恢复耕地; 5厂(场)址选择宜靠近已有的交通运输线路、水源和主要输 电线路,有利于减少机制砂加工系统建设总投资; 6厂(场)址选择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 A.1.2机制砂加工厂(场)区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制砂厂(场)区平面规划布局主要内容宜包括平面布置、 用地规划、机械设备布置、功能区划分、道路规划、地面硬化区域规 划、用电设计、给排水设计、厂房及雨棚设计等,生产区场建方案应

充分考虑场区桁吊有效起升高度,各生产设备间应留有充分的检修空 间,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减少交叉; 2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场)区地形地质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布 置方案,并应做到生产流程简便流畅、布置紧凑合理、道路连接平顺: 3机制砂生产厂(场)宜采用集中方式,按取石区、选料区、 料区、加工区、半成品与成品存放区、检测区、计量区、废料区、 检修通道和运输安全通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分区; 4块石分区、粗碎车间宜靠近料场来料方向,成品堆场宜靠 近运输线路; 5筛分车间布置应综合规划与半成品堆场、成品堆场、洗石车 间、中细碎车间、超细碎车间及制砂车间之间的平面和立面的联系, 减少骨料转运环节和高差; 6办公区宜选择在生产车间的上风向,并远离爆破区。 A.1.3机制砂生产厂(场)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厂(场)区面积宜根据不同功能区和生产规模确定; 2场内主十道路应将取石区、加工区、成品存放区等功能区贯 通,其布设宽度、曲线半径应满足成品运输、生产设备运输和维护机 械的通行需求; 3厂(场)区周围宜设置围墙,)(场)区内宜进行绿化; 4厂(场)区内应设置地表水排水系统,场地排水坡度一般不 宜小于1%;湿法生产机制砂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2%; 5成品堆场(库)地面应硬化,进出机制砂堆放场地的道路宜 做硬化处理,不应采用土坏路面,防止运输车辆进入料场带入泥土和 粉尘,减少对集料的污染; 6成品堆场(库)地表水排放宜与厂(场)区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A.2.1生产工艺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合理利用地形布置空间、 设施,简化物料运输环节。应结合工程特点,综合考虑生产条件、母 岩种类、生产规模和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积

理,使机制砂具有一定的含水率,防止输送、堆放、装卸和运输过程 中颗粒离析。

A.3.1机制砂生产设备选型与配置应充分考虑母岩的加工属性、机 制砂加工质量要求、生产规模、工艺要求、维护和使用成本、机制砂 生产厂(场)所在地历史天气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遵循成熟先进 节能环保、备品配件来源可靠的原则。

A.3.1机制砂生产设备选型与配置应充分考虑母岩的加工

贝重安主 生产厂(场)所在地历史天气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遵循成熟先进 节能环保、备品配件来源可靠的原则。 A.3.2机制砂加工系统应由除土系统、原料供给系统、破碎系统 筛分系统、制砂系统、输送系统、给料系统、除尘系统和水洗系统等 组成。

A.3.2机制砂加工系统应由除土系统、原料供给系统、破碎系统、 筛分系统、制砂系统、输送系统、给料系统、除尘系统和水洗系统等 组成。

.3.3原料供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碎前给料设备应采用篦条式振动给料机或棒条式振动给料 机,均匀或定量供给原料和筛除废料; 2中碎、细碎、筛分及制砂设备前给料设备宜采用振动给料机 反式给料机、槽式给料机给料: 3产品堆场(仓)出料设备可采用振动给料机、槽式给料机或卸 料闸门给料。

A.3.4破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破碎系统应根据制砂母岩特性、所需的处理能力、被破碎物 料的最大粒径、砂的级配,确定破碎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2当采用石灰石、白云岩等莫氏硬度小于3~5级的软岩制砂, 直选择颚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与制砂机组合工艺配置;当采用花 岗岩、玄武岩等莫氏硬度大于6级以上的硬岩制砂,宜选择额式破碎 机、旋回破碎机和圆锥破碎机与制砂机组合工艺配置; 3给料量、给料粒度应保持连续和稳定,并根据工艺性生产试 验或室内试验结果确定,且最天人料粒度不应大于设备入料口尺寸的 0.85倍; 4原料进第一段破碎机之前应进行除土处理; 5破碎设备前的进料带式输送机上宜设置金属处理装置,

A.3.5筛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筛分设备的类型应与筛分骨料所需的处理能力、筛分效率、 更用工况及设备的配置要求相适应; 2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计算应考虑给料量的波动,多层筛的处 理能力应按控制筛层计算,并校核筛分设备出料端的料层厚度; 3采用十法筛分工艺时,筛分设备宜采用圆振筛或直线筛。筛 孔尺寸应满足产品粒级的要求,筛分设备应满足生产能力的要求: 4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可通过振动筛角度、层数或筛孔尺寸进行调控 5当采用砂石联产系统时,应采用部分筛分效率进行工艺流程 计算,总筛分效率不宜低于90%。

计算,总筛分效率不宜低于90%。 A.3.6制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制砂原料特性、所需的处理能力、成品砂细度模数和 级配、石粉含量要求等,确定制砂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2机制碎石整形设备宜选用立轴冲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 3宜选择十法制砂工艺,成品砂的石粉含量可用风选脱粉机进 行调节; 4进人制砂机的粒度宜控制在40mm以内,未经处理或含杂质的 石屑不可直接进入制砂机。 A.3.7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应满足机制砂石加工系统各种运行工 兄的需要,并考虑物料流量的波动; 2带式输送机输送砂石料时,其向上倾角不宜超过16°,向下 项角不宜超过12°。当布置区域地形条件有限、所需向上倾角大于 16°时,可选用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A.3.6制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循制砂原料 手性、所需的处理能力、成晶砂细度模数和 级配、石粉含量要求等,确定制砂设备的类型和数量; 2机制碎石整形设备宜选用立轴冲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 3宜选择十法制砂工艺WS/T 573-2018 感染性疾病免疫测定程序及结果报告,成品砂的石粉含量可用风选脱粉机进 行调节; 4进人制砂机的粒度宜控制在40mm以内,未经处理或含杂质的 石屑不可直接进人制砂机。 A.3.7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3.7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应满足机制砂石加工系统各种运行工 兄的需要,并考虑物料流量的波动: 2带式输送机输送砂石料时,其向上倾角不宜超过16°,向下 项角不宜超过12°。当布置区域地形条件有限、所需向上倾角大于 6°时,可选用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3带式输送机输送经水洗设备脱水后的成品机制砂时,选用带宽应 比计算值提高一级,且最小带宽不宜小于650mm,向上倾角宜小于12°; 4成品机制砂输送机末端应设置防离析管、加湿机等防离析装 置。

A.3.8给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石的含泥量进行适当调整; 2半成品堆场下部带式输送机可采用振动给料机或往复式给料 机给料:成品堆场下部带式输送机可采用振动给料机或给料弧门给料: 3应在给料系统前段JB/T 11631-2013 换热器专用胀管机,设置毛石清洗系统,可采用机选和风选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效除泥,确保成品机制砂MB值满足要求。

1机制砂加工过程,应满足《天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6297和当地的环保要求,最高粉尘排放量不应高于20mg/m: 2机制砂生产宜进行多点分布式收尘和抑尘,宜采用袋式除尘 器等设备进行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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